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世纪牛津大学自治因素探析
2019-01-20王静
王 静
(中国人民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872)
中世纪大学是一个学者的社团,只要某一职业有大量的人,这些人就会组织起来,以保护他们的利益,以及引入有利于自己的垄断机制[1,p59]。这就是社团的形成。团体之间以享有的特权加以区分。“在十三世纪的词汇表中,无论是否受普通法的管辖,特权是一种自由,是由国王授予教会、学院、行会的一种自由。”[2,p4]特权为大学自治奠定了基础,是自治的源泉。13、14世纪的牛津大学,除了因为自身的性质使得大部分学者享有神职人员特权以外,还在教会和国王互相掣肘中竭力争取特权,以期实现自治。而另一方面,教俗双方都试图实现对大学的独立控制,这也就决定了它们都难以实现这一目标。在双方争相插手牛津大学的管理中,大学能做的就是利用这种鼎立间隙,或在反抗或在顺从中巧妙地谋取特权,寻求自治。
对中世纪大学的研究始于19 世纪。大学自治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学者或对自治的概念进行分析,或者探索欧洲大学自治的原因、自治历程等①,但并未见对牛津大学的独立研究。在中世纪这一特权社会,大学自治的实现必然依赖特权。关于牛津大学及学者特权的研究有原始史料也有专著,原始史料汇编按照时间顺序记录牛津大学每年获得的特权,而相关专著对各类特权进行分析评价,包括获得的时间,获取的方式,对大学产生的影响等②。特权来源于教会与世俗势力。关于牛津大学与教俗势力的互动虽然没有专著,但大学史的作者们往往独辟章节论述,包含大学与教俗势力的冲突与合作③,与它们的互动是大学获取特权的主要来源。虽然如此,但并未见有著作对教会和国王的行为做分析总结。有鉴于此,笔者拟从这一角度入手,分析在大学方兴未艾之际影响其谋取特权、寻求自治的因素,分析促使教俗势力这样做的原因,并希冀从对大学控制权的博弈中一窥这个阶段英国的王权和教权之争。
一、教会与牛津大学自治
中世纪西欧社会的各种活动都渗透着基督教的因素,可以说,中世纪的西欧是一个基督教的社会。基督教不仅掌控整个社会的信仰问题,而且还渗透到文化、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大学的发展自然而然逃不过教会的干预。因为“文化毕竟是信仰问题,主教坚持对文化进行控制”[1,p60]。教会想要牢牢控制牛津大学,使之像巴黎大学一样,成为神学的婢女。
尤其是13-14 世纪,林肯主教非常喜欢强调主教的权威,倾向于将大学视为大学体系内的附属机构[3,p213]。他们认为大学作为教会的附属理所应当接受主教与教会的管制。这主要是由于他们担心大学教授的知识违背《圣经》的精神,传播异端思想。因此主教宣称教会有权监督、巡视和纠正大学的任何行为。而学者们声称的对大学事务的自决权,被林肯主教看作对其司法管辖权的公然践踏,这必然会遭到主教们的竭力遏止。林肯主教奥利弗·萨顿(Oliver Sutton)的记录官约翰·斯盖比(John Schalby)就曾在一份备忘录中这样提醒后来的主教:“对任何一位主教来说,要想不被陷害或者权威不受蔑视,就需要确保自己在授予大学特许状或者其它事务中不要过分维护大学……因此必须谨慎小心,以免过多地屈尊于他们(大学及学者)。”[4,p98-99]13、14 世纪的林肯主教对牛津大学的自治诉求执行的是一以贯之的压制态度,由此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一度处于紧张之势。考虑到从1209年到1362年的9 位林肯主教中大约6 位或7 位都曾经在牛津任教,这种情形更令人困惑。一个合理的解释是,这些来自牛津的学者,一旦开始担任主教,便将大学的经历和学者的理念抛之脑后,反而不惜以大学的利益为代价,巩固自身的管辖权[3,p215]。在1209年的城镇与学袍的冲突后,当职主教维尔斯的休(Hugh of Wells)一方面以大学保护人的身份维护学者的利益,惩罚市民;另一方面又限制学者们自由选举代表他们自身利益的校长。这种态度在格洛泰斯特任主教时得到继续遵循。虽然在当选为林肯主教之前,格洛泰斯特在牛津大学度过了他的大部分时间,是大学培养出的优秀学者,时刻以大学利益为重,但他在担任林肯主教期间拒绝了牛津大学提交的一份请求,原因是校长在这份请愿书上印上了大学的公章。在他看来,使用公章是大学寻求自治的表现,因此请愿书理所当然遭到拒绝。长期以来,教士群体都是中世纪英国大学慷慨的捐助者,但与此同时教区主教又想方设法阻挠大学取得完整的自治权,这是一个令人费解的现象[3,p215]。
大多数时候,坎特伯雷的大主教们在牛津大学发展自治的过程中承担的是调停人的角色,萨顿对大学的多次干预引起学者们的不满,于是他们向大主教请愿,结果是牛津章程再次获肯定。比如1281年牛津大学校长在关于精神管制案件的审判权问题上与萨顿发生争执,最终在大主教的权威下,萨顿在进行了一番有气无力的所谓自己的所作所为“完全出于高尚和纯粹的目的”的申辩之后作出了让步,校长真正拥有了对所有普通案件的独立审理[5,p423]。大主教有时候还是校长权力的支持者[6]。又比如林肯主教在新当选校长的确认问题上拒绝让步,僵持之下,1350年,伊斯利普发布敕令规定,当主教拒绝对新当选的校长执行确认时,大主教可代替他执行,对校长的确认权不再受主教管辖,这帮助大学减少了一个受制于林肯主教的因素[7]。因此,“在大主教的支持下,大学从林肯主教手中陆续获得了诸多管理权和自治权”[5,p425]。虽然牛津大学与教皇的亲密程度远不能与巴黎大学相媲美,但大学也收到了教皇颁发的敕令,教皇们试图以此来与英格兰权威相抗衡。他们或者通过授予大学特权、在大学与教会的纷争中支持大学一方来打击英格兰教会的气焰,或者拉拢大学作为对抗英格兰王权的左膀右臂。特别是在英格兰民族意识渐渐觉醒之际,英格兰王权逐步增强,蔑视教皇权威,教皇愈加依赖这种方式。大学第一份特许状便是1214年在国王约翰的请求下由教皇特使颁发的,这是大学迈出的取得独立的第一步。颁布于1254年10月的教皇特许状则授予学者免于世俗审判的特权,这是牛津大学自主进程的里程碑。此外教皇也常常通过多次确认前任教皇的特许状来巩固大学及其学者的特权。
牛津大学利用主教试图控制大学的意图,趁机从大主教、教皇或者国王那里寻求帮助,将一些主教声称的权力转而为自己所有。一般而言,英国的大学受到神学的影响比巴黎大学少得多[8],牛津大学之所以不像巴黎大学那样对教会俯首帖耳,首先是因为牛津与林肯主教所在地的距离限制了主教的反对声。牛津镇并非主教座堂所在地,一直到16 世纪,牛津才拥有一座大教堂,成为一座独立的主教教区[9]。牛津镇与最近的林肯主教区的距离也有120 英里,这使得牛津大学与其它大学相比,较少受林肯主教的密切监督,这样的状态为其发展自治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这也是牛津大学发展自治不同于欧陆大学的一点。与之相较,巴黎大学是在巴黎圣母院主教座堂学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一所产生于教堂之中,并深受主教控制的学校,它与宗教的互动不言自明[10]。其次,牛津大学的人文环境发挥的作用也不容小觑。在发展为一个有组织的大学的过程中,牛津大学逐渐成为培养教士和王室官员的摇篮。通过这些优秀校友,牛津大学与教会和国王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大学因此成为提高社会地位,实现晋升的重要捷径,很多大学校长卸任后都成为教会或者俗界有影响的人物。即使在奥利弗·萨顿(Oliver Sutton)任林肯主教、与大学关系紧张期间,牛津大学的校长卸任后也享有圣俸。“这其中包括了四位将来的主教,其中之一罗伯特·温彻西(Robert Winchelsey)在卸任校长一职仅五年后就当选为坎特伯雷大主教。”[4,p113]一些人在担任或者卸任校长期间就是著名的教会法学家。他们或担纲大主教的智囊团成员,或为国王提供建议与意见,有的甚至受命成为外交人员。斯达顿的亨利(Henry of Staunton)还担任坎特伯雷大主教法庭的法官,为派查姆(Pecham)主教服务。从牛津大学走出的人很多都享有如此之高的地位与荣耀,牛津大学的声誉自然得以提升。如此一来,教会想要控制大学的意愿自然遭到反对。这些有影响力、担任重要职务的学者们时刻关心大学的利益,努力减少主教对大学的干预。比如斯达顿的亨利就曾明确反对萨顿主教对牛津大学的巡视。这些杰出人士的支持增加了大学反抗主教控制的信心。正是牛津大学独特的地理人文环境使得其发展自治的过程缺失了教会浓墨重彩的一笔。
二、国王与牛津大学自治
13 世纪末,牛津大学逐渐成长为一个享有特权的组织。它自身的努力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得到国王不遗余力的援助。英格兰的国王们无论在政治上如何不称职,但对于大学来说,他们都尽到了一名合格的国王应尽的责任。牛津大学的学者每年都会为大学的捐赠者进行祈祷,而亨利三世位列祈祷者名单之首。他在位期间拉开了国王保护牛津大学的序幕。亨利三世每年都会在牛津镇北门的国王城堡居住一段时间,随时准备倾听学者之间及其与市民之间的纷争,为其寻找解决途径,这更使得学者们有信心索取国王的宠爱。国王对这一未成熟的研习组织采取的态度是鼓励、保护与纵容相结合,再偶尔施以严厉[4,p125]。在这种态度下,大学不遗余力地谋取特权,寻求自治。
国王之所以如此重视大学的发展,原因之一是国王能够从大学那里得到他所需要的实质性帮助。学者们能够为日益增长的王权提供理论支持,能够为国王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法律方面的问题。1243年亨利三世因温彻斯特教区主教的人选与当地牧师会发生冲突。于是国王向学者寻求帮助并写信给牧师会和他们的候选人,称针对这一问题,他已经请教了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他们支持国王的决议。牛津大学的学者还在英格兰签订条约以及王室缔结婚约等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他们给贵族带领下的使节团出谋划策,在议会中组成一个代表团参与意见的讨论与决定。1290年爱德华一世陷于苏格兰王位的纷争时,他要求牛津大学派民法学家参与诺拉姆举行的集会,并为其提供建议。温切奇的尼古拉斯(Nicholas of Whitchurch)和科尔肯尼的威廉(William of Kilkenny)被选派前往[4,p149]。1300年9月,爱德华一世又要求牛津大学校长选出四名或者五名普通法专家前往林肯参加即将举行的议会,针对苏格兰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讨论[4,p129]。整个14 世纪,当发生重大问题时,向大学寻求建议逐渐成为一种惯例。
国王对大学的重视还基于另外一个原因,即关乎国王声誉的考虑。亨利三世在位时,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蒙彼利埃大学分别以法律、神学和医学在欧洲享有盛誉。这三个地方吸引各地著名学者纷纷前往,一流的大学能够展现国王的权威,它代表着国王的威严、谦逊。各地的国王们见状也纷纷尝试建立一流大学来抬高自己的声誉,比如霍亨斯托芬王朝的弗雷迪克二世、卡斯提尔王国的阿方索八世等。英格兰的国王们自然不甘其后,努力帮助牛津大学发展成为与博洛尼亚大学等并驾齐驱的欧洲大学,以此来彰显国王的威望。亨利三世在位时,为了将牛津大学建成一流大学甚至主动对巴黎大学的学者发出邀请。1229年巴黎大学发生骚乱,市政统治者处死了两名学生,作为回应,巴黎大学学者宣布罢课并纷纷迁出巴黎。为了招引巴黎学者前来英国,抬高英国的学术地位,亨利三世对他们做出了如下邀请:“国王欢迎巴黎大学的大师们和全体学生。对你们在巴黎不公正法律的条件下所受的异乎寻常的困恼,致以深切的同情。我们希望以我们虔诚的援助,以对上帝和对教堂的尊敬,恢复你们享有正当自由条件的地位。为此我们已经决定让你们全体都知道,如果你们乐意转移到我们英国来,并留在这里学习,我们可以给你们安排居留的城市、郊区和城镇,任你们选择,用一切合适的方式使你们能够以处在自由安静的环境而感到高兴。这样会使上帝满意,并也充分适合你们的需要。”[11]同样,1355年骚乱后,牛津学者效仿巴黎学者,也选择用出走作为对抗市政统治者的手段,牛津的学术活动陷于停顿,该镇的市场贸易也因为学者们的突然离去而一蹶不振。为了吸引学者恢复教学,爱德华三世极力夸赞大学,表明大学的重要性:对于军事首领来说,除非具备很好的才智,否则会很容易出错。就像困于暴风雨中的船只,如果没有舵,它就会被立刻摧毁。而且有目共睹的是,在人文科学的学习盛行的地方,这片区域就会繁荣安康。因此,牛津大学,作为这种学习的源泉和趋势,用最卓越的方式将整个英格兰王国洒满知识的露珠。就像有累累硕果的葡萄园给上帝的伊甸园送去有帮助的枝干,博学多识的学者用他们的聪明才智通过多种方式强化了教会和王国[2,p305]。
对实现大学实质性或是荣誉性帮助的期盼,使得金雀花王朝的历代国王们坚持不懈地将牛津大学的发展视为己任,学者们利用国王的关心,积极发展自治,力图使大学成为一个完全独立自治的学术团体。
三、国王与牛津大学的特权
当大学团体作为一个学者行会出现时,与其他行会类似,它也急切地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正如古列维奇所指出的:“一个行会、一所大学或任何其它合作团体,从获得它的特许权那一时刻起,才得以合法地存在。”[12,p195]随着大学教师与学生人数的增加、教授学科的多样化以及整个社会环境的发展,大学意识到了维护这个整体的权益的必要性。他们视特权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手段,视自治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最终目标。其中,校长是大学的法人代表,代表大学获取权益并代表大学处理日常事务,保护学者权益,因此校长特权的扩展代表了大学特权的发展。
审判权裁决权是校长最重要的权力,他的权力和行使范围得到国王们的积极关注。亨利三世在位时期积极明确其特权。犹太人被驱逐前,作为主要放贷者与学者这个借贷团体冲突不断,1244年,发生了一起学者闯入犹太人居所并侵吞他们财产的事件。亨利三世颁布特许状,规定校长有权裁决涉及犹太人的争端,有权审判免受世俗法庭审判的特权享有者[5,p56]。1260年,国王再次规定,校长对学者和犹太人之间的交易和契约有审判权,任何人不得干扰。此外,学者们享有特权时常遭受牛津市民的仇视,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1251年,两名学者因犯错被监禁,校长向国王请求将学者交由自己处理,亨利三世同意将被控有轻微伤害罪的学者交由校长审判,犯有严重伤害罪的学者则交由林肯主教审判[13]。1255年,校长的权力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根据规定,如果一名市民严重伤害学者,那么他要被监禁在牛津城堡,直到校长满意才能被释放。如果情节轻微,他会被关进牛津监狱;反之,如果学者伤害了市民,不论情节严重与否,都会在校长的命令下受到同样的监禁。1255年特许状的关键在于校长获得对被控严重伤害罪的学者的管理权,他可任意释放他们,无需听取市镇意见。
爱德华一世对校长的司法管辖权持支持态度。校长审判权的增长损害了市民的权利,遭到市民反对,1290年,他们向议会提交请愿书反对校长特权[14]。请愿促使校长的审判权首次获得明确而具体的表述,校长的权力在实质上获得加强,这是学术权力实质上的加强,从此学术至上的宗旨开始拥有了法律上的支持[5,p57]。除了杀人以及故意伤害罪以外,校长有权审判当事人一方为大学职员的所有犯罪案件,校长对市镇官员的管理权也得到确认。除此之外,他有权审理牛津学者之间及涉及牛津学者契约的案件。爱德华一世甚至规定校长有权命令牛津市长与法庭事务官逮捕其指定的罪犯。
校长的审判权在爱德华二世时期得到特别关注。1308年,他确认校长有权要求市民在涉及学者案件中出席校长法庭,并要求牛津镇协助校长逮捕犯人。之后,校长逮捕罪犯的范围又从牛津镇扩展到了郊区,并规定郡长有义务协助。1314年,爱德华二世再次命令牛津镇发誓遵守校长的审判权。他还多次确认亨利三世和爱德华一世给予校长的审判特权,并于1315年规定市民有义务遵守校长的命令逮捕市镇及郊区的违法者[15,p94]。1318年,修士们声称自己免于校长的审判权,并有教皇的令状为证,但遭到爱德华二世的否定,校长对修士的审判权由此得到支持。1323年,校长甚至规定国王的权威在校长法庭无效,且如若没有特定原因,该特权永不收回[15,p106]。
爱德华三世支持校长审判除谋杀和故意伤害罪以外所有当事人为学者的案件。1327年牛津学者与阿宾顿修道院修士发生纷争,牛津镇法官将一位作乱学者逮捕,且直到爱德华三世下达命令他才答应把该学者交付给校长。这一行为侵犯了校长的审判权。8月3日,爱德华三世发布令状确认之前的国王们授予校长的特权,禁止牛津市长和法庭事务官逮捕大学成员,包括学者,学者侍从,羊皮制造者、照明人、抄写员、理发师以及身穿学者制服者在内的大学服务人员[16]。1336年,爱德华三世面对牛津学者的迁校威胁,强化校长权力,规定当校长因维护王治和平、维护牛津大学的安宁、惩处作恶者而抓错学者时,不能因此在国王法庭被起诉[2,p301]。亨利三世授予校长的审判权得到爱德华三世的再次确认,并将之扩及郊区。当时,为了保障市镇和平,需要四名市议员与八名市民配合市长和法庭事务官,还需选出两名代表检查各自教区有嫌疑的人员,并确定他们的身份。而这些选出的市民需要向国王宣誓效忠。当国王不在时,爱德华三世授权校长代替国王接受市民宣誓[17]。爱德华三世以市民权益为代价对牛津大学的宠爱激起前者反抗,他们多次请愿希望国王限制校长特权。爱德华三世不仅没有答应,反而再三地确认并扩大校长特权。1343年10月18日,爱德华三世发布特许状禁止市长和市民干预校长惩罚大学成员的权力,禁止他们干涉校长行使所有的权力[2,p302]。1355年大骚乱发生后,校长在之前获得的所有审判权得到了国王的再次确认,范围之广前所未有。
之后,继续有特许状增加校长的司法管辖权。1380年,理查德二世重新确认校长对大学成员的审判权,并鼓励他在其管辖区域内安心行使权力。与此同时国王还禁止各种法庭干预校长审判权和惩罚权的行使。
校长除了拥有审判权外,其行政管辖权也得到国王的认可。早在1214年教皇特使颁发给牛津大学的特许状中,就已涉及到牛津市民与学者的商品买卖问题。学者作为外来人员在牛津镇居住,不得不忍受市民们的敲诈,他们或者对卖给学者的物品漫天要价,或者缺斤少两,甚至有的不法者使用的原料质量低劣,这势必会增加大学对市民的不满,有些冲突由此而发。从亨利三世开始,国王们便采取措施尽量规避这类矛盾的激化。
1248年亨利三世规定犹太人每周从一磅中提取的利息不得超过两便士,并禁止任何人从学者或犹太人那里获取任何形式的报酬。同年为确保法定标准的更好执行,在市民检查面包和麦酒时,校长本人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且市民有义务提前一天通知校长举行的日期,否则检查无效。如校长或其代理人接到通知而未出席,检查可如期举行。这是校长第一次被赋予市场监管的权力。1255年,在出台了一些关于法定标准的规定后,亨利三世规定,除非校长或其代理人参与了关于面包和麦酒的法定标准的检查,否则检查无效。
爱德华二世在位期间,继续关注校长的行政管辖权。学者向国王抱怨,城镇居民用不清洁的水源生产食物,并将之卖给学者。1311年,爱德华二世授权校长没收不合格麦酒及面包。之后,校长又获取了对违反法定标准者的惩罚权。为了保证校长权力的顺利行使,爱德华二世还组建了一个委员会,委员会有权决定校长是否参与鉴定度量衡。鉴定度量衡与面包和啤酒的法定标准的执行密切相关,因为购买者不仅在麦酒和面包的质量和价格上蒙受欺骗,他们还有可能因为量具的不准确而受骗[2,p285]。
爱德华三世继任以来,积极发布令状重申校长对法定标准的监管权。1327年,爱德华三世再次确认其父的规定,牛津大学校长有权监督麦酒、面包的法定标准的检查。爱德华三世又增加了一条新规定,在共同监督法定标准的检查时,如市长不在,校长有权独自行使权力。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度量衡的检查,如果发现器具有误,必须立即销毁[15,p108]。校长享有的上述权力遭到市民们的强烈反对,他们多次请愿希望爱德华二世作出限制,但都无果而终。相反,爱德华三世继续确认或扩大校长在这方面的权力。1330年,他命令市议员协助校长收取违反法定标准者的罚金[15,p109]。1336年3月,爱德华三世的特许状规定,在牛津镇或郊区的食品和葡萄酒买卖过程中,如学者作为当事一方遭到无礼对待,那么市民有义务协助校长调查,同时再次重申校长关于检查法定标准的监督权。1346年,市民们用武力阻止校长参加法定标准的检查,以便帮助违反者逃脱惩罚。于是爱德华三世规定校长和市民共同执行法定标准的检查。校长由此获得了对牛津镇全部的市场监管权,包括食物法定标准的遵守、规范度量衡的使用,对于违反经济规则的惩罚、没收物品的处理等。
在国王的协助下,校长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在反复重申中得以发挥效用,有效维护了大学权益。在牛津大学的发展过程中,依托特权,大学的建制渐趋成熟,行政人员完备,决策机构高效,保证了内部的良好运转,一定程度的学术自由也因为特权的存在而得以彰显。对于外部权威来说,学者最终由学者自己选举,摆脱了教会的控制更得以无所顾虑地发展自治,大学包括校长及学者在王权的影响下获得的特权使得其独立于外部权威,处理自己的事务。将特权成功转化为自治的元素,大学在寻求自治的道路上负芒披苇。
四、结语
在大学谋取特权、寻求自治的步伐中,教会与国王并非单独对大学施加影响,而是互相缠绕,共同发挥作用。而在这个过程中,王权大有一手遮天之势,这可以从每次冲突国王总是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表现出来。牛津大学从英国君主制的持续支持方面获益匪浅,牛津大学校长的司法管辖权逐渐扩大,对城镇事务的管理甚至也成为惯例。校长独揽市场监管权,负责执行食品法定标准的检查、量具标准的制定,有权监督食品制造原料的安全卫生。城镇和平的维护、街道的清扫与修缮也在校长的管辖范围内。相比之下,教会对大学发挥的影响却相对有限。主教在牛津大学的影响因为特殊的地理与人文环境而受到削弱,即使牛津历史上有名的1214年特许状和1254年特许状也是教皇接受英格兰国王的请求颁发的。英格兰国王对大学发展的密切关注可见一斑。
本应作为“教会的婢女”的牛津大学,与英格兰国王的密切程度却远超教会,除了地理位置的因素外,这还源于英格兰独特的政教关系。英格兰的政教关系不同于其他封建国家。当格里高利高呼一元化神权统治理论时,“作为天主教世界一部分的英格兰盛行的却是一种二元化的社会理想”[18],在英格兰,教权和王权可以相提并论。而发展至13 世纪下半叶,由于王权的强大,民族国家的形成,二元化的社会理想逐渐转变为以王权为首的一元化的社会理想。在与教权的较量中,王权在英格兰处处占据上风。大学是中世纪重要的新生事物,对社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使得教俗势力对其垂涎欲滴,都希冀将大学拉拢到自己的阵营。几大势力对大学事务的争相干预体现出王权与教权之间的较量,这也为我们考察13-14 世纪英格兰王权与教权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注释]
①国内的论文有和震的《大学自治研究的基本问题》,学位论文有邢小胖《12-14 世纪欧洲大学自治探源》,史哲宇《欧洲中世纪大学的自治研究》,杨燕《中世纪时期巴黎大学的自治》等。国外论文有Billy F.Cowart 的The Development of the Idea of University Autonomy等。
②原始史料汇编有萨特(H.E.Salter)的《中世纪牛津大学档案》(Medieval Archives of the University of Oxford),关于特权方面的著作有波尔·坎博尔(Pearl Kibre)的《中世纪的学术特权,博伦尼亚大学,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及学者的权利,特权和豁免权》(Scholarly Privileges in the Middle Ages, The Right,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Scholars and Universities at Bologna, Padua, Paris and Oxford)。论文有科班(Alan B.Cobban)的《中世纪学生的权力》(Medieval Student Power)等。
③类似著作有拉斯达尔的《中世纪的欧洲大学》(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卡 图(Catto)主编的《牛津大学史》(The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of Oxford),奥拉夫(Pedersen Olaf)的《第一批大学:大学院和大学教育的起源》(The First Universities: Studium Generale and the Origins of University Education in Europe)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