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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雷潮”危机下P2P监管政策与行业生态环境治理研究

2019-01-17薛佳集

西部论丛 2019年2期

摘 要:国内P2P行业近期爆雷频发,行业生态环境一度急剧恶化。本文运用“PSR模型”分析了市场乱象的成因,梳理分析了政府对P2P网贷市场和平台由粗放式发展到精细化管控,监管政策由缺失到逐步形成体系的过程,得出结论:“爆雷潮”的出现既暴露了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弊病和不健康的行业生态现状,但监管政策发挥效力“精准打击”,有利于重建更为健康的行业生态环境。经历了阵痛煎熬和行业生态重建、改善过程,P2P行业一定能够迎来健康稳定的发展期。

关键词:P2P 监管政策 行业生态 PSR

一、国内P2P网贷平台的“野蛮生长”和2018“爆雷潮”

P2P(peer-to-peer或point-to-point)网络借贷投资模式最早发端于英国,最近十多年来,在我国,P2P网贷行业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成长初期几乎都在“监管真空”的环境下“野蛮生长”。据统计,国内 P2P平台2012——2017年短短五年间的成交量从212亿元急速蹿升到了28048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从58亿上升到1.2万亿,分别惊人地增长了132倍和206倍。“这意味着,很多平台在经营中基本放弃了风险控制,直接以做大规模为目标”;“为了快速增长,网贷平台出现了资金池等各种违规手段”。

在“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三缺”背景下,平台经营者“非法吸储”、“庞氏骗局”、“卷款跑路”现象层出不穷,甚至仅“问题平台”的数量已超过欧美发达国家有史以来所有成立的P2P平台数的总和。自2007年国内第一家网贷平台上线至今,共上线过的P2P平台数近5000家,而目前仍正常运营的大约只有1600家左右,淘汰率超过了五分之三。

尤其是2018年6月以来,以上海、杭州等互联网金融发展领先的城市为“风暴中心”,中国P2P网贷行业掀起了一股史无前例的“爆雷潮”。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上半年以来,停业和“问题平台”数达到了856家,仅从6月初至7月中下旬,短短一个多月内就有231家P2P平台出现了逾期兑付、卷款“跑路”等异常情况,平均每天就有5家以上的平台“爆雷”。更有中金公司的调研报告和某财经专家研作出最悲观估计,“P2P网贷平台关停数量还会不断增加,预计关停的数量将近占到现有平台的95%”!无数投资者毕生积蓄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原本富足的小康、中产家庭一夜返贫、沦为“金融难民”的案例不计其数,整个P2P行业都陷入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境地,这一现象及造成的社会问题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与威胁,也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二、基于“PSR模型”视角的分析

(一)“PSR模型”简介

PSR(Pressure-State-Response),即壓力—状态—响应,是环境质量评价学科下生态系统健康评价子学科中的一种模型,“最初是由加拿大统计学家David J.Rapport和Tony Friend于1979年提出,后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共同发展起来的用于研究环境问题的框架体系”。在这一模型中,“P”代表土地系统受到的外部压力;“S”代表自然资源的变化状况;“R”代表人类为改善不良影响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学术界用这一模型用来评价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但对于人文社会学科某些领域的研究也同样适用。

(二)以“PSR模型”为视角分析中国P2P网贷行业乱象成因

1、 Pressure 压力

(1)长期通胀、投资渠道狭窄、股市低迷、楼市调控等多重压力

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国民收入的不断增长,百姓追求财富的欲望、动力被完全激发与释放,国内居民由财富积累转向财富管理的时代逐渐来临,长期高通胀的压力也使个人投资者对财产保值增值的需求日益强烈,但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目前国内个人资产投资渠道十分有限:A股市场自2015年股灾后就失去“赚钱效应”,沦为“财富收割机”;存在巨大泡沫风险隐患的楼市在最高层发布“房住不炒”的顶层设计后进入“冰冻期”。于是,搭载着“互联网+”的“时代顺风快车”的P2P理财方式横空出世,生逢其时地满足了大众对抵御通胀压力、追求财富保值增值的渴望。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中国理财市场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同比增长速度超过20%”;其中发展最快的就是互联网理财,“2017年上半年,互联网理财用户规模达到1.3亿,半年增长率为27.5%”;“预计到2020年市场规模将达到16.7万亿元”。

(2)个人及民营小微企业贷款融资难的压力

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针对个人、家庭、民营小微企业的贷款有着严格的流程和规范要求,额度低,审批慢、资料多、金额小,且附加很多条件,遇上银根收紧的“钱荒”时期更是难上加难! 相比较而言,P2P的投融资门槛都很低,具有程序简便、放贷周期短等优势。

(3)高坏账率带来高风险压力迫使P2P平台维持高利率高客户量

正因为P2P门槛低,其还贷逾期率和坏账率的风险压力也大大高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因此,P2P平台除日常运营成本和盈利外,还必须有足够的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坏账时的垫付压力,要生存发展就不得不维持借贷双方的高利率,并要想方设法招揽吸收更多的客户量,由此带来的高风险压力不言而喻。

2 、State 状态

(1)P2P互联网借贷产品缺乏监管的现状

纵观整个金融市场,证券业处于金字塔的顶端,P2P互联网融资则处于底端。它们分别是“精英金融”和“普惠金融”的代表。对于证券市场这类“场内交易”,不仅有证监会等专职监管机构,监管力度日趋加强,且监管政策与手段也日益成熟,故而证券市场只存在价格涨跌的风险,但几乎不会发生上市公司融资后“卷款跑路”的风险。P2P投资作为“场外交易”,又是一种新生事物,政府的监管手段及政策制度都相对滞后,前期的监管力度比较薄弱,甚至存在许多“监管盲区”,因而存在较高的风险。

(2)P2P平台为吸引、争夺客户而导致恶性竞争

对于投资客户:最常用的一个手段就是用高额的利率吸引投资者购买。P2P金融是一种同质化竞争非常严重的产品,利率高低成为投资者区分和选择各家产品一个很重要的指标。

对于借款客户:国内P2P公司通常较少对本平台目标借款客户进行细分。没有特定的客户群意味着P2P平台面向的是所有资金需求者,五花八门的借款人特征对P2P平台风控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

(3)P2P理财产品个人投资者风险评估能力偏低

大多数P2P理财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均未受过系统的金融知识教育,风险评估分析和识别能力较弱,甚至许多人投资决策的依据仅是来源于销售人员的推荐,很容易受到鼓动而作出非理性的投资决策。

3、Response 响应

(1)央行的宏观指导与监督检查

央行对P2P网贷平台有检查监督的权力和职能。2015年7月,央行等多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成为了P2P行业监管的“基本法”。其中对于网络借贷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明确了监管的法律依据。

(2)银监会的监管责任

银监会对于金融机构有监管的权力与职责。2015年底,依据《指导意见》银监会同多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6年8月起正式颁布实施,结束了对P2P平台缺失监管依据的尴尬局面。

(3)政府部门的日常监管职能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各地方政府成立了金融办,负责對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等新型金融主体的监管。《暂行办法》的出台,也要求P2P平台在地方金融办备案,已基本等同于将日常监管责任落实在地方金融办。

(4)法律法规的监管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P2P网络借贷的规定尚未完善,P2P网贷平台的实质是民间直接融资的信息交换平台或渠道,借款人通过平台向投资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行为主要适用于《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运用“PSR模型”分析我国P2P网贷行业迅猛发展所处的生态环境、近年来“野蛮生长”的制度环境、整个行业的生存发展路径以及行业乱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问题等,可通过以下简图加以概述:

三、完善监管政策并强化执行力度是促使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如图2所示,压力系统(P)的“强力”传导,引发状态系统(S)的一连串反应,然而响应系统(R)却相对乏力与滞后,从而导致严重的不平衡、不对称,这是当前P2P行业面临危机的重要原因。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和途径就是打破P2P行业原有的不利于健康发展的生态环境系统,大力强化“响应系统”,加速完善政策与法律法规的监管,重新构建P2P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所幸的是,从最高决策层到各级政府都在朝这一方向努力。

1、最高决策层掌舵定调,提出“六稳”方针,完善政策顶层设计

2018年7月3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提出了“六稳”方针,国家政策制定的大方向由过去大力倡导发展“互联网金融”、鼓励“金融创新”转向“防范风险先于金融创新”的主基调,监管政策密集出台、执行力度和监管手段日趋强化也将成为大势所趋与必然的“新常态”。

2、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进一步加大政策监管力度和效能

2018年7月2日,新一届的“金稳会”成立并召开会议,规格直达副国级,凌驾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机构“一行三会”之上。由此可见,近年来在国家机构改革的过程中,负责金融监管协调、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相关机构设置的行政级别被不断抬升,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上述问题给予了越来越高度的重视与关注,这也反映了监管协调工作的牵涉面、复杂性与难度在不断提高,金融安全上升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形成更强大的力度和效能进行统筹与监管。

3、强化央行的宏观政策引导作用

在P2P 平台大面积集中“爆雷”的背景下,2018年7月,央行会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部署动员会”,会议传递出了强烈的信号:“互联网金融风险是金融风险的重要方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总体安排,再用1到2年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化解存量风险,消除风险隐患,同时初步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制度体系。”

央行作为稳定国家金融市场的“定海神针”,对宏观政策的制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在当前的形势下,央行肩负着监管政策制定者和监督指导执行者的双重使命,可以看出,央行一方面加大统筹部署,明确政策界限,完善整治方式,强化整治力度,通过开展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等严厉手段,稳妥有序地推进存量违法违规机构及其业务活动退出市场;另一方面加强监测预警,遏制增量风险,同步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让互联网技术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普惠性等方面真正发挥积极作用。

4、强化银保监会的政策监管主体责任

2018年3月组建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其前身银监会和保监会都是金融监管的重要主体之一,整合后其监管的力量和统筹协调能力将进一步得到大大增强。

2015年7月18日,央行、银监会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P2P行业正式告别“监管真空”时代。《指导意见》的出台对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这一类似“基本法”的纲领性文件,首次对P2P等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从行政服务、税收、法律等层面予以制度性规范和支持,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在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及安全等方面设定操作底线和业务边界。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了借款额上限,且负面清单内容新增“禁止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行为”,同时重申了银行存管、备案及信批等要求。《暂行办法》明确了P2P网贷是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规定了P2P网贷平台的具体监管机构。

11月28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局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备案指引》)。备案成为资金存管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前提。行业的合规进程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针对此前《暂行办法》中提到的网贷平台监管备案,《备案指引》给出了具体操作指引;明确了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规定了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已存续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特别规定、备案登记后管理等内容。

2017年2月2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存管指引》)。《存管指引》对银行对接P2P资金存管业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否定了银行与第三方机构联合存管的模式,明确了银行的责任,不允许银行将责任转嫁给第三方机构,还为网贷平台开展资金银行存管业务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存管指引》中明确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等行为提供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同时,也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以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为由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作为《暂行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存管指引》对于形成较为完整的监管政策体系以及过渡期整改工作的深入具有重大意义,为日后监管部门专项整治P2P市场乱象的行动提供了整改标准和执法依据。

8月25日,银监会又印发了《网絡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对P2P网贷披露的内容做出详细要求,加深了平台运营的公开化、透明化。

从《暂行办法》的发布,确立了网贷行业监管体制及业务规则;到发布《备案指引》和《存管指引》;再到出台《信息披露指引》,决策层和监管层对网贷行业的监管政策思路逐渐明晰,“1+3” (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政策制度体系。

5、专项整治,精准打击,进一步强化监管政策的执行与落实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方案》要求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非金融机构不得使用“交易所”、“理财”、“基金”、“P2P”等字样。《方案》指出需强化资金监测并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2018年8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出手,作出了更加细化和严格的要求:

首先是于8月7日提出了九项具体要求,包括:尽快部署行业检查和企业自查;允许合规机构继续经营;引导不合规机构良性退出;依法处理严重违法违规机构;严厉打击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对违法违规自媒体进行治理;做好与投资人的沟通引导工作;推进网络借贷长效机制建设;切实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等。

随后,8月12日又公布了十项举措,紧接着,又在8月13日,权威发布了“108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即“备案验收细则”,要求先让企业逐条对照自查,然后由各地金融办和协会进行二次、三次检查,力求彻查所有P2P平台的潜在风险。经过检查没有问题的平台,才会接入政府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和产品登记系统。这意味着监管高层亲自出手,对平台所有数据和借款人进行全面监控,掌握所有风险后,才给予平台备案资格,有助于加速清除“毒瘤”,从根本上整治乱象,彻底击退“爆雷潮”。

6、加强各级地方政府部门P2P监管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力

除了全国性政策外,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地方区域性的相关监管政策举措,如:福建厦门、广东、上海、深圳、北京等都在2017年先后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各省市根据自身情况有针对性地发布地方监管政策,从指导意见再到备案、信息披露及业务操作层面,不断地深入和完善,这些地方性监管政策因地制宜,对国家层面的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作出了有力的补充,可进一步遏制乱象,促进市场愈发成熟,行业愈发规范。

7、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培育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有效力量

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互金协会)在上海成立,旨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自律管理。互金协会的成立也是国家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明确信号,是P2P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加速投资者选择合法规范的平台,帮助行业完成整合。这也意味着,P2P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洗牌必将加速,自律、监管、投资者教育等多方下手探索解决行业发展规范问题以及路径的时代逐渐来临。

2016年10月28日,中国互金协会通过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定义并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31项。2017年10月17日,中国互金协会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团体标准》。主要包括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借款项目信息、借款人信息以及催收管理等。此外,近年来各地方互金协会的自律性规范和行业内部政策也正在逐步制定、完善、到位,可作为各级地方政府监管政策的有效补充。

四、结论

综上所述,借助PSR模型可构建当前中国P2P网贷行业生存发展的环境评价体系,用以衡量高通胀、融资难等因素给民众投资理财、个人家庭资产保值增值需求施加的压力;描述当前形势下国内经济发展状况对P2P平台生存环境产生的深刻影响;探析政策监管的演变过程与成熟度水平;分析响应系统对压力的适应能力以及政策应对措施和监管手段的成效性。通过模型分析可见:压力(P)、状态(S)、响应(R)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循环关系,环境压力与环境变化之间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通过建设强有力的响应系统,并且打破原有的不健康的传导关系,在行业生态系统内部以及各个子系统之间建立起良性循环,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可由以下简图表示:

自2007年我国第一家网贷平台上线以来,P2P已经深入到了中国百姓的生活中,甚至改变了许多人及其家庭的命运。从技术角度讲,P2P也从单纯的互联网借贷平台,发展为综合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科技的新型低成本现代金融借贷模式,优质P2P平台的作用就是撮合富余的民间资金与那些被压抑的信用资源合作,释放活力,进而提升生产力,且机制更加灵活,权责匹配,更易在民间基层生根发芽。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P2P网络借贷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形式也不断创新演化,进而改变现有实体企业的生产组织模式,还可用于改善金融资源的地域性分配,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因此,P2P不仅支持了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传统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中的短板,尤其是辅助中小微企业,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它已经成为民间借贷的一种重要创新形式,也有利于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完善。

有关部门在正确引导P2P网贷的合规化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从“静观其变”到“底线监管”再到“出台监管细则”,P2P网贷行业正在一步一步走向合规、健康的发展道路。从另一个角度去理解,当前的“暴雷潮”是监管政策发挥效力刺破P2P行业发展“泡沫”后,一个“去伪存真”、“良币驱逐劣币”正向淘汰的阵痛期,虽然残酷,但从长远来看是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从2018年9月以来的情况看,密集“爆雷”已经开始明显“退潮”。未来,我国P2P行业的监管政策方向将是进一步建立健全P2P网络借贷法律法规,规范发展的同时鼓励创新;将建立更加全面、透明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我国政府还将进一步完善公民个人征信体系从而增加对投资者的保护;监管部门将与P2P网络借贷平台共同促进网贷市场的稳定发展。

总之,当监管政策持续发挥效力并驱逐那些“伪劣P2P”平台以后;当经历了狂风暴雨的洗礼后仍能健康生存下来的优质P2P平台都普遍严格自律、自觉遵守监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时;可以期待,我國P2P行业生态环境将进入完善治理、良性循环的状态,整个行业也将步入一个可持续的、健康稳定的繁荣发展期。

参考文献:

[1] 陈兆航:《P2P 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全国商情》,2013年第21期。

[2] 王启迪:《金融投资者的消费者主体资格研究》,《西南金融》,2015第10期。

[3] 张且未等:《P2P金融政策研究——以e租宝事件为例》,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16年11月。

[4] 麦子研究院:《网贷行业十年监管政策的演变》,《理财之家》,2017年11月。

[5] 杨阳:《监管政策对P2P网贷市场影响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18年第7期。

作者简介: 薛佳集(1981-),男,汉族,籍贯:浙江省台州,职务:科员,职称:科员,学历:硕士,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MPA研究生,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研究方向:公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