共享经济下税收治理问题研究
——以滴滴专车为例
2019-01-21卢仙华
卢仙华
(闽南理工学院,福建 石狮 362700)
当前时代,共享经济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分布,该领域参与提供服务者多达数千万人,仅其中平台企业员工人数便有700万,在劳动人口总数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而与共享经济活动相关的人数更是超过5.5亿人。这样的市场规模,完全有成为巨大税源的可能性,然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共享经济的监管问题、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的问题等,法律规定都并不详尽。可以说,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我国税收征管体系,是当前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共享经济及滴滴专车的基本情况
(一)共享经济的基本情况
早在1984年时,美国麻省理工学院马丁·惠特曼教授便已经意识到了共享经济的可期待性,并提出了相应的概念及操作理论,然而却未能立即引来足够的关注[1]。近些年来,由于有了互联网技术的支持,特别是有了成熟的4G技术应用,共享经济才取得了长足进步,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均值得欣喜。共享经济下,借助第三方平台为连接点,使资源供给者与资源需求者之间的无缝交流成为可能,资源供给者在平台中发布资源,资源需求者在平台中筛选资源,并完成购买。我国共享经济起步较早,且具有非常快的发展势头,所涉及的领域包括交通、住宿、医疗服务等诸多方面。参考共享经济研究中心所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19》数据,我国共享经济在2018年的交易额已经突破5万亿元,专业服务提供者超700万人,占本年度城镇就业岗位新增人数的10%左右。也就是说,我国共享经济的规模之大是相当惊人的,而且其规模与质量在可预期的未来几年内,将依然有较大的发展,预计年增长率约为15%~25%。[2]
(二)滴滴专车的商业模式
滴滴专车商业模式具有下述几方面特点:首先,滴滴专车公司在发展目标方面不直接指向于拥有车辆资源以及其他的固定资产,而更加强调对线下闲置车辆的平台应用效率,这样车辆供给者的工作方式更加灵活、车辆的利用率更高。其次,公司采取了闲置车辆差异化定位的措施,能够基于乘客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服务,且服务范围越来越广,摩托车、轮渡等均在其发展范围之内。特别是关于价格定位,公司能够按照不同时段形成差异价格,例如,峰定价技术可以给高峰时段服务需求大、司机数量少的问题提供一种解决思路。再次,滴滴公司的客户群主体涵盖面广,无车者与高质量通勤服务体验需求者,都是潜在的服务对象。最后,滴滴公司能够基于云计算等技术优势,让车辆需求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匹配效率提升到全新的高度,位置共享与服务后评价也能及时实现。这便让滴滴专车企业具有O2O盈利模式的典型特点,保证了其线上同线下资源的系统整合。
二、共享经济下税收治理体系构建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必要性
以滴滴专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形式,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新模式。它利用其本身的创新优势,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能够让供给一方和需求一方达到精准匹配效果,保证现有税源规模的进一步拓展。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问题是:我国在有关税制方面的完善度不够,难以使共享经济税收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无益于市场公平,甚至造成了共享经济体自身的困扰。所以,尽快填补这一法律视域下的空白之处,让共享经济同其他经济形式一样处在税收法律法规的监管之下,构建公平的税收体系成为当务之急。[3]这一研究方向,既能够从国家角度避免出现税收损失的问题,也能够从市场角度确保公平竞争,同时对于共享经济自身的发展也具有规范化的突出作用。
(二)可行性
首先,共享经济的交易市场规模较大,前面已经述及,共享经济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分布,参与人数占比依然处在高速增长态势。与此同时,由于越来越多的共享经济形式为人们所熟知,例如,共享汽车的普及、网络直播的发展、知识付费的被大众所理解,各方面都涉及到了大量的资金额度,应纳税额之多也必然引起社会的共同关注。仅以滴滴专车为例,其全面覆盖了全国50个大中城市,日单量超过2500万单,2018年滴滴收购巴西99、进军日本出租车市场、在澳大利亚墨尔本上线快车服务,虽然在2018年6月末滴滴经历了由“滴滴专车”向“礼橙专车”的品牌蜕变,市场规模与营业收入受到了一定影响,但在可预期的未来该公司的发展前景依然向好。因此,共享经济税制体系得以完善,依然是有着充分的可行性。
其次,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端等方面技术的成熟,对于收集税务信息起到重要帮助作用。我们知道,税务机关若想完成自身使命,便一定要注意对纳税人信息的收集与审查,而上述技术的发展,则是税务机关完成税收征管工作的技术保障。因为有了上述技术的支持,税务机关能够随时了解与分析纳税人基本情况,特别是使具体的交易信息及资金动向等得到密切关注,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税务机关存在的较大税收认定压力,这让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共享经济更容易处在税收治理的范畴之内。[4]
最后,国外关于共享经济税收治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参考资料。共享经济最早发源于美国,盛行于欧洲,在产生与发展初期同样存在法律制度落后的问题,在经历多次变革调整之后,才有了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良好表现。举例来讲,国外知名的房屋短租服务公司——彼迎(Airbnb),数年前曾经宣布:平台将向短期房客征收14%税率的临时占用税,而私人司机若想利用优步平台向乘客提供服务,则需要向澳大利亚税务当局进行商业登记,并缴纳10%税率的服务税。这些均给我国包括滴滴专车在内的共享经济税收体系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三、共享经济下税收治理的完善策略
(一)法律制度的根本保障
2016年,国家有关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让以滴滴专车为代表的网约车合法地位得到认可。在此之后,京、沪、穗、深等地也相继出台了网约车征求意见稿,对于驾驶员户籍,以及网约车辆限制条件如排量、轴距等,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及网络平台的责任、应履行的义务等,都对于滴滴专车从业者合法权益、使用者乘车安全等都起到了保护作用,又对共享经济的发展给予鼓励与支持的态度。[5]然而这些规定对于税收治理方面则均语焉不详,各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所受到的行业标准界定限制也模糊不清。笔者认为,需要从税收治理的角度,尽快完善既有法律制度,让交易平台和从业者都能在税收征管的角度得到管理,从而使共享经济活动受到更好的引导与规范。
(二)纳税身份的清晰明确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承包商与劳动者在共享经济下的责任判断标准。如上面所讲,关于如何认定滴滴专车司机身份的问题是重中之重,虽然我们在传统观念下,一般视平台与司机之间为一般劳动雇佣关系,但是若认真思考网约车的商业模式,此种关系认定模式显然有其不合理性。若依笔者的看法:如果滴滴专车司机的服务形式来源于劳务派遣公司,那么网约车司机在身份上应当属于劳务公司,所得收入当视为工资薪金,但若司机以自有车辆加盟平台,那么当视司机为独立承包商,以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规则处理,二者应当给予区别对待。
(三)纳税优惠的政策支持
共享经济模式在我国依然处于探索阶段,从目前来看,它的优点远远大于不足,对于现代商业模式的影响更是非常突出,如果我们呼吁万众创新,便应该从政府部门到社会各界都鼓励共享经济模式的发展。仅从纳税角度来看,税收优惠政策的提供,包括起征点的设计、费用免除的限定等,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支持平台的有效管理
因为至今我们还没有明确共享经济下纳税申报的具体细则,是以纳税人个体独立申报,还是以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哪种形式为主,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总的说来,以滴滴专车司机为代表的共享经济模式下个体独立服务者,尚未在交管部门、税务登记部门等进行普遍的税务登记,因而不容易让纳税信息被征税机关所全面掌握,不同的记账凭证也让税务稽查面临重重困难。据此可以认为:在共享经济模式之下,流动的网络支付平台必然也有要成为资金流控制的关键所在,从而使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有成为税务代扣代缴网点的可能性,并且利用此种模式,可以起到良好的节约征税成本、强化税收监管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因为共享经济发展尚不完全成熟,与传统业务形式相较,个体收入总量要少很多,因此考虑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并由此制定形成纳税最低标准不失为一种理性的做法。只有在多出一定频次或者一定收入的情况下,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作出与之相配合的纳税申报。另外,因为滴滴专车类的共享经济在商业模式上有很大的创新性,相应的纳税规则未能完善,致使纳税人本身也无法清晰认识如何纳税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必不可少,像英国税务局所制定的纳税指导规则,以及适用于各种共享经济形式的纳税征集系统等,都可为我们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四、总结
以滴滴专车为代表的共享模式,有非常突出的去工业化以及去中心化特点,这就让所有人均无形中模糊了消费者和创造者的定位,使个体创造力的充分释放成为可能。从这个角度上讲,对共享经济发展的支持与引导,正是提升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必然做法,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均值得深入研究。而在此前提之下的税收治理的完善策略,更是从法律政策层面加强助推了其在我国良性、健康发展的方向与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