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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民宿行业合法化路径探析

2019-01-19郑晓萍

天津法学 2019年1期
关键词:民宿办法法律

郑晓萍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法学系,天津 300382)

根据民宿行业所处的地理位置,可以将民宿行业区分为乡村民宿与城市民宿。乡村民宿行业与城市民宿行业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城市民宿行业相比,乡村民宿行业依托乡村旅游景点,地理位置更为集中;以村集体为管理主体,采取规模化、集团化发展;采用度假村、度假酒店等形式,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主体地位合法,发展顺利。与乡村民宿行业相反,城市旅游景点比较分散,城市民宿依托旅游景点呈现出分散型分布特点;根据民宿经营者个人喜好装修装潢个性突出,多处于城市居民区,管理更加复杂;最突出的问题在于城市民宿并没有取得合法法律主体地位,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没有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城市民宿经营者常被公安机关以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为由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严重制约城市民宿行业发展。因此,本文将研究重点集中在个性更加突出的城市民宿,梳理当前城市民宿发展现状,破解城市民宿行业非法主体法律问题,以期促进城市民宿行业合法发展。

一、城市民宿发展现状

随着分享型经济模式的出现,旅游市场迅速发展,城市民宿愈发走进大众视野,成为消费者旅游时经常性选择的住房形式之一。

(一)城市民宿行业发展迅速

民宿作为一种旅游业态,最早起源于欧洲的乡村地区,以乡村民宿为主要形式,内容以提供简单的住宿与早餐为基本模式。经历百余年的发展,民宿从乡村走向城市、从农场走向景区,成为区域性旅游品牌及核心吸引物的重要构成[1]。民宿行业最早从乡村发源,现在逐步过度到城市。城市民宿行业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游客日益注重文化旅游,注重特色精品旅游,注重旅游过程中的体验。

随着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城市民宿行业呈现出较快的发展态势。城市民宿立足城市核心,依托城市特色,原汁原味还原城市生活特点,更具有吸引力。以天津市为例,依托五大道历史风景名胜地区的民宿较为受欢迎。许多游客选择城市民宿,就是为了更好地体验地道的天津生活,而这些独特的体验是住商业酒店无法收获的。

当前国内城市民宿行业发展迅速,民宿市场规模不断增长,市场交易规模可观,资本快速融入,发展前景广阔。201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中进一步放宽服务消费领域市场准入,其中在旅游领域,明确鼓励发展租赁式公寓、民宿客栈等旅游短租服务。通过该文件表明国家对民宿行业的鼓励和支持,所以现在对于城市民宿行业来说,重点在于如何破解当前存在的法律问题,正式明确城市民宿行业的合法地位。

(二)各地城市民宿行业管理办法

虽然城市民宿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模式经历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城市民宿行业一直没有明确合法的法律地位。2018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在提《关于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建议》提案中指出,目前市场上的大多数民宿经营者长期处于灰色地带,没有营业执照、消防许可、特种行业许可、卫生许可等住宿业必备证照,亦无相对应的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导致民宿在消防、治安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隐患和漏洞,建议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规定,对民宿进行法律界定[2]。当前各省市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地方民宿管理管理办法,例如海南、广东、成都等地,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明确城市民宿的开办条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问题。

与此同时,我国成立了共享住宿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我国共享住宿领域行业第一个交流与研究平台,该专委会具有行业协会的性质,发布共享住宿行业倡议,研究制定行业标准,促进行业创新,助力城市民宿行业发展。

西安率先颁布个体工商民宿营业执照,申请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和经营地址,当天即可获得审批。不仅有利于政府对城市民宿行业管理,也是城市民宿迈出“合法化”非常重要的一步。

虽然有了行业协会、工商营业执照,但是城市民宿行业法律地位合法化路途依然没有得到实质解决。因为除了涉及到工商管理部门,城市民宿行业还涉及到公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部门。目前我国正处于旅游快速增长期,民宿短租市场前景广阔。但是民宿行业还是处于灰色地带,没有合法的主体地位,卫生、消防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民宿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促进民宿发展,破解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立法明确合法地位、监管机制、行业评价标准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

二、城市民宿合法化路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民宿行业从产生到发展到现在,中间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城市民宿行业的发展,能够实现闲置资源的优化配置,给与旅游市场中消费者更多选择,做到供需双赢。但是,当前城市民宿行业仍旧处于法律真空地带,没有专门法律规范城市民宿行业的发展,发展中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立法规范势在必行。

(一)与物权法衔接问题

城市民宿是共享房屋的一种表现形式。虽然我国共享经济发展形式迅捷,但是有关法律规定则处于相对滞后的过程,缺乏基本的立法保障。

1.物权法中关于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法律规定

经营城市民宿首先需要破解与物权法的衔接问题。当前,城市民宿多由居民根据自有的住房改建而成。这其中就涉及到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根据这条规定,虽然经营民宿是一种私人行为,但是根据当前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相关规定,经营民宿涉及到除自身以外的利害关系人。经营民宿行业时涉及到一个实际问题,即利用自己的房屋或者租住的房屋经营民宿是否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经营城市民宿行业,往来客人繁杂,影响周围邻居的生活,因此邻居应当为利害关系人。因此经营城市民宿时,应当征得周围邻居的同意。城市民宿行业经营者必须进行这项告知义务,征得周围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2.各地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模式选择

虽然物权法中没有限制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但是各地区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出台自己地区的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时采取的态度却不同。例如上海地区,就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3]。根据这条规定,上海市区的城市民宿经营者,并不具备商业经营的资质。

但是如果严格按照上海市的管理规定,则不符合当前共享经济的发展潮流。我国民商法的原则之一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之。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作为共享经济之一的城市民宿行业的设立,则应当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综上,为鼓励民宿发展,同时不违反法律规定,则经营城市民宿行业前需要履行告知利害关系人义务并且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二)与合同法衔接问题

1.民宿性质为短期租赁合同

虽然城市民宿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模式,但是回归到具体法律关系,也有学者认为是一种短期租赁合同关系。民宿客栈短期租赁的表达,破解了城市民宿非法主体的法律困境。因此蚂蚁短租、爱彼迎等门户网站,都将民宿经营者行为定义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短租合同。将双方之间的行为定义为短租合同行为,破解城市民宿非法难题。因为当前缺乏城市民宿的经营管理规范,而短租行为不同于旅馆业,无需注册备案;同样的,短租合同行为也不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法律关系形成较为简单。所以许多学者认为存在于法律灰色地带的城市民宿行业可以定性为短租合同。

2.定性为短期租赁合同涉及的问题

虽然将城市民宿行业运营定性为短期租赁合同性质,可以破解民宿行业非法法律地带的现实问题,但是如果定义为短期租赁合同,涉及到我国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民宿行业发展也存在一定限制。我国合同法中规定房屋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如果没有专门立法规范民宿行业,民宿行业中的法律关系定位只能类比与短期租赁合同关系。那么根据这条规定,民宿的经营者最长经营期限也就不能超过20年的最长期限,超过20年后就不能继续签订租赁合同,因此也无法从事民宿行业。短租行为也带来诸多不稳定,不利于民宿行业的管理。不得不承认,城市民宿行业是一种经营性行业,与房屋租赁有很大不同。房屋租赁,出租人保障房屋满足承租人需要即可;而城市民宿行业经营者则需要满足消费者居住的感官体验,与周围环境的融合感受。因此采用短期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城市民宿合法化不利于共享经济模式的发展。因此如何破解民宿行业发展中的这些法律冲突,成为促进民宿行业发展的现实问题。

(三)与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法律冲突

1.五证合一要求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①规范旅馆行业的是一部行政法规,根据该办法规定,开办旅馆,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要符合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属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安全管理制度,接待旅客住宿时必须登记。按照该办法第2条规定,凡是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不论专营还是兼营,不论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国内《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旅馆业经营,至少需要获得五种证件。一是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二是消防部门的《消防检查合格证》;三是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四是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五是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等五种证件。

2.城市民宿办证难

对于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城市民宿行业来说,如果将城市民宿经营者在爱彼迎、蚂蚁短租等短租平台上出租房屋行为定义为旅馆经营行为,那么根据规定,也需要获得诸如此类许可,也必须提交上述证件。但是在办理旅馆业营业执照时,因为属于特种行业,所以必须先通过公安机关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才能获取营业执照。要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则需要具备安全条件、治安保卫条件、住宿登记等各种要求,这对于个体城市民宿行业经营者来说,很难达到满足所有这些要求,因此也就很难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在制定和修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时,民宿行业这种行业趋势尚未有如此大的影响力,因此也未将城市民宿行业管理纳入本办法中。作为一部行政法规,是否把城市民宿纳入本办法的管理,是否做扩大解释,是值得商榷的问题。纳入旅馆管理办法,从管理角度来说,有助于统一、规范管理。但是就目前毫无管理而言的城市民宿行业来说,一刀切的方法是否会打击当前城市民宿行业从业者的积极性,造成一管就严、一严就死的局面,如何平衡管理与发展,关系到民宿行业未来发展方向。

旅馆业属于特许经营范围,其中的一些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民宿行业。以海南三亚为例,海南三亚市出台了《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申办民宿行业必须按照《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民宿行业需要经营者先到消防部门取得消防许可证,再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最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由于没有针对民宿、家庭旅馆的专门的行业准入标准,则采用星级酒店的标准。许多民宿经营者因房间少、硬件配套不规范等原因,不能达到标准,最终无法取得营业执照。这种法律冲突打击民宿行业发展的积极性。目前,海南各地的民宿基本没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身份,亟需解决合法身份问题,进而纳入有效的监管体制[4]。

(四)监管主体缺失引发法律问题

由于城市民宿行业法律监管主体缺乏,造成隐患重重,生活中产生诸多法律问题。

1.民宿行业缺乏准入机制

目前,我国进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阶段。政府尽可能为大众创业提供便利。就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来说,有审批制和登记许可制两种制度。为促进大众创业,多采用登记许可制这种制度。当前,对于我国城市民宿来说,因为缺少立法,所以并没有设立准入机制。确切地说当前民宿行业管理处于法律空白阶段。通过走访民宿行业经营者发现,并没有准入机制,甚至简单到只要有一所房子,然后通过Ai rbnb、蚂蚁短租等网络平台进行登记,即可开展民宿经营。这种完全自愿的方式虽然有利益民宿行业市场的发展,但是也导致民宿行业各种乱象。

2.民宿业价格乱象

普通的旅馆行业,有工商局、物价局价格监管,明码标价。但是对于大多数民宿,消费者都可以从爱彼迎、携程、猫头鹰等网站预订。从这些网站可以发现,民宿价格从300—2000价格不等。房屋位置、房间大小影响价格因素的同时,不难让人担心这种定价机制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3.无法保障经营中涉及的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保保障

当游客外出旅游需要住宾馆时,办理入住登记时都会在前台出示本人身份证。但是租住城市民宿时,因为通过网上平台交易,游客和民宿经营者没有实际接触,因此入住时没有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住客是否是网上登记的租客也不能确定,住客是否有违法嫌疑,房东也无法判断[5]。如果实际住客是违法嫌疑人则会给周围居民带来安全隐患。例如在民宿行业火爆的日本,涉及民宿的犯罪也呈现日益增长趋势。例如因为不需要经过身份信息核实,犯罪嫌疑人利用此种特性运输违法物品。还有一则报道指出日本警方逮捕了3名来自我国台湾地区的男性犯罪嫌疑人,三人被指伪造银行卡并在ATM机上非法取现。而这3名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房屋是未获得“旅馆业法”许可的民宿,通过互联网中介预订住宿。该犯罪团伙在入住的两周时间内连续作案,涉案金额达到32亿日元[6]。

民宿经营者大多没有安全意识,更多只是考虑自己房屋的利用价值,所以消防方面的安全意识自然也是无暇顾及。在以严厉标准诸称的上海,在办理民宿经营登记时大多因为消防安全不过关而无法正常运营。就笔者看来,确实应当放置特定的消防设施。不仅为了租客人身安全,也为了周围相关利害人的人身安全。

综上,如果没有单独规范管理城市民宿的法律规范,那么按照现有的物权法、合同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改造居民住宅而经营的民宿行业,由于没有营业执照,常常会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违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与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当前公安机关执法严格,许多民宿行业被当做黑旅馆查处,严重限制城市民宿行业的发展。当前的城市民宿行业只能以“房屋短期租赁合同形式”游走在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因此,为了支持共享经济模式之一的城市民宿行业,应当出台专门法律或者法规,协调统一物权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明确民宿业的主管部门,明确监管责任,将民宿业纳入到法治轨道。民宿的发展需要依赖明确的立法,通过法律条文来规定民宿的经营属性促进城市民宿行业的发展。

三、城市民宿合法化立法建议

国外民宿行业已经经过了较长时间,因此,各方面经验都比较成熟,尤其在通过立法进行监管方面,具有非常成熟的经验。为支持民宿行业发展,均通过特定的组织或者政府机构颁布实施了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关于民宿行业的准入机制、民宿行业的认证管理、明确监管主体等内容,确保民宿行业的合法化、正规化经营。

(一)明确立法依据,破解法律冲突

在对我国民宿行业进行立法规范时候,首先也应当明确上位法依据。当前促进共享经济的指导性文件比较多。立法也应当顺应时代潮流。促进新生事物的发展。

1.与物权法的衔接问题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故,作为下位法,不可以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因此,在立法中必须做好相应的衔接。

此处推荐借鉴《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该办法中对上述法律冲突问题进行了很好的衔接。该办法中第1条规定为适应我市旅游业发展需要,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旅馆的经营和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5条规定:“住宅小区中的业主利用其住宅经营家庭旅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征得本栋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小区物业公司盖章确认后,分别向消防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报备,并对所报备的意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②。”

这样的规定,首先明确城市民宿合法经营地位,不再定位为短租行为,而是明确是一种合法的经营方式。其次有效理顺了与物权法关系。第5条住宅小区中的业主利用其住宅经营家庭旅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征得本栋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小区物业公司盖章确认后,然后再分别向消防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报备,并对所报备的意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城市民宿来说,大多都在城市居民区、居民楼、生活区等地方,因此必然涉及到诸多其他物业业主。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征得其他利害关系相关业主的同意。

2.与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协调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是一部行政法规性质的规范,由国务院颁布。当前也是国务院出台较多关于促进共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因此,出台专门的民宿行业管理办法,并不会与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冲突。关键在于因地制宜,结合城市民宿实际,有效与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衔接。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明确城市民宿合法经营地位,公安机关不再把城市民宿当做黑旅馆进行治安管理查处。城市民宿与工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卫生部门有效的衔接,都亟待国务院颁布具体的民宿管理办法。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只有国务院颁布民宿管理办法,才能破解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的法律冲突。因为法律具有位阶,有效力等级。即便是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因为位阶和效力的原因,和上位法有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所以无法破解旅馆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所以只有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才能真正使城市民宿合法化经营。

(二)地方立法先试先行

我国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第46条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此条规定,许多地方颁布民宿管理办法。地方立法成为促进城市民宿行业合法化立法的关键。

各地方政府在民宿行业发展初期大多偏向于制定单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并没有专门针对民宿行业的全面管理规定。2010年后随着民宿业快速的发展,各地方政府开始重视,通过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例如2015年3月深圳市大鹏区颁布的《民宿管理办法(试行)》是国内大陆地区对民宿进行专门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具有较大的影响力。随后厦门市颁布的通知则对民宿的准入等相关问题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到最近的乌镇镇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全国各地政府都已经开始重视民宿的相关立法问题,以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民宿各项事宜,加强民宿的法律监管,促进民宿行业的有序发展成为必然之趋势。

通过以上可以推测,民宿立法在地方政府也可以制定相关条例。鼓励地方立法先试先行。地方立法先试先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各地方根据自己省份的实际条件,制定符合自己地域特色的地方规范。根据地方立法先试先行,在呼吁国家层面出台城市民宿管理办法,实现城市民宿行业合法化运营。由于法律位阶原因,如果只先由地方立法先试先行,还是存在无法破解立法冲突问题。根据旅馆业管理办法规定,无证经营还是会被公安机关查处。所以还是有待首先明确城市民宿行业合法地位,再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颁布符合实际的规范性文件。

(三)明确认证机制

通过立法促进城市民宿行业发展同样也应该设立准入条件。对民宿硬件的管理和对民宿经营者的管理规定,看似一种限制,实则是一种保护。既保护经营者也保护消费者。可谓一举两得。因此,必须设立城市民宿行业的准入机制。在采用立法形式规定民宿行业管理的法律规范中,都明确了民宿行业的准入认证机制。对民宿行业进行认证是非常有效的管理模式。认证并非是要限制民宿的发展。恰恰相反,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民宿的发展。

日本最新通过的民宿事业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经营区域。例如东京都大田区制订的民宿条例草案规定,在禁止经营酒店、旅馆的住宅专用区等区域内全面禁止经营民宿。明确准入机制。旅游局新颁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明确规定民宿行业的准入限制。在市场准入方面,民宿国家标准强调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并满足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相关要求。这也要求各地方需要先行制定民宿管理办法,设定准入条件。

(四)创新监管机制

民宿设立只是初步需要解决的问题,关键还是在于能够持续发展下去。而民宿行业的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合理高效的监管机制。选取什么样的监管机制直接决定民宿行业的兴衰。经过分析,城市民宿行业还是处于法律灰色地带,没有合法有效主体对该行业进行监管,城市民宿行业处于非常自由的状态。因此,会有一种观念提出,不需要任何监管,完全放任其自由的发展。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可取。因为没有监管的民宿行业,必然会像共享单车一样带来诸多问题。比如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比如民宿价格机制的乱象。因此,必须有相应的监管主体。

由此,监管主体可以选择的对象包括政府和民宿行业协会。假定政府作为监督主体,将会面临的问题在于涉及的部门众多,效率低下。因此,作为行业自发形成的行业协会是有效的监管主体,这也符合民宿行业大部分地区做法,世界诸多地区民宿行业协会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监管作用。

大陆地区第一个关于民宿的行业协会成立于2016年12月26日。杭州市民宿行业协会成立,标志着杭州市民宿经营者从此有了广泛性、平台性、自律性的组织。行业协具有其独特的与行业的关联属性,立法中规定行业协会对本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是比较易于实现的。当前我国旅游局颁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是一部行业规范,其中规定民宿登记分为金宿级和银宿级,但是没有明确确认级别的主体。根据行业协会的关联属性,笔者因为由行业协会进行等级认证比较合适。

共享住宿专业委员会作为我国首个共享住宿领域行业交流与研究平台成立于2018年5月15日。该专委会成立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工作内容包括制订共享住宿行业标准、服务品质与标准,规范运营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该专委会具有行业协会的性质,发布共享住宿行业倡议,研制行业标准,促进行业创新,助力城市民宿行业发展。

行业协会进行监管的同时,政府也应当积极作为,对经营中的城市民宿进行监管。由于城市民宿的分散性,建议监管主体落实到街道办事处一级。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街道办事处与民宿经营者联系密切,实行监管时也方便快捷。而且由街道办事处一级政府进行监管,也便于与公安、消防、环保、税务、卫生等部门联合作战,确保城市民宿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建议对于城市民宿行业首先出台国家层面的立法,明确城市民宿的合法地位,其次采用登记备案制度,区别于传统旅馆业。国家层面明确城市民宿的合法地位、准入机制、监管主体,同时给与地方立法较大自主性,可因地制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国家层面立法的前提下,对城市民宿行业进行立法规范。

通过立法,明确城市民宿行业是一种合法经营行为,符合当前共享经济特点,是值得鼓励和发展的一种经济模式;通过立法明确城市民宿的准入机制、监管主体,实行行业协会与政府分工合作,保障民宿发展的有效机制。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明确城市民宿合法经营资格,加强法律监管,促进城市民宿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共享经济繁荣。

注 释:

①《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是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2011年1月8日部分修改。

②该经五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1月3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三府〔2011〕185号印发。该《办法》共28条,自2011年1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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