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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山区渣场选址关注点刍议

2019-01-18邹燕娜吴维维

中国水土保持 2019年3期
关键词:临河渣场水土保持

吴 平,邹燕娜,吴维维

(1.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 贵阳 550002;2.贵州省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研究中心,贵州 贵阳 550002)

1 渣场管理要求

1.1 渣场选址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人承担。 专门存放地即弃渣场,应由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主体设计单位研究后提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由此可知,水土保持法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确定渣场的权利和义务。

1.2 渣场变更的管理规定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第五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外新设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渣场补充)报告书,并报批。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黔水办〔2018〕19号)第十二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堆渣量超过10万m3或占地面积超过1 hm2的;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前编制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原审批单位依法审批。

上述规定要求,若实施时的渣场与审批的水保方案渣场不一致,须履行变更手续。

1.3 渣场选址的重要性

为确保水保方案确定的渣场能够落实,避免后期发生不必要的渣场变更,在水保方案编制阶段必须从各个方面综合考虑渣场选址的合理性,尤其是要统筹考虑各行业对渣场选址的限制性因素。总之,水保方案确定渣场时必须考虑周全,慎重对待。

2 渣场选址的相关要求

2.1 渣场选址普遍要求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对渣场选址的限制性规定是:不得在江河、湖泊、建成水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布设弃土(石、渣)场,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规定,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则应进行防洪论证。对水利枢纽、水电站等工程,渣场选址应布设在大坝下游或水库回水区以外。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对渣场选址的具体规定是:严禁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渣场。渣场不应影响河流、沟谷的行洪安全,弃渣不应影响水库大坝、水利工程取用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灌(排)干渠(沟)功能,不应影响工矿企业、居民区、交通干线或其他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应避开滑坡体等不良地质条件地段,不宜在泥石流易发区设置渣场;确需设置的,应确保渣场稳定安全。不宜设置在汇水面积和流量大、沟谷纵坡陡、出口不易拦截的沟道;对渣场选址进行论证后,确需在此类沟道弃渣的,应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宜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渣场,确需设置的,应符合河道管理和防洪行洪的要求,并应采取措施保障行洪安全,减少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上述是对渣场选址的普遍性要求,渣场选址考虑的因素很多,其核心是确保渣场的安全性。

2.2 新形势下渣场选址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提出要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因此,渣场选址既要确保安全,又不能破坏原有的生态功能,不得逾越或破坏生态红线。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其中禁止开发区包括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国家级、省级和市(州)级自然保护区,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因弃渣对原地表植被、景观的扰动和破坏较明显,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保护林地等主管部门,一般都要求将渣场调至保护区范围之外。

3 贵州山区渣场类型和特点

3.1 贵州山区渣场类型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将渣场分为沟道型、临河型、坡地型、平地型、库区型五种类型。贵州地处西南岩溶区,属典型的喀斯特地貌类型区,山高坡陡,受地形条件限制,渣场选址困难,渣场类型覆盖上述五大类。

3.2 各类渣场特点

贵州山区最常见的是沟道型渣场,以黔中水利枢纽一期工程为例,沟道型渣场占渣场总数的70%以上。这类渣场口小肚大、拦挡工程量小、堆渣量大,但是填充自然沟道后,对雨季沟道洪水的排导方式改变较大。

临河型渣场占地面积大、堆渣量小、拦挡工程量大,在施工中不常见,除非是地形条件十分有限,没有更好的堆渣方案时才考虑将弃渣临河堆放。此外,临河型渣场一般也结合两岸河道景观治理和造地考虑,防洪堤兼有拦渣堤功能,堤后堆渣填平低洼地,形成台地。因临河型渣场占用部分河滩地,束窄天然行洪断面,对河道水文情势有一定影响。

坡地型渣场坡度一般小于25°,堆渣量小、拦挡工程量大,一般在线型工程中才会考虑选用此种类型渣场。

平地型渣场四周均无自然山体拦挡,占地面积大、堆渣量小、拦挡工程量大,这类渣场一般作为小的弃渣点,或者结合景观要求形成人造山体等。

库区型渣场可以说是贵州山区水利水电工程渣场的一个特色。高山峡谷地区修建水库工程,下游周边地区山高坡陡,地形陡峭狭窄,无合适地方堆渣,在不影响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将弃渣堆放在库区。这类渣场通常会占用部分死库容。

4 贵州山区各类渣场选址关注点

4.1 沟道型渣场

沟道型渣场选址时,在安全方面要关注沟口下游是否有居民点、重要基础设施。沟道型渣场一旦失稳垮塌,对下游产生的危害大,若实在无法避开居民点和重要基础设施,则要留足安全距离并提高防护标准,如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供水工程中的陈家大沟渣场,下游为坝后电站,将渣场防洪标准提高至与坝后电站一致,100年设计、200年校核[2]。黄家湾水利枢纽工程枢纽区渣场初选时沟口距离下游大坝较近,仅100 m,优化调整后上移400 m[3]。贵州近年高速公路、城镇化建设速度飞快,特别是城市周边地区变化大,除了现场目测,还要结合当地发展规划考虑未来变化情况。沟道上游汇水面积大小、沟道是否有常年流水等,也是选址时考虑的重要因素。贵州省内河流属典型的山区雨源型河流,径流由降水补给,洪枯悬殊,径流主要集中在汛期4—9月。汛期洪峰流量对渣体的冲刷、浸泡,直接影响渣场稳定和挡渣墙(坝)稳定,若排水不畅,则暴雨条件下渣场失稳的风险较大。因此,沟道型渣场选址尽量避开上游集雨面积大,尤其是沟道有常年流水的地方。

贵州气候温暖湿润,雨水充沛,自然恢复能力强,全省森林覆盖率已从2007年的39.93%上升到了2016年的52%,很多山区沟道两岸坡地都覆绿了。因此,近年在选择沟道型和坡地型渣场时,实际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与保护性林地的冲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42号修改)规定,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目前,贵州省林业部门对渣场占用Ⅱ级及以上保护林地实行限批。在方案编制阶段渣场选址时,由于很多项目早期没有叠图识别渣场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关系,导致实施阶段办理渣场临时征地手续时发生矛盾,只能采取调整林地保护级别或者变更渣场选址的补救措施。

4.2 临河型渣场

临河型渣场挤占河滩地甚至是河道,对天然河道水文情势影响较大,堆渣后会造成河道断面过水面积减小,河段行洪不畅,水位抬升,加剧洪水对两岸的冲刷。因此,临河型渣场需要进行行洪影响分析,确保其对水文情势的影响是可接受的,不会影响河势稳定、河岸安全和河道行洪。

临河型渣场涉及水域,可能遭遇的生态红线问题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饮用水水源属于特殊保护水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对水质保护提出了系列要求,如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他固体废物。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土石弃渣属于固体废弃物,一般情况下无毒无害,但因其受开挖扰动,为松散裸露体,泄入河道或遇水浸泡后,容易形成水污染物SS。极端情况下,土石弃渣受扰动后还可能成为污染源,譬如开挖区涉及煤系地层,渣体内Fe、Mn、S等元素含量高,遇水浸出后形成水污染物,这种临河型或库区型渣场对水源保护区水质的危害大。环境保护部门对渣场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持否定态度的。农业部颁发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提出了环境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制度,总的原则是不得损害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临河型和库区型渣场若遭遇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般很难确保不挤压破坏水生态环境,渣场选址很难通过环评。

4.3 库区型渣场

库区型渣场要考虑与水库大坝、取水口等主体构筑物的位置关系,要考虑对兴利库容、死库容的影响,当渣体位于消落区时,要考虑各水位条件下边坡的稳定性。一般建议库区型渣场位于死水位以下,与大坝、取水口保持安全距离,严格控制堆渣量,不致影响死库容淤沙功能。思南花滩子水库工程枢纽区渣场位于大坝上游左岸1.2 km处岸坡地,水库蓄水后堆渣面比死水位低1 m,堆渣量占死库容的3.28%,该渣场选址由施工、水文、地质、水工等专业确定。该水库50年淤沙高程为437 m,死水位为465 m,死库容富裕度大,因此不影响死库容功能[4]。

库区型渣场涉及水域,可能遭遇的生态红线问题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类似的还有临河型渣场,在此不再重复。

4.4 平地型渣场

在贵州平地型渣场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亚型即凹地型渣场,这类渣场底部呈漏斗状,可以依地形向下堆渣而不需要采取拦挡措施,重点要关注的是排水问题。凹地型渣场若有明显的排水通道如落水洞,则需对排水通道采取保护措施,不能堵塞,否则会造成内涝。

平地型渣场主要涉及陆域,其可能遭遇的生态红线除了与沟道型渣场有相似之处,因地形平缓,还可能涉及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七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因此,在选址时,需要事先搜集当地土地利用规划资料,进行叠图识别,若占用基本农田,须提前与国土部门协商,若国土部门不同意,则渣场选址必须避让。

5 结 语

贵州地处西南岩溶区,属典型的喀斯特地貌类型区,山高坡陡,受地形条件限制,渣场选址非常困难。实践中国内已有不少因选址不当而造成的渣场失稳现象,所以在渣场选址时一定要慎重,既要确保渣场安全,又不能破坏区域原有的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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