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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管理角度谈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

2019-01-15吴江涛

山西青年 2019年19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全程办案

吴江涛

(新疆伊犁巩留县人民检察院,新疆 巩留 835400)

一、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

(一)刑事诉讼当事人

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当事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实体条件。二是当事人必须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这是程序条件。

(二)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是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总和。其中有些权利是所有当事人共同享有的,有些权利是因当事人的不同诉讼地位、不同诉讼阶段而不同的,如被害人享有的报案、对检察机关不起诉不服进行申诉等权利。

(三)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意义

在人们对程序正义越来越关注,程序价值的独立性日益凸显的今天,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1.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中,把口供看作证据之王,弱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应当对于自己的罪行承担责任。在诉讼中体现程序价值,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2.诉讼是一个由控方,辩方,审判方构成的平衡,控方是公诉机关,这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只有给予罪嫌疑人足够的保护,这种平衡结构才足以维持另一方面。同时,被害人是案件事实的知情者,其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切实保护,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

3.加强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必然会对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司法机关权力予以一定的限制,这一方面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救济,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司法机关滥用司法权,使司法公正得以维护。

二、案管部门对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

(一)案管部门的主要职能及对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可行性。根据高检院修改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可见,其职能设置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内部业务工作的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案管部门作为专门的检察业务内部监督部门,其不仅对办案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而且更侧重对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进行全程动态监督。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关键就恰好在于案件的事实认定情况和程序是否规范。因此,案管部门具有对诉讼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天然可行性,其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有以下有利条件:

1.同步性。根据职能定位,案管部门负责检察机关所办理案件的出入关,并且全程监管案件的办理,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平台,可以实现对案件办理每个环节的同时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可以实现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同步保护。

2.全程性。案管部门作为内部业务监管部门,其对业务部门所办理的案件从受理、分流、办理,到结案、审核、移送进行全程性监管。在对办案的全过程进行监管的过程中,自然可以实现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全程性保护。

3.中立性。案管部门不承担具体案件办理,相对于办案部门、承办人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由于没有先入为主、办案压力等因素的影响,更加具有中立性。

(二)案管部门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具体措施。案管部门对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应当结合自身工作职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保护:

1.统一案件受理方面。首先要把好案件的入口关,以保护嫌疑人的权利。因此,在案件受理环节,案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开展案件受理工作,对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坚决不予受理。同时,对侦查机关超期羁押案件、违法侦查案件要进行专门登记,在移送案件的同时向业务部门建议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以规范侦查机关办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全程动态监管方面。对案件办理的全程动态监管,是案管部门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方式。以对业务部门法律文书同步审查为依据,重点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相关权利告知程序的监督,加强对延长审查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撤销案件、撤回起诉等容易侵害诉讼当事人权利的诉讼程序节点的监管,加强对不批捕、不起诉等处理结果的审核监督。对办案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出案管建议,必要时向院领导汇报,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办案质量,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3.法律文书监管方面。案管部门要严格加强对人身强制类、财产强制类的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监管,安排专人对需开具强制类法律文书的审批手续进行严格审查。对因特殊情况需系统外开具、用印的法律文书,办案人员必须持相关审批手续经案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以确保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4.案件质量考评方面。案件质量考评是对执法办案的一种事后监督,它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主要起到一种事后纠错的作用。案管部门要加大案件质量考评工作力度,做到自侦案件每案必查,侦监、公诉案件抽查比例不能低于50%。要将追捕、追诉、二次退查、不批捕、不起诉等案件列为考评重点,着重检查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有侵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问题存在,如相关权利告知、法律文书送达是否及时,有无超期羁押、借时间退查等侵害当事人权利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分析,向业务部门进行通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提升办案质量。

三、结语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建成,社会事务错综复杂,各类刑事案件不尽相同。这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的维稳工作异常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的创新,也是深入推进规范司法行为工作的重要途径。作为检察机关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案管部门有义务也有能力积极参与到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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