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如何厘清关系
2019-01-15陈健
陈健
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种安慰,但也可能成为亲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现实生活中,因遗产继承闹得形同陌路的情况时有发生,亲人之间为争遗产对簿公堂的案例更不在少数。
遗嘱处分他人财产 法院审理不予认定
【案例】
王老汉、王老太于1940年结婚,王甲、王乙、王丙系他们的养子。王大明(化名)系王老汉、王老太生子,王丁、孙某系王老汉侄女和侄女婿。王老汉、王老太生前因独居孤单,自2007年起,王丁、孙某便与其共同生活,照顾王老汉、王老太的生活起居、疾病就诊陪护等。
因长期照料,王老汉、王老太为感谢晚年陪护,亦为晚年生活保障,2010年,王老汉、王老太与王大明、王丁、孙某签订《协议书》,确认由王丁、孙某照料王老汉、王老太终身,涉案房屋一楼归王丁、孙某长期居住,二楼房屋归王老太所有。
2014年,王老汉又与王丁、孙某、王大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确认涉案房屋的二楼由王大明继承,王丁、孙某负责王老汉与王老太的生养死葬事宜。该《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经律师代书和见证,王大明亦签字认可。
王老太、王老汉分别于2015年、2017年去世。王甲、王乙、王丙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遗嘱无效,继承人依法继承该涉案房屋。
【分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诉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王老汉,所有权占有比例100%,且双方不持异议,应为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010年,王老汉、王老太与王大明、王丁、孙某签订《协议书》,确认由王丁、孙某照料王老汉、王老太终身,涉案房屋一楼归王丁、孙某长期居住,二楼房屋归王老太所有。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于王老汉、王老太将涉案房屋一楼赠与王丁、孙某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于涉案房屋二楼的归属及分配比例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2014年,被继承人王老汉在与王丁、孙某、王大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时,被继承人王老太尚在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老汉对于属于王老太的财产部分无权处分,因此,在王老太去世时,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但王老汉作为被继承人王老太的配偶,共同生活几十年,互相照顾陪伴,履行夫妻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对王老太的遗产适当多分。法院结合上述事实,确认王老汉继承王老太(涉案房屋二楼)遗产的40%份额;王老太遗产(涉案房屋二楼)的60%由王大明、王甲、王乙、王丙各继承15%份额。因王老汉对于二楼的财产份额赠与王大明,王大明又因王丁、孙某对于王老汉、王老太生前悉心照顾和死葬事宜,声明将属于自己继承房屋部分转让给王丁、孙某夫妇所有。故,王丁、孙某对涉案二楼房屋享有55%份额。
侄子主张分配遗产 法院酌情考量支持
【案例】
刘某生前有一处房屋,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刘某生前主要由5位侄子赡养,2012年刘某因病去世。2017年11月8日,王某以刘某生女的名义将5位堂兄弟,即刘某的5位侄子起诉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刘某生前所留房屋由其继承并要求堂兄弟排除妨害、腾出该房屋。5被告对原告王某的身份不予认可,认为王某主张房屋权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即墨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系刘某的生女,自幼随母亲改嫁,是刘某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生前主要由5被告赡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即墨法院依法认定被继承人刘某所留涉案房屋50%的份额归王某继承所有,50%的份额归5被告继承所有。关于王某主张排除妨害、腾出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本案中的被告并不属于继承人范围。但该法第十四条对酌情分得遗产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依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本案原告系被继承人刘某生女的身份,综合考虑到原告自幼随母亲改嫁、被继承人多由5被告赡养的事实,法院判决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留涉案房屋各占一半份额比较适宜,恰当地处理了法定继承纠纷中的酌情分得遗产权,均衡了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其他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
参谋问答
长期外出打工能否享受征收安置补偿待遇?
问:安徽农村的小刘常年在天津打工,虽然户口在农村,可是在村里没有房子也没有承包地。前不久村里发放农村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款,村里以小刘不是本村常住人口为由不给发放安置补偿款。那么,长期外出打工能否享受征收安置补偿待遇?
答:小刘这种情况有一个非官方的名词叫“空挂户”,对于这种农户是否界定为村集体成员以及他们能否享受安置补偿款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我们看到的很多地方界定集体成员是以户口为标准;也有的以是否是原住村民为标准;还有的地方认为人虽然户口没落进来,但是嫁入本村很多年了,一直在本村生活,这种情况也予以认定。村委会或村民大会有权对这个问题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规定,本案中如果村里经过村民会议决定不给发放补偿款的话是合法的。
样品当新品卖,算不算欺诈?
问:老张儿子结婚,老两口去商场买了套家具布置新房。老张高高兴兴提了货回家,却在安装时发现床底贴着“样品”的标签。去店里找店员要求退货或换货,说当时也没告知是样品,他们还当新产品买回去,这样算欺诈。店员说当时交钱的时候额外给老张打了折,虽然没明确说是样品,但却是按照样品的价格卖的。没有质量问题退换货,老张要承担来回的运费500元。店里的样品销售时没有明确说明,算不算欺诈?老张要退换货的话需要自己承担运费吗?
答:依据行业惯例,家具样品因长期摆放、试用,其表面容易出现瑕疵,因此经营者出售样品应进行明示和告知。像本案中,虽然店员说当时交钱的时候额外给老张打了折,按照样品的价格卖的,但同时店员也承认了没有明确说是样品,这样就侵犯了销售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欺诈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