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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羞恶之心的缺失与对策*

2019-01-15林桂泽

山西青年 2019年19期
关键词:边缘化孟子主体

林桂泽

(漳州理工职业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孟子认为“羞恶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告子上》),并认为“无羞恶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上》)。在孟子看来,羞恶之心是道德产生的根源,它将人与动物做了最直接的区分,孟子“早就意识到羞恶之心或耻感是人之为人的一种重要规定性”[1]。当今,伴随着多元文化的侵入,一些人丢掉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不知“羞恶”的现象时有发生。大学生作为心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的群体,对其进行“羞恶”感教育本应是德育教育中的重要一环,然而这一教育长期被忽视,导致一些大学生羞恶之心缺失,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却还不以为然。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因而,对大学生羞恶之心的缺失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孟子“羞恶之心”新阐释

孟子将羞恶与义结合,认为“羞恶之心,义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义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系,义即宜、应当、适合,表现为不偏不倚、恰到好处;义即忠义,忠诚而有义气,表现于行动,与羞恶结合,体现在从心发出到落实于行动的过程。义是果,羞恶是因,因为有羞恶感的产生,于是产生了义的行为。羞恶之心可分为羞与恶两种不同的思想活动和情感体验。朱熹认为,“羞,耻己之不善也;恶,憎人之不善也”[2]。其中,羞产生于由外界事物进入内心而引发的自我羞愧或代人羞愧的情感,是一种内敛聚焦的体验;恶产生于由外界事物进入内心而引发对他人恶的行为的反感情绪,是一种张扬喷发的体验。

(一)羞——由外而内,是一种内敛

羞,难为情、不好意思、感到耻辱。发生羞的原因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主体本身所作所为的羞,一种是对他人所作所为的羞。不管是出于主体的羞还是他者的羞,产生羞之前必须有他人在场,至少意识到有他人在场,羞的产生才能成立。如果是主体本身使自己感到羞,自己感觉到有他人在场,使自己受监督的不悦感相比之下会有所增强;如果是他人的行为使自己产生羞,那么除了行为人之外不一定要有第三者在场,这里的他人的行为使自己产生羞的强烈程度会比主体本身发生羞的程度弱,因为对他人来说主体本身只是他人的旁观者,主体本身没有对他人行为的控制权。由此可见,羞的产生是一个阶段性过程,不管是主体本身还是他人的行为对自己的影响,皆是由外而内,须有外界的影响才会有羞的产生。因此,羞的根源并非主体本身,而是外界强加给主体的感受,外界压力聚焦于主体,使主体具有羞之心却在正常情况下不轻易或不愿意暴露,内心活动与外在表现截然不同,实属深沉类型,在行动上较为被动,具有内敛性。

(二)恶——由内而外,是一种喷发

恶,意为憎恶、不喜欢,恶的产生是一种反感情绪的表达与外露。相比较于羞,恶的发生更具有爆发性,一旦产生便难掩内心情绪波动,在行动上比羞更具有主动性。恶是相对于善而言的,人的社会性把人性的善恶区别开来,孟子认为人性本善,善是人性的源头,若无善便无恶可言,善在先,恶是对善的排挤与挑战。善是令人感到舒适的情感体验,而恶是令人感到不适的情感体验。恶的产生皆由主体本身来选择,但产生恶的对象事物既可由主体本身亦可由外界事物导致。一方面是主体本身对主体行为的憎恶,这种主体行为包含主体本身的自愿与非自愿行为。另一方面是主体本身对外界行为的憎恶,这里的外界行为指他人行为对主体本身造成的憎恶情感体验。不管是主体还是他人行为对主体本身产生的憎恶感都会使主体内心产生抗拒,进而由内心向外展露,将对不善事物的憎恶情绪体验由内而外喷发出来以得到应有的宣泄。

二、大学生羞恶之心缺失的现象及原因

“羞恶之心”是本心,“本心,谓羞恶之心”[3]。羞恶之心在于人的隐处,而道德在于人的显处,要通过实践才得以呈现。“羞恶之心”是道德的根源,人性由根源性和实践性得到张扬。孟子“羞恶之心”的“羞”与“恶”主体都是行为人自己,对象却包括他人和主体,侧重点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情感体验。羞恶之心人皆有之,趋避羞恶自然成为人之本性。羞恶对象均指人所犯下的不善行为,即人之道德划分当中的恶的行为。大学生是个庞大群体,是国家和社会宝贵的人才资源,担负着未来建设祖国的重任。尽管当前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总体值得肯定,但在多元文化的冲击下,迷失了自我、道德滑坡、缺乏羞恶之心的人也不少见。

(一)大学生羞恶之心缺失的现象

探讨大学生羞恶之心缺失的现象,从家庭、社会、学校概览全局。首先是孝道缺失。孝是中华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是稳定伦常关系的表现。孝是中华文明传承的文化精髓所在,从古至今,无论是古代帝王还是平民百姓,孝都是中华民族所倡导的优良传统,自古就有“父母尚不敬,何以敬天下”的名言警句,“百善孝为先”,“孝”

字“老在上,子在下”也就是“老爱子,子敬老”。而新近曝光的大学生弑母案却是对孝道的颠覆,将中国几千年来建立的孝文化在弑母的大学生意识中轰然倒塌。其次是道德失范。道德失范表现在对固有的道德观念及行为规范的否定,使得道德约束失去效力。在社会大熔炉中,尽管大学生在道德领域呈积极态势,敬畏道德,其前途呈现一片大好景象,但也存在个别大学生表现出对道德的漠视、贬低,处事总是按自己意愿行事,无视社会后果,甚至将这种现象标榜为标新立异以追求独特个性,并引以为自豪。道德规范对这类大学生的约束力被弱化甚至否定。最后是诚信缺失。诚信问题折射出一个人的价值观问题,良好的诚信记录对大学生成长成才具有举足轻重作用。当前,发生在个别大学生身上的诚信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在学习、经济、求职、人际等方面,学习上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经济上恶意欠贷、欺骗补助,求职上虚构经历、制造假证,人际上游戏恋爱、浮夸成性。

(二)大学生羞恶之心缺失的原因

大学生羞恶之心缺失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从传统道德的正视与否、当今社会的形形色色、网络信息的鱼龙混杂,到西方文化的融合与侵扰,都对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产生巨大冲击,厘清其主要原因,从边缘化道德与个人本位主义两方面分析大学生羞恶之心缺失的原因。

1.道德边缘化。道德边缘化并非社会主流,而是人为的自觉或不自觉的将其边缘化。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礼仪文明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法治社会地位显著,培养法治思维成为大学生处事的重要思维模式。对大部分学生来说,对法的敬畏是毋庸置疑的,但对道德的敬畏却未必如此,个别大学生视道德只是擦肩而过的现象,功利价值取向使其将道德边缘化。将道德边缘化并非大学生不知道德判断标准,理论上大学生内心对是非对错等道德规范是明确于心的,但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往往对具体的问题处理行为上与道德规范相悖,这种现象也造成大学生在心理上与行为上、理论与实践不统一而产生的矛盾与困惑。因此,道德边缘化是在“被”的前提下进行的,对个别大学生来说,将道德边缘化是其主观意识的产物,受主观功利驱使,他们有时表现出无视道德存在,如对校规校纪、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熟视无睹,甚至以自私、冷漠态度应对,道德自律被功利思想取代。

2.个人本位主义。个人本位主义是个人主义与本位主义的复合叠加但不是简单相加,是以人的本质自私为理论依据,把个人的利益得失作为判断道德实践的动力来源,认为“我”就是一切,一切都归“我”。这种个人本位主义是极端个人主义的进一步深化,完全与道德规范悖论而行,对大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极为不利。当前,大部分大学生的道德操守是积极向上的,但对个别大学生的个人本位主义思想不能不引起重视。个别大学生的个人本位思想过于看重,对不利己的事情嗤之以鼻,集体主义思想荡然无存。如个别大学生推崇投机取巧,没有道德原则及个人底线,上课游戏成隐、逃课司空见惯,考试作弊成为家常,甚至以逃课、挂科、作弊论“英雄”,无不表现出对“恶”的纵容与放肆,其羞恶之心早已被个人本位思想所取代。同时,个别大学生的个人本位思想有扩散之势,同伴间相互攀比吹嘘,引发道德观的严重扭曲,使得个人本位思想披上“合理化”外衣,在大学生中得到普遍默认、效仿。因此,个人本位主义在个别大学生中占据主要地位,导致其主动将羞恶之心屏蔽。

三、大学生羞恶之心的重构对策

道德边缘化与个人本位主义是大学生羞恶之心缺失的重要因素,探讨大学生的“去羞耻化”现象,必须重视道德教化与社会本位,以期加强大学生羞恶之心,从道德他律转为自律。

(一)重视道德教化

道德的适用范围远超过法律,在传统社会中,道德所起的作用甚至超过法律,重视道德的教化并非要将法律比下去。法治社会的今天,道德与法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两者殊途同归,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侧重约束人的行,防人向下,具有强制性;道德侧重约束人的心,催人向上,是非强制的。因此,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在于理疗人心,但不是道德绑架,大学生羞恶之心的缺失正是需要道德的回位。首先,重视校规校纪的落实。凡事有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学校德育并不仅仅停留于课堂,应该通过加强校规校纪的落实进行大学生耻感教育。知耻是道德向善的前提,康有为说过“人之有所不为,皆赖有耻心,如无耻心,则无事不可为矣”[4],表明耻感文化是道德教育的基础,人只有具备羞耻心,才能做到明礼知耻,进而学会识耻、辩耻、拒耻。狠抓校园不文明行为,如从仪容仪表到上课迟到早退、考试作弊等,让学生不敢违、不想违。其次,重视家庭教育养成。转变家庭教育中唯成绩论英雄的传统模式,父母更应该注重子女的素质养成,培养良好的亲子关系,多些沟通、理解,做到母慈子孝。最后,重视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大学生耻感事件披露,如大学生求包养、陷裸贷、伤人杀人等热点案件,有效暴光大学生不良行径,对道德教化的善恶问题也会更加深入心灵,以此促动大学生羞耻感的产生,从而做到抑耻、拒耻。总之,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借助舆论的导向与监督,树立大学生对道德的敬畏心。

(二)重视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相对,强调教育的根本价值应满足社会发展需要。教育的目的在于个人发展必须符合社会发展,使受教育者社会化,培养符合社会发展的公民,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大学生既是独立的个体,也是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群体,是国家建设与发展的生力军。教育既是教也是育,教是过程,在于传授知识与技能;育是方向,在于培养什么发展方向的人。大学教育是人生的最后一个跳转时期,对大学生的教育不仅在于传授知识与技能,也在于其素质的完善与提升。当前,大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个性发挥,很多大学生在这方面表现的非常出色,做出了令人惊叹的成绩,但其个性也日渐突出,个别大学生为了显示自我,将个性表现发展成个人主义,甚至是极端利己主义,这种利己主义对个别“优秀”学生来说是一种精致的利己主义,他们“老奸巨滑”,具有高智商,善于表演,懂得迎合,每走一步都是精心设计直奔个人利益,丝毫没有羞恶之心,完全忽视教育的本质及作为社会人应该有的道德品质。

因此,削弱大学生的极端功利心在于其羞恶之心的培养,“耻感教育应该培育基于社会义务之上的公民的道德义务意识、道德责任感”,[5]因而应该重视社会本位的教育理念。重视社会本位教育并非否定当前教育,也并非要消除大学生合理个性的展现,而是针对当前大学生种种现状,遵循社会秩序,提高大学生羞恶之心,增强社会责任感。比如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出发,推迟其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规划是大学生在校期间根据对自己的认知和定位来预设未来职业的发展方向,通过职业生涯规划可以使大学生更加明晰自己的学习规划,并直接影响其学习效果。当前学校对大一新生就开始制定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使大学生一进大学就跟个人利益挂钩,导致对自己将来就业无关的课程无人问津,助长功利心,淡

化羞恶心。因此,学校教育不应只是一味的强调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应该推迟其职业生涯规划时间,利用大一、大二期间以国家、社会、集体为重,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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