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政治性辩护之规制
2019-01-17冯又鹤肖瑜郑海
冯又鹤 肖瑜 郑海
关键词律师 涉诉言论 比较研究 政治性辩护
近年来,实务界出现了律师进行政治性辩护的现象,就是在审判中,律师通过强调案件的政治属性,聚焦于案件的政治意义进行辩护,将司法审判转向为政治较量的政治性辩护。政治性辩护易对司法造成压力,甚至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目前我国对于律师涉诉言论的规范并不详尽,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律师政治性辩护的规范进行探索。
一、政治性辩护的含义及规制
(一)政治性辩护的含义
政治性辩护是一种刑事辩护,在此类辩护中,律师提出违法犯罪行为中的政治动机,或是强调在案件中的政治因素,试图将被告的犯罪行为的责任推卸给政治因素,以寻求无罪开释。但政治性辩护与通常的法律辩护不同,“法律辩护通过证明被告的行为不满足犯罪要件从而获得无罪释放。而在政治性辩护中,被告承认犯罪行为存在,但他们会试图说明,该行为的作出是由于政治因素所导致。有些被告会同时提出法律辩护与政治性辩护。”
采取政治辩护的律师“罔顾委托人的意愿和感受,将法庭变成宣讲政治理想的讲台,将辩护变成逼迫法官接受本方观点的机会,甚至认为自己掌握了真理,把自己装扮成‘终局裁判者甚至‘救世主。其结果,除了在极个别案件中成功地操纵了公共舆论,并逼迫法院就范以外,在多数情况下,这种辩护根本无法达到说服法官的效果,其委托人的利益最终受到了损害。”
由于政治性辩护的案件本身影响大且敏感、社会关注广泛,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维护国家法制法纪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的政治性辩护的规制
我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等规范对规制律师当庭发表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进行了事后处罚规定。但是庭审具有非常强的即时性,仅对政治辩护行为进行事后处罚,难以消除庭上的负面影响。从庭审的效果上看,若没有说理性强的理由进行制止,可能导致律师的反弹,甚至将法官维持庭审秩序歪曲为对辩护权的侵害。另外,在制止政治辩护后,还应当考虑到在庭审时如何消除政治性辩护的不利影响从而将庭审纠正、恢复。这需要对律师意见有一套明确的审查标准,能从释法说理的角度起到消除政治性辩护的负面影响的作用。
二、美国对政治性辩护司法审查之要义
参考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对政治性辩护有明确审查标准的是美国的必要辩护制度。美国的普通法规定对审判中以政治因素作为提出的必要辩护进行司法审查。所谓必要性辩护是指,辩护方以行为人在非由自身行为引起的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害,在别无其他选择的情况下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作为事由进行辩护。被告往往会进行必要辩护以证明他们的行为虽然是违法的但是出于政治因素的逼迫,对这类政治必要辩护的司法审查在公民不服从(Civildisobedience)案件中显得尤为盛行。在越南战争时期的United States v.Malinowski一案開始利用政治必要辩护。反核示威者也在United States V.Montgomery一案后开始利用政治性辩护。
法院认为政治必要辩护需要满足必要辩护的一般要件:一是紧急性要件。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是在非由自身行为引起的紧急情况下作出的;二是必要性要件。行为人面临的紧急危险情形下,并不存在除侵害行为之外的选择;三是因果性要件。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所避免的危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United States v.Dorrell一案中,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就秉持了这样的审查标准。在该案中,被告沃尔特沃德戴瑞尔上诉。他对原审法院拒绝他的必要辩护行为提出上诉。1983年10月21日Andenberg空军基地的警卫抓获被告。当时戴瑞尔携带大量工具包括巨锤、两把螺丝刀、一把断线钳、新月钳、一罐喷漆。他己在导弹装配大楼和集装箱上涂上政治标语,并承认他侵入基地意图破坏MX导弹、在导弹装配大楼涂鸦。此前戴瑞尔已经准备了书写的陈述和口头自白。在他制作的一盘录像带中,表明了他将侵入军事基地并且破坏MX导弹的意图、希望将废弃导弹回收,转而用于制作和平目的仪器,以及对核战争和饥荒的关心。
上诉法院认为,戴瑞尔的行为并不满足“必要性要件”和“因果性要件”。法院认为“戴瑞尔并不能证明他缺乏另一种选择足以转变美国核政策或者改变发生核战争的风险”“在那些希望通过非法手段抗议的人通常不愿将耐心花在更费事收效甚微的其他可选的方式上,他们的不耐心并不构成必要辩护的“必要”要件。戴瑞尔并没有证明“必要性”要件。必要性并不产生于其他可选择的数种抗议方式,而是建立在现实紧急的事态之上。”另外,“戴瑞尔没有证明他潜入vandenberg基地在国有财产上涂鸦能够导致MX导弹项目的终止、核战和饥饿的危险。”
在UnitedStatesv.Simpson一案中,法院对“因果性要件”审查采用了同样的标准。该案中,被告闯入选举服务局的档案室,对选举服务局的草案记录纵火,因此被告被起诉破坏公共财产,被告在审判中主张他的行为是为制止越南战争的死亡和破坏而做出的努力。地区法院拒绝了被告提供的证据,拒绝阅读必要辩护的被告意见。法庭申明,“被告的行为是不理性的,无论当地文件是否被焚毁,越南战争的危害仍然会继续。所以,被告认为其纵火行为会制止越南战争破坏和死亡的假设是不理性的。”
在法院对政治必要辩护的审查过程中,法院表现了司法自制的立场,尊重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价值选择,回避对政治问题作出判断。
在United States V.Seward。案中,法庭对被告的抗辩举证作了如下限制:1.有关利用核武器与核能的合理性的举证不予采纳。2.被告的动机是否善意的抗辩不予采纳。3.任何对政治问题或政策的支持与反对不予采纳。4.任何有关立法行为、行政手段的有效或无效的抗辩不予采纳。5.提出违反法律做出非法行为的原因是相信其个人有权决定政府政策的抗辩不予采纳。6.任何以宗教信仰作为抗辩事由的不予采纳。7.除非被告的抗辩符合上述限制的情况,否则被告的抗辩不会被采纳。被告的抗辩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由法官决定而非陪审团决定。除此之外,被告提出的抗辩应当证明:1.被告的行为与避免的危险之间存在直接关系。这包括证明一个理性人会认为堵塞洛奇工厂的出口一天能够终止美国政府在核能核武上的政策。2.被告试图避免的行为是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相信美国政府的行为违反道德和信仰准则是仅仅不够的。3.被告实施犯罪所意图阻止的行为是当场发生的并且产生即刻的危险。这种危险足以使一个理性人采用被告的方式去阻止。
在United States V.Dorrell案中,法院也表现了司法自制的立场。“戴瑞尔提供的证据证明他参与的众多抗议并不能有效阻止MX导弹的发展。戴瑞尔的狂热信念被大多数人的合理意愿所拒绝。更多程度上,他忽略了政治程序的意义。接受了戴瑞尔的辩护就相当于认同了一种情况,因为不认同政治程序产生的后果而犯罪的行为人可以提出必要辩护。必要辩护的政治基础是某一利益高于其他的利益,这并不能表明法律能开释不同意政府立法机关而作出的犯罪活动。法院如果扩大对必要辩护的解释而使其合法,而不是在抗辩事由上作出选择,就会剥夺法律规定的抗辩抗诉权、违背权力分立的原则。”
三、对律师庭审意见审查标准的构建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律师的辩护权的保障日臻完善,然而,仍有个别律师在庭审中,借庭审的契机发表政治性言论、煽动舆论,既与法院和法官公开对抗,又不利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因此,借鉴美国的经验,对律师庭审意见尤其是政治性辩护设置审查标准很有必要。
第一,庭审意见审查标准防止律师将法律问题政治化,保证法庭的严肃性,维护法庭的法律属性,保障审判的正常进行。第二,庭审意见审查标准通过司法审查对律师的政治性辩护进行审查,能避免法官对律师采用粗暴的法庭惩戒,避免了法庭和律师的直接冲突。第三,庭审意见审查标准能有效地维护被告的辩护权。通过庭审意见审查标准排除律师辩护中夹杂的个人政治见解,有利于被告人被辩护权的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