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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忘《民主与法制》在改革开放初期(二)

2019-01-19口述丁柯记录整理洪梅芬

民主与法制 2019年2期
关键词:洪洞县苍梧县奇才

口述 丁柯 记录整理 洪梅芬

>>时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的胡立教同本刊总编辑丁柯(右)交谈。 资料图

洪洞县里新奇案

在顾问们的热心指引下,《民主与法制》端正了办刊方向,热情主动地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以抓住典型案例连续进行报道的方式,不遗余力地维护法制尊严,支持改革,促进改革,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1983年宣传的一个典型就是《洪洞县里新奇案》。

一曲“苏三起解”,洪洞县成了历史名城。新时代又出了什么“新奇案”了?原来,位于洪洞县的山西维尼纶厂,是个“胡子工程”,工期长、投资多、浪费大、效益低。1981年10月26日,电石车间一号电炉变压器室发生火灾,造成29万余元的巨大损失。

火灾是由焊工白利卫在电炉工段二楼,用射吸式割炬割切电炉冷却水套管时,熔渣掉在铝排石棉瓦上,又从铝排穿墙孔中铝排之同的缝隙溅过,落在变压器室地上堆积的浸油锯末上引燃的。这是一起综合性责任事故,是该厂长期以来领导不力、管理混乱的大暴露。

山西维尼纶厂的主要负责同志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以权代法,只追究当事者责任,不追究领导的责任。该处分的没处分,不该处分的被处分,应该从轻处分的被从重处分。认定焊工白利卫为“直接肇事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青工白利卫不断申诉。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南开大学教授申泮文为了伸张正义,维护法制尊严,自愿担当白利卫的辩护人,连续向山西有关机关提出申辩,亦无结果。在第五届全国政协第五次会议上,申泮文慷慨陈词,再次为维护法律尊严大声疾呼,要求有关方面重视查处把工人当“替罪羊”的这一案件。尽管《人民日报》1982年12月6日在一篇通讯中报道了申泮文的发言,然而,政协委员的神圣职责,法律的尊严,依然没有得到重视。

1983年1月20日,我们收到了申泮文从天津给《民主与法制》写来的信。

来信说:“事故发生后,厂方领导为逃脱自己应负的责任,诬指白利卫为火灾肇事者,白利卫严正抗议。厂方就要当地公安机关逮捕他。公安局经调查后拒绝逮捕,厂方又滥用行政职权,诬指白利卫‘无理取闹’,开除厂籍,甚至还非法吊销他的户口、粮食关系。白利卫一年多没工作、没收人、没户口、没粮食关系,成为一个‘黑人’,生了一个孩子报不上户口。”来信深深感慨:“在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已有三四年之后,洪洞县竟然有如此荒谬的事,让人匪夷所思。”

这封来信震惊了我们编辑部。申泮文在全国政协会上呼吁过,《人民日报》关注过,但均无下文……发扬民主、健全法制何其难啊!《民主与法制》义不容辞,应该承担起职责!于是,编辑部选派了一老一青两名记者赶往洪洞县,对山西维尼纶厂上上下下进行了一系列深人调查。

同时,在1983年第2期《民主与法制》上,以《洪洞县里新奇案——我为什么要帮青工白利卫打官司》为题,发表了申泮文来信。紧接着,两个月后,刊物第4期发表了我们记者在山西维尼纶厂的调查报告《远不是火灾问题》。调查报告不仅证实了申泮文的申辩有理有据、合理合法,还列举大量事实揭露了这个厂领导班子不纯、党风不正、管理混乱……

调查报告的发表,迅速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在第51期又开辟专栏“《关于洪洞县里新奇案》的读者来信摘登”,发表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梁权、白利卫、褚生杰工程师、山西维尼纶厂工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虞汉昌等人的来信。第6期又在《读者之声》专栏增设“白利卫案件如何解决”专题,发表山西省临汾行署副专员兼山西维尼纶厂党委书记张耀庭致申泮文的信和申泮文的复信,河北省青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兴章《应追究渎职罪、陷害罪》的文章,后文从法律上指出山西维尼纶厂个别领导人违法违纪的严重性。

这一案例我们进行连续报道了半年多,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都对山西维尼纶厂事件作出批示,中央纪委派出工作组前往山西协助省委落实调查工作,舆论监督的力量在这一案件的报道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中午时分,有人敲响了罗恬的家门,邮差送来一封监狱寄来的信,信是陈洋写的。他说“:你知道杜朗钻心时刻的秘密吗?只有他那样的疯子,才会做那种表演。他是少有的心尖向右偏的人,所以他找最好的心外科医生,在他左胸埋进了一根钛金管,成了匕首自由出入的通道。

1983年12月2日,山西省委终于发出文件,严肃处理了山西维尼纶厂领导不力、管理混乱问题。《人民日报》也派记者进行跟踪报道。《民主与法制》1984年第1期及时刊发了《洪洞县里新奇案终获解决,中共山西省委严肃处理维尼纶厂问题》的报道。《民主与法制》为此配发评论《欢迎批评,勇于自我批评——评“洪洞县里新奇案的教训”》。评论说:“我们在坚持批评的时候,始终抱定一个信念,我们同受批评的同志是有着共同语言的,这个共同语言就是,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洪洞县里新奇案》是《民主与法制》产生了全国性影响的典型报道之一。它给予我们的启示就是,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舆论监督也不可缺位。这一报道证明批评性的典型报道是正能量的体现。这决定于报道的四个准确:立场准确、观点准确、事实准确(完全真实),而且,报道者的态度也必须准确:拒绝那种讽刺挖苦、煽风点火式的“生花妙笔”。

赖奇才碰硬

“碰硬”一词,现在已成为流行词。《民主与法制》1984年第3期刊发的《赖奇才碰硬》,也是一个产生很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报道。

1983年7月30日起,我们编辑部陆续收到了来自广西苍梧县共产党员赖奇才的四封来信,信都很长,并附有好几万宇的旁证材料。

其中有一封信是这样写的:

《民主与法制》编辑部:我叫赖奇才,中共党员,原是广西苍梧县公安局预审股的预审员。……自1981年4月以来,我写了11份计10万多字的材料共65次向梧州地区、自治区、中央有关22个部门反映苍梧县公安局原局长苏昌文等人严重违法乱纪及苍梧县、梧州地区司法机关枉法判处赴内地探亲的港胞罗维聪的严重问题。现在苏昌文虽然已被开除党籍,撤销领导职务,但是,与苏昌文违法乱纪行为有牵连并得了好处的人却未受任何追究,罗维聪的错案虽已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纠正,但有关领导同志却指使组织人事部门把我调离公安队伍。

收到赖奇才来信及所附《广西日报》对其遭遇的相关报道后,我们派出记者远赴广西,协同自治区党报进行了历时12天的调查。

事实是,1982年8月中旬,港胞罗维聪的老父亲罗在荫带领家人回广东省罗定县探亲。梧州地区、苍梧县有些领导人知道后,以罗维聪曾代内地好友代购两部单喇叭录音机和赠送一些小物品为由,指使司法干部于8月22日驱车到广东扣押罗维聪到苍梧县,八个月失去人身自由。2月21日,检察院按地、县委领导主意,把所谓罗维聪贿赂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苍梧县人民法院3月21日判决,被告人罗维聪犯有行贿罪处以拘役两个月。被告人上诉,梧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后来,赖奇才在3月下旬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详细反映情况和意见,罗维聪的辩护律师与亲属也上南宁申诉。自治区高院于4月5日提审罗案,8日作出判决,宣告罗维聪无罪。

令人不解的是,这一冤错案纠正后,公安局却打报告要求组织部将赖奇才调离公安机关,于是,赖奇才被强行调至一家糖厂当宣传干事。我们的记者在调査中还了解到,地区有关领导曾要以“行贿罪”追究罗刑事责任,而苍梧县检察院认为不构成行贿罪,不能起诉。地区有关领导又要县法院以“破坏婚姻家庭罪”惩处,两级法院也断定不能构成。但地区个别领导还坚持要县检察院以行贿罪起诉,法院合议庭认为不是行贿罪。但地区政法领导意见要判。调查中还获悉,梧州地委认为,调离赖奇才不是打击报复,而是因为他支持罗维聪,“不合适”做公安工作。

很显然,罗案的背后隐藏着对检察、司法机关的粗暴行政干预。

作为一个普通的共产党员和公安民警,面对枉法的当权者、面对被滥用的权力,赖奇才敢于碰硬。这种碰硬,正是拨乱反正的中国需要努力推行和健全的一种权利,法制法律赋于的公民权利。只有这样依法敢于碰硬的监督,才能有效制约权力。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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