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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继承权公证的若干疑难问题

2019-01-19张旭

装饰装修天地 2019年24期
关键词:继承权公证制度

张旭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累积的财产越来越多,遗产继承案件也逐渐增多,为了保证继承权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进行公证十分必要。

关键词:继承权;公证;放弃继承权;制度

1  继承权与放弃继承权

1.1  继承权公证的解释

继承权公证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从而证明该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产的能力,并且对死者的财产具有合法的继承权。在现在的继承权公证中,将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分为两种,一种是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需要根据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进行财产的分配。法定继承则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财产的分配。

1.2  放弃继承权公证的概念

放弃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机构在给公证申请人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通常是以声明书的形式给申请人出具公证书。

2  中国公证改革的基本内涵

中国公证改革在党和国家政策的战略引领下启动和展开,由此决定了公证改革的基本内涵。

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立了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取向。从中国公证事业和公证制度发展的视角理解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大背景下,《决定》完全抛弃了计划经济年代制定的《公证暂行条例》有关公证机构属于“国家公证机关”的旧有定性,前所未有地明文规定公证机构、律师机构同属“市场中介组织”,其作用在于“服务、沟通、公证、监督”,要求加以“着重发展”。需要注意的是,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是新中国建国以来第一次在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将公证权从公权力的范畴中、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从行政机关体制中彻底剥离出来,对于中国公证事业和公证制度发展方向而言,此论一出,石破天惊。自此,公证不再姓公权力之“公”,回归公正之“公”,公证开始恢复自身真正的属性,公证机构不再是政府组成部门,“国家证明权”渐成历史,崭新的与全球现代公证制度接轨的中国公证体制由此成为可能。在当代中国公证史上,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公证权和公证体制性质的规定成为中国公证改革的历史性起点。

自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到2018年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二十五年间,中国共产党历届中央全会先后作出的多个《决定》《意见》都与公证改革相关。此外,2000年和2018年,国务院也先后两次发出有关公证改革的重要文件。这些《决定》《意见》及文件明确而一以贯之地提出了公证改革的方向性要求。

以前述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公证权和公证体制性质的规定为起点,这一《决定》与此后1999年、2006年和2014年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分别通过的另外三项《决定》一起,共同构成了党的政策对于公证权和公证体制的基本定性。其中,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公证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公证机构、律师机构一同定性为“社会组织”;B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公证、律师一并归属于“法律服务业”。

由上,党的政策对于中国公证属性的定性可以完整地表述为:公证机构应成为“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的“法律服务业”的“社会组织”,所谓“社会组织”即民间组织。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社会组织”。至此,在党的政策层面,中国公证改革的基本内涵和指向极为清晰地呈现出来。

3  继承权公证问题与解决

甲于1998年死亡,名下有两处房产A和B。甲的孙子丙持两份公证遗嘱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为了保障自己的正常生活,防止财产分配引起家庭不睦,越来越多的人,都选择将自己的财产以立遗嘱的方式进行处理,而遗嘱的形式多数选择公证遗嘱,同时也带来一些遗嘱继承方面的纠纷。公证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应该认真审查公证遗嘱,确保公证遗嘱依然有效,公证遗嘱是否是立遗嘱人的最后一份公证遗嘱,遗嘱所涉及的财产与继承人申请继承的财产是否一致。

上述案例中,筆者审查了相关证明材料,并登陆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进行查询,查到甲生前共立了三份公证遗嘱,于是笔者调取了公证档案,发现甲在1985年立遗嘱将房产A留给儿子乙,于1990年立遗嘱将房产B留给儿子乙,于1995年立遗嘱将房产A留给孙子丙。孙子只提交了1985年、1995年立的两份遗嘱。遗嘱所涉及的房屋在甲死亡后被政府征收,并安置了新的房子。房屋的门牌号也几经变更。对于房产A,最后一份有效的公证遗嘱是1995年立的。对于房产B,甲于1990年立遗嘱留给儿子乙,因乙已于2000年死亡,因此,该遗嘱继承权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该案中,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对上述三份公证遗嘱都没有异议,最终孙子丙顺利继承了甲的遗产。

2014年,中国公证协会投资建了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对于解决继承纠纷,切合死者生前意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公证遗嘱查询平台将公证处办理的历史遗嘱数据上传到平台,可以通过查询得到相对应的遗嘱。但是,遗嘱所涉及的遗产信息无法在平台上查询到,面对这一问题,平台应该更加完善。

4  结束语

继承权公证在预防、解决纠纷和维护和谐稳定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石晨谊.继承权公证被撤销登记机构是否要撤销登记[J].中国房地产,2018(34):42~44.

[2] 杨瑾.浅谈继承权公证的告知义务[J].法制博览,2018(7):128~129.

[3] 李翔.公证遗嘱继承转移登记中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J].中国房地产,2018(4):32~34.

[4] 郭守敏.两份公证遗嘱引发的纠纷[J].法制博览,2018(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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