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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浅析

2019-01-17王鑫

西部论丛 2019年2期
关键词:认定

王鑫

摘 要:笔者通过从法律规定和实务中遇到的问题等方面,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 认定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的股东为了规避监管或者逃避法律的处罚,在公司成立之初或公司出现严重资金问题的时候,将股权转由第三人代为持有,其则成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特别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注册资本较少,股权结构单一,更容易被以这种形式进行控制。一旦公司出现亏损或债务无法偿还,实际控制人便可全身而退,最终不承担法律责任。对社会秩序、企业信用体系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下面,笔者从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两方面浅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

一、实际控制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的法律法规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如下:

(一)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1)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刨析

从目前《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看,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仅在《公司法》和关于上市公司的少量规定中存在。但笔者并没有找到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明确规定。正因为法律的滞后性的特点,在实务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

例如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初,实际控制人就安排第三人代持成为名义股东,其则通过代持协议成为隐名股东,通过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或者以协议的形式在幕后实际控制公司,在公司出现债务需要清偿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因实际控制人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所以无法要求其直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往往注册资本较少,一旦出现债务,注册资本的数额很难偿还债务。因此,有可能造成一些人通过上述方式恶意拖欠债务,甚至进行洗钱,对社会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三、目前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目前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逃避债务的救济规定仅有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認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如果实际控制人既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又不是法定代表人,那么债权人无法直接要求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又因为名义股东实际并不参与公司的任何决策和事务,所以很难证明其和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债权人只能寄希望于在诉讼中名义股东向法院提供代持协议等证据,来披露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从而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但现实中,有些情况下,名义股东或者无法找到,或者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披露实际股东。

四、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的建议

(一)加快立法,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规定,特别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此方面的规定。一是建议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虽不是股东,但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人也列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毕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小,多为家庭式企业,如果执行董事或者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加强风险防范,提高交易安全意识。建议在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签约时,应注意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不良信用及涉诉情况,特别是要弄清公司股东情况和财产情况,必要时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2018年6月6日修订)

[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证监会(2018年6月6日修 订)

[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会(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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