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绿色“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探究

2019-01-20潘晓滨王志国王梓荧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9年3期
关键词:东道国商事争端

潘晓滨 王志国 王梓荧

(1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0222 2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市场投资事业部 天津 300461)

引言

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以追求区域一体化和互利共赢为目标,力求使沿线国家发展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交融并进。与此同时,我国正在成为国际环境治理的积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巴黎协定》下我国提交了自主贡献文件(NDCs),努力在2030年前实现碳排放达峰与单位GDP碳减排目标,我国未来将面临巨大的碳减排和经济转型压力。为此,一些发达国家捕风捉影地认为我国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对外投资转移国内的高排放行业,这也警醒我们必须在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同时,推动对外投资的绿色化和低碳化,在早期预防可能与东道国产生的因环境保护带来的投资争议。因而,如何解决适合于绿色“一带一路”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绿色化,通过完善相关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应对各种争端成为我们亟需解决的课题。

1 国际直接投资与投资争端的产生

国际投资是国际上一种重要的资金流动的方式,它是投资者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将自有资本投入外国的一类经济活动。因其经营形式多种多样,所处投资环境复杂多变,使得国际私人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时会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主要是指私人投资者易与当地的企业或政府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矛盾与争端。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下的投资争端主要集中在我国企业与投资东道国政府之间,因为我国投资者投资的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面临着经济发展、政策调整、与社会转型的时期,因而当地政府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对外政策也不是十分稳定,这就加剧了我国海外投资者投资的风险,也使得投资争端随之增多。

2 中国海外投资争端的产生与发展分析

我国的海外投资开始于80年代,最初开始海外投资的企业规模较小,数量也比较少。直至9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实行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对外开放基本国策,我国对外投资的企业数量明显增多。在21世纪伊始中国加入了WTO,使得我国的海外投资量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自2005年以来,中国对外的直接投资量连续10年保持着持续增长,只2017年1-8月,位于我国国内的投资者已经对全世界152个国家与地区的4789家境外企业累计实现投资687.2亿美元”。

这些硕果离不开我国改革开放的努力,也离不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很多国家与地区都积极参加到“一带一路”中来,但不可否认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社会环境、法律制度等,因而我国投资者在投资时易因东道国一些政府行为或是法律政策的变动而引发争端。我国的海外投资争端主要集中在能源矿产领域,这些争端的频发除了会加剧我国私人直接投资的风险,也会给“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带来一定的环境负担。因而要更好的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实现与“一带一路”参与国家在环境资源、经济发展上的互利共赢,必须要推动我们的海外投资企业在资源消耗型的投资上逐渐进行转型,增加绿色环保的投资建设,以提升中国在全球绿色经济治理中的影响力。

3 完善绿色“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自“一带一路”提出以来,我国对沿线国家投资增长较快,投资争端与日俱增。现有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适用“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过程中存在着程序复杂、执行困难与国家主权易受侵害等诸多问题。因而在各方面专家呼吁建立适合于中国的争端解决机制,实现“一带一路”可持续发展的强烈呼声下,在2018年1月,中央深化改革小组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着力解决在“一带一路”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商事纠纷,公平地保护中国投资者与外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当中的投资的自由便利化,为构建资源开放型、环境友好型经济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

我们国家提倡建立的“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相比较传统的国际直接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可以使得争端双方具有较大的意思自治与灵活性,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强制性与权威性等,能够使得处理结果更为公正。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设立“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目前还处在起步的阶段,案件的处理范围也仅仅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纠纷,至于非平等主体如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纠纷问题则不能实施管辖。而我国的海外投资纠纷大多集中在投资者与东道国中涉及能源、矿产之类的纠纷,若产生环境污染纠纷等,还未设立可供解决的机构予以解决。由此可见,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立还不能够全方位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因而进一步完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促进绿色“一带一路”的施行,有以下几点可供考虑。

首先,设立“一带一路”环境投资监管机构,助力“一带一路”有关环境投资争端的解决。由于我国海外投资者在“一带一路”参与国家的投资大都倾向于能源、矿产这类能源消耗型项目。目前环境问题已成为各个国家政治博弈中的重要问题,因而在“一带一路”投资过程中的产能项目存在较高的环境风险。因而,设立“一带一路”环境投资监管机构可以为我国海外投资者给予一种环保支持。通过设立“一带一路”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鼓励我国投资者采用更为环保、绿色的方式进行相关投资建设。规范我国企业投资者的自身监管机制,加强企业在保护国际环境中的责任感,并配以国际化宣传,努力减少有关环境方面的投资纠纷,保障绿色“一带一路”的有效进行。

其次,订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法律文件,为“一带一路”更好实施提供履约机制。我国目前设立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是集诉讼、调解与仲裁结合的三位一体解决机制,目的在于保障涉外双方平等主体之间纠纷的有效解决。但对于国与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纠纷问题如环境纠纷等则需依循国际公约或惯例加以解决,尚没有在“一带一路”各参与国家间订立有效、统一的争议解决公约,不利于私主体与公主体之间纠纷的解决。因而应积极促进中国与“一带一路”参与国家订立一个多边投资争端解决公约,为沿线国家提供一个环境纠纷的协商执行机制。相比较对于投资者的执行,对东道国的执行可能并非十分容易,需要东道国在国家主权的保留与放弃之间做出抉择。因而,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公约》中应增加争议双方的协商执行机制。由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相关代表平等协商,采取政治互信的方式,摒弃现今一些发达国家利用政治优势而迫使发展中国家做出让步的做法,以此来加强争端双方之间的沟通交流,以使得环境纠纷能够得到良好解决。

结语

“一带一路”的实施为地区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一个国际合作的新平台,是我们倡导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期重大实践。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的生态文明理念为“一带一路”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与争端需要我们给予高度的重视与创制出良好的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可以通过与沿线国家的积极合作、相互间协商,促进绿色发展,共同完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更好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权益,保障绿色“一带一路”的顺利进行,打造“一带一路”的美丽未来。

猜你喜欢

东道国商事争端
从中美贸易争端看WTO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
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 奋力谱写商事制度改革新篇章
论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应然走向
——兼谈其在《新加坡公约》背景下的定位
深圳创设商事主体除名制
加强商事调解工作 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解决中印领土争端要打“持久战”
妥协与平衡:TPP中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
东道国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竞争力变化对跨国公司总部策略的影响
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直接投资影响因素分析
经济全球化下的跨国公司本土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