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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体育公益诉讼机制的相关问题研究

2019-01-19

体育世界(学术版) 2019年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体育运动司法

王 卓

(湘潭大学 体育教学部,湖南湘潭 411105)

公益诉讼法起源于古罗马时期,是保障公众权益的主要途径。理论界认为,公众具有利益扩张性,并会主动侵占无人监管的公共财务。但公共财务的持有主体并不明确,原告的界定存在困难。针对这一问题,理论界提出了公益诉讼机制。在该机制中,非利益相关方可对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并要求被告方索赔。随着城镇规模的不断扩大,公众利益已经成为深受居民关注的社会问题,依靠法律途径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在理论界获得广泛共识。在此背景下,我国法律界应逐步扩展公益诉讼的应用范围,从而使公众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司法建设也可稳步推进。

1. 建立体育公益诉讼机制的必要性与国际经验

1.1 建立体育公益诉讼机制的必要性

当代居民的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转变,体育运动成为了维护身心将康的重要途径。有鉴于此,开展体育运动理应成为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体育运动关系到国家荣誉与社会发展,多数体育设施也来源于公共财政。因此体育运动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但在现实环境中,开展体育运动的权利会受到人为破坏。例如,在我国教育机构中,体育课程时常会受到侵占,学生的体育运动权无法得到维护。或者利用公共财政建设的体育设施,会被人为破坏,周边居民的体育运动权将因此受损。同时体育运动的维权活动较难开展,利益相关方不便于直接参与诉讼。而推动体育公益诉讼,可使我国居民法定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1.2 体育公益诉讼机制的国际经验

国外尚未对体育公益诉讼提出准确界定,其通常会包含在公益诉讼体系内。在海洋法系中,诉讼人的认定范围被无限扩大,从而使公益诉讼的参与程度大幅提升。例如,美国提出的“私人检查总长理论”认为,在未出现法律争议的情况下,公民具有承担“检察长”的义务,并可通过私力救济维护公众权益。由此可见,海洋法系将扩大原告主体,视为维护公益诉讼的主要动力。在大陆发现中,司法部门更倾向于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并对原告资格进行限制。例如,德国的《法律咨询法》就将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限定在利益攸关方与检查机构。但通过完善的评定机制与严格的司法体系,公众利益可同样获得保障。

2. 体育公益诉讼面临的发展瓶颈

2.1 原告资格不明确

原告是公益诉讼的关键人,确定原告资格可对体育公益诉讼的发展带来重要影响。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系中,检察机关通常会承担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责任,而利益攸关方也可拥有原告资格,并向被告方提出集体追偿。但这样的设定,难以推动体育公益诉讼的发展。在我国司法体系内,检察机关通常会将主要精力用于“大案要案”,而体育公益诉讼的影响范围通常较小,因此难以获得检察机关的充分重视。同时仅仅将利益攸关方纳入到原告中,也难以体现出公益诉讼的本质。

2.2 受案范围不清晰

我国《宪法》以及《体育法》,均未提及公民的体育运动权,因此体育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难以准确界定。这一问题,将对体育公益诉讼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若将诉讼范围扩大,我国的司法体系必将承受高额成本,其他领域的案件办理也将受到影响。当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矛盾将相应增加,因此急于扩大受案范围,并不利于社会发展。而若将受案范围缩小,将使体育公益诉讼的应用价值大幅下降,司法进步也无从谈起。

2.3 诉讼程序存在问题

诉讼程序可被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诉前审核。体育公益诉讼通常会涉及到行政部门的管理责任,如何区分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是诉前审核的最大难点。二是立案阶段。立案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但在体育公益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工作往往难以开展。同时在原告人资格尚未确定前,体育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也无法得到明确。三是审理阶段。体育公益诉讼会涉及体育专业知识,其中责任认定、司法量刑等环节都需要充分的关联数据。但我国庭审人员普遍缺乏相关知识,这一问题将对该诉讼机制的发展带负面影响。

2.4 执法手段有效性低

体育公益诉讼通常会涉及到行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司法部门的执行司法判决或追诉赔偿责任的过程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判决结果也无法落实到位。例如,针对部分体育设施开放时间不足的问题,管理部门完全可以通过场地维护、维修资金不足等借口,拒绝执行扩大开放时间的判决结果。而司法部门也难以对其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公众的损失往往难以得到量化评估,这一问题也不利于司法部门的介入。量化损失是评估赔偿标准的主要依据,无法评估出可量化的损失,也将对该机制的应用带来负面影响。

2.5 后续问题的影响

依据国际经验判断,体育诉讼判决的原告主体不够明确,后续问题的处理难度较高。首先,是诉讼费用的问题。诉讼必然会产生成本,通常情况下,原告会提出赔偿诉讼费用的相关要求。但若出现责任界定不明确,或赔偿要求过高等问题,将使原告承担多数的诉讼费用。但在公益诉讼中,原告与该事件的利益关联性往往较低。承担高比例的诉讼费用,必将是其个人利益受到损失,长期积累将使公益诉讼的发展受到影响。其次,是赔偿的分配问题。体育公益诉讼的涉及范围较广,直接受害人的数量难以得到准确统计。这一问题将使赔偿分配的难度加大。

3. 构建体育公益诉讼机制的具体措施

3.1 明确原告资格

合理界定原告资格,会对体育公益诉讼的发展带来重要影响。依据我国现实环境,原告资格可暂时被限制在三个层面。其一,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权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提起公诉。因此检察机关理应成为体育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其二,是利益攸关方。在我国社会中利益攸关方的诉讼意愿通常最为强烈。同时利益攸关方也具有提起民事诉讼的便利条件。将利益攸关方纳入到原告序列,可使体育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得到强化。其三,是社会公益机构。社会公益机构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与经济能力,并可代表社会监督力量。将其纳入原告序列,将促进体育公益诉讼的发展。

3.2 确定受案范围

体育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在起步阶段应合理控制受案范围。依据我国当前社会的实际需求,重点提炼3—4项突出问题,可使诉讼资源得到集中利用。例如,可将学生的体育运动权纳入受案范围。当前我国学生的学业压力较大,运动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将这一问题纳入受案范围,可使广大学生从中受益。其次,是公共体育设施的损毁与侵占问题。例如,公共篮球场地被违规停放车辆或物品长期占用,或篮球器材被严重损毁。此类问题可通过公益诉讼渠道得到解决。再有,是企业严重侵占职工体育运动权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的产业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办公室成为了多数劳动者的工作场景。帮助企业职工获得稳定的体育运动时间,可使职工权益获得保障。

3.3 优化起诉程序

在优化起诉程序的过程中,司法单位首先要区分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在具体的操作中,法院可要求原告提出为期20天的公示,若行政部门未予回应则可进入法律程序。在立案阶段,法院可将人证作为立案审查的主要依据,从而使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得到缓解。人证即可满足立案审查的公正性,也可体现出公益诉讼的社会诉求,因此这样的设计可优化立案程序。在审理阶段,法院应优化庭审中的人员构成,并重点培养一批掌握体育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从而使体育公益诉讼的审理效率得到提升。总之,优化起诉程序,可使体育公益诉讼的发展获得有力的支持。

3.4 完善执行手段

执行手段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将对体育公益诉讼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针对这一问题,检察机关可通过检察建议对司法判决作出补充。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涉案部门或司法部门提出的建议性文件。其仅代表检察机关的主观判断,并不具备强制约束力,因此其使用条件较低,使用范围更为宽泛。同时鉴于该建议的发布主体为检察机关,因此其通常会得到严格执行。利用这一手段,可使执行效力得到强化。例如,当检察机关得到群众举报后,可首先对涉案部门提起公益诉讼。当法院作出定罪判决后,检察机关可通过检察建议对判决结果进行补充,从而使追偿范围得到扩展。

3.5 构建后续问题处理机制

参照国际经验,体育公益诉讼的后续问题通常较难处理。在改进的过程中,社会公益机构应承担其对应责任,并与司法部门共同推动体育公益诉讼的发展。例如,被纳入到原告序列的社会公益机构,可作为诉讼资金的提供者。公益诉讼的费用较高,依靠个人力量难以全额承担。公益诉讼可使公众利益得到保障,因此公众应通过社会机构汇集诉讼资金,从而使自身利益得到维护。同时,法院也可针对公益诉讼,制定赔偿资金的分配比例。例如,被告人提供的赔偿金,应首先用于支付由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用,而未参与诉讼的受害人将不会得到经济补偿。通过这样的措施,原告的利益将得到维护。

4. 结语

在构建体育公益诉讼机制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原告主体,从而使诉讼顺利实施。其次,应针对社会热点问题明确受案范围,从而使诉讼资源得到集中利用。再有,法院应进一步优化诉讼程序,以促进体育公益诉讼顺利实施。还有,检察机关可通过检察建议,丰富执行手段。最后,社会机构应与司法部门共同构建后续问题的处理机制,以维护原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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