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内生性风险与法律监管逻辑
2019-01-17姜雪琦
姜雪琦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内生性风险 法律监管逻辑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是从1999年交易性支付模式开始的,这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兴起的标志,2013年,阿里巴巴发起了余额宝,这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增长的标志。互联网金融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金融业,大量客户将资金投向互联网金融,发生多起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创新,2014年我国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互联网金融的范畴,本文将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内生性风险和法律监管逻辑的探讨,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一、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概念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将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相结合,互联网金融注重金融参与者的“开放、平等、协作、分享”,通过互联网和移动工具,使传统金融业务具有新的特征。理论上涉及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属于互联网金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互联网金融并非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简单结合,其以安全移动网络为基础,被用户接受的适应新需求的新模式和新业务。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是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产生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构建了多层次金融体系,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是金融改革的必然。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首先,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多元化的竞争模式,互联网金融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助力了经济的发展,全方位的在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如今已不局限于单一的模式,近年来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其次,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张,普及程度不断扩大,促使其交易规模逐年攀升,据资料显示,2015年,我国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达13亿元,2016年金融交易规模达720.70亿元;2017年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达70万亿元。再次,互联网金融正在从快速发展阶段转入规范发展阶段,随着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整体下降,互联网金融风险得到初步遏制,法律监管明确,行业发展得以优化。
(三)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互联网金融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特征,传统金融行业还处于逐级审批的审批流程中,为确保金融安全,金融机构需对企业进行考察或询问,获取相关数据后才能形成可行性报告。随着“大数据”时代到来,传统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获取信息,快速整合数据,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升运转效率。互联网金融服务覆盖面广,根据“巴莱多定律”,当前金融企业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和个人,成交快、准入低的金融产品成为小微企业及个人的首选。
二、互联网金融的内生性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内生性风险的原因
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和广泛性是互聯网金融产生内生性风险的直接原因,用户在选择互联网金融时,往往依据该平台的用户量和用户反馈进行衡量,这导致其潜在诸多风险。首先,网络快速传播可能给金融平台带来“塌方式”的影响,平台建立需较长时间,但毁坏却在瞬间,一旦遭遇恶意攻击,恶意攻击的信息会以几何倍数的速度快速扩散,严重的会直接导致该金融平台崩塌;其次,大量虚构数据的影响,一些互联网平台为吸引用户,甚至采用虚构数据的形式扩大其影响力,这使得用户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数据资料;再次,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大量水军,以刷好评为典型,这种方式会导致新用户无法科学判断;最后,甄别困难,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和监管滞后,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乱象丛生,存在假平台,随时可能发生“跑路”的风险,这直接破坏资本市场的规律,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内生性风险
第一,传统金融产业存在的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仍然存在,这主要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范畴,其也必须适应金融市场的规律,传统金融业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无法避免。比如征信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功能,对不同客户给予不同额度的资金,这为不法分子利用金融平台套取贷款提供了便利。
第二,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平台,存在技术和其他方面的风险,风险控制难度大。当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与民众的互联网素质问存在矛盾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互联技术发展迅速,这一定程度上导致可不对称问题的出现,用户甄别平台真伪时存在较大风险;另外,互联网金融本身存在技术漏洞和问题,这导致互联网金融潜在操作风险。同时第三方支付使资金流转更为方便,互联网金融存在资金流动的风险,传统金融行业已经建立了各种风险控制制度和机制,因此在发生风险时,这些制度可降低资金流动性风险,但“互联网+”出现后,资金流速增快,资金监管潜在风险,监管不到位很可能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第三,互联网金融存在违规经营的风险,如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了一些未经批准的业务,或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未按规定去做,这些做法超越了法律许可的范围,构成了规经营的风险。
第四,互联网金融存在资金投向不当,监管机构专项整治中发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向不合理,资金流向了不该流向的地方,还存在有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错配资金期限的情况,很容易造成资金链的断裂。
第五,互联网金融存在多头借贷的风险,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征信未实现全覆盖,借贷机构和借款人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一些互联网金融的借贷机构多头借贷或过度借贷,甚至存在欺诈借贷,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
第六,互联网金融存在新技术创新不当的风险,我们鼓励技术创新,但互联网金融涉及千家万户,未有经过严密的测试和风险的评估的技术创新,极易产生创新过度或者创新不当,造成客户资金损失,伤害客户的权益。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第一,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职责的归属不清,监管的主体不明确,监管属性及职能复杂,由于金融业务的多样化也决定了其监管主体的多样化。尽管2015年十部委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尽管意见中提出一些指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但是对监管职责归属仍模糊,监管制度仍未明确,无法产生有效的监管,致使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脱离监管。
第二,缺乏监管准入市场标准,市场准入没有标准,互联网金融机构是否合法合规很难确定,真实性无法判断,资本是否充足缺乏了解。
第三,科技风险监管手段落后,互联网金融服务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呈现出极大的开放性和共享性,这也潜在极大安全风险隐患,网络环境的不稳定性,加剧了投资者的风险。
第四,监管法律滞后,尽管中国人民银行针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出台一些监管规章制度,但条款执行困难,另外,监管法律更新速度跟不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法律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管,这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被扩大。
三、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
第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见年来,国家推出《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互联网管理管理制度,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一定程度上得到规避,但效果并不理想,为强化法律监管的效果,应从立法视角加强法律监管,加大立法建设,通过建立植入系统来实现全程监管,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形式来保护互联网金融用户的合法权益。于此同时应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电子合同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针对具体行为来制定保护机制,并做出必要的司法解释,强化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完善互聯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解决监管立法存在的问题,实现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具体应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首先,对重点领域立法,如“网络安全”“非法集资”“债权转让”等方面,同时多部委联合发布相关的法律规范。其次,创新立法机制,完善监管的法律法规,对既有法律进行补充,系统规范的制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律。
第三,创新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体制,监管不到位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基于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首先,需要从法律角度明确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负责人和职责范围,明确监管职责,避免发生推卸责任的情况出现。其次,明确法律监管的原则,坚持平衡与规范并进,规定与创新并举,实现互联网金融与法律监管同步,不仅要指引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也要具体问题进行规定,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执法队伍,设立交流平台,实现全方位的法律监管和控制。
第四,强化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离不开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自律,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行业自律:首先,整合互联网金融的线上企业和线下企业的信息,重视数据真实性和安全性,建立数据库,重点保护信息安全与资金安全。其次,创造有特点的产品,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应具有自己的特点,打造自己的品牌。再次,创新经营模式,建立统一的经营模式,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数据资源的利用率。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互联网金融行业产生并获得爆发式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虽然促进了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但是互联网金融也暗藏着各种内生性的风险,为有效的避免风险,降低损失,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等手段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从而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