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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之政府建设

2019-01-17闫淑娣

西部论丛 2019年2期
关键词:契约社会法治

摘 要:一切思想的光彩都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相反历久弥新,不断焕发新的生命力。无疑,《社会契约论》就是这样一部伟大的著作。曾经,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而今,依旧是全部人类思想的财富。面对风起云涌变化莫测的国内外政治局势,每个国家都在转型中寻求稳健的变革与长足的发展。本文在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说的理论基础上,以政府为核心,重新审视它的当代价值与意义,探索构建法治政府的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社会 契约 法治 政府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卢梭最主要的政治性论著。本书分为四卷:第一卷在确立的基本原理之上,研究了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则阐述了 主权论的观点,即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讲述了政府及其运作形式;第四卷论述了几种社会组织。指出人是生来自由和平等的,国家是自由协议的产物;一切主权和立法权都属于人民的集合體,政府只是这个集合体事务的执行者,并不拥有主权;一旦政府滥权,人民就有资格推翻他。由此,描绘一幅了理想之国的样子,民主与自由深深杂根于人们的思想之中,不仅掀起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浪潮,也唤醒了社会公民主权的意识。

一、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

(一)社会契约

人类发展经历了从天然的自由到契约的自由。在最处初的社会形态中,并没有契约的存在。而当每个联合者都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整个共同体,契约便应运而生了。如果把社会契约中的非本质因素剔除,我们就可以将社会契约归结为如下公式:“在公共意志的最高指导下,我们每个人都将自身以及自己的一切权利转交出来,作为一个整体,我们每个人都成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怎样才能找到这样一种形式的联合:它在能够用全体成员所结成的集体力量保护其联合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同时,又可使每个成员在联合过程中不用听从于其他的人,而是仅仅服从于自己的意愿,并且可以像以前一样拥有自己的自由”。这个问题及解决,首先,只有每个人都将自己完全奉献出来,对于每个人的条件才能平等,其他人的负担就是自己的负担,为他人增加负担,对任何人都无利。其次,只要这种权力的转交是完全的、无条件的,整个集体将处于最佳状态,任何个体的成员将不再拥有私人的权利。最后,每个个体都毫无保留地将自己奉献给联合体,就相当于没把自己交给任何人,每个成员都不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权利。

(二)人民主权

最初的社会形态里,人类天性的自然发展使人类共有自由和独立。之后,所有人联合成了一个实体叫做城市,而现在,则被称之为共和国或政体。这个集合体的成员叫做“人民”。所以,人民这个说法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约定,他的出现也意味着公共意志的存在。卢梭指出,“既然任何人都不拥有凌驾于他人的天然权利,而强力也不会产生任何权利,那么人类的合法权威就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了”,表明公意的约定产生了契约,而契约又是主权的基础。至于公意,那是不可摧毁的,永远不变的,纯净不被腐蚀的。

主权,建立在契约之上,是公民意志的行使。它有以下几个特点: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它永远不能被转让,且主权只是一个集体的存在形式,除了它自己,没有人可以代表它;主权是不可分割的,无论我们如何对主权进行划分,我们都是错误的,因为那些被认为是主权组成部分的权利,最终会被证明只是从属于主权,而且他们要以最高意志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这些权利只是最高意志的实施而已;主权权利是有限度,“主权权力尽管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它却不能超越、也不会超越普遍约定的范畴,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充分支配这些约定所规定给他的财产和自由”。

二、社会契约下的理想政府

(一)政府的建立

国家中只有一个契约,即结成共同体的契约,它排斥了所有其他的契约,所以政府的建立不是一项契约。政府的建立,是一种复杂的行为,或者说它由其他两种行为构成,即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执行。在第一种行为中,主权者决议应该按一定的规则或形成来建立政府;很显然,这种行为就是法律。在第二种行为中,人民任命官员在建立起来的政府中任职。这种任命是特殊行为,所以它不是第二种法律,只是第一种行为的结果和政府的行为。

“政府就是为了臣民和主权体相互沟通而建立在两者之间的中介体,负责实施法律,维护政治和社会自由”。在书中,卢梭把政府看成是国家中的一个新实体,它有别于人民和主权体,是位于二者之间的中介体。他指出国家与政府这两个实体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家可以独立存在,而政府只能通过主权而存在,认为政府一直而且是必须由公共意愿或者法律主导,它不过是集合起公共力量。

(二)政府的形式

按组成政府的成员人数来划分政府的形式,大致有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混合制四种。民主政府适合小国,贵族制政府适合中等国家,而君主制则适合大的国家。如果说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其实,任何一种形式都可能在某种情况下是最好的,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却可能最坏。其中,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真正的民主制从未存在过,也永远不会存在。因为一个民主制政府需要许多难以凑齐的先决条件。而贵族制的三种形式,即自然的、选举的和世袭的。第一种只适用于原始部族,第三种是所有政府形式中最糟糕的,而第二种是最好的,它体现了正真意义上的贵族制。对于君主制而言,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无赖、骗子和阴谋家往往凭着小聪明爬到高位,一旦置于高位就会暴露出自己的无能和失职。而混合制,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调节最强的力量和最弱的力量,具有适中的力量。

(三)政府的组织

投票,是公民自由表达自我意志的行为,人们通过投票表达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看法,按照一定比例的原则计算,公共意志就得以产生。选举,是一种相当复杂的行为,它给予每个公民为自己的国家服务的合理希望,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即投票推选或抽签。人民大会,根据聚会的召开所依据的三种形式分为库利亚大会、百人团大会和部族大会。严格来说,部族集会才是罗马人民真正的议会,它只能由保民官来召集,并且在这种集会上选出了保民官,并通过了全民制定的法律。保民官,“一个独立于其他部门的特殊机构,它能使国家的各组成部分处于一种良好的平衡中,在统治者和人民之间,或者在君主和主权体之间,成为一种中介或纽带。它是法律和立法权的维护者”。独裁制,是为了弥补法律能动性缺陷造成的危险,根据危险的性质分为两种授权:危险较小,集中在政府成员手中;危险太大,法律成为有效行动的障碍,授权于一位至高无上的首领,特点是任期足够的短且不能延长。

三、对社会转型中的法治政府建设的启示

当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期,也是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发期。由此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运而生。在这宏观背景下,党的十八大实施出台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艰巨。追溯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不难发现与当下的实践有很多异曲同工之妙,也为今后的政府建设提供了启示与借鉴。

(一)联合和组合可以创造新的力量

“人类是不能创造新的力量的,只要能组合和利用现有的力量,那么人类为了保存自己别无他法,只能把他们分散在个体的力量联合成一种强大到足以抵抗任何阻力的力量,并且利用一个唯一的动机调动它,从而使它能够协调一致地行动”。也就是說,可以通过集体联合和组织创造构建政府和行使公意,实现自由与平等,同时我也相信这样的道理同样也适用于在政府的构建中。对于什么是绝对意义上最好的政府,卢梭认为它无法确定,每个民族的绝对处境和相对处境有多少种可能的组合,就有多少种正确答案。“但是如果想要成功,就不要去尝试那些不可能的事,也不要愚昧地自夸人类所创造的哪样东西是牢不可破的”,因此,要敢于推陈出新培养创新思维,对于政府探索更是如此。

(二)组织体制比无限资源更为可靠

认为一个强健的组织体制才应该是国家施政的第一目标,因为这种仁政所产生的力量,比起大片领土所产生的无限资源更为可靠,鲜明的强调了体制的重要性,实践中政治体制改革也是社会主义历史进程的必然要求。卢梭曾把政治体比作人的身体,认为政治体如同人的身体,立法权力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力是指挥各部门运行的大脑,从出生那刻起就注定要死亡,而且它自身就存在着使自己死亡的原因,但又表明,“人类无法延长自己的寿命,但他们可以赋予国家一个好的体制,从而使国家尽可能久地存在下去。尽管结构最佳的国家最后也要消亡,但如果没有意外事件使它早亡的话,他的存在必然要长于其他国家”。毋庸置疑,这个比喻极为的贴切。人体的结构是大自然的产物,而国家结构是人为的作品,虽然人们抵挡不住岁月的风霜,但国家可以在改革中屹立不倒。

(三)法律对于政府的存在至关重要

“在一个体制良好的国家里,法律不但不会变弱,反而会不断增加新的力量”。事实也是如此,法律越是完善的国家,发展的也就越好,法治化成为近代文明的标志之一。在法律的问题上,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不同,卢梭只提出执法权力与立法权力相分离,认为二者的结合使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就如同君主与主权体成为了同一个人,建构起来的是一个没有政府的政府。在法律的分类上,将法律分为政治法、民法、刑法、道德习俗尤其是自由四种。这样的分类习惯目前的法律中也有保留,虽然道德不作为法律,但在社会治理中每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卢梭认为,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体制,它每天都在积聚力量,当其他法律过失或消亡的时候,它激励或取代它们;“它可以使一个民族保持创造精神,是习惯的力量逐渐代替权威的力量。它不为我们的政治理论家所熟知,但其他一切法律的成败与否都取决于它。伟大的立法者们都懂得秘密关注它,尽管他们表面上只是在制定具体的规章条文,但他们明白这些个别的章节只是制度穹顶的拱架,而缓慢发展的道德与风尚才使形成制度的不可动摇的基石”。

(四)集会有利于维护政府的权威性

如果说政府是有生命的,那么维护政府的权威就是最值得思考的问题。卢梭分析了政府的退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府自身的收缩,另一种是国家的解体。并且国家的解体又是通过两种形式发生,一是统治者不再依法治国,二是篡夺了主权体的权力。那么有效防止了这种退化就会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针对这个问题卢梭也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召开周期性的集会的方式是阻止或推迟这种不法行为最好的方式。进一步指出,“在这些以维护社会契约为唯一目的集会上,都应该由两个议题的表决开始,这两个议题永远不能被废除,而且每个议题都要独立地表决。第一个是:主权者是否希望保留现有的政府形式?第二个是:人民是否愿意仍然让现任的行政官员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现实生活中,政务公开与公众参与也政府决策的重要举措,相信这种周期性集会模式的利于民意的表达和民智的汇集和民利的实现。

(五)创新组织的形式利于政府运行

法治政府的建设除了发挥法律的制度作用,也要创新政府机构的运行的组织形式。社会契约论中提到过许多组织形式,例如:投票、选举、人民大会、保民官制度、独裁者、监察官制,在现行的政府机构中,不少部门也有着类似的职能。对于保民官制我持有特别的兴趣,它是一个怎样独立于其他部门的特殊机构,能够使国家的各组成部分处于一种良好的平衡中,在统治者和人民之间,或者在君主和主权体之间,成为一种中介或纽带的?而监察官,这种法律的执行者,人民舆论的发言人,扮演的角色行使的职权与当今的公检法国家机构又做怎样的区分?似乎这种制度维持道德的方式不仅在于通过以贤明的裁决保持舆论的正确性,还甚至可以在舆论还不确定的时候把它确定下以及组织人们观念的腐蚀。这是否又给重新审视公检法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提供了一个机会?在物质条件不断发展的现今,公民对于人生而自由的意识也更加强烈,政府也应该把公意的表达与实现作为重点的工作,要“使公意得到清楚的表达,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要让国家中存在小集团,才能使每个公民得以独立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是绝对必

要的”。

参考文献:

[1] 穆勒.公共选择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2] 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3]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

[4]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年.

[5] 石佑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法治化研究[J].法学评论,2014(11).

[6] 胡伟.构建面向现代化的政府权力-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理论研究[J].政治学研究,1999年.

[7] 朱明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发展研究[D].吉林:东北师范大学,2015.

[8] 程李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视域下政府职能转变[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14.

作者简介:闫淑娣(1993.5-),女,陕西西安,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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