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东北电力工业性质研究
2019-01-15胡学东
胡学东
(哈尔滨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东北电力工业与全国电力工业产生相似,从诞生之日起便倍受外国资本的剥削和压榨,因此带有深厚的殖民主义色彩。与此同时,本地官僚资本和民营资本电力工业也在外商刺激下开始兴起,但在内外环境影响下其发展仍然举步维艰。清朝末年,由于清政府腐败无能,日、俄帝国主义在东北展开激烈争夺。日俄战争之后,日本取得俄国权益,由日本“南满铁道株式会社”继承电气事业并大力扩张,积极向铁路沿线主要城市渗透。
一、东北官僚资本电业
东北官僚资本电力事业,最早起始于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北洋水师设旅顺船坞配套电厂,即旅顺大石船坞电灯厂。此电厂为东北电力事业之肇始,中国东北的电力事业最早由官方兴办于辽宁地区。
1901年1月,晚晴政府为维护封建统治,在义和团之后,迫于国内外形势,开始实施“新政”,在经济领域,允许和奖励私人资本主义自由发展,保护合法商业活动,转变“重农抑商”观念,重视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和社会上的地位,虽然不可能挽救濒临危难的清王朝,也不能有效扭转晚晴政局,但在客观上也促进了当时资本主义的经济的兴起。因此,官僚贵族积极投资设厂,一方面可以增加政绩;另一方面可以获取商业利益,满足贵族官僚腐败贪欲。如1907年,满洲贵族商人悦明阿,招股集资白银20万两,经吉林将军达贵批准,在吉林省城林新开门外,建成一座发电厂,购买德国旧式西门子186千瓦蒸汽机发电机一台,命名为宝华电灯股份公司,发电营业只供吉林省城内商铺和几条街道照明用电,后因经营亏损,1916年被永衡官银钱号收买,改为吉林永衡电灯厂,这是吉林省第一座发电厂,之后改称为吉林电灯厂。晚晴官僚投资电业容量小,设备质量低下,经营多有官僚弊端,无法发展长远,但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部分公益事业的作用。清朝官僚在东北投资的电力事业命运相似,各方面劣势导致无法继续生存,被列强所吞并。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中国屡受列强欺压,外国资本势力凭借资金技术优势,排挤本国资本企业。此时,本国民众民族意识不断提高,各地“收回利权”运动高涨,抵制外资侵蚀本国利益。例如1924年,为抵制日本掠夺东北电力资源,奉系军阀创立了八道壕电厂,设备容量为3200千瓦,可以远距离输电,是当时东北地区官办电力的新纪元。此外,1927年,哈尔滨市由官商合办的哈尔滨电业局,同日本“北满电业株式会社”展开激烈竞争,收回哈市电业权,其发电能力为4000千瓦,供给一般市民用电的同时,一定程度上起到抵制延缓日本侵略的作用,可见民国时期东北官僚资本电业有所进步,但在“九·一八”事变之后,两座官营发电厂均被日本强制吞并。
二、东北民营资本电业
鸦片战争爆发后,中国近代化开始,在西方工业革命的冲击下,清朝封建帝国逐渐衰落,被迫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在中国各地占领租借地,并把工业革命成果迅速带到中国,在侵略掠夺的同时,另一方面刺激了中国民族资本的兴起,电力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清末民国初年,清政府实施“新政”鼓励民间设厂,此时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西方列强交战于欧洲战场无暇东顾,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支持民营资本工业发展,民营资本迎来“春天”,掀起办电热潮,开发工矿企业。东三省电力事业发展中,民营资本发挥了重要作用,掀起了东北电力工业发展高潮。仅20世纪20年代东北地区新设电厂77家,其中官僚资本和民营资本电业达52家,可见民营资本电业发展较快。
三、外国资本在东北电业
中国的电力工业,起始于清末光绪时期(1882年)。电力生产能够迅速传入我国是适应帝国主义侵略者需要,满足其生活享用和利用发电谋取利益,控制中国通商口岸和租界。由此列强打着发展“公用事业”的名义进行工业扩张,剥削中国廉价劳动力。在清末民国时期,外国资本电业发展迅速,加速争夺瓜分东北电力利益,压榨侵略东北电力资源,以此扩大其资本原始累积。
(一)俄国电力事业
俄国从清朝时期就已觊觎我国东北领土,近代极力投资东北各项工业,攫取利益。清末民国时期,在电力领域俄国与日本帝国主义展开竞争,并对我国资本电业形成危险。1898年,俄国入侵东北,强行租借辽东半岛,俄军为加强旅顺口军事基地建设,为俄军事侵略驻军需要,在旅顺口孙家沟建立一座发电所,装有一台120千瓦发电机,以供俄军兵营、堡垒、铁丝网及通讯等用电。
1901年,俄国为供应大连湾南岸的大连市建设和船渠工厂用电,于1902年在大连东端船渠工场建成东清铁路附属事业大连发电所,安装了42赫兹三相交流发电机4台,其中,150千伏安台(1905年被拆往旅顺发电所),3台250千伏,装机总量共900千伏安。1909至1911年,增加3台25赫兹1000千伏安三相交流发电机,同时3台250千伏安机分别拆往抚顺、烟台和长春,大连发电所全厂装机达3000千伏安,除向船渠、铁道和工厂供电外,还向附近清官府衙门及商民供电。1903年,俄国建成中东铁路后,在哈尔滨建设了一座中东铁路总工处。为了解决工人夜间工人工作照明问题,1905年建成中东铁路总工厂中心发电厂。安装了4台俄制三相交流发电机,每台容量275瓦,总容量1100千瓦。1928年后,俄属中心发电厂扩增1台80千瓦的交流机组。中心发电厂供电范围除为本厂生产生活供电外,还向火车站、秦家岗(今哈尔滨南岗区)、铁路职工住宅、香坊铁路单位供电。后供电范围扩展到道里经纬街、霁虹街、抚顺街、道外北马路等,该电厂是黑龙江第一座发电厂。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俄国战败,日俄签订了《朴茨茅斯》条约,俄国将在辽东半岛的所有权益包括俄国在旅顺口、大连湾和营口的电业也转让给日本,日本利用特权,继续扩大对东北资源财富的掠夺。
此外,俄商在东北还设有三座较大规模的电厂分别是:1906年俄商建成秋林洋行电厂;1907年俄商建成米其阔夫发电厂;1907年俄商建成巴尔斯基发电厂。以上三个电厂集中分布于哈尔滨市内,分别向道里区、南岗区商店和居民供电,1918年被日本人收买,1921年先后关闭。俄国电厂都设在日本军事力量薄弱的东三省北部城市,综合发电量低于哈尔滨电业局和“北满电业株式会社”,在“九·一八”事变后多数俄资电业被“满电”所吞并。
(二)英法德国电力事业
清末民国时期,东北除日俄主要资本投资的电力事业外,英、法、德国也占有一部分小规模的电力投资。其中英国有四家发电厂,一家主要供应一般民众用电,其他三家为工厂用电;法国一家小规模工厂用电;德国设立了一家供应一般民众用电。具体情况如下:1906年法商出资建成永胜火磨电厂,装机容量为509千瓦特;1912年英国人在哈尔滨设立满洲合同制粉厂,装机容量339千瓦至1948年增加至509千瓦;1916年英国人在德惠设立窑门电灯公司,装机容量不详;[1]1919年英人在一面坡投资设电厂,发电容量为85千瓦安,用电灯数为1万盏;1919年德国在横道河建成经营电厂,发电容量为36千瓦安,有用电灯数2万盏;1932年英国人在辽宁省境内大企业新建的自备发电厂“奉天英美烟草公司”发电厂,当时发电设备容量200千瓦。[2]以上列强在东北设立的电厂,在伪满统治东北时期,在日本关东军武力“经济产业统治”的胁迫下,或倒闭或被收买。
(三)日本电力扩张
1905年11月,日军接管东清铁路由长春至大连段,并改称为南满铁路。此后,日本在“南满”,俄国在“北满”,强行开放口岸,在铁路沿线开办电气事业。日军侵占旅顺大连后,沿用俄国原有3台250千瓦交流发电机发电,供日军及其机关照明所用。1907年4月1日,“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满铁”)成立,接管了大连发电所,并于10月份向大连市民供电。1908年12月,“满铁”设立“电气作业所”,1908至1910年末又新安装了3台1000千瓦发电机,1911年又增加建设1台1500千瓦发电机。到民国成立初期已供电灯近一万盏。1909年该发电所除供电灯与日军驻军和机关用电外,还在大连市经营市内电车,1912年3月,占有总长约有39公里的电厂轨道,并开始电气游园。1926年6月,“满铁”将电气事业分离,废止电气作业所,成立“南满洲电气株式会社”,同时将大连等电力事业划归“南满洲电气株式会社”。
1918年4月,日本人向东洋拓殖会社筹资,收买俄商建立的米奇可夫和耶内哥亚两座发电所,创设“北满洲电气株式会社”,之后积极建设新的发电所,大肆扩充电业,获得哈尔滨市内较多电灯用户,与清末官僚资本所设立的电业哈尔滨电业局在“北满”展开激烈竞争。
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前夕,日本在东三省展开数额达17.5亿元的资本投资,占各列强在东北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二之多,日本侵略者通过伪满政府实行“战时经济体制”的高压垄断经济政策,使原属其他列强的资本电力事业受到极大限制,本国官营和民营资本电业也同样不断被侵蚀。[3]1932年3月,日本策划成立了伪满洲国傀儡政权,目的是把东北变成日军继续发动侵略战争的物资供应基地,以便实现其称霸亚洲的野心。
日资电业虽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东北电力工业的发展,但其动机仍然是为满足日本军事侵略和经济掠夺的需求,因此日本在东北清末民国时期的电力扩张,属于殖民侵略,对东北电力资源造成极大破坏。
四、结语
清末民国时期,东北地区电力工业发展快速,中国官营和民营资本电业迎来发展黄金时期,但仍受外国列强压迫以及本国封建官僚势力的排挤压榨,因此在半殖民半封建的背景下,东北官营和民营资本电业发展仍然不充分。日俄列强对电力事业展开竞争,强化其资本掠夺。各帝国主义在东北的电力投资是以武力为后盾的掠夺,致使近代东北电力产业畸形发展,大部分电力资源用来支持帝国主义侵略扩张,并不是服务于东三省人民的生产生活,因此殖民掠夺性质深刻,使东北电力资源损失惨重,造成东北利权丧失,财富外流。“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完全控制了东北经济命脉,东北各资本电业也随之被吞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