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驱动下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变革*
2019-01-19张颖
张 颖
0 前言
著作权登记作为著作权管理的首要环节,对著作权的保护与版权产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实践中,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存在登记成本高、登记效力低、登记信息不连贯等现实困境,使得诸如“视觉中国”强占“黑洞”照片的著作权“流氓”行为有机可乘,暴露出著作权登记中的法律“黑洞”,以及著作权登记机制和许可机制的乏力①。区块链技术被认为是最具潜力的颠覆性技术之一,受到各个领域的关注。在知识产权领域,其对著作权管理的影响尤为突出。在理论研究层面,区块链技术被认为有助于著作权的确权、维权和交易[1]。在产业层面,诸如到达科技、趣链科技、纸贵版权、OneFair平台等初创企业开始提供数字作品的区块链服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家”著作权管理服务平台已经在数字作品、微视频、微电影等作品类型上应用区块链技术。司法实践中,区块链存证效力已得到法院认可②。鉴于上述技术优势与应用成果,著作权登记成为区块链技术引入的关键领域,但该技术依然处于初生阶段,应用前景虽可观,亦不可知。要将区块链技术与著作权登记进行完美结合,需要从我国现行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实际出发,梳理其存在的现实困境,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引入区块链技术的优势与挑战,从而探索出区块链技术驱动下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变革路径。
1 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的现实困境
著作权登记制度作为一项财产权公示制度,起源于前著作权时代,由特权制度与贸易规则演化而来,经历了由兴到衰的沿革。历史上有关著作权登记是否应当作为著作权享有和行使要件的争论,最终因为登记成本过高而被《伯尔尼公约》否定。随着著作权强制登记在国际层面被禁止,著作权公示失灵在网络环境下被进一步放大,孤儿作品数量激增,作品利用困境加剧。在此背景下,著作权登记的公示功能和信息功能被重新重视,是否应当以及如何复兴著作权登记制度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焦点[2]。由于修改《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短期内无法实现,通过恢复强制登记的方式复兴著作权登记功能的方案尚不可行,如何在自愿登记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著作权登记的功能成为各国著作权登记制度的研究重点。我国一直重视著作权登记工作,作品登记数量节节攀升,2017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突破270万件。然而,与网络环境下的海量作品相比,该登记数量远远不够,究其原因,是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始终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1.1 登记成本问题
著作权登记的成本主要从两个方面考量。从登记权利人角度,其完成登记行为,获取登记利益需要承担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随着网上登记、手机远程登记方式的兴起,登记途径越来越便利,但登记费用依然是进行著作权公共登记的门槛,主要表现为登记费用标准参差不齐、定价规则不符合市场需求。例如,对出版商而言,经济效益滞后使其难以负担按件计费的高昂登记费用,较长的登记时间与出版发行周期难以调和[3]。从登记机关角度,登记行为作为行政确认需要政府机构承担相应的管理成本,主要包括登记作品的审查成本和登记信息的管理成本。虽然著作权登记仅进行形式审查,但海量的登记作品使得人工审查效率低下。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标准不一致、登记信息发布不及时、重复登记等情况都会导致登记管理成本上升,登记效率下降。
1.2 登记效力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的规定,著作权登记具有初步证明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与著作权登记有着同等证明效力的还有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符合行业管理的权利人声明等③。可见,著作权登记的证明效力并不优于其他权利证明方式,在其他方式更便捷的情况下,繁琐的著作权登记往往不被权利人青睐。
1.3 登记内容问题
著作权登记除了有利于作品初始登记的权利公示以及获取作品归属的初步证明力外,更大的价值在于构建和完善作品信息数据库,促进作品的查找与流转。我国公共登记更注重作品的初始登记,对后续作品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登记关注较少。国家版权局每年统计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数主要为涉外著作权合同,《著作权实施条例》中所指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与专有许可合同登记(备案)在实践中并未施行[4]。作品权属流转登记数量缺失使得作品权属信息更新不足,无法形成权利链,阻碍了作品的有效利用。
1.4 登记公开问题
进行著作权登记,就意味着将作者或著作权人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创作本身是一种私人行为,著作权法也保护作者是否署名以及署何名的权利。同样,在著作权变更登记环节,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合同双方往往不愿意公开著作权交易信息。因此,为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著作权人往往不会选择著作权登记作为作品权属的公示方式。
2 著作权登记制度引入区块链技术的优势
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被认为是一种熊彼特意义上的制度技术,具备改变技术与法律边界、形成新的治理模式的潜质[5]。区块链技术的核心属性表现为安全性、匿名性和数据完整性,并且不需要任何第三方机构控制相关信息的流转,即去中心化[6]。正因为如此,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认证和核实技术,可以促成更有效率的权利转移和产权认证。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和分享呈现出“去中心化”和“去产权化”的新趋势[7],传统的中心化作品公示信息管理模式难以适应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保护和利用,引入区块链技术,发挥其技术优势,将有利于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2.1 去中心化技术与登记成本降低
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技术的特征,本质是“分布式分类账”,即任何网络的参与者均可保留分类账的副本,且所有副本的内容完全相同,从而实现区块链在逻辑上是中心化的(因为只有一个分类账),但在组织结构上是去中心化的(多个实体均保有该分类的副本)[8]。去中心化的主要优势在于:首先,不依赖于某一个节点来保存主分类账,以免成为整个系统的唯一故障点,由此大大提升系统的安全性。其次,链上的所有记录公开透明,避免了重复记录和错误记录。依据去中心化程度的不同,区块链分为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三种部署结构,其中公有链允许各节点自由加入与退出,去中心化程度最高,信任和安全程度最高,但交易效力最低[9]。
我国著作权登记系统采取的是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首的集中管理、分散登记模式,全国至少有32个登记机构从事作品登记。由于这些登记机构缺乏统一的登记规范和有效监管,重复登记、登记信息割裂、登记系统重复建设等情况时有发生。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登记中,实现登记的去中心化,有利于降低登记成本。首先,登记过程通过预先设置的算法完成,可以实现瞬时登记,极大地缩短登记的时间成本;其次,去中心化省去著作权登记的代理中介,著作权人可以直接在区块链系统中完成作品的登记、发布、交易、维权等环节。区块链登记作品的费用极低,其基于主链的一次著作权登记费用最低约0.3元,基于侧链的登记成本更低[10]。
2.2 共识机制与登记信息更新
“共识机制”(Consensus)是指网络参与者确信其分类账准确一致[8],有利于实现网络环境下各参与节点之间的信任关系,使得各节点之间的主体身份以及利益诉求的真伪不再依赖于第三方机构的审核验证。这种共识机制基于比特币的发明者中本聪所发明的加密技术——工作量证明(POW)而实现,其与P2P网络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有效的规则激励,使参与者遵守规则比违反规则更有利可图,避免了网络参与者的欺诈、虚构等违反诚信的行为[11]。区块链的共识机制应用于著作权登记中,有利于提高登记信息的准确性与连续性,保证登记信息的更新。(1)时间戳技术可以实时记录作品创作和修改的时间,其与共识机制相结合,使区块链上作品信息具有防篡改性和恒定性,提升作品的存证效力。(2)作品的每一次权利流转都将成为哈希值被实时记录和跟踪,形成完整的著作权登记信息链,作品的查找准确率和利用率将大幅提升。(3)区块链所具有的扩展性能利用插件为其他社交网络平台提供著作权登记与维护支持[12]。实践中,在自愿登记激励不足的情况下,诸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各类社交网络平台等私人登记组织不断涌现。虽然这些私人登记组织的登记行为不具有登记效力,但促进了作品的传播与利用。从法经济学角度而言,缓解了著作权公示失灵,是一种市场主体自发的救济行为[13]。可见,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有利于公私登记信息资源的整合。
2.3 匿名技术与权利人隐私保护
一般而言,匿名与公开透明在系统中无法并存,然而区块链技术的隐私保护可以让公众看到所有的交易,但看不到交易的链接和身份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实现隐私保护与透明交易的平衡[6]。将区块链的匿名性应用于著作权登记中能消除匿名或别名作者进行著作权登记的顾虑,在分享作品并从中获取收益的同时,维持隐私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不被公开。
3 著作权登记制度引入区块链技术的挑战
任何技术的应用都不完美,区块链技术也不例外。从技术而言,作为初生技术的区块链并不成熟。(1)安全问题棘手。虽然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结构很难被黑客攻击,但随着密码破解技术发展,任何人只要能找到“合法地”修改一个副本的方法,就可能修改账本中的所有副本,实践中比特币诈骗案件时有发生[8]。(2)区块链存储成本高。截至2017年9月,区块链存储元数据的容量仅130GB,且这些元数据仅存储了交易数据,并不包含其他大容量的内容文件[14]。(3)区块链的资源耗损高。区块链网络算力所消耗的电力资源问题让其成为科技领域的高耗能产业[15]。(4)区块链的信息记录延时性高。由于公有链交易效率低,每一笔交易结算需要10分钟至数小时。对海量的登记信息更新,记录的高延时直接导致了区块链平台应用难以规模化[12]。然而,技术问题终究由技术来解决,本文重点讨论现阶段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登记制度所面临的法律挑战。
3.1 区块链登记的效力有待明确
首先,法律是否赋予区块链登记初步证明力。对公共登记机构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的登记,这毋庸置疑。然而,实践中区块链技术的利用主体更多是私人登记组织,如何认定私人登记组织进行的著作权登记效力是当前立法需要明确的。私人登记组织“保全网”对作品进行区块链登记的存证效力已经得到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可④。可见,私人登记组织通过区块链技术提供的著作权登记同样具有初步证明力。
其次,法律是否可以赋予区块链登记公示公信力。实际上,上述法院判决只是认可了区块链是一种比较可靠的加密算法,保存在链上的数据无法篡改,但这种功能效果与任何一个电子存证机构提供的时间戳认证没有本质区别。区块链最重要的分布式、去中心化的数据存储特点并未在判决书中体现。也就是说,当前的区块链登记证明效力并不优于其他电子证据,那么区块链技术区别于其他技术的优势又该如何体现?对比有形财产领域的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远高于著作权登记,原因在于法律赋予了中心化的公共登记机构登记信息以较强的公示公信力,使得市场交易主体对该登记产生足够的信赖,从而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由于著作权登记内容的非物质性与难以描述性,其事前确权成本过高,中心化的登记机构无法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能在形式审查后提供具有初步证明效力的登记信息[16]。如前所述,区块链技术颠覆了中心化的信任体系,去中心化的信赖利益模式得以构建,是否应当从根本上发挥区块链技术的优势,赋予区块链登记公示公信力是值得著作权法探讨的问题。
3.2 区块链登记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有待界定
作为新技术服务提供者,区块链登记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应当如何界定有待明确。一般认为,其可以适用现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规则来认定,例如避风港规则。然而,根据区块链所具有的不可篡改性,如果区块链用户进行了侵权登记,区块链登记服务提供商难以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因为写入区块链的信息无法删除和更改。如果从技术上赋予区块链登记服务提供商接入删除的权限,又将违背区块链技术本身的价值原则。
3.3 区块链登记标准有待统一
缺乏标准化的区块链,彼此之间无法实现互联互通。目前国内外在区块链领域还没有通用的标准,包括基础标准、业务和应用标准、过程和方法标准、可信和互操作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等均尚属空白[9]。通过区块链方式进行著作权登记的登记标准目前也缺乏统一性。《关于规范版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强调作品登记证书和印章的标准问题。但该标准的法律层级较低,是否应当统一到区块链登记中;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私有链和联盟链是否采用统一的登记标准;不同区块链中的登记信息是否能够互信并实现互通都有待技术的进一步实现和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4 著作权登记制度应对区块链技术的变革路径
区块链技术应用有利于解决我国著作权登记所面临的登记成本高、登记信息更新不足、登记涉密信息保护等现实困境,但技术的欠成熟以及制度的不完善,使其应用效果面临挑战。由于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的根本目的仍是激励自愿登记,因此,区块链技术驱动下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变革应从降低登记成本、优化登记渠道、提高登记效率和明确登记效力着手。
4.1 登记模式公私合作与登记标准统一
虽然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有效降低登记的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但基于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实际,完全去中心化的公有链著作权登记尚未形成。实践中,各初创企业所宣扬的“区块链登记”多为私有链或联盟链模式,先将信息登记在中心化机构的数值存储中,后续再上传到比特币区块链等“公有链”。因此,全国规模的著作权区块链登记平台的形成⑤,需要集合更多资源。在以公共登记机构为主导的情况下,法律应当鼓励更多的私人登记组织参与到区块链登记服务中来,为权利人开辟更多便利的区块链登记渠道,构建区块链登记服务领域的公私合作模式。具体而言,公共登记机构与私人登记组织可以从登记标准的统一、登记服务的外包以及登记管理的监督三个层面展开合作[17]。(1)登记标准应当由公共登记机关统一制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导研发的DCI数字版权唯一标识体系,已明确要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其中⑥。若该标准得以统一推广,将有利于登记信息的在不同区块链之间的共享。(2)将登记服务外包,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权私人登记初步证明力。由于电子证据的存证效力越来越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从技术上而言,私人登记组织已经具备登记能力。公共登记机关可以参考网络域名注册制度,将自身的登记职能外包给私人登记组织,从而减轻自身的管理成本,并通过私人登记组织间良性的市场竞争降低登记费用。(3)公共登记机构应当对私人登记组织开展的登记服务进行有效监督。
4.2 登记服务责任明晰与登记效力认定
不同模式的区块链登记服务提供商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就联盟链和私有链的登记提供商,由于去中心化程度有限,技术上依然存在中心化的授权机制,可以参照一般网络服务提供商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其侵权责任。对于完全的公有链侵权,其法律责任的认定已成为棘手的法律问题,不仅是在私法领域,在公法领域更甚。由于公有链的去中心化与匿名性导致其来源追索困难,使其成为洗钱,贩毒等犯罪行为的工具。因此,公有链著作权登记的侵权责任如何认定与规制仍有待深入研究。
待全国性区块链登记系统形成并运行成熟,笔者认为可以从法律层面提高著作权区块链登记的效力,参照不动产登记制度赋予著作权区块链登记公示公信力。同时,引入著作权领域的善意取得制度,并辅以保险制度来保障可能出现的登记风险,从而促进作品的高速流转,适应网络环境下作品高效传播的需求。当然,这一制度设想还有待论证,国外也已经有相关学者讨论[18]。
4.3 变更登记规则强化与登记内容更新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著作权登记与其后的交易、维权环节进行了有机结合,因此,著作权的变更登记(包括著作权转让登记与专有许可登记)应当成为著作权法激励的对象。《送审稿》第59条规定了著作权转让和专有许可登记对抗主义,一定程度上激励了权利人,但笔者认为在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强化著作权变更登记规则。一方面区块链登记的匿名性有利于保护著作权合同双方的商业信息,降低商业秘密泄露的隐患;另一方面,区块链登记只有形成规模效应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信息价值,因此,需要更多的著作权信息登记到区块链之中。著作权变更登记不仅能够展现作品的流转信息,同时能够补充作品初始状态的归属信息,从公共利益角度而言,其具有更深层次的公益价值。从强化措施而言,首先,著作权法可以考虑赋予著作权受让人履行变更登记的义务,将其作为将来获得法定赔偿的前提要件[19]。其次,可以考虑将著作权变更登记对抗主义改为更为严格的登记生效主义,使其成为著作权转让及专有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
5 结语
因著作权客体的特殊性和国际条约的限制,著作权登记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公示价值与信息价值。区块链所具有的去中心化、可信赖性与匿名性使其具有天然的信息记录、公示与跟踪的功能,与著作权登记制度的价值观契合。然而,作为初生技术的区块链自身还有待完善,其与著作权登记制度的结合尚存在诸多法律障碍。要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登记领域的作用,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区块链技术,克服其存在的技术缺陷;另一方面要调整现有著作权登记制度,使其能够适应并掌控新技术发展带来的优势与挑战。
注释
①“视觉中国”非法代理“黑洞”照片的行为引起热议,法律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纷纷在网络平台表达观点。例如:丛立先.打击知识产权领域“流氓”行为[EB/OL].[2019-04-19].http://www.cfgw.net.cn/epaper/content/201904/18/content_11977.html;李里涓子,石志宇.透过视觉中国事件看著作权登记制度中的法律“黑洞”[EB/OL].[2019-04-19].http://news.zhichanli.cn/article/8178.html;熊琦.视觉中国事件与刻不容缓的版权许可机制改革[EB/OL].[2019-04-22].http://news.zhichanli.cn/article/8181.html.
②④我国区块链存证第一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EB/OL].[2019-03-15].http://www.sohu.com/a/238371554_538987.
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20日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3.1条。
⑤由于著作权本身的地域性,要构建跨境的公有链著作权登记尚需国际条约层面的协调,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区块链著作权登记仅限于中国境内,其本质上仍属于“联盟链”。
⑥“区块链+版权”率先突围[EB/OL].[2019-03-15].http://www.cbbr.com.cn/article/1114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