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治”结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
2019-01-18周学馨李龙亮
周学馨,李龙亮
(1.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400041;2.中共重庆市委改革办,重庆400015)
2017年6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指出:“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要求:“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强调:“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强化法律权威地位,以德治滋养法治、涵养自治,让德治贯穿乡村治理全过程。”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创新,构建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如浙江省桐乡市在全国率先开展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基层社会治理探索实践,其经验做法已被写入十九大报告,并被中央政法委定位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神、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发展方向[1]。学界对“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研究一方面聚焦在对浙江等地“三治”结合实践经验的梳理、总结和提炼,另一方面更多侧重于对乡村治理体系中的自治、法治和德治进行相对独立研究,虽有涉及“三治”结合,但当前“三治”结合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研究范式未将“三治”视为一个系统,缺乏明确的整体性研究框架、研究体系和深入的实证研究,对“三治”结合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的改进路径,包括整体制度框架、逻辑框架及政策框架研究更少,理论难以有效指导实践。为此,研究以“三治”结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 以“三治”结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的重要意义
1.1 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治理紧密关联。乡村治理不仅是农村内部的自我管理和发展问题,更关系到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农村民主政治的稳步发展。20 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进入“乡政村治”时期,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模式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不仅解构了乡村传统治理方式,也对构建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环境、建立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及关系网络、形成多元化的乡村公共产品供给方式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从乡村治理实践的变迁过程来看,我国乡村治理是一个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激发基层自治作用、发挥法治规制作用、弘扬道德引领作用以不断提升治理能力的一个历史渐进过程。以“三治”结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是新时代充分发挥居民公约、法律法规、道德伦理等各类社会规范作用,重构现代乡村秩序、提升治理成效,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新探索。
1.2 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发展始终是关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乡村振兴战略是新的历史时期乡村发展的新思路、新战略和新布局,其涵盖乡村产业经济、人居环境、社会治理、乡风文明、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把“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为乡村振兴的战略内容。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是基础,也是短板。在经济社会快速转型过程中,我国乡村已经开始从封闭走向开放、从静态变为动态,国家与社会的重大关系变迁决定着乡村治理机制、治理特征和治理效果。面对社会力量多样、社会意识和利益群体多元的乡村治理时代背景,以“三治”结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遵循了国家释放空间、市场发育提供导向及社会生长提供土壤的生成逻辑,即通过“三治”结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来充分发挥自治主体、法治主体和德治主体的作用,重塑村民、乡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为乡村振兴提供一套规范性的运作机制和方法论。
1.3 破解乡村治理困境的现实需要
当前,我国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乡村管理理念、管理思路、管理机制和管理方法已经难以适应,传统管理模式面临“治理失灵”“信任式微”“财权弱化”等现实问题[2]。在目前推进“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过程中,一方面,从系统性视角来理解“三治”不够、“三治”结合的思路和举措不多、对“三治”结合推进乡村治理缺乏统筹指导,导致“三治”相关工作分散于多个部门,其中民政部门主抓“自治”、政法部门负责“法治”、教育和宣传部门牵头“德治”,还有一些职能则碎片化地分散在发改委、财政、住建、社保等部门,已出台措施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不够,“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还没有真正在面上推进。另一方面,“自治”“法治”和“德治”在治理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三治”结合的机制、平台和载体缺乏。在“自治”方面,农村“空心化”影响村民自治有效运行、村委会行政化倾向突出导致自治主业弱化、社会组织作用发挥不够等乡村自治虚化弱化现象;在“法治”方面,乡村法治意识欠缺、基层法治工作力量不足、村务运行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在“德治”方面,乡土认同感淡化,传统乡村文化没落,乡风道德教化形式化,乡贤选拔使用管理缺乏规范;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基层治理信息平台建设滞后、乡村治安防控信息化水平不高、大数据智能化在“三治”中应用不够等。为此,以“三治”结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充分发挥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的优势,才能更好破解乡村治理困境。
2 以“三治”结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的逻辑基础
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中央文件的表述中不难看出,对“三治”之间的逻辑顺序做了调整,党的十九大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实践经验成为中央的乡村治理方略。为此,厘清自治、法治和德治的内涵,梳理三者之间的逻辑联系,并建立和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整体变革中三者相互贯穿、相互联系的内容、载体和平台,最终实现将“三治”结合走向“三治”融合,是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前提。
2.1 整体性变革中“党的领导”与“三治”之间的关系
在推进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3]16198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申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要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强调中国共产党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2019年1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行政村党组织全面领导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并且提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因此,改革开放过程中乡村治理与自治发展的实践充分表明,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当代中国乡村治理和自治发展的过程之中,确保乡村治理和自治发展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推进[4]。山东省平原县的实践也充分说明,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关键就是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坚强堡垒作用[5]。
为此,在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中,就“党的领导”与“三治”的关系来讲,要避免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走极端路线,认为党的领导与以自治为本的“三治”之间是两条没有交集的平行线,难以并存;另一种倾向是妥协现状,即在基层党组织出现弱化、虚化、边缘化等问题时,在改善党的领导、发挥统领作用方面无所作为。为避免这些错误倾向,一方面,要健全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引领的村(社区)治理工作机制,健全以村党组织为核心、基层政府为主导、村民委员会为基础、村民为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一核多元”村级治理架构。另一方面,要建立村治精英产生和培育机制。把那些能力突出、党性强、守规矩、想干事、能干事的人选出来,真正为群众服务,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2.2 整体性变革中“自治”与“法治”“德治”之间的关系
村民自治制度是以“政社合一”“单向治理”“一刀切”为特点的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以后农村基层治理的基本制度架构,推动了基层治理从管制到自治的历史性演变[1]。这种方式既有利于国家的整体治理,也有利于调动基层和人民群众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进步,顺应了世界政治的发展潮流,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重要成就[6]。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地位在《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也得以体现。1982年的《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标志着“自治”是我国乡村治理的根本目标,是基层民主生活、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手段和内容。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乡村治理从传统走向现代,社会的开放性和流动性不断扩大,对村民自治的治理主体、治理结构、治理方式、治理规则、治理目标等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使得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不仅需要自治、法治和德治的有机融合和贯通,更要求自治在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的基础上,更多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方式的多样化、治理规则的法治化和治理目标的共享化。
为此,在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中,就“自治”与“法治”“德治”的关系来讲,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市场经济国家进行社会治理的基本准则和手段。在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是自治、德治的保障。德治是一切良治、善治的基石,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德治是自治、法治的基础。以“三治”结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中,推动自治制度的运行契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德治精神,并使自治制度的运行成为村民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培育过程,始终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根本。因此,在实践中,一方面,要坚持“自治”为本,并积极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尊重和维护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把村民自治落实到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与乡村治理的全过程。同时,摈除乡村治理创新是一项刚性行政任务的理念,才能激发各地村民的创新意愿和智慧,更好地推进村民委员会回归自治主业,推进村民自治有效运行,形成自治、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相互补充的乡村治理格局。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自治”与“法治”“德治”之间的边界,避免出现因恣意妄为的自治可能导致的民粹主义和多数人对少数人实施的“暴政”。同时,通过完善“三治”融合系统化、协同化和一体化的体制机制、搭建“三治”融合载体和平台,加强“三治”自身能力建设,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村民福利的持续增进。
2.3 整体性变革中“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
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理念是法治与德治思想的深化和升华[7]。习近平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8]《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所以,国家法律作为一种普适性规范,乡村社会中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成员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同时,法治是程序合法和结果合法的统一体,只有实现了程序合法和结果合法的有机统一,才能称得上真正意义的法治[9]。为此,强化法律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并不意味着“法治”是乡村社会治理的唯一方式,因为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法律规范离不开与其他规范的相互配合、协调与支持。德治是人类社会通过发挥道德约束、规范、引领作用实现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在古代“皇权不下县”的政权体制下乡村社会处于“自治”的状态,主要依靠基于自生性、地缘性、亲缘性的宗族家族和以“忠”“孝”为核心思想的道德教化来管理乡土社会。因此,“法治”要取得最优的治理效果,离不开社会道德规范的积极配合,“德治”作为乡村治理的情感支撑,在增强自治有效性、弥补法治不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0]。
为此,在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中,就“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来讲,“法治”和“德治”都是一种行为规范,两者的不同在于维持规范的力量不同,但两者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事实上,现实中仍存在村规民约违反国家法律和基本政策、作为村民行为规范的道德损坏村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等问题,这些都是在具体乡村社会治理场景下,割裂“法治”和“德治”关系而导致乡村社会秩序混乱的具体体现。为此,一方面,乡村法治要在乡村社会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必须以传统为土壤,更加注重推动乡村治理与自治的法治化进程,着力促进正式的国家法律与非正式的乡村生活惯例与准则的有效对接。脱离乡村社会内在的根基盲目推行法治建设的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乡村法治若脱离了乡村道德教化的支撑,乡村社会治理在一定意义上就失去了内在支撑,“法治”和“德治”很有可能相互掣肘,对乡村社会治理起负面作用。另一方面,当代德治的目标是形成现代社会秩序,因此当代德治所凭依的道德应当是现代性的、与法治精神相契合的新道德。因此,如缺乏社会主义法治所彰显的公平、正义、民主等理念的支撑,乡村社会治理的道德教化作用则难以长久持续下去,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便沦为低层次的法治化。
3 以“三治”结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的路径选择
构建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场域,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方法论。以“三治”结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需要转变传统的治理理念、治理内容和治理方式,从而推进乡村治理的全局性、系统性和技术性的变革。
3.1 治理实践从碎片性向总体性转变
习近平明确指出:“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11]105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借鉴了我国历史上的德治实践、市场经济国家的法治实践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当家作主的群众自治实践的有益经验,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理念[12],为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提供了方向和可能。但从目前来看,乡村治理的根本问题在于缺乏总体性治理的理念和思路,乡村治理到了走向“总体性治理”的时代,需要在制度或机制上作出总体性的建构,而总体性建构意味着制度设计与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全面性和协同性[13]。总体性治理不仅要靠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乡镇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合作,还需要农村、社会及市场的参与。因此,以“三治”结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需将乡村自治、法治和德治作为一个整体而统筹兼顾、通盘设计,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挖掘法律规范、道德约束、舆论引导等社会治理资源的积极作用,推进治理实践从碎片性向总体性转变。
为此,以“三治”结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中,一是要形成“总体性”治理理念。将治理理念从单一面向的突进转向多方位的操作,从工具性的导向转向价值性的回归,从解决问题的导向转向制度性、程序性、规范性的建设。具体来说,一方面,巩固中国共产党在乡村治理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战斗堡垒作用。越是基础薄弱、情况复杂的乡村,越要健全基层党组织,提升组织力,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另一方面,通过充分发挥以程序透明、准则有效而定分止争为特征的“法治”作用和以公序良俗、社会贤达而弘扬正气为特征的“德治”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村民积极参与乡村秩序规则的建设和完善,参与到村庄公共事务治理的具体过程中来,参与到解决人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中来,真正实现以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为特征的“自治”目标,并切实分享乡村治理的成果,共同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运转,从而真正使村民自治成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乡村治理秩序。二是要形成“总体性”治理格局。形成“总体性”治理格局,关键在于创新治理体制,即处理好政府“自上而下”统筹和基层社会“自下而上”探索之间的关系,以发挥好政府服务作用和基层自治作用。为此,以“三治”结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须转变全能型政府为有限政府,厘清政府与社会的边界,建立权力清单,缩小政府直接干预的范围,确保社会自治的边界。同时,加大基层政府与村庄的顶层设计,厘清基层政府与村庄的边界,赋予基层更多的资源,实现村庄治理的去行政化,确保和扩大村民自治的范围[14]。建立和完善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各种经济社会服务组织为补充的农村组织体系,并坚持因地制宜和问题导向原则,更多尊重农村地方性实践,激发群众的创造力,鼓励各地围绕突出主题进行自主创新,给予村社及其村民更多的探索机会,使以往由行政力量推动的“输血型”被动发展模式转变为由社会内源生长机制支撑的“造血型”主动发展模式。三是要形成“总体性”治理路径。“三治”是内容,结合是方法。自治、法治、德治是三种不同的治理方式,三者有其不同的功能和作用,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15]。单独来看,法治太“硬”,德治太“软”,自治太“任性”[16]。“三治”结合并非自治、法治和德治的简单相加和组合,而是需要同时发力,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不同的强度进行组合,发挥“三治”结合的“乘数效应”。各地可结合本地自治条件、德治基础及法治保障情况,因地制宜推进“三治”结合模式探索,可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下设“三治”结合推进乡村治理工作组,建立跨部门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
3.2 治理内容从局部性向全面性转变
全面治理的目标在于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以“三治”结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需进一步坚持总体性治理理念,坚持以促进农村全面发展和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为核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尊重民意,维护民权,依靠民力,从农民身边的困难问题着手,把乡村治理与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需求紧密结合起来。
以“三治”结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中,“三治”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但各有侧重、缺一不可,三者共同作用助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一是全面提升“三治”的治理能力。在提升自治能力方面,需通过进一步明晰权利和责任边界、创新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方式、积极培育村级社会组织等方式,深入推进村民自治,推进村委会回归自治主业,筑牢自治、法治、德治之本。在提升法治能力方面,通过提升村民法治意识、打造乡村治理法治化的专业队伍、为群众提供多种形式的公共法律服务、提高乡村自治的法治化程度和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技术运用水平,大力推进依法治村。在提升德治能力方面,进一步强化乡风道德引领、规范和约束作用,发挥村规民约对乡村文化的保护功能[17],重视乡村精神文明建设,挖掘、转化传统社会中参与性、协商性的组织资源和制度资源。尤其是通过完善新乡贤选拔管理机制,推进新乡贤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提高乡村精英的社会权威,不断维护、激活乡村社会的地方文化制度,将其转化为群众参与村民自治、提高基层社会自主治理能力的载体,使群众路线真正深入群众、扎根基层。二是全面创新“三治”结合的体制机制。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三治”结合,关键在于创新一整套让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的体制机制[18]。“三治”结合治理体系面临的核心难点就是主体之间、规范之间的协调问题[19]。因此,以“三治”结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中,必须建立“三治”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机制、多元规范协调机制和治理协同机制,才能真正实现以村民自治为核心、以发扬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的“三治”结合治理模式。三是全面加强“三治”结合的制度建设。目前,许多地方推进的“三治”结合虽然短期内释放了社会活力,解决了农村社会的诸多矛盾,但制度设计滞后以及选择性、策略性、运动性的治理困境依然存在。因此,需进一步强化“三治”结合的自觉,从制度层面出台管理办法促进“三治”结合,并对成熟的“三治”结合做法固化,把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或政策层面。四是全面完善“三治”结合的平台载体。一方面,通过发挥议事会、监事会、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自治中的法治和德治载体。另一方面,通过村民参与村规民约协商与制定等方式,完善法治中的自治、德治载体。总之,在治理载体上因地制宜、尊重群众、自主探索,寻找彰显自治活力、法治精神和德治正气的有效载体。
3.3 治理手段从传统性向现代性转变
习近平指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20]49其中,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契合当今时代信息化、智能化快速发展的实际,是以“三治”结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的有力抓手。从乡村社会治理创新的角度来看,通过大数据搜集与“三治”有关的各种最新数据,在最短时间内对数据进行整理研判和预测,以此帮助党委、政府从数据和信息中进行决策,以此快速提高政府对老百姓需求以及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回应力。从目前各地基层社会治理信息化建设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乡村信息发展规划严重滞后。尽管各地的乡村治理信息化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宏观的政策指导以及系统、规范的信息化发展规划还十分滞后。全国很多乡镇基本上没有明确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和实施细则。二是信息“孤岛”和信息“割据”现象普遍存在[21]。现有的乡村治理的数据资源的集聚能力和管理能力严重不足,导致信息“孤岛”和信息“割据”现象普遍存在。造成系统的数据整合、关联应用、功能挖掘明显不够。村(社区)数据资源散、小、弱,工作性信息多、专业信息少,简单堆积多、精心加工少,交叉重复多、富有特色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三是大数据、智能化在乡村治理中的运用程度低、效果不佳。大数据体量巨大、类型繁多,处理难度较大,由于现在乡镇政府普遍缺乏人才和技术,导致在挖掘数据之间关联关系、预测乡村事务发展趋势、创新村民自治方式以及针对乡村治理难点开发专项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方面有很大的障碍,大数据嵌入乡村治理的保障体系还远未形成。
为此,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大数据智能化的快速发展,强化大数据智能化在以“三治”结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变革中的应用是推动互联网背景下乡村治理取得新成效的发展趋势。一方面,要加快基层社会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村(社区)延伸,推进相关部门之间信息资源联网共享,对农村政务信息采集管理、网上经办服务、信息共享应用等给予制度安排,提升乡村服务效能。同时加强乡村治安防控信息化建设,解决因乡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滞后等带来的乡村偷盗、赌博、黑恶势力等社会治安问题。另一方面,加强大数据智能化在自治、法治、德治中的应用。建议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参与的模式开发一系列操作简便的APP,通过智能手机快速普及农村全覆盖的信息化体系,同时推行“互联网+村务公开”,开通村务公开APP。通过整合数据挖掘、分析等大数据相关技术,让农民用手机实现农村基层治理的全程参与,同时推进民主监督、基层政务办理的网络展现。对外流人口较多的区域,探索网络投票选举,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民主选举权利。探索建立农村法治数据资源库,加强农村违法案件、乡村普法成效等大数据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