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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熙年间官员在任守制

2019-03-04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康熙官员制度

白 豪



论康熙年间官员在任守制

白 豪

(淮北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以《清实录》和《清史稿》的史料为依据,可以很明显看出“因孝而禁”“为忠而留”是官员在任守制的不变法则。康熙年间官员在任守制是整个清朝官员在任守制的一个缩影。由于战争、水利建设、赈灾、安定新复之地、钱粮盗贼案、社会舆情以及官员本身贪恋权势等原因,官员通过皇帝特旨或者督抚题留而在任守制。

康熙;在任守制;丁忧

中国历代王朝均以孝治天下,清朝亦不例外,自入关以来便大力宣言孝道。顺治帝说:“礼莫重于事天,孝莫在于尊亲。”[1,p127]康熙帝也说:“朕惟帝王抚有四海,必首隆孝治,以端教化之源,是以子孙相承而庆流奕叶也。”[1,p153]因此,官员丁忧守制也就成了清朝政府官员离任的重要制度。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许多官员不能离任守制,因而在古代丁忧制度中就产生了一种丁忧守制的变异形式——在任守制。在任守制,可以说是清朝的独创[2]。而“所谓在任守制,是指丁忧官员出于皇帝特旨或督抚题请在任所完成守孝义务,而不需要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离任回籍或回旗的守孝办法。”[3]因为在任守制不仅与当时急需所联系,更与官员之命运所联系,所以就会有导致一些官员弄虚作假或党朋互相勾结题留之可能。在这种潜在的威胁中,最高统治者就需要更加严格处理官员的在任守制,制定相应的政策,但是往往陷入“边禁边留”的矛盾之中。康熙年间的官员在任守制问题,可以说是整个清朝官员在任守制问题的缩影,并且也因康熙时期是清朝初期,故而这时有关官员在任守制的规定对后世也有一定影响。

学术界关于清朝丁忧制度的研究已有很多,对满人、汉人和文官、武官相应的丁忧情况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很多成果。这些成果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清朝丁忧制度发展、演变、内容、影响等方面的论述,如冯海彬的《八旗丁忧制度概论》主要探讨了清代八旗官兵的丁忧制度[4];谭家蕾的《清代丁忧制度研究》从清代丁忧制度的建立与历史沿革、主要内容、评价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在内容中提到在任守制问题[2];任晶的《清代丁忧制度研究》从清代以前丁忧制度的演变、清代丁忧制度的内容、清代丁忧制度的特点以及作用和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到了夺情起复,但是对在任守制谈论较少[5];欧磊的《清代官员丁忧制度论略》[6]和《清代官员丁忧制度探析》[7]均是从丁忧时间、丁忧范围、丁忧待遇等方面对清代丁忧进行了探讨。第二类是从特定角度对清代丁忧进行分析探讨,如黄修明的《中国古代仕宦官员“丁忧”制度考论》对整个古代的丁忧制度进行了讨论,将丁忧与官员的仕途命运相联系,很有特点,尤其是在对丁忧带来的官场政治斗争以及忠孝矛盾的论述上[8];任晶的《清代文官的丁忧制度》从守制期、报丧程序、丁忧范围等方面对清代文官丁忧做了讨论[9];徐雪梅的《清朝丁忧制度研究》是从文武、满汉不同官员的对比来研究清代丁忧制度,并且分析其差异原因及影响等[10]。但是具体对“在任守制”这一问题的研究论文并不多,所见仅有廖吉广《雍乾之际的在任守制与政策调整》[3]这一篇。当然许多著作也有提到在任守制,但大都没有进行深入探讨。在这篇文章中廖吉广以雍正“移孝作忠”和乾隆“求忠臣于孝子之门”两种理念为切入点来分析雍正、乾隆年间官员在任守制的发展演变的,研究得很透彻,但是并未讨论康熙年间的官员在任守制问题。本文拟对康熙年间官员在任守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探讨,进一步分析产生在任守制以及“边禁边留”这一矛盾的原因及其相关影响,以小见大,以此窥探整个清朝的在任守制问题。

一、因孝而禁

百行孝为先,以孝治天下是历朝历代均所奉行的。官员丁忧守制正是对孝的践行,也是统治阶级给普通老百姓作的榜样,因此,官员在任守制必须禁止。康熙年间对官员在任守制的禁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康熙帝的明令禁止;一类是言官们上疏而后下令禁止。

(一)康熙明禁

康熙十一年(1672),上谕吏部:各省藩臬以下丁忧官,督抚毎奏称才能请在任守制,恐贪恋职任者,多方营求,彼此效尤,有乖孝道。其申明定例,嗣后丁忧官,督抚毋得题留,悉令离任守制[1,p410]。

康熙二十六年(1687)议准:提镇丁忧,由督抚题报。副将丁忧,属将军辖者,由将军题报;属督抚辖者,由督抚题报。其专属提镇辖者,由提镇题报。皆离任回籍守制。服满之日,起文赴部候补。参将以下,遇有亲丧,皆在任守制[11]。

(二)言官“言禁”

康熙十四年(1675),吏科给事中李宗孔奏为请停守令丁忧之题留以正人心以挽风化事一折中说:“自古帝王致治,未有不以教化为先。而终丧一事则教化之源也。臣办事垣中,见丁忧之官,督抚题留,连章累牍,半岁以来,十有余本。有督抚从人地相宜而奏者,有因绅衿之公呈而题者。……欲其为人之父母,而先令本官为无父无母之人,则绅衿之道理不明,亦可概见也。将来谬讬知契,串同衙门,种种作弊,不问可知。……在朝在野,未尝乏人。奈何独留此丁忧之官,损物望而羞当世之士乎?是宜断断将此项题留概行停止,正人心而挽风化者矣。”[12,p189]

康熙十六年(1677),吏部议覆,吏科给事中张鹏疏言:“地方官丁忧,定例离任守制。近见督抚,不论地方有无用兵,辄请留任。嗣后应概行停止。查各省用兵地方官员,许督抚提请留任守制。今逆寇渐平,若紧要地方官员果係才能,该督抚保举留任守制。有不称职者,将保举之督抚议处。若非用兵要地,违例题请,照定例处分”。从之[13,卷六七p858]。

康熙三十三年(1694),李光地督顺天学政。闻母丧,命在任守制。光地乞假九月回里治丧。御史沈恺曾、杨敬儒交章论劾,上令遵初命。给事中彭鹏复疏论光地十不可留,目为贪位忘亲,排诋尤力。乃下九卿议,命光地解任,在京守制。三十五年(1696),服阕,仍督顺天学政[14,卷二六二p9897]。

康熙二十九年(1690),偏沅巡抚于养志有父丧,总督请在任守制。四川道监察御史陆陇其言天下承平,湖广非用兵地,宜以孝教。养志解任[14,卷二六五p9935]。

施世纶,字文贤,汉军镶黄旗人,琅仲子。康熙三十五年(1696),琅卒,总督范成勋疏以世纶舆情爱戴,请在任守制;御史胡德迈疏论,世纶乃得去官,复居母丧[14,卷二七七p10096]。

二、为忠而留

孝,固然重要。但是在国家动荡,亟需人才的时候,为国尽忠显得尤为重要。孝与忠的矛盾因此而发,自古忠孝不能两全,说的正是此时。康熙处于清前期,国家政权尚不稳固,巩固政权是其首要选择,因此,移孝作忠、为忠而留之官员就络绎不绝。康熙年间官员在任守制有两种被“留”的形式,一是皇帝特旨“留”;二是督抚等题“留”。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官员被令在任守制,不得回乡丁忧。当然也有个别官员出于孝道上疏恳请回乡丁忧,但被允许的情况是极少的,大都在任守制,尔后准假回家守孝。

(一)皇帝特旨“留”

康熙年间,出于皇帝特旨而令在任守制的官员很多,为方便特将其归入表内。如表1所示。

表1 康熙年间皇帝特旨令官员“在任守制”情况一览表

另外,康熙六十年(1721)闰六月,上谕大学士等曰:“朕观各省官员内,或有欲避繁剧,具呈告退。不数月,另行补用他省者。今陕西省,系用兵之际,正在办理钱粮重务。或因闻讣丁忧,以致迟误事件。嗣后有此等丁忧及告退人员,作何定议,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议奏。寻议陕西省自道员以下,知县以上,有丁忧者,应令在任守制。其年老患病告退者,令该督抚查验确实。保题到日,准其回籍。日后不准复用。如有规避告退者,照例革职从之。”[13,卷二九三p849]陕西一省知县以上之官员遇有丁忧者,均得在任守制。由此,可见当时对官员在任守制的普遍。

(二)督抚等题“留”

周有德,字彝初,汉军镶红旗人。康熙六年,擢两广总督。康熙七年(1668)冬,遭父丧,平南王尚可喜疏言沿海兵民,方赖经营安辑,请命在任守制。凡三年而事定。九年(1670),疏请还京师治丧,许之[14,卷二八九p9798]。

康熙五十五年(1716),河道总督赵世显疏言:管河官员遇有丁忧回籍者,请仍留河工効力。上谕大学士等曰:“河工告成二十余年,善后之方不可不讲。在工之人必年久谙练,方能办理。譬如行军,务须曾经岀征者始于营伍熟谙。况黄河之水,迁徙不常,最难疏治。如下埽筑隄建挑水坝,非久于其地之人不能熟悉。着照所请行。”[1,p510]

康熙五十五年(1716)十一月十一日,杜呈泗上奏,以两江总督赫寿受舆情爱戴,请准在任守制[15,p640]。

最有趣的一位“在任守制”官,即康熙本人。康熙二十六年(1687)太皇太后崩,康熙十分悲痛,欲持服二十七个月,尽管大臣们上疏力劝,但康熙仍下谕曰:“朕意已定,不必更奏”[1,p159]。并且在康熙二十七年谕九卿詹事科道曰:“朕遭太皇太后崩逝,欲持服二十七个月,立志甚艰,诸王大臣及百官士民再三陈奏,情词恳切,不得已勉从所请,中心歉仄。因幕居乾清门外,以尽哀诚,今乃又请回宫,不过以朕躬为念。身为天子,岂不自爱。但人孰无祖父母、父母,为子孙皆当尽孝,何分贵贱。朕孝治天下,思以表率臣民,垂则后祀。今距释服之期为时甚近,若从所言,以致异日稍留遗憾,恐非诸臣爱君之意。诸王大臣激切奏恳,已有谕旨不允,卿等其仰体朕心,勿复言。”[1,p160]从这很直接地感受到康熙帝的孝心及其以孝治天下之信念,其对自己尚且如此,对官员要求应当更严。所以官员在任守制实属不得已而为之,本是为了天下社稷而移孝作忠,但同时也给那些贪恋权势之人提供了弄虚作假的机会。故而对于官员的在任守制才会自相矛盾。

三、康熙年间官员在任守制的原因

官员在任守制的原因很多,但从大的方面来看,可以归为三类,分别为战时需要、国家政务的需要、官员贪恋职权。

(一)战时需要

“三年之丧,谓之达理。自非金革,不可从权。”[16]官员在任守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战争。而康熙年间之所以官员在任守制屡禁而不能止,当然与康熙年间的多年战事是分不开的。康熙在位61年,平定三藩之乱用了8年,收复台湾用了20年[17],三征噶尔丹用了6年,雅克萨之战到《尼布楚条约》签订用了4年,清平西藏之战用了3年。很明显地看到,康熙时期一大半时间都处于战争之中,这里还不算一些小的叛乱。所以,康熙时期许多官员不能离任守制,只得在任守制。康熙二十五年(1686)二月,在九卿遵旨议覆四川提督何傅请武官照文职丁忧一疏中提到,“仰惟我皇上孝治天下,文武一体。嗣后提镇以下,如奉特旨留任者,应令在任守制。其副将参将以下等官,如系紧要地方缺,该督抚提镇题留者,准其在任守制。余俱令解任守制。得旨:依议。守制关乎孝道。人子之心,各宜自尽。文武一体,极为合理。间有应留者,候临期酌定。”[13,卷一二四p315]对武官丁忧守制作了相应规定。康熙二十六年(1687)八月,又命武臣副将以上官员,丁忧;参将以下官员,在任守制[13,卷一三一p406]。

如前所述,如卢崇峻、甘文焜、蔡毓荣、金光祖、叶芳日、康泰等均是因战事而在任守制。特别是康熙六十年(1721)闰六月,康熙在谕令中说:“朕观各省官员内、或有欲避繁剧,具呈告退,不数月,另行补用他省者。今陕西省系用兵之际,正在办理钱粮重务。或因闻讣丁忧,以致迟误事件。嗣后有此等丁忧及告退人员,作何定议,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议奏。”寻议陕西省自道员以下、知县以上,有丁忧者,应令在任守制。其年老患病告退者,令该督抚查验确实。保题到日,准其回籍,日后不准复用。如有规避告退者,照例革职从之[13,卷二九三p849]。这几乎是因兵事要求全省官员都得在任守制。这种情况在清朝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甚至在整个中国历史上也是独一无二的。虽然康熙以孝治天下,但是在这种特殊时期,对官员在任守制“边禁边留”的矛盾心理凸显无疑。

虽然战时需要官员暂时在任守制,但当战事稍定,官员若请还守制,朝廷也是允许的。如康熙六年(1667)十二月,山西陕西西总督卢崇峻,丁继祖母忧,以应承重请。时因料理边防,移驻庄浪,暂令在任守制。至是,以庄浪事平,疏请终制。从之[13,卷二四p341]。

(二)政务需要

官员在任守制除了与战争有关,还跟国家政务有关。国家政务也有大有小,大的如水利建设、赈灾、安定新归之地等;小的如一些钱粮盗贼案未完结、社会舆情等。

水灾、旱灾与蝗灾合称为我国古代三大自然灾害。明朝徐光启就曾有言:“凶饥之因有三,曰水、曰旱、曰蝗。”[18]据邓云特先生统计,清朝296年间发生灾害总数为1 121次,其中旱灾201次,水灾192次[19]。而张天周先生根据《中国历代天灾人祸表》统计,康熙年间发生水灾228次,旱灾364次[20]。由此可见,康熙年间的灾害是十分严重的,水利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大清王朝的政权是否稳固与灾后赈济的成功与否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官员在任守制也就在所难免了。如康熙十九年(1680)五月,山东巡抚施维翰疏报,河道总督靳辅丁忧。得旨:河工漕运,事关重大。见今工程未完,不便即准守制。俟工成之日,著靳辅自行题请[13,卷九〇p1137]。

新收复之地,需要官员相应管理,不宜换人,所以遇丁忧也得在任守制。如康熙六十年(1721)七月,福建巡抚吕犹龙,以福建浙江总督觉罗满保丁母忧,具疏题明。得旨:台湾新经恢复,一切整顿地方及调补官员等事,急需料理。满保著在任守制[13,卷二九三p850]。

有的官员在任有相关案件尚未处理完,但突遇家中变故,须回家丁忧。这种情况,也有相关规定。即:康熙四年(1665)十一月,吏部等衙门议覆,贵州道御史田六善条奏,留任事多难,行请严处分之法一疏。丁忧官员,未完钱粮盗贼等案,著即在任守制完结。如服未满,事件完结,该督抚题明补缺后,仍令回籍丁忧[13,卷一七p250-251]。并且对于一些官员不及时奔丧或者在守制期间有违礼数,胡作非为等也有相应规定。即:康熙二十二年(1683)十二月,左都御史徐元文疏言:外官丁忧候代,其治理公事,无异常日。安有方寸愦乱之时,而可责之以政理者。请自今丁忧之官,无钱粮舛误,即听奔丧。至近日士大夫,鲜克由礼。或缞绖婚娶,或丧中听乐,或易衣从吉,干谒游玩。此皆薄俗伤化,宜严行申饬。查凡丁忧官,无未完钱粮盗案,上司勒掯迟延及服中娶妻,丧服未终即行释服等类,俱有定例处分。嗣后若服内有此等行事,令督抚科道指名题参。九卿詹事科道议覆,从之[13,卷一一三p167-168]。

社会舆情请留官员在任守制的不多,但也是官员在任守制的原因之一。如康熙五十五年(1716)十一月十一日,杜呈泗上奏,以两江总督赫寿受舆情爱戴,请准在任守制[15,p640]。

(三)官员贪恋权势

丁忧制度本是朝廷以孝治国所倡导的一项基本制度,各朝均有法律作为其保障。但是由于现实需要,夺情起复又必不可少,而清朝在任守制这一规定更是给了一些贪恋权势之官员莫大的吸引,他们变着法地恳求在任守制。因为“古代仕宦官员丁忧行为,不仅事关丁忧官员黜陟迁转的仕职变动,而且往往引发官场夺情起复的权力倾轧与派系斗争,导致仕宦群体内部此消彼长的行政人事变迁”[6,p124],所以那些贪恋权势,不愿放弃仕途而离任守制的官员就成了这一制度的最大威胁者。吏科给事中李宗孔就曾奏疏中提到“章奏中未见有本官一控再控,以求终丧者,其间有属托等情,亦未可定。则其人品、心术概可见矣。尚望其公尔忘私,利济一方乎。”[12,p189]

康熙本是一个孝子,并且也一直奉行以孝治天下的理念。他说:“兴起教化,鼓舞品行,必以孝道为先”[1,p225],“倘天下皆知孝弟为重,此诚移风易俗之本,礼乐辞让之根,非浅鲜也”[1,p231]。康熙十年(1671)二月,命编《孝经衍义》。孝,是康熙的选择;丁忧,亦是康熙的选择。同样,在任守制也是康熙的选择。因其统治期间并不太平,所以在任守制不得不坚持。但又因一些官员贪恋职任,所以又不得不严禁在任守制。康熙十一年(1672),上谕吏部:各省藩臬以下丁忧官,督抚每奏称才能请在任守制,恐贪恋职任者,多方营求,彼此效尤,有乖孝道。其申明定例,嗣后丁忧官,督抚毋得题留,悉令离任守制[1,p410]。但是这一禁令并没起到什么作用,所以吏科给事中李宗孔和张鹏在康熙十四年和康熙十六年先后上疏,严禁督抚丁忧题留。如康熙三十三年(1694),顺天学政侍郎李光地遭母丧,上命在任守制,光地乞假九月。鹏劾光地贪恋禄位,不请终制,应将光地解任,留京守制,上从之[14,卷二六二p9897]。

这里,吏科给事中李宗孔在奏疏中有一段关于在任守制的话,说得非常好,很有力地提出官员在任守制存在的问题。即:“夫夺情之事不过一二,大僚关系封疆、直省、河道兵马钱粮者,责望之重出于特典。前此未闻有轻及府道之事。奈何一二守令题一员,即留一员,以在任守制之大事,反以官卑职小作等间看乎?其意不过曰:当戎马之时,从地方起见。夫一民尺土,孰非紧要?倘有才能,即不守制,则此后丁忧之官必不才不能之人而后已也,成何世道乎?”[12,p189]

四、结语

“大臣在任守制,当然与批准居家服丧不同,虽然仍属夺情,但其程度不如历朝所谓夺情之深”,“所谓在任守制,应即《清史稿》卷二百三十八《宋权传》说的‘如常入直,私居持服’”[21]。这种“在任守制”作为官员丁忧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在非常时期而采取的非常手段。“既能维护国家对孝道的提倡,也能减少丁忧官员对国家的影响。”[2]康熙年间的官员在任守制,因其处于清朝初年、时间段较长,并且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后世的影响很深。虽然存在“边禁边留”的很大矛盾,但是这一矛盾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即使雍正、乾隆等清朝皇帝都明令禁止官员在任守制,但均不能避免这样的矛盾发生。康熙以孝治天下,但是先得有天下才能治天下。为了巩固国家政权、安定社会,不得已让官员在任守制。虽然官员在任守制有一定的弊端,但是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也能尽可能避免。总之,在任守制作为丁忧制度的一种变异,其目的是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不管过程如何,最终结果大都是令人满意的。康熙朝的官员在任守制,既体现了康熙帝以孝治天下的治国理念,也彰显了康熙帝以武平天下和以德安天下的君主气概,对当时以及后世的官僚制度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赵之恒,等.大清十朝圣训[M].北京:燕山出版社,1998.

[2] 谭家蕾.清代丁忧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3: 33.

[3] 廖吉广.雍乾之际的在任守制与政策调整[J].史学月刊, 2014,(11):38.

[4] 冯海彬.八旗丁忧制度概论[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 2010.

[5] 任晶.清代丁忧制度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4.

[6] 欧磊.清代官员丁忧制度论略[J].北方论丛,2012,(6): 61- 64.

[7] 欧磊.清代官员丁忧制度探析[J].兰台世界,2013,(15): 21-22.

[8] 黄修明.中国古代仕宦官员“丁忧”制度考论[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118-224.

[9] 任晶.清代文官的丁忧制度[J].学理论,2013,(23):252- 253.

[10] 徐雪梅.清朝丁忧制度研究[J].历史档案,2016,(3):74- 79.

[11]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七二(兵部·职制·丁忧)[M].光绪二十五年重修本.

[12] 李壁.王荆公诗注[M].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0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13] 清圣祖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4] 赵尔巽,等.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77.

[1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6册[M].北京:档案出版社,1985.

On Officials’ Mourning in Office during Kangxi Period

BAI Hao

(College of History and Social Sciences, HuaibeiNormal University, Huaibei 235000, China)

Based on “and “it is obvious that “forbidden because of filial piety” and “left behind for loyalty” are the invariable rules for officials' mourning in office during Kangxi period. The officials’ mourning in office can be regarded as a miniature of the whole Qing Dynasty’s officials’ mourning in office. Because of war,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disaster relief, stabilization of newly restored land, money and grain thieves, public opinion and officials’ greedy for power, officials have been appointed by the emperor’s decree and governor request.

Emperor Kangxi; mourning in office; mourning system

K249

A

1009-9115(2019)01-0060-06

10.3969/j.issn.1009-9115.2019.01.013

2018-10-11

2018-11-08

白豪(1992-),男,四川绵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史。

(责任编辑、校对:刘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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