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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为什么反对自杀
——基于《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视角

2019-01-15赵娇娇

山西青年 2019年17期
关键词:自然法则奠基康德

赵娇娇

(江苏师范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自杀现象从古就一直存在,不同的人对其有不同的态度,但是对自杀持反对态度是一种主流思想。不同的是反对的理由各有不同,如古希腊、中世纪反对自杀诉诸的是上帝、神,如苏格拉底认为“诸神是我们的看护,我们人类是他们的一种财产”。①所以在没有神的允许下,人不能独自离开神,因而人不能自杀,否则就亵渎了神灵。再如中世纪,上帝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生死审判者。在《上帝之城》一书中,奥古斯丁讲到“基督徒在任何情况下没有权利自杀”。②因为圣经上有一条诫命则是人不可杀人,这里的人不仅仅包括他人,更是包括自己在内,不仅不能杀其他人,同样也不能自己杀害自己,否则就违反了诫命,就是违法的。自法国大革命,欧洲迎来了启蒙与理性,那么在对于是否可以自杀的问题上,人们不再是诉诸上帝、神。而更多地是诉诸理性,从社会,伦理道德方面来思考自杀问题,如康德。康德否定自杀。他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思考自杀问题。认为人是不可以自杀的。

本文试图从《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定言命令式”③的内容来研究分析康德反对自杀,主要从义务,自然法则,人性公式角度来阐明否定自杀的理由。

一、人有义务、责任保全自己的生命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义务、责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义务中又分为对自己的义务和对别人的义务,而保存我们自己的生命则是属于对我们的义务也是对他人的义务与责任。有人会问一个人自杀,只是不再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再为给社会,国家做贡献了,不会给社会带来什么危害,也不存在对他人的义务与责任。但真的是这样的吗?康德从道德义务角度说明自杀是不被允许的。从两者的观点中,我们会发现自杀作为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价值问题,更是一个道德问题,所以后者在思考自杀问题时,只是从价值责任角度来肯定了自杀,而忽略了道德责任这一方面。即使从价值责任角度,也不应该肯定自杀,因为人自杀,不再对社会付出更多地义务,同时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对生命的不尊重。由于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个体是整体的一部分,每个人相应的都扮演着多种角色,处在各中人伦关系网中,与其他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都对其他人负有一定的责任,而自杀则中断了这种关系,这一结果在价值上没有什么伤害,但在伦理道德上,表现为对他人的不负责任,对自己行为的不负责任,扰乱了人伦的关系,给他人带来更多地是精神上的巨大伤害,而且一般这种伤害是很难消除的。所以说无论从是价值判断方面,还是从道德判断方面,对于自杀的态度我们应该持否定的态度,而不是选择自杀方式结束自己宝贵的生命。

二、自然本性:热爱生命

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将定言命令式从三个方面来阐说的,即自然法则,人性公式,自律。对于反对自杀,可以从自然法则的角度来看。自然法则的内容是:“要这样行动,就好像你的行为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似的”④人和动物在自然性上是一样的,即有热爱生命,保全自己生命的本能。生命是最宝贵的,是人的底线,是人能做任何事情的最基础性的保障,那么当一个人不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选择自杀来结束自己的生命,都不能被提倡,因为这样一种行为显然是与人的自然本性即热爱生命是相矛盾的,同时也使人丧失了本能,丢失了底线。所以说自杀行为不能成为普遍的,因而我们应该反对自杀;其次,一个行为是否在道德上被允许,我们可以先预设这样一种行为如果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则和行为,将会怎么样?自杀是否被允许呢?在回答这个问题前,可以将先将自杀这一行为进行普遍化的预设。预设在普遍化的意义上,自杀成为一种普遍准则。人人都自杀,那么将会导致人类灭绝终迹,既然人类灭绝终迹也就无法再实行自杀这一行为,因而这样一种行为最终不可能是普遍的,因而达不到普遍立法,有悖于自然法则,所以我们要对自杀行为持否定态度。

三、人是作为目的而非手段

人是作为目的而非手段的。为什么要反对自杀呢?原因就在于自杀破坏了“人格中的人性”⑤。在定言命令式的人性公式中这样写道:“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要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⑥而人之所以为人,不同于动物,不同于其他事物的地方,就在于人是有人性的。人性的高贵就在于人的任何行动始终要将人当做目的自身来处理。也就是说,人不是某种能够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的东西。从多种原因的自杀行为分析来看,人们自杀不是为了生命本身,更不可能是真正以自身为目的。而是将人和生命当做了手段,工具,当做是摆脱贫困,困难,逃避责任的手段和工具,认为只有自杀才能解决问题。可关键在于是这样做根本解决不了问题而仅仅是在逃避问题。因为人的每一个行动不仅仅要将人格当做手段,同时也要当做目的。一个人因为失恋,生活的困难,逃避责任选择自杀,显然是将其人格中的人性当做解决问题的手段,将死亡当做是结束痛苦的工具,而没有当做目的自身来看待。再者,如果每个人都将生命当做做出某事的手段和工具,那么人格中的人性将变得毫无意义,对于人来说也就没有了意义,丧失的人性,同样人也就会丧失人作为人不同于动物的意义。

对于生命,我们要“为生命本身而活着,为人身上所具备的人性而活”。⑦人在奋斗努力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生命本身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单纯地当做工具,它自身应该是“当作限制工具使用的最高条件”。⑧”

每个人只有一次生命,生命是非常宝贵的,因而不论是从义务,自然本性,还是从人是作为目的而非手段的角度还是从其他方面来看,我们对待自杀应该是持否定态度。不同于古希腊,中世纪,从康德否定自杀分析中可以看到康德思想的独特。对于自杀的否定,康德不依赖诉诸于上帝,神以及外界,而是转向了人自身,从而反过来肯定了人的价值与意义。除去了宗教的色彩,除去了对外界权威的统摄,变得更加绝对,更纯粹,从而反过来肯定了人的价值与意义;不依赖于外界和对未知的恐惧,依赖人自身的自由理性意志来珍爱自己的生命以及他人的生命。这样生命本身则不依赖于外物,不被他物所束缚,绝对的被看成是目的而非仅仅是手段。在康德这样的道德哲学体系下,人没有理由自己主动的结束自己生命,反而是要更加热爱和爱护生命,为着生命本身,为着人性而活。

四、结语

尽管自杀从古时就存在,但那时还不是主要的社会问题。但到了近现代,却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加缪曾说:“真正严肃的哲学问题只有一个,那便是自杀”。⑨可见对自杀问题的思考是多么重要的。直到现如今社会上的自杀率越来越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成为社会的主要解决问题之一。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对自杀进行有效的防范以便减少自杀行为的发生。那么该如何对自杀进行防范呢?预防自杀有一定难度,但绝大多数自杀事件还是可以通过道德教育机制加以自我约束防范的。⑩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从意识形态方面入手,对大众进行伦理道德教育,即培养人的道德义务意识,珍爱,尊重生命的意识。通过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四个方面的齐心合力,形成防范自杀的伦理机制,从而为个体生命的意义呈现或价值实现搭建坚实的平台,减少自杀事件的发生。

[ 注 释 ]

①柏拉图.《斐多篇》(《柏拉图全集》(第一卷))[M].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58.

②奥古斯丁.《上帝之城》(上卷)[M].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0.

③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M].李秋零,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28.

④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M].李秋零,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29.

⑤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M].李秋零,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37.

⑥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M].李秋零,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37.

⑦陈小珍.生命的价值与自杀——从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角度[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6,32(03):12.

⑧陈小珍.生命的价值与自杀——从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角度[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6,32(03):12.

⑨加缪.《西西弗神话》(《加缪全集》(散文卷1))[M].柳鸣九,沈志明,主编,沈志明,等译.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69.

⑩王贵松.自杀问题的国家立场[J].北方法学,2009(5):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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