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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村部分地区“妻荒”现象的产生及原因分析
——以南木林县苦确村为例

2019-01-15德吉央宗张晓莉普布卓玛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4期
关键词:西藏婚姻家庭

德吉央宗 张晓莉 普布卓玛

(西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西藏拉萨 850000)

一、问题、背景及方法

当前西藏正处于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城镇化的生产方式对西藏农村社会影响是多方面的,比如农村劳动力的外流,农村儿童的留守问题,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妻荒”问题,等等。面对这些在以往生活经验中不曾有过的问题,西藏的农村家庭为适应时代的变革而在不断进行自我修正,以期使家庭结构能够更好地满足当前时代的需要。

家庭始于婚姻,婚姻是家庭建构的基础。但是以农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传统社会的家庭结构和以城镇化为标志的现代社会的家庭结构显然具有本质上的差异。针对现代化和家庭结构变迁的关系很多学者进行了讨论,代表性人物有W.F.奥格本。社会变迁是奥格本关注和研究的中心问题。在他的《社会变迁:关于文化和本性》(1922)中指出:“家庭变迁是技术不断发展的结果,现代技术的发明和发现必然导致家庭的经济、教育、娱乐、宗教和社会保障功能的削弱”。芝加哥学派的伯吉斯在其《家庭——相互影响的个体之统一体》(1926)中提出:“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导致家庭功能的削弱,家庭的传统功能被外部机构取代,家庭只剩下满足情感需求和人类早期社会化的功能”。结构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帕森斯(1979)认为,“与传统家庭相比较,城市化导致现代家庭的功能极度萎缩,现代家庭的功能以儿童的社会化以及家庭成员提供情感依托为主”。[1]

至今为止,在家庭结构方面西藏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多种婚姻形式并存,以一夫一妻为主,兼具一妻多夫形式。正如恩格斯所言,婚姻除了生物性的功能即繁衍后代之外,[2]还有其重要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西藏的婚姻形式也概莫能外。费孝通在《生育制度》(1947)中指出:“婚姻是确立双系抚育的一种文化手段,婚姻的社会意义就是为了由男女双方共同抚育后代,在以性别作为重要分工的社会结构中,生活单位必须有男女合作组成”。在理解西藏婚姻形式的时候,必须与西藏的社会阶级分层、土地制度、财产继承习惯法以及伦理观相结合。阿齐兹(1978),列文(1988,1994),以及陈庆英(1995)等都注重研究影响西藏婚姻形式的经济因素,并认为经济形态的变迁势必带来婚姻形式的变化。同样,戈德斯坦(1971)在研究西藏的土地制度和婚姻形式中就“一妻多夫”提出“他们仅仅将其视为维系家庭权利和财富的手段”。他认为西藏的土地制度使得人们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只能维系“一代一个婚姻”,当有多个男性后裔时,只能通过“一妻多夫”这种形式解决。但是当土地制度发生变化,这种“一妻多夫或者一夫多妻”婚姻形式也会消亡。

民主改革之前西藏的家庭类型按照所属社会阶层大致可以分为“贵族”“差巴”“堆琼”。这三种家庭类型在选择婚姻形式方面除了从经济的考量出发,在具体的实践中各自所属的阶层也会影响他们的现实选择,因此不同类型的婚姻形式在这三种家庭中的分布不近相同。“贵族家庭”的组成主要基于政治结盟和财产,他们选择婚姻形式的目的主要在于有利于达成这一目标,因此在选择组成婚姻形式上相对比较多元化,既有一夫一妻,也有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由于贵族家庭在西藏总户数上不足10%,因此一夫多妻家庭所占比例是比较少的。“差巴”家庭主要是通过与领主之间达成长期协议,通过租种领主的土地(农地和草场)获得对土地的使用权。这类家庭就需要“分工协作”,既要有人从事农业生产又要有人从事牧业生产。因此,差巴家庭选择“一妻多夫”这种婚姻形式的相对比较多。而户数最多的西藏家庭类型“堆琼”,没有自己的土地,以出卖劳役作为收入来源。这类家庭在生产领域不需要分工协作,这类家庭的婚姻形式以“一夫一妻”居多。[3]

西藏自1956年民主改革,土地制度历经四次变革,历次制度改革目的旨在使农民的财产权利得到充分的释放和保护。[4]到目前为止,西藏不仅实现耕者有其田,而且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满足土地流转的需求,农村土地、草场等使用权均已实现权证化。当前西藏农村居民收入的来源已多样化(包括转移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据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对全区37个县(区)1480户农村居民家庭开展的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2017年西藏自治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0330元,在西部12省(区、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绝对量排名中居第七位。按照相关研究结论,随着人们可支配的财产和身份自由的实现,以“一妻多夫”为代表的传统婚姻家庭势必逐渐萎缩甚至消亡。目前为止,西藏大部分农牧区都已经放弃“一妻多夫”这种家庭结构形式,但是在日喀则、昌都等部分地区依然存续,这说明“一妻多夫”这种婚姻家庭形态在西藏有深厚而广泛的基础。在当前城镇化浪潮的推进下,这类家庭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无疑受到的冲击最为明显。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多,流动性不仅增加了离婚风险(马忠东、石智磊,2017),也加剧了农村青年娶不到妻子的问题。[5]

西藏七个地市,各区域的资源禀赋和生产生活方式共性多于差异性,在理解城镇化背景下西藏总体的婚姻家庭状况,可以采用以小见大的方法。因此本文以“外出打工,距离中心城镇,妻荒问题、婚姻类型多样”等作为选择研究议题区域的条件,通过对西藏七个地市的前期考察,日喀则地区的南木林县苦确村进入了本研究的视野。在对南木林县的访谈中了解到,卡孜乡苦确村无论从人文环境还是当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上,都在城镇化的影响下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本文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妻荒”在这里尤为突出。基于此,本文根据对南木林县卡孜乡苦确村家庭实地调查得出的数据,分析了在城镇推进的过程中,该村家庭的现状与未来的演化趋势。

二、田野调查地概况

南木林县位于西藏自治区中南部,日喀则市东北部,雅鲁藏布江中上游北岸,总面积8,848平方千米,耕地面积11.84万亩(1亩约等于666.667平方米),是一个较为典型的半农半牧县。全县辖1镇16乡146个行政村,截至2016年末,全县共计14,868户87,029人,是全区第二人口大县。其中建档立卡户4,692户21,555人,占全县总户数和总人口数的31.5%和24.8%,是一个典型的贫困县。

苦确村位于南木林县卡孜乡政府东北方向,距离南木林镇25千米,距离卡孜乡政府5千米,平均海拔4,120米。由苦确达村和苦确普村两个行政村共6个自然村连缀而成。据当地传说,莲花生大士下有13个神,被称为苦拉,其中一个苦拉就在这里幻化为苦拉山,因此,依苦拉山而建的村叫苦确(意为苦拉神所居之地)。苦确普和苦确达过去是一个村,大概在90年代划分为苦确普(“普”意“上”)和苦确达(“达”意“外”)。两个行政村共有194户,1030人(男性525人、女性505人)。耕地面积2086.31亩,人均耕地面积2.02亩,草场面积306151.13亩。建档贫困户85户,342人,贫困户占全村户数的43.8%。两村农业生产条件比较恶劣,主要“靠天吃饭”,农田灌溉靠雨水和苦拉山积雪融化下来形成的贯穿于村内的一条小河,干旱时节就在两个村的村头村中村尾的蓄水池中蓄水,由两个村轮流灌溉。苦确普村农田面积较小,一次浇灌7天,7天一轮只能满足34户的需求;苦确达则12天一轮。由于农田产量低,粮食自给率不足,需外购青稞、面粉等以补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该村除了务农没有其他自然资源,收入单一,因此传统上有外出务工的习惯。目前该村90%以上的青壮年外出务工。选择日喀则苦确村为研究样本,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方面,日喀则市苦确村半农半牧的经济类型,能够体现西藏不同经济形态下的人们的行为选择。所在区域人口较多,是西藏劳动力主要来源地。该地区文化资源丰富,民风朴实,农村社会的“乡土本色”在这里得到较好的传承。另一方面,随着“村村通”工程的实施,交通便捷,信息畅通,各种城镇化生活方式都在乡村有所体现,农村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家庭”在各方面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有关本研究关键议题“妻荒”问题在苦确村比较突出。

三、“妻荒”现象形成的原因分析

本研究于2017年3月和5月前后两次实地调查,在苦确普和苦确达两村走访家庭50户,发放问卷194份。通过对当地家庭类型及人口规模,家庭代际层次、适龄青年的婚姻状况(结婚率、离婚率)、农民对“妻荒”的看法,以及结婚成本等五个维度进行研究,试图对“妻荒”这一问题做出解释。

(一)家庭类型及其人口规模

家庭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其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西藏的婚姻制度自有相关的史料记载以来,家庭类型多样化,苦确村的家庭类型正是西藏家庭类型多样化的代表。该村家庭类型主要以“一夫一妻”为主,以“一妻多夫”为次。“一夫一妻”家庭类型占全村户数的74.23%;“一妻多夫”家庭占25.77%。阿齐兹于1978年在定日县430个藏族家庭进行调查时,发现被调查户中共有122例“多元婚姻”,其中每个村落中大约有28%的婚姻属于“一妻多夫”形式。1988年西藏大学组织对西藏农牧区家庭婚姻形式的调查发现,在西藏农牧区“一妻多夫”类型家庭大概占到被调查家庭总数的14.7%。藏族文化中素来重视家庭价值,可以看出西藏的家庭类型在历史发展中,既有变化也有延续,不变的是家庭类型的多样化依然留存,但是家庭类型的数量在不同的年代呈现出不同的比例。1996年“西藏的传统文化与现代化”课题组在对拉萨市和泽当镇入户调研中没有发现一例“一妻多夫”家庭,由此可以推定自民主改革以后,城镇家庭基本上都是“一夫一妻”,而农牧区“一夫一妻”和“一妻多夫”等多样家庭类型仍在延续。而且根据戈德斯坦(1971)、阿齐兹(1978)、列文(1988)的研究结论(一妻多夫这种婚姻安排是人们经济理性的结果)来看,在西藏的农牧区仍然有选择这种婚姻安排的经济需求。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尤其是城镇化的推进,人们获取财产的形式已经多样化,婚姻也不再是人们维持生存和积累财富的必要选择,随着人们接受外来信息途径的便捷化,人们的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催生了人们对婚姻家庭生活的其他诉求。历史经验证明,人们选择这种婚姻形式主要是基于财产保全和分工协作,同时传统观念对这种婚姻形式赋予了某种象征意义,认为这种婚姻形式本身就是文化的一部分,认同并按照这种形式缔结婚姻关系是对传统风俗和礼仪的继承。所以在苦确村这样一个相对比较封闭、自然资源有限、经济发展不足的农村社会沿袭古老传统的做法也是在情理之中(见表1)。

(二)家庭代际

调查结果显示(见表2),在苦确村中一夫一妻家庭中的一代户为3.81%,二代户占13.2%,三代户占83.3%。由于工资性收入是当地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因此外出打工人数的多寡是影响当地家庭富裕程度的关键性因素。调查发现一代户家庭基本都不在村里居住,夫妻都在外地打工,常住地为打工地。贫困户主要分布在二代户家庭(除了因残致贫户外),而二代户家庭一般都是丈夫务农,妻子持家带孩子,无法外出打工因而除了转移净收入,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这里的核心家庭以三代家庭为主,占到总户数的79.9%,富裕户主要集中在三代户,说明三代户家庭人口数相对较多,可以很好地实现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男女分工模式,实现家庭财富积累。

(三)不同类型家庭人口数的经济状况

苦确村的194户中有144户为一夫一妻家庭,占总户数的74.23%;50户为一妻多夫家庭,占总户数的25.77%,说明一夫一妻是这里的主要家庭类型。苦确村共有60余富裕户,其中的50富裕户为一妻多夫家庭,相对于一夫一妻家庭,一妻多夫家庭人口数量多,都是大家庭,说明在苦确这样的西藏部分农村,传统的生产方式依旧是当地主要的生产方式。在自然条件比较恶劣的农村,人力资源意味着生产劳动能力的增加,人力资源成为家庭发展中最为有利的资本,集中最多的劳动力成为这里人们组建家庭的普遍倾向。因此只要条件允许,这里的人们依然愿意选择“一妻多夫”这样的大家庭形态。

(四)适龄青年的婚姻状况和村民对婚姻的态度

关于本村“娶妻难”这一现象的产生时间,村民们的认识都比较统一,他们认为这一问题大致出现于本世纪初。问起原因,都说从那个时候起,乡里、县里都开始建小学,县里还有中学。村子里的适龄儿童都被要求上学,不上学,村里、县里都有相应的处罚,孩子们上学国家会给各种补贴,上学的孩子越多补贴越多。因此,村里适龄儿童都会被父母送去上学,孩子们都可以一直上学直至高中,考上大学的都在外地就业,初中、高中毕业的都在外地打工,很少回到村子里。要继承家业的男孩子一般到了十七八岁就会被父母以各种理由辍学。这些被父母辍学在家的男孩子除了农忙时节在家务农,他们以打工为主业。由于他们的身份比较特殊,因此娶妻难的这一现象主要发生在这部分男青年。作为继承家业者,“娶媳妇”就不再是个人问题,而是整个家庭的问题,因此这些人的婚姻以包办婚姻居多。

从近三年(2014年1月—2017年6月)结婚和离婚情况来看,到目前为止,苦确村适龄结婚男性46人(按国家法定结婚年龄计算),其中17人在这三年中结婚,没有一例一妻多夫的家庭产生;12个离婚案例,其中8个案例为“一妻多夫”家庭。

表1苦确村不同家庭类型的户数和人口情况

表2家庭代际构成及在不同家庭类型分布情况

从搜索的结婚对象的区域范围来看,以往结婚对象主要以该乡的女性作为首选,但是近年来,村里适龄女青年严重不足,结婚对象的地域范围一再拓展,从乡到县再到市。以这三年的经验看,只有一人是父母在附近村庄找的,其余的都是在外地打工后结交的女性,这些女性来到村子后发现农村生活的艰辛、乏味以及维系大家庭的不易后,绝大多数都选择离开。据笔者了解,这两个村目前适龄结婚且住在村里的女性只有两人,而这两人已经有多人提亲,因为提亲的人络绎不绝,聘礼也是水涨船高。

案例一,苦确达村的噶桑,21岁,初三毕业后家里让他辍学,主要在外打工做木匠,年收入3-4万。在谈到到结婚的话题时,他说当年父母按照传统习惯让他休学时,他才15岁,在上初中,学习成绩很好,还是班里的学习委员。当时他非常伤心,同龄的孩子都在上学,可是他要回村里,过几年以后要继承家业。他说:“这几年父母到处托人帮我寻找合适的结婚对象,只要听说有比较合适的女青年,父母都要去提亲,这几年提亲都不下十几次,临近的乡、县、地区都去了多次。”当问到有没有自己喜欢的,他说上学的时候班里的女生比男生多,当时年纪小没考虑这些问题,休学以后就一直在工地上工作。由于没有过硬的技能,只能在那曲、阿里等地的偏远农牧区建房。盖的大部分是一两层的民房,建房的技术要求相对较低,而且去打工的地方大部分都是牧业区,和当地人在语言和生活习惯方面差距太大,交流都挺困难,而且那些地方很艰苦,很少有外地女性打工,因此未能在外结识到适合结婚的对象。当被问到你认为女性不愿嫁到你们村的原因时,噶桑是这样回答的:“我们村人多地薄,又没有什么资源。而且我们这里的民风又是比较提倡多子多福,还要侍奉家里的老人,我们出去打工,家里主要靠媳妇支撑。而现在的女性都基本上受过教育,城里服务业都很发达,女性在城里很容易找到工作,学手艺到时候开个小饭馆之类的,可以过很轻松的生活。而且女孩子们在城里呆久了,就不习惯农村的生活了,都不愿意过农村艰辛的生活”。①2017年3-5月,作者前后两次赴西藏日喀则南木林县卡孜乡苦确普和苦确达两个村实地调研,走访家庭50户,发放问卷194份。

案例二,苦确普村格桑(一妻多夫家庭),今年25岁,2014年结婚。媳妇是本村将日家的姑娘,2016年生下一个重度残疾的儿子。产后两个月女方就和同村人去城里打工,至今未归家庭。访谈时,女方不在村子里,姑娘的父亲说他曾请格桑和他的弟弟一起去寻找女儿。但是格桑说,他打过几次电话女方根本没有打算回来,就放弃了。领过结婚证,离婚证还没有领,但是双方家庭都认为双方已经离婚。

案例三:苦确达村尼玛(51岁),他原先也是一妻多夫家庭,由于妻子与其他兄弟不能很好的相处,几个兄弟逐渐自立门户,现在家里只有他和妻子、年老的父母以及三个孩子生活在一起。他于1995年成家,当时只给了女方一套婚服,没有礼金。现在他的孩子已经到了结婚的年龄,这几年一直找不到合适的结婚对象。他去临近的艾玛乡、达纳乡等南木林县附近的乡村去给儿子物色结婚对象,一直未找到。现在临近村子只要有适龄结婚的女性大家都去提亲,这样一来,女方家就会对男方家的条件、彩礼提出很高的要求。他说像我们这样较为贫困的家庭找到合适的媳妇真的太难了。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主要研究城镇化推进下催生的西藏农村社会的“妻荒”问题,通过对当地家庭类型及人口规模、家庭代际层次、适龄青年的婚姻状况(结婚率、离婚率)、农民对娶不上媳妇问题的看法,以及结婚的成本等因素,采用实地调研、访谈的方法,对“妻荒”问题产生的社会环境因素及相关利益方的看法进行挖掘,主要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不同的家庭类型、家庭人口规模以及家庭代际层次都是“妻荒”问题的影响因素。这可以从“一妻多夫”家庭的离婚率明显高于“一夫一妻”家庭,成婚率明显低于“一妻一夫”得到证实。首先,这类家庭人口数量多,而且都是三代以上的家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尤其对年轻女性在维持和协调婚姻关系的压力相对要大。其次,这种家庭从组织形式上看是一种有序的分工协作关系。根据传统婚姻“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主外的男性有的在家务农,有的在外打工,这类家庭通过分工实现了财富的积累,但是这种婚姻关系也由此变得相对比较复杂,建立稳定的信任关系难度无形中被放大,维系此类婚姻的成本高。再者,在转型期最易受到冲击是作为传统社会代表的“一妻多夫”家庭,随着男性在外打工,夫妻两地分居导致观念不和、婚姻关系恶化,离婚率持续走高,使得农村女性选择相对简单的“一夫一妻”这样的婚姻类型变得更为普遍。

(二)我国推广的“普六”“普九”义务教育,受益最为直接的当属农村社会的女性成员。西藏农村有男性继承家业的习惯,辍学务农的要求主要以男性为主,对女性则无这样的约束。在调查中发现,该村除了因智力上的缺陷导致辍学在家的两位适龄女童之外,所有适龄女童都在上学,女性接受义务制教育乃至更高阶段教育的机会增大,在城里上班的机会比男性大很多。而且随着服务业的发展,农村女性在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有比较优势,打工的机会也比农村男性多。因此,城镇化导致女性脱离传统农村社会女性角色的机会也随之增大,年轻适龄女性因求学、参加工作、务工、远嫁,离开了村庄,进一步强化了农村社会的“妻荒”问题。

(三)人口的流动性加剧了“妻荒”。由于当地经济来源单一,外出务工是大部分家庭的选择。男性一般都是在农闲时节外出务工,务工的区域都是在偏远的农牧区做建筑工人,而女性一般都是常年在外务工,因此人口流动对农村社会中的男性和女性的影响是不同的。因为流动和迁移一般是相伴而生的,男性间歇性的打工和女性持续性的打工,产生的结果是男性不易离乡背井,而女性因为长期打工更容易融入到当地社会,对待婚姻和家庭的观念也会发生变化。结果就是当地的女性在外打工,基本上都会在外面成立家庭,或者是推延结婚的年龄。这也是加剧农村社会的“妻荒”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结婚的成本增加。根据王金洪(1999)的研究发现西藏的通婚范围是相当有限的,主要侧重地缘范围,通婚范围在县以内的占绝大多数。苦确村的通婚范围过去也是在县域范围内,现在通婚的范围已经扩展到日喀则、山南等地区。通婚范围的延展虽然提高了结婚的可能性,但是由于不同生活方式和习俗提高了当地的离婚率。同时目前因农村适婚女性稀缺,结婚彩礼也有水涨船高的现象。

分析的结果说明,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传统婚姻形式存在的经济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传统观念被稀释,旧有的生产方式已经被取代,社会舆论不再是维系农村社会运行的主要方式,因此,小型化、简单化的家庭已经成为基本的走向。由于教育的普及,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女性不再把结婚组成家庭视为自己的唯一归宿,女性的能力得到极大的释放,女性的生活半径从农村拓展到城市,这可能进一步强化“农村空心化”的趋势。当前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人口流动已经成为常态,农村社会的“妻荒”问题还将持续。因此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城乡协同发展等相关政策的制定中,也应该把农村婚姻家庭问题纳入进来。一方面,我们应该正视这种在社会转型期内发生的不可避免的现象,这是由农村社会与城市社会发展之间的差异所造成的,而城乡均衡发展是一个漫长而持续的过程。另一方面,因为对城镇化所带来的个体伤害,应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通过当地政府倡导正确的婚姻观,给予农村男性青年更多的职业培训,强化他们的就业能力,拓展就业空间,在提供跨区域就业时要把婚姻问题作为考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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