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与对策:对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反思
——以媒体报道的两起事件为例
2019-01-20袁飞飞
袁飞飞
近年来,幼儿园虐童事件被频繁曝出:2010年,江苏徐州天马幼儿园教师暴打幼儿;2012年,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教师拎幼儿耳朵、将幼儿倒扔进垃圾桶;2013年,黑龙江双鸭山金宝贝幼儿园教师踢飞幼儿;2014年,陕西西安枫韵、鸿基新城幼儿园教师集体喂食幼儿处方药“病毒灵”;2017年,北京红黄蓝幼儿园教师针扎幼儿、喂食幼儿不明药片;2018年,山东济南小太阳幼儿园教师烫伤幼儿……据不完全统计,仅2017-2018两年内,幼儿园虐童事件就被曝20余起,总体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尤其是2012年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虐童事件(以下简称蓝孔雀事件)和2017年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以下简称红黄蓝事件)分别曝光之后,多地幼儿园虐童事件呈现密集曝光的特点。前者首次大规模引发了大众对幼儿园虐童事件的讨论,后者因其居高不下的热度位列2017早幼教十大新闻第一名以及2017年中国20大舆情榜首事件。幼儿园是实施学前教育的专业机构,也正是因为如此,幼儿园虐童事件一经曝出才会受到如此大的关注。无论是对于幼儿身心的健康成长来说、还是对于幼儿园的长远发展、幼儿教师正面形象的树立以及家园和谐关系的建立来说,幼儿园虐童事件危害的严重性都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其含义、表现、产生原因以及对策的探寻便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将结合上述两起知名事件的分析对这些问题作一阐释。
一、厘定:幼儿园虐童事件的界定及其表现
(一)含义
目前,幼儿园虐童事件尚无明确、统一的界定。而对于“虐童”这一概念,世界卫生组织1999年出版的《虐待儿童预防咨询报告》是这样定义的:“在一定的责任、信任或权利关系下,对儿童的健康、生存、尊严造成实际或潜在伤害的所有形式的身体或情感对待、性虐待、忽视或疏忽对待、商业的或其他形式的剥削利用,统称为虐待儿童。[1]”因此,概括来说,幼儿园虐童事件是指发生在幼儿园中的、保教人员对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实施虐待行为的事件。
(二)表现
1.生理虐待
生理虐待又称身体虐待,是指施虐者对幼儿身体实施的凌虐行为。施虐行为或造成的伤害通常肉眼可见,比如,蓝孔雀事件涉事教师揪住幼儿双耳向上提起、将幼儿扔进垃圾桶、用胶布将幼儿的嘴巴粘住[2];红黄蓝涉事教师对幼儿实施针扎、喂成分不明的白色药片等[3],这些行为都属于显性的生理虐待。
(1)从施虐教师实施虐待行为使用的媒介物看,生理虐待可以由教师动用自己的肢体实行,比如蓝孔雀事件中提耳朵、扔垃圾桶需要教师用到手;也可以用工具施虐,比如红黄蓝事件中用到的针、药品等。部分涉事园所教师甚至拿人当施虐工具利用,比如,2015年3月,广东阳江幸福幼儿园的教师让幼儿自扇耳光;2010年5月,广东汕头童之梦龙禧幼儿园教师培养4岁女孩当打手惩罚不听话的幼儿。
(2)从受虐幼儿受到的攻击部位看,头面部受到的生理攻击较其他部位多,比如,两起事件中,幼儿被胶布粘嘴巴、被喂食不明药片以及其他事件中幼儿被扇耳光、拧脸、打头等。其次,手也是容易受到生理攻击的部位。比如,2018年11月,陕西咸阳秦都京师阳光幼儿园的幼儿被教师用细木棍打手。
2.心理虐待
(1)从施虐教师的角度来看,对幼儿的心理虐待常与生理虐待同时进行,也就是说,无论何种形式的生理虐待都会伴随有心理虐待。包括两起知名幼儿园虐童事件在内的所有事件中,无论教师是拧幼儿耳朵还是用针扎幼儿、抑或是做出其他手打脚踢的行为,都会对幼儿造成心理创伤。除此之外,教师的口头语言攻击或漠视、忽略等冷暴力同样如此,而且更加隐秘和不受重视。
(2)从受虐幼儿的角度看,心理虐待会表现为幼儿出现情绪异常、厌学等现象,这也是教师虐童容易导致的直接后果。幼儿惧怕教师的虐待但又不敢说,就会用哭泣、发脾气等方式表达入园抗拒感。如若家长不懂辨别,就会将幼儿的抗拒当作简单的无理取闹进行处理,采用软硬兼施的方式继续送幼儿入园,致使幼儿负面情绪持续积压、产生恶性循环。在多起被曝光的幼儿园虐童事件中,涉事教师均被发现有较持久的心理虐童行为。
二、追寻: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的原因
(一)国家和政府层面
1.对学前教育的扶持先天不足
我国学前教育发展起步晚、先天不足,是现有教育链条中的薄弱一环,具体体现在,学前教育资金投入供不应求、学前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合格的学前教育师资缺乏等,而对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民办幼儿园来说,相应的问题就体现得更加突出。“在全国教育经费总量中,学前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过小,仅占1.2%∼1.3%,且十年徘徊不前。中国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有数据显示,2003年以来,占全国幼儿园总数70%以上的非公办园,基本上得不到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支持。[4]”从涉事园所和教师特点看,幼儿园虐童事件主要发生在民办幼儿园的无证上岗教师身上。在两起知名事件中,涉事幼儿园均属民办幼儿园,而纵观近些年网络上曝出的幼儿园虐童事件,三分之二的事件也都发生在民办幼儿园。“相对于公立幼儿园的幼儿教师来说,很多私立幼儿园教师的工资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都不完善,在工作中还要肩负起很大的责任,这些原因也造成幼儿教师的工作压力、心理压力巨大,导致出现个别幼儿教师伤害孩子的行为。[5]”
2.对幼儿园监管不严
具体反映在幼儿园师资、资质以及监管方式三个方面。就对幼儿园师资方面的监管来说,“由于近几年新建扩建了很多幼儿园,(幼儿)入园率有了大幅提高。但幼师的培养周期相对比较长,跟不上事业发展的速度,让一些没有资质的人进入教师队伍。[6]”蓝孔雀事件中的涉事教师即是无证上岗。而在红黄蓝事件中,涉事教师是否具有教师资格证仍是一个疑团。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是相关人员能够从事幼师职业的必备条件,幼儿园任用无证上岗人员充当教师的行为显然与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有关。而在其他涉事园中,例如像2012年10月被曝出因女童不会做算术题而遭教师连续掌掴的山西太原蓝天蒙特梭利幼儿园一样的部分园所甚至没有办园资格。究其原因,这与地方政府的监管方式不当有重要关联。“很多地方的学前教育大多是由基础教育处的同志兼管,管理力量非常薄弱。更有甚者,有的地方追求数量不讲质量,催生了一批资质不够的幼儿园,把幼儿园当作‘唐僧肉’和‘创收基地’。[6]”幼儿园是国家教育链条的基础一环,作为非盈利性的教育机构,一旦和利益挂钩,质量的提升就必然难以占据主要的地位。
统计并记录两组患者的血糖水平,包括空腹血糖、餐后2 h血糖水平、不良妊娠结果。其中不良妊娠结果包括早产、死产、感染、剖宫产。
3.对虐童事件的立法不完善
对虐童事件的立法不完善,一是体现为对事件的事后处罚罪名不够完善,因此,司法机关进行审理时就找不到足够确切、合适的量刑去处理。在蓝孔雀事件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警方只好把追究的罪名定为“寻衅滋事罪”。“警方的这个无奈决定,突显了当下的法治悖论。‘虐待罪’仅适用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颜某某虐待的是幼儿园的孩子,显然不适用。[7]”而在红黄蓝事件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涉事教师刘某某是以“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的罪名批准逮捕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之一,规定对包括虐童在内的监护人或看护人“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客观来说,这个规定突破了之前无法可治的局面,但“情节恶劣”一词模糊笼统,容易被有心人利用,为其虐童行为开脱。二是体现为对事件的事前预警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在儿童保护方面尚欠缺成熟的机制,包括以上两起事件的大多数事件在内都是被家长或其他社会人士发现的,而且后续的处理亦缺少专门的儿童保护部门跟进。
(二)幼儿园层面
1.幼儿园管理者职责不清、管理不善
幼儿园管理者在职责、管理、建园目的三方面存在职责不清、管理不善问题。首先,幼儿园作为一个非盈利性的教育机构,其职责和任务在《幼儿园工作规程》中有着明确规定,它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稿中,增加了反家暴内容,强调禁止虐童。幼儿园管理者是这一职责的直接督查者。但是,发生虐童事件的幼儿园显然是没有较好地承担其职责。其次,在管理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园方的疏于监管及忽视对教师的专业培训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教师的虐童行为。[8]”在蓝孔雀事件和红黄蓝事件中,幼儿园的管理者应对管理不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蓝孔雀事件,记者通过采访得知:按照规定,幼儿园老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才能上岗。进修学校毕业后,涉事教师颜某某参加了蓝孔雀幼儿园的招聘考试,成为了一名幼师。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相关的负责人要求她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证[9]。而对于红黄蓝事件,相关报道指出:(红黄蓝总部)快速的扩张致使其教师入职门槛低、缺乏足够的专业教师队伍,管理方面缺失,因而多次发生虐童事件。[10]上述报道透漏出来的信息说明:两所涉事幼儿园的管理层无论是在前期教师引入上还是在后期教师教育方式的监管上都存在很大疏漏,而前期的教师引入门槛过低亦给后期的监管造成了困难。那么,幼儿园为什么要引入如此低质的师资?除却幼教师资整体紧缺之外,低质的师资工资低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也就是说,建园者的建园目的是以利益为主还是以提升幼教质量为主,将对后续的职责与管理产生很大影响。
2.教师本身专业素养不高、自控能力弱
当研究者们从幼师角度分析事件发生原因时,“幼儿教师的专业素养偏低”成为他们言必提及的第一条原因。“涉事教师大多无证上岗,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教师教育培训,对教师专业伦理、职业道德和幼儿教师工作特殊性缺乏认识。而部分发生在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幼师身上的‘虐童’行为则反映出当前学前教育专业培养过程中师德教育不深入、不到位的问题。[11]”在蓝孔雀事件中,涉事教师将其虐童行为拍成照片并上传到QQ空间中,还分别将照片命名为“活该”“不听话”等,这说明,她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样做是不对的。而在红黄蓝事件中,经公安机关调查,涉事教师仅仅因部分幼儿不按时睡觉,就采用缝衣针扎的方式进行所谓的“管教”。他们的行为显然是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中要求教师具备的专业素养相悖的。有学者发现:“幼儿园教师体罚幼儿等逾越底线的行为往往发生在情绪不良的状态下。幼教群体‘职业倦怠症’高发,职业压力、家庭生活压力大,是极易导致情绪失调、产生不良情绪体验和抱怨的。[12]”幼儿教师的工作比较繁琐、幼儿天性活泼好动,倘若没有扎实的专业素养,一些自制力差的教师是比较容易对他们认为不听话的幼儿做出失当言行的。
(三)社会及家庭层面
1.赋予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不高
客观来说,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并不高。首先,就职称评定而言,多地公办幼儿园的教师职称评定方式是以小学职评体系看齐的,没有独立的职评体系。而对于民办幼儿园来说,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的受保障力度较弱,各地文件精神也有较大区别;其次,就工资等福利待遇而言,撇去地区差异,幼儿园教师工资福利和小学差别不是很大,但和中学、大学老师比就处于弱势了;同时,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普遍比民办幼儿园教师要高。最后,就社会认可度而言,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幼儿教师是份“轻松的工作”,教师需要做的就是哄着孩子玩玩,带着孩子唱唱、跳跳、闹闹,基本不具备技术含量,差不多谁都可以做。更有甚者,把幼儿教师叫作“高级保姆”,认为幼儿教师就是有知识、有文化的看孩子的保姆,对这个职业很有“轻视”的意味。这种思想实际上更深层地反映了家长对于幼儿园教育的不理解和不重视。由于幼儿年龄小,且幼儿园教育属于学龄前教育,不少文化水平低、思想落后的家长总以“那么点大的孩子能学什么”为由轻视幼儿在幼儿园接受的教育、轻视幼儿教师。而对于民办幼儿园的教师来说,这种轻视在低工资和无编制的映衬下显得越发明显,也越有可能给一些本就缺少专业素养的教师做出包括虐童在内的失范行为一个借口。这也就不难理解前文提到的不少研究发现包括蓝孔雀和红黄蓝在内的民办幼儿园虐童事件发生率要显著高于公办幼儿园的原因了。
2.公众参与幼儿教育的多项权利缺失
现如今,幼儿园频发的虐童事件暴露了以幼儿家长为主体的社会大众对参与幼儿教育的各项权利的缺失。这些权利包括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等多项,它们都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幼儿家长在这些权利的运用上普遍存在缺位或运用不足等情况。比如,在知情权的行使上,我国的许多幼儿家长就存在窄化的问题:一些家长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教师对幼儿的日常照顾和喂养上、忽视教师对幼儿实施的教育;或者只重视幼儿能力的学习、忽视其综合能力的提升等。再比如,在参与权的运用上,包括幼儿家长在内的所有家长几乎都是缺位的。“多数家长对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性质仅仅停留在‘托儿所’上,认为把孩子交给了幼儿园,自己只管孩子的衣食住行就好。[13]”同时,当下许多家长工作压力也比较大,无暇分心于孩子的教育,参与幼儿园的家园活动已是分身乏术,更遑论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和管理。
三、探讨:遏制幼儿园虐童事件再生的路径
(一)政府要发挥好宏观调控职能
首先,加大财政投入、给予幼儿园足够的人财物及其他资源支持。人力方面要加强建设专业师资队伍,广泛招收大专生和本科生,并采用陶行知开创的“艺友制”培训模式完善现有教师培训制度。同时,确保地方学前教育事务由专职人员负责。物力方面要以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城乡结合部幼儿园为重点,大力建设公办园与普惠式民办园,解决“入园难”问题;财力方面要继续加强对学前教育的资金投入,提升幼师工资待遇和福利水平、将其与当地经济水平相挂钩,给予民办园教师以同等的财政补贴。职称评审方面,要视情况设立幼儿园专门的职称评定体系或在评聘时为幼儿园教师单列指标等,突出幼儿园的独立地位。职后培训方面,要将培训范围向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幼儿园辐射,保证民办园教师的基本培训需求。
其次,加强监管、提升幼师准入机制以及幼儿园办园资格。教师准入方面要继续保持现有的教师资格证考试模式,切实落实五年一审的原则。同时,在核查幼儿园办园资格方面,地方政府要严格审查准入程序、建立动态考察机制,对师资力量不达标、办园条件不合格的园所进行坚决取缔。
再次,完善惩治虐童的法律条文、建立儿童保护制度。要在现有的法规中进一步细化、明确虐待儿童的定罪条目,同时,可参考美国、英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应对虐童行为的立法经验,成立专门的《儿童防虐待法》、执行强制报告制度,牵头建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为儿童筑起完整的法律防范与保护体系。
最后,完善教育法规、保障公民教育权的实现。“对于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等方面,我国现有的相关教育法律文件几乎只字未提。[14]”幼儿园作为由国家监管的教育机构,它的相关事务家长有权获悉。但是,实际的情况却是,许多幼儿园是关起门来办学,在需要家长参与或者被家长询问的时候才会和家长沟通,公告栏或是形同虚设,或是在应对上级检查时才注意布置。因此,应该在教育类的现行法律中明确对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教育权的实现。
(二)幼儿园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首先,要健全和完善幼儿园的管理制度。民办园要建立严格的教师招聘制度和师德师风动态考核机制、发挥家长的监督作用,组织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幼儿园适用的专业伦理规范,在管理上形成预警机制;同时,要关注教师心理需求,提升教师专业发展空间和薪资福利待遇,鼓励有潜力但尚不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先从保育工作做起的同时加强专业知识学习。而对于由当地教育部门直管的公办幼儿园来说,园领导可以在园内日常工作管理与考核上遵守上级部门要求的同时,根据本园情况补充制定其他行为准则,并在试用、推荐编外人员时把好入口关。
其次,要努力提升教师个人的专业素养。幼儿园管理者要遵循《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能力为重”这一基本理念,加强对虐童事件反思,要针对幼儿教师建立起符合职业标准的行为准则;同时,幼儿园管理者应积极努力为幼儿教师创造培训机会,不断提升专业素养,掌握处理自身负面情绪和幼儿异常行为的方法,全面清除幼儿园虐童事件可能发生的各种因素。
(三)幼儿家长要利用起教育权利
首先,把握知情权。幼儿在园的一日动态,家长都有知道的权利和义务。知情权的实现并不能仅仅依靠监控这一客体,还需要家长每天花些时间与幼儿多交流、与教师多沟通、与其他家长多互动,这样才能更全面地获悉幼儿在园的情况。
其次,重视参与权。《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九章第五十四条明确指出,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这一规定是对家长拥有参与幼儿园教育权利的肯定。实际上,让家长参与学校的管理已然是世界的趋势,英国甚至在法律中规定在学校管理机构中必须有家长代表,法美等国也对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力给予了政策保障。因此,家长要意识到自己的教育参与权并合理利用它,真正负起监护职责。
最后,发挥监督权。我国《教育法》对学校应该被监督作了明确的规定。幼儿园是否能爱护孩子、是否实施的是科学保教、收费是否合理、管理是否科学等相关事务都在大众的监督范围内。不过,无论是蓝孔雀事件还是红黄蓝事件,包括家长在内的社会大众的监督权都是在虐童事件发生之后才起作用的,因此,如何让监督权在幼儿园日常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将虐童事件消灭在萌芽中,是需要家长们关注的问题。
(四)社会要营造适宜的氛围
首先,成立非园长负责制的中介组织。现有园长负责制的家园合作模式存在着形式枯燥、功能低下等问题。因此,可以在社会中建立脱离于幼儿园的中介组织来解决这一问题。中介组织的建立可以由家长发起,成员可包括行政人员、学前教育专家、教师以及其他志愿人士。一旦成立,组织内部就要建立明确的职责和分工,以达到营造和睦的家园关系、对幼儿园进行监督和评价、参与幼儿园教育与管理、解决幼儿园与家庭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协助幼儿园开展家长培训工作等功效。
其次,建立专门的社会儿童保护机构。保护儿童远离虐待之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完善的儿童保护体系的建立除了需要法律层面的支撑,还需要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与加入。我国地广人多,单靠国家自上而下的保护措施难免有所疏漏,若从社会中建立起来自下而上的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则可以与国家的保护机构相互呼应,建立起调查、报告、评估、确认、干预等一系列的处理儿童虐待事件的应对体系,为儿童撑起一个少虐、无虐的成长环境。
最后,关注幼儿教师生存状态。在对幼儿园虐童事件涉事教师口诛笔伐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对当下幼儿教师的生存状态多加关注。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尊师重道的国家,但是,大众对从幼儿园到大学这一整个教育链条中教育者的尊重程度却不尽相同,幼儿园教师被排在最底端的位置。幼儿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使得幼儿园教师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既有保又有教;同时,我国优质幼儿教育资源向来紧缺,多地口碑较好的幼儿园班级基本都达到了最高限额人数,而专业的合格幼教师资供不应求,这就增加了分摊到每位教师身上的任务。在不少资质较差的民办园中,一位教师带一个班的现象也并不鲜见,教师的工作压力和精神状态可想而知。因此,对于社会大众来说,不应再轻视幼儿教师的工作,而应给予幼儿教师应有的理解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