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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批判的武器”到“武器的批判”—— 马克思《莱茵报》时期思想的转变过程

2019-01-20刘菁菁李桂花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书报物质利益普鲁士

刘菁菁,李桂花



从“批判的武器”到“武器的批判”—— 马克思《莱茵报》时期思想的转变过程

刘菁菁,李桂花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莱茵报》时期是马克思从黑格尔国家观的信奉者向黑格尔哲学批判者转变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马克思从关于出版自由问题入手,逐渐发现物质生活关系领域,并且找到法的关系和国家形式的根源。从马克思早年在出版自由等现实问题对黑格尔哲学实现批判和超越的视角来把握马克思思想的转变,对理解唯物史观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

马克思;莱茵报;出版自由;物质利益

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从出版自由问题入手,开始对现实问题进行批判,对物质利益同国家和法的关系的发现使其内心世界受到强烈冲击,直接导致了其思想的转变。本文对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的思想进行系统分析,以科学地理解唯物史观的产生和发展。

一、《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初次接触社会问题

1841年,马克思来到柏林。当时整个德国精神界都笼罩在黑格尔的思想之下,马克思同样深深被黑格尔法哲学所折服。马克思在1843年之前和黑格尔法哲学乃至黑格尔主义哲学有很深的渊源,但是到1843年马克思以法哲学为核心展开了对黑格尔哲学乃至黑格尔主义哲学的批判。莱茵报时期是马克思思想发生转变的重要时期。马克思在大学谋取教职计划失败后,于1842年5月开始为《莱茵报》撰稿。马克思在他的政治评论活动中第一次接触到社会与经济问题,开始从他在大学时期面对哲学批判真正走向面对社会问题的揭批,也就是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检验了自己的哲学观点。他开始以大学时代获得的古典哲学为理论武器来评论社会问题,依据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辩证法确定方向,把社会生活和人的行动理解为不依赖于个别人意识而实现的、合乎规律的历史过程。尤其是早期关于辩论的论文中,马克思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见解构成了他哲学理论分析的中心。

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马克思讨论了书报检查法令与书报检查令的不同,一是时效不同,二是期望不同,对书报检查令所规定的“严肃和谦逊的探讨”进行批评[1,p110]。因为马克思认为书报检查令的这种规定要探讨的对象并不是真理本身而只是形式,按此要求谈论事物就会遗忘事物本身。

马克思分别对书报检查令中关于限制政治、宗教和哲学的问题展开有针对性的讨论。“马克思批判了书报检查令对政治问题的自由讨论的限制”[2],因为书报检查令规定“凡对任何国家中存在的图谋推翻国家制度的政党作赞许的叙述的一切企图,均属于这一范围”[1,p115]。这一范围指的就是破坏普鲁士联邦和德意志联邦以及其他各邦的安全范围。这种讨论不只局限于国家内部问题的讨论,因为普鲁士政府认为国外的一点儿风吹草动都会威胁到普鲁士联邦、德意志联邦和其他联邦的稳定与安全。马克思把德意志联邦的“小心翼翼”称之为“脆弱的安全”[1,p364]。马克思还揭示了普鲁士政府允许攻击宗教是一种“假象”,因为书报检查令既不允许敌对的方式也不允许用轻佻的方式攻击宗教,这表明普鲁士政府根本不允许对宗教进行攻击。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指出普鲁士政府既不愿意根本地禁止把宗教搬到政治中去,也不愿意把宗教狂热地搬到政治中去。其深层原因在于普鲁士政府想要的是宗教对于世俗生活的支持,而不是对于世俗生活的支配。马克思揭露了普鲁士政府意图按照世俗的方式让宗教在政治中以符合政府规定的姿态呈现。

马克思和青年黑格尔派在宗教问题上存在着重大分歧,这直接导致了马克思和鲍威尔的决裂。马克思认为,哲学的批判应该关注现实,而青年黑格尔派简单地把宗教特性归纳为异化。这种异化不仅体现在人和上帝之间的关系上,也体现在人和现实生活当中重要的对象之间关系上。无论是对于接受权威式的普鲁士国家的领导,还是对于接受和既定的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都是因为把他们看作是绝对。既定的生活之间的关系是宗教般的关系,这种宗教般的关系的神秘机制是一种宗教意识。这个宗教意识最根本的性质是异化。所以,要想用落后的普鲁士制度改变现状,就必须批判这种宗教意识。青年黑格尔派认为,通过对这种错误宗教意识的批判,每个人都能获得哲学意识,获得那样一种关于理性自由的意识。一旦这样,生活就会发生彻底变化。普鲁士制度的国家变成真正的理性的现代国家,普鲁士制度下的人和人的关系可以变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的人和人之间的普遍的理性的自由关系。马克思认为,青年黑格尔派的批判停留在对宗教的批判上,没有深入到德国人民的生活。宗教并不像青年黑格尔派讲的只是代表着落后和历史代表着异化的意识,它在当时德国人的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1,p121]宗教既是缓解痛苦的镇痛剂,又是遭受苦难的人们对现实的抗议。宗教只是意味着人们还没有达到真正的人的高度,这个批判不仅是针对宗教的批判,而是应该把“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1,p121]。马克思这时已经开始对现实进行考察,只是这种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马克思此时虽然批判了普鲁士政府限制出版自由和对基督教的庇护,但是马克思的批判只是停留于对书报检查令的批判,还没有上升到对国家制度和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此时他仍然相信国家是理性的唯一体现,通过批判和改革可以让普鲁士变成一个理性的国家。

马克思指出:“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1,p121]马克思坚定地认为,法的本质是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没有客观标准的、有倾向的法律一定是非理性的法律。这种破坏“团结”的法律不再是法律,而是“特权”。只有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客观的、没有倾向的法律,才是全体公民自由和平等的基本保障。马克思区分了理性的法律和非理性法律的区别,分析了法律和自由的关系。马克思继承了康德关于法哲学的思想,认为出版自由是任何限制都不能取消的人的绝对自由,而“特权”是不自由。

可见,此时马克思还没有发现物质利益等根本性的东西,还相信实现一个体现一切人民的利益、保障全体人民自由的理性国家是可能的。

二、《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等级和物质利益的发现

在第一篇论文中,马克思从政治、宗教等方面进行辩论,充分说明新的书报检查令并没有纠正旧的检查令的不足。在省议会上,许多言论使用各种理由试图让书报检查制度永久化。马克思没有被新书报检查令“漂亮”的语句所欺骗,通过运用法律等知识进行了大量具体条文分析后,在本次研究的第二篇论文中有力地指出新的书报检查令将会带来更大的束缚。

在《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初次触及物质利益问题。马克思指出:《普鲁士国家报》装作要谈论其他三家报纸的样子,其实是在说它自己。马克思分别从三个方面批评《普鲁士国家报》把小孩子评判事物的标准当成是衡量报纸“学术水平”的标准。《普鲁士国家报》衡量学术,第一个标准是计数统计,即报纸的出版量。马克思讽刺它虽然和别的国家的报刊一样经常出版,但是除了“被迫”选择阅读的官员,很少有别的读者;第二个标准是空间的量。马克思讽刺《普鲁士国家报》是一家“全面”的报纸,除了追求发表的次数这个量,还要追求报纸的“大块头”,也就是“空间上的量”。这一点更像小孩子的标准。毕竟,只有小孩子才会认为身材高大的就是伟人;第三个标准是实践和感性。在这里,马克思实际上讽刺了《普鲁士国家报》不是用理性来作为评价报纸质量的标准而是以外在形式作为评价标准,就像小孩子一样用鼻子和嘴作为评价的标准。从上面三个标准出发,普鲁士联邦认为自己并不比英国差,因为普鲁士联邦和英国一样都有议会,普鲁士联邦和文明国家一样都有报纸。但是,他们忘记了普鲁士联邦的议会是没有自由可言而且“废弃”多年的议会;普鲁士联邦的报纸是加上重重“枷锁”的报纸,虽然他们自己认为报刊缺少的并不是权力而是能力。

接着,马克思对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问题的实例进行讨论。马克思发现在辩论别的问题时正反方势均力敌,但是对新闻出版自由问题进行辩论时反对的人稍占优势。重要的是与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那些人“病态的激动”相比[1,p145],为新闻出版辩护的人只是把新闻出版自由当作一个可有可无的事情进行辩论,只是把它当作“业余爱好”来同它打交道。这种不够真诚的喜爱并不能成为真正的辩护。从对新闻出版辩护这件事情的深入分析,马克思引发出对莱茵省议会本身存在合法性的质疑。马克思认为,如果“省等级议会中新闻出版自由的辩护人根本不能胜任其任务,那么整个省议会的情况就更是这样”[1,p146]。再来看关于反方的辩论,针对诸侯辩论人认为的“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就是否定了新闻出版自由”[1,p147],马克思指出曾经有人命令人们相信太阳是围绕地球运转的,但是伽利略的思想并没有因此而被埋没,哪怕这位思想家为此付出了生命,真理从不会因为特殊阶级的意志而变成谬误;而骑士等级辩论人完全把等级会议与省对立起来,完全将等级利益置于全省人民利益之上,马克思对代议制的界定是代议制代表的是人民,显然省议会不具备这个特征。通过对新闻出版自由问题的层层分析,马克思发现了新闻出版辩论中的实质,即辩论的各方不是出于普遍性的利益进行分析,而是从他们所代表的特殊等级利益出发。这是一个个的“等级”在“论战”,而不是作为个人在发言。马克思觉察到了省议会辩论背后受一定物质利益的制约,这些不同思想和等级的活动都受到这种物质利益的支配。

这时,马克思还是以黑格尔法哲学作为判断条件。但是,当马克思对国家法律事实开始进行深度批判时,也就意味着他开始背离黑格尔的立场。马克思这时已经察觉到物质利益的作用,但是还没有对“市民社会”进行深入研究分析。

三、《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深入探讨物质利益及其同等级和国家、法的关系

马克思曾受到黑格尔哲学、青年黑格尔学派自我意识的立场以及启蒙思想的影响。这三种要素在这一时期潜移默化地在马克思的思想活动中起着作用,但是马克思并未自觉地认识到自己的立场,所以在不同的场合中他在几种要素中摇摆不定。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促使马克思对自己这种立场的不稳定性有所认识。马克思回忆道:“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3]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更深入地探讨了物质利益及其同等级和国家、法的关系[4]。

早在1821年6月,普鲁士法律就规定有关盗窃林木的刑罚。1826年出台的《普鲁士刑法典》对盗窃林木给予更重的刑罚。但是,由于人民生活过于贫困,盗窃情况并没有得到缓解。普鲁士政府不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现实的贫困问题,反而在1841年将一个更为严厉的法律提交到省议会审议,要求把捡枯树枝升格为“盗窃犯罪”,给予刑事处罚。捡枯树枝、采摘野生果实是贫困大众的最后生存手段,这也是属于贫困大众的“习惯法”。为捍卫贫苦人民的权利,马克思从法律角度进行辩护。“马克思认为将违反林木管理条例、拾捡枯枝和盗窃林木三者混淆在一起,是不合理的”[5]。三者混淆会让法律失去应有的公正性。如果把没有罪的无辜人当作有罪的人进行惩罚,如果人们只看到惩罚而没有看到罪行,那么就必然导致人民在有罪行的地方也看不到罪行。

随着辩护的深入,马克思发现了物质利益对国家公共权力和法律的影响。在省议会中,各级代表从自己所处的阶级利益出发,使国家变成私人实现利益的工具;法律也不再具有普遍性和公共性,不再是理性的体现。马克思认为省议会代表的应该是全省人民的利益,而不是仅仅代表受委托者的私人利益,而且不管这两个利益有多少矛盾,省议会都应该站在全省人民的立场上,尽管这样会牺牲掉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马克思在此处发现了物质利益所起的作用。同时,马克思也批判了朴素的唯物主义。马克思认为,在讨论林木法时只考虑树木和森林,不从国家理性出发解决物质利益问题是“下流的唯物主义”。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思想,他想在现实中把国家变革为理性的东西,以便解决现实的矛盾,实现人的自由,即“同整个国家理性和国家伦理联系起来解决每一个涉及物质的课题”[1,p290]。如果说开始时,马克思所涉及的关于自由、平等、权力、道德、正义等价值观的论证带有黑格尔法哲学的模式和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色彩,那么从莱茵省议会辩论的第三次辩论开始,马克思就转向了对物质生活、物质利益关系现实进行探讨。马克思指出:“利益是讲求实际的,世界上没有比消灭自己的敌人更实际的事情了!”[1,p255]当出现问题时,马克思当然拿着黑格尔法哲学的武器与莱茵省议会辩论,但是在辩论过程中他终于发现了物质生活关系、物质利益用以往的立场是无法解决的问题。

在黑格尔看来,物质生活关系是可以用国家和法的理性来揭示的真理的东西。根据黑格尔主义的国家观,国家是一种客观精神的实现,具有内在伦理目的,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公民是为国家而存在,而不是国家为公民而存在。现代国家内在于市民社会中的隐秘的目的,它引导着市民社会的结构,当市民社会的原则企图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撕破时,现代国家则进行非常强有力的限制。所以,现代国家在这个意义上守护的是所有的现代人同属于一个共同体这样一种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是理性的,不应该受任何偶然因素的影响。但是,马克思在与莱茵省议会辩论的过程中发现物质利益这种物质生活关系是非理性的,因为它要求消灭自己的敌人,“消灭敌人的要求只能来自在理性之外的某种客观的关系”[6]。“马克思表达了对于‘利益’之非理性的本性的理解。利益绝非人与人之间的理性关系,从理性的关系中无法推论出‘消灭敌人’的需要”[7]。虽然马克思已经发现了这种关系的存在,但是对于这种关系的实质,这时的马克思还没有把握到。这种关系是无法用黑格尔法哲学进行理性说明的客观关系,这就是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的“苦恼”。

四、《摩泽尔记者的辩护》——理性背后力量的发现

马克思通过对摩泽尔地区经济状况的调查和分析,进一步触摸到由社会利益形成的客观社会关系对国家和法的活动所起的重要作用。通过总结分析材料和一系列辩论,马克思对法和国家有了新的认识。针对普鲁士当局推卸政府责任,并把农民贫困问题归咎于农民自己的情况,马克思指出:“不能认为摩泽尔地区酒农的贫困状况和国家管理机构无关,正如不能认为摩泽尔河沿岸地区位于国境之外一样。”[1,p364]因为在马克思看来,这不仅是农民的贫困,也是政府管理的失败。换言之,马克思所说的政府的“贫困”,表现在管理机构对于摩泽尔地区经常性的贫困没有反思政府管理的原因,而是归咎于自然和市民私人的原因。

马克思指出:“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既决定私人的行动,也决定个别行政当局的行动。”[1,p363]这样的客观关系,实际上决定了不同阶层的行动。对这个理性之外关系的发现,是马克思一个重大发现,尽管此时马克思还不了解这种社会关系的本性。马克思对自己思想发生重大转变做了分析总结,他认为自己思想发生转变的直接原因就是遇到了就物质利益发表意见这样一个难题。

五、结语

马克思并不是先找到唯物主义,然后在唯物主义高度之上去寻找解决现实问题的“良药”。相反,他是在对现实问题直接思考中逐渐意识到当下哲学存在缺陷。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直面政治、经济问题并做出细致考察和深刻思考,因而遇到了就物质利益发表意见这个难题。马克思莱茵报时期的“苦恼”意味着物质生活关系这个领域的发现。马克思从物质生活关系中看到了法的关系和国家形式的根源,而不仅仅用法的关系和国家形式、国家理念来说明物质生活关系,因为在物质生活关系的领域、物质利益领域里面有着消灭敌人的要求。这种要求用法的理性无法说明,这种消灭敌人的力量也无法解释。这种物质的力量既不是观念,也不是自然界的力量。这种力量是让法的关系形成起来的根本,让国家政治架构形成的根源,这个物质力量就是社会存在。这种思想的转变对于构建他的新的理论起了重大作用,马克思就是在对现代社会考察和批判的基础上逐渐创立唯物史观的。“唯物史观的核心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本身发展的关系问题,这也成为马克思一生关注的问题。”[8]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 潘乐.“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社会权力思想[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3(5):7-13.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

[4] 聂锦芳.批判与建构:德意志意识文本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46.

[5] 李晖.“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主要思想[J].法制与社会,2009,(11):283-284.

[6] 王德峰.在当代境况中重读历史唯物主义[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4(4):3-11,111.

[7] 王德峰.社会权力的性质与起源——一个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J].哲学研究,2008,(7):18-23.

[8] 葛恒云.马克思“世界历史性的个人”思想及其意义[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8,(1):54-58.

From “Weapon for Judgment” to “Judgment to Weapon”:The Process of Ideological Transformation in Marx’s “” Period

LIU Jing-jing, LI Gui-hua

( School of Marxism Studies,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12, China)

The “period is an important period in which Marx transformed from a believer in Hegel’s view of state to a critic of Hegel’s philosophy. During this period, starting with the issue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Marx gradually discovered the field of material life relations, and found the root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state form.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grasp the transformation of Marx’s though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iticism and transcendence of Hegel’s philosophy by Marx’s early practical problems such as freedom of publishing, and to understand the emergenc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Karl Heinrich Marx;; freedom of publication; material interests

A811

A

1009-9115(2019)01-0093-05

10.3969/j.issn.1009-9115.2019.01.019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专项项目(MKSLL10)

2018-05-05

2018-08-23

刘菁菁(1993-),女,山东济南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当代社会。

(责任编辑、校对:孙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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