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探讨
2019-01-21方金武
方金武
(安徽师范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安徽芜湖 241002)
1 有关建设项目的几个“距离”
1.1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型预测模拟一年时间周期,模拟并标示厂址周边所有超过环境质量短期浓度限值的网格区域;沿超标厂界同方向外延超标区域距厂界的最远垂直距离即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1.2 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推荐的公式计算,(2)原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先后颁布的有关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2017第7号令: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其中将所有行业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全部由“GB”变更为“GB/T”。
1.3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3.4.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了预防和减缓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潜在事故(火灾、爆炸和中毒等)对厂外防护目标的影响,在装置和设施与防护目标之间设置的距离或风险控制线”。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确定:(1)事故后果法;(2)风险评价法。
由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归口应急管理部,本文重点讨论环保部门关注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虽然卫生防护距离归口卫生部(卫健委),但是在建设项目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备受环保部门关注。
2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实际执行中的困惑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审过程中,环保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还是项目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是否合理。很多建设项目虽然有无组织废气排放,但是在采取相应的源封闭措施后、厂界外无组织监控点的短期贡献浓度不超过环境质量标准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即便如此,在环评报告的报审过程中,有些专家、审批人员还是要求环评报告编制人员按照GB/T13201-91规定公式计算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明确厂界外卫生防护距离覆盖的区域即为环境防护距离。同时要求,如果有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还要优先执行。
虽然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已逐渐弱化,由原来的强制性标准变更为推荐性标准,在新修订的GB/T13201征求意见稿中也删除了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的相关内容。但是,在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报审、核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卫生防护距离一直是各级专家、环保部门关注的焦点。为什么?因为很多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按照大气导则的规定,可以不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但是,按照GB/T13201-91标准计算的卫生防护距离可能有100米,为了减轻各方的责任或者明确建设项目与敏感目标之间有合法的间距,专家和审批人员认为有必要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3 如何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
3.1 对现行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进行可操作性的修订
现行有效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从GB/T11660-1989到GB/T 11654.1-2012共30个。不可否认,这些标准在建设项目的合理选址和对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些标准主要依据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确定,有些标准还考虑了生产规模,有些标准就没有考虑生产规模(例如GB/T11660-1989《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不同规模炼铁厂的无组织颗粒物、CO对敏感目标的影响差别很大),相对比较粗放。因此,建议对现行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进行一次全面适宜性修订,不仅考虑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生产规模,还要考虑技术装备水平、污染防治措施等。
另外,在正式颁布的GB/T13201标准中应保留原有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的相关内容。
3.2 将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卫生部门变更为环保部门
在建设项目的报审过程中,卫生部门基本没有参与,也没有对建设项目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提出不同意见,反而是环保部门对此高度关注。制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目的是保护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对大气污染比较敏感的区域,而这正是环保部门的职责范围。因此,将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卫生部门变更为环保部门是非常合适的。
结语
为切实保障建设项目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学校、医院等人群健康不造成危害,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是必要的技术措施。对现行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进行适宜性修订迫在眉睫。将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卫生部门变更为环保部门是非常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