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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019-01-19吕洪果

商场现代化 2019年22期
关键词:数字金融法律风险防范

摘 要:近年来数字金融发展的迅猛态势在改变金融业风险形态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新的法律问题。研究如何界定数字金融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对于数字金融技术的可持续将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数字金融;法律风险;防范

数字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大事件,对人类社会乃至人类自身都有巨大的影响。随着诸如互联网和大数据之类的新技术的不断成熟和普及,数字处理技术,信息交叉技术和金融活动日益融合,数据信息建设正成为一切行业活动的基础设施与栖息地,对于金融行业的发展更是重中之重。数字金融正逐渐从互联网发展而来,走向我们生活,数字化逐渐从中介工具演变成媒介与手段。数字化不仅仅是金融的外在推动力量,更是金融的内生力量。金融数字化的过程,不仅仅给金融业务本身带来冲击,更会引发金融业的风险形态改变,带来新的法律问题。

一、数字金融的特性

1.网络性

与传统金融形式不同,数字金融借助于互联网服务不仅限于地理位置和工作时间。由于Internet的发展,任何可以连接到Internet的人都可以始终接受Online Finance提供的服务。数字金融服务提供商可以通过Internet开展连续的、非计划内业务的处理。此种服务方法不但提供了便利,它也使金融活动的交易成本最小化。

2.程控性

由于人类感知能力的局限,客户识别、交易文本、信用风险审核等环节,必须以面对面的方式完成。数字金融最突出的特征就是金融活动的远程化,金融不再依赖面对面方式,突破了金融业务的地域局限。

3.场景性

传统金融与实体经济的交易环节相互独立甚至脱节,随着金融活动的日益虚拟化,大量的金融行为已经完全脱离实体经济,甚至反作用于社会经济的稳定,20世纪发生的金融危机已经体现出这一特征,即实体经济稳定但金融出现危机。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传导给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传递效率等因素,两者并不能形成有效的对应机制。而数字金融诞生于电子商务、互联网供应链管理等网络领域,实体经济的需求信息与金融产品的提供者可以实现高效率的信息传递,金融活动高度场景化。

4.便捷性

通过数据化,金融所需要的各个环节被完美地整合在数据的采集、加工、传输、分析中,由于现代计算机系统拥有强大的运算能力,金融活动的各个环节具备在“秒级”甚至“毫秒级”时间内完成的可能性。而脱离了人工制表、人工填写合同、人工信用审核之后,金融的效率将得到史无前例的提升,这是传统金融所无法想象的。

5.技术性

实际上,通过Internet进行的所有融资过程都应通过数字技术与电子技术进行。如信息收集、数据访问、付款和计费等等。同时,所有的活动都使用信息技术进行处理。但是,网络安全始终是一个问题:如果受到网络黑客的攻击,则可能导致信息丢失或所有权丢失。高科技互联网将增加运营风险并带来新的技术风险。

二、数字金融存在法律风险的界定与可能性

数字金融的法律风险是指数字金融技术在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及社会利益,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引起国家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迅速调整和治理的可能性。对于数字金融存在的法律风险的界定主要以三个方面为原则。第一是数字金融技术是否对公共社会利益存在危害性。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是为了推动金融与科技的结合,从而使金融借助科技的力量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人民创造福祉,推动社会的进步。如果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脱离了这个核心,违背这个初衷,出了问题甚至走向了反面,则社会利益受到了损害,还可能导致社会动荡,法律风险降临,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追究。如何判断是否危及社会利益,最简单的方法是看这种金融科技创新是为社会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福利、有利于社会利益的壮大和发展,还是只为少数人谋利益,成为赚取不当利益的手段,甚至成为犯罪的工具。第二是数字金融技术是否触碰甚至违反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指示和规范。它是明确的标准,是否合法合规是可以衡量的。这就要求金融科技创新要遵守已有的法律规范,避免承担违反法律的风险。现行的法律规范已就金融科技创新获取利益的目的和方法的边界做出了划定。例如有关公共财政和金融管理的政府文件与法律和法规,特别是《中国刑法》第三章中有关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特别在第4节中专门制定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这是一条高压线。第三是数字金融技术是否能够承担在技术实施中违反法律的责任。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禁止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追究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别是名为创新实为违法犯罪的则为法律所禁止。金融科技创新在制度设计上不仅要考虑本身的合法性,还要考虑金融科技创新成果有效保护的问题,如金融科技搭建的平台自身漏洞问题,实践中有的工作人员利用计算机后操作的便利侵占投资人的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上述三个界定标准,当前数字金融技术在发展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交易信用风险

互联网是一个无形的“网”,人们不需要直接接触,通过互联网将互相之间的行为连接。他们只需单击一下就可以通过网络处理金融交易。尽管这有助于人们的交易行为,但也隐藏了对操作安全性的隐患。网络的虚拟性质加剧了互联网数字金融的信用风险:在互联网环境中,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活动完全消除了地域限制,并扩大了其活动范围。但是,由于没有与客户进行实际的个人联系,因此无法完全了解客户的实际信用状况,这会加剧信用风险。

2.信息泄露风险

信息安全是数字网络金融交易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安全风险包括个人安全风险和业务信息安全风险。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质,互联网上的金融活动更加完整,主要是通过收集信息以獲得信用信息。即需要人们提供更加全面和准确甚至是隐私的信息。这也意味着甚至会能会出现丢失更多私人信息的情况出现。而且可能会出现并发生的不良后果将会更多。如果不当应用的情况出现将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或商业秘密。

3.财产安全风险

银行支付系统和第三方支付系统支付是互联网数字金融实时运行的主要手段。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支付宝,财付通等等支付平台,其支付的安全性不仅取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誉,还取决于高性能的支付系统。因此系统的稳定直接影响着人民财产的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将带来巨大的不可逆的后果。

4.金融宣传欺诈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支付环境中,投资者只能依靠各类金融机构发布的广告和产品信息来更好地了解金融机构本身和其金融产品的具体情况。当许多金融公司为了竞争并销售自己的金融产品以吸引投资者时,他们往往会并夸大其产品预计收益与利润,引导甚至欺骗消费者投资。该行为直接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甚至会有非法的第三方平台使用P2P将非法敛集的资金用于其他目的,这将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这在刑法中属于非法集资罪。

5.多主体交叉的法律责任风险

互联网的联动性使互联网金融的各个环节具有密切的关联性。若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快就会影响到其他环节。互联网金融涉及信息技术和金融等多个领域,其中不但有技术性问题,也有金融专业的问题,还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交织起来就是的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复杂化。同时,也要求对其中各环节做出新的规定,如主体、范围、方式、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等。

三、数字金融法律风险防范的措施与意义

1.打造宽松发展环境条件,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数字融科技创新活动有序发展

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和其他领域的创新发展一样,需要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创新人员心里没有压抑,可以发挥无限的创造想象力,从而创造出对国家、社会和人民有益的成果。2017年6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政府部门对待各类新业态、新模式要有包容审慎的态度”。行业内专家也提出:“随着金融技术的发展,道德、法律、监管机制等许多层面将出现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但面对这一问题,尽早干预将会阻碍其发展。新生事物发展从无到有,需要更加完善,在从0到1、从1到N的过程中,不要干预太多。可以通过设置负面清单和设置高压红线标准的手段防止问题的发生。但对于发展中的创新技术手段只要没有会造成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就需要过度干预”。宽松的环境不会干扰金融科学技术创新的发展,而是对金融科学技术领域创新和发展环境的法律规定,以便为金融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把各种风险可能都估计到,并制定相应解决方案,这是做好风险防范思想基础。数字金融科技创新的法律风险防范,有利于社会利益的目的出发,增强风险意识,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化解数字金融科技创新的风险,有利于金融科技创新活动规范有序发展。

2.坚持有益于以公共社会利益和科技力量提升为宗旨,全面加强监管力度,有利于数字金融科技的可持续创新发展

数字金融创新应当以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以社会利益为先导,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增加利益的同时,获得自己应得的利益。如果枉顾社会利益甚至损害社会利益,那么这种数字金融的创新将不具备发展的生命力的。发展数字金融技术创新的核心是为了全面提升科技力量,而数字金融科技创新的风险防范也要依靠科技的力量。凭借科技创新的手段,可以在数字金融技术的不断发展中穷尽各种可能堵塞漏洞,化解金融风险。同时,全面加强数字金融科技的监管力度,国际和地方各级金融监管机关通过必要的监督发现风险点,及时监督纠正。要随时化解金融科技创新的法律风险,就要及时对金融科技创新成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使金融科技创新沿着正确的轨道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从而有利于数字金融科技的可持续创新发展。

3.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依托法律手段,有利于数字金融技术创新人员发展与保护

数字金融科技的行业管理十分必要,通过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与自律要求以及必要的评价来促进数字金融技术风险的防范。同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规范金融科技创新的行为,解决金融科技创新的法律纠纷,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和谐发展;查处金融科技创新中的违反犯罪行为,参加金融科技创新行为依法健康发展。数字金融科技人员是创新的生力军,保护好他们的创造积极性和创造热情,对于数字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意义重大。加强金融科技创新的法律风险防范,本质是增强数字金融科技人员的法律责任风险的防范。可以有效保护科技从业人员的法律安全,激发他们的热情与动力,提升他们的创新能力,从而创造发展出更多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范明珠,杨军.互联网金融征信滥用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J].征信, 2019(09):39-44.

[2]刘志云,刘盛.金融科技法律规制的创新——监管沙盒的发展趋势及本土化思考[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2):21-31.

[3]崔志伟.区块链金融:创新、风险及其法律规制[J].东方法学,2019(03): 87-98.

作者簡介:吕洪果(1969- ),男,汉族,山东诸城人,副教授,苏州大学法学在读博士,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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