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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发展伦理及其当代价值

2019-01-15卢俞成

关键词:资产阶级合理性恩格斯

卢俞成

(广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发展不仅是“时代主题”,更是“时代问题”。就全球而言,发展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就当代中国而言,发展是国家头等大事。发展已经从20世纪后半叶的“一个普遍受关注的全球问题”变成了21世纪的人类中心课题,因此,我们要“重思发展”。可以说,在旧的发展模式下,在盲目和自发的发展状态下,不太可能解决当前存在的发展问题。要解决当前存在的发展问题,就必须探索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为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这种新的发展模式更加关注“发展是什么”“发展为了什么”“发展为了谁”等有关发展的价值论、目的论问题,用这种新的发展理论和伦理形态破解当前中国的发展难题,指导和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和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对“发展”问题的伦理反思和道德考量中,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的发展伦理思想开始进入人们的研究视野。尽管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创立专门的发展伦理学说或马克思主义发展伦理学,但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著中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发展伦理思想,特别是公平正义的发展伦理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发展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和时代价值是什么?应该在怎样的意义上看待马克思恩格斯的发展伦理思想?要使马克思恩格斯发展伦理思想对当代中国的科学发展具有更大的意义,我们应该怎样沿着他们开创的道路去探索当代中国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这就成了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发展伦理概观

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发展伦理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的过程中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以实践作为理论前提,以现实的人作为出发点,批判了资产阶级公平正义的虚伪性和欺骗性,探讨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以及个人发展应当追求的发展伦理,进而提出了实现解放全人类的公平正义发展伦理。

(一)经济发展之善:追求“交易与分配的正义”

马克思恩格斯从剖析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出发,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交易正义与分配正义的虚假性,认为无产阶级的使命就是通过夺取政权,变革生产关系,消灭“私有制”,实现真正的“交易与分配的正义”,从而实现经济发展之善。

1.“交易正义”: 交易是“当事人的共同意志的表示”

何谓“交易的正义”?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交易的正义”就是在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的交易,作为“当事人的共同意志的表示”的交易[1]。换言之,“交易的正义”强调的是交易双方进行的正常交易,这种交易是自愿平等的,是体现共同意愿的,这种交易正义还体现为在商品质量上不能弄虚作假,否则就是非正义的。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中,提出了本阶级的“交易的正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1],也就是要求商品所有者有“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出卖劳动力的一方是和“厂主权利平等的”,“一切人类劳动……具有等同性和同等意义”[2],资产阶级为了保护本阶级的“交易正义”,采取了普遍的“人权”的形式,这种“人权”看似代表一切人的正义,然而,资产阶级所谓的人权,实质上是资产阶级的特权罢了。因为资产阶级的“交易的正义”只是消灭封建阶级的阶级特权而已,并没有消灭“私有制”,最终还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无产阶级的使命要揭示资产阶级的虚假性和欺骗性,通过夺取政权,变革生产关系,消灭“私有制”来实现真正的“交易的正义”,从而实现经济发展之善。

2.“分配正义”:每个劳动者都应当得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

何谓“分配正义”?马克思认为,“分配正义”是每个劳动者都应当得到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3],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分配的非正义。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资产阶级“生产剩余价值或者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也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生产的决定动机”。由此决定了资本主义分配方式是“工资以雇佣劳动为前提,利润以资本为前提”[1],地租以土地私有权为前提。“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因此,“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4]。为此,无产阶级的使命就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建立以自由劳动者对土地及他们自己劳动所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为基础的所有制。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使整个社会直接占有一切生产资料”,供全体成员及为他们的利益而共同使用,这也是成为自由平等的基础。而要实现“分配的正义”,必须清晰地认识共产主义经历的两个阶段——低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在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因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因此,带有“那个旧社会的痕迹”。为此,生产者的平等权利仍然受到限制,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仍然得到默认,所以消费品的分配只能实行商品等价交换,也就是按劳分配。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消失,“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消失,劳动不是谋生手段,而是“生活第一需要”,生产力极大发达,集体财富极大丰富,人全面发展,在那个时候,完全超出了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实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3]。

(二)社会发展之善:追求“地位与权利的平等”

马克思恩格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视角出发,剖析了不同时期各种社会形态平等思想的本质,从而揭示了“资产阶级所谓的平等只是代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真相,认为只有在共产主义消灭阶级后,才能实现一切成员的真正的地位平等和权利平等。

1.地位的平等:“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何谓平等?马克思认为,平等是“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是“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同一”,是“人和人的实际的同一”[5]。也就是说,平等反映了人对人、人对社会的关系。在恩格斯看来,一切人,作为人来说,他们应该是平等的,追求平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在奴隶社会,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作用比任何平等要大得多”[2]。因为在奴隶制下,为了统治的需要,不平等比平等重要,所以奴隶制下的平等是虚假的平等,是奴隶主的平等。到了中世纪,最初的基督教只承认一切人的一种平等,即原罪的平等。后来,基督教成了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这种平等很快就消失了。到了资产阶级社会,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中提出本阶级的平等要求。但是资产阶级所谓的平等,只是代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罢了。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经济关系要求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地方,政治制度却每一步都以行会束缚和各种特权同它对抗。”[2]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认为一切人都应该是平等的。“一切人,或只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2]这种平等不能只停留在表面上、国家领域上,而是要实际的,体现在社会、经济领域中。要实现这种平等,就要消灭阶级。正如恩格斯所言,“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2]。之所以要消灭阶级才能实现平等,那是因为阶级是经济的范畴,不是政治的范畴,消灭阶级意味着国家的消失,意味着消灭私有制。只要有阶级存在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只要有国家存在,就会有阶级,就存在私有制,就存在不平等。所以消灭阶级才能实现平等,而只有在共产主义才能消灭阶级,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

2.权利的平等:“一切成员都应当享有平等权利”

何谓平等权利?它指的是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体现在法律上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马克思认为,人的权利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是历史的产物,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及由“社会的经济结构”决定的“社会文化”而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是实现政治公平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因为,作为社会发展主体的人的尊严是至高无上的,社会是由无数的个人组成的,社会存在的前提是个人存在,“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6]。为此,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平等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基本义务,也是一个国家制度设计的关键。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下,所谓的人人的权利平等只不过是欺骗广大公民罢了。因为资本主义的人权是私有财产权,是资产阶级的特权。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评判资产阶级人权的实质:“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这一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6]。资产阶级为了赚取最大的剩余价值,“平等地剥削劳动力”,这也成了“资本的首要人权”[7]。资本主义的人权是不平等的,因为有“地方特权”“差别关税”及各种各样的“特别法令”存在,这些“特别法令”都是为了维护少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以法律形式上的正义代替实质的正义,以少数统治阶级的利益来冒充人类的共同利益,欺骗了广大的人民,是虚假的正义。所以,在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下,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的权利。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就是要揭露资产阶级所谓人权的虚假性,并在解放斗争中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消灭一切阶级统治,建立“每个社会成员共同拥有社会财富,每个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权利平等的社会。这种社会就是共产主义社会。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的基本权利受到平等的保障,生产效率得到最大化,个人自由和个人财富也得到了最大化。共产主义社会以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为立法责任和社会运行状态,以实现公平、共同发展为最终目标。而这个理想目标的实现,要分两个阶段。一个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通过个人自由最大化的立法来促进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这个阶段里,国家承担着消除各种各样的“特别法令”,不断追求“自由最大化”的立法责任。国家保护保障个人劳动成果的财产权,通过公平的社会契约来制定法律保护体系,每个人都有实现自己市场自由最大化的可能,法律又为个人实现其自由提供充分的保障,个人自由和平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都有可能得到实现。但是,在初级阶段里制度的设计只是为个人权利保障和自由发展提供了最大可能,在市场体制调节下,每个人实现自由的程度和能力还是有差别的。要实现每个人真正的、充分的权利平等却是第二个阶段——共产主义的高级社会形态。在马克思看来,“随着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消失,国家的政治权威也将消失。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8]。

(三)“终极之善”:追求人的自由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不管是经济发展还是社会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的自由发展,这是人类社会发展追求的终极之善。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发展是异化的发展,人的自由是穿上“宪法制服”的自由,是“附带条件”的自由。只有通过消除私有制,消灭阶级,建立新的社会形态(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发展。

1.自由:“向来就有的存在物,是人所固有的东西”

何谓“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就是可以做或者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必然决定自由。也就是说,承认客观必然性是自由的前提,自由是以客观必然性为前提的,不存在着绝对的自由。自由不可能摆脱自然规律而存在,否则就是幻想。因为在现实中,人们都面临着自由在于根据对自然的规律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人类通过不断地实践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不断占有自己的本质,不断占有自由。正如恩格斯所说,“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2]。尽管自由必须以客观必然性为前提,受制于客观必然性,但这不影响人对自由的追求。人天生渴望自由,自由是“人所固有的东西”。没有一个人会反对自由,即使有,那也就是反对别人的自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9]所以,自由是向来就存在的,是人类社会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只不过是在不同的社会形态,自由有时候表现为某些人的特权,有时候表现为大众的普遍权利而已。

2.资产阶级的自由:“资本所享有的压榨工人的自由”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的成员表面上都具备了“各种自由的必然汇总,人身、新闻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教育和宗教等自由”[5]。这些自由都穿上了“宪法制服”变得神圣不可侵犯。然而,这些所谓穿上“宪法制服”的自由真的神圣不可侵犯吗?实际上,这些所谓的自由(资产阶级宣称是工人的绝对权力)总是有“附带条件”,以此说明自由“只有在不受‘他人的同等权力’和‘公共安全’或‘法律’限制时才是无限制的”[5]。这种自由的实质是“在一般词句中标榜自由,在附带条件中废除自由”。类似这种情况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普遍存在。比如,工人阶级似乎是作为一个自主的自由人存在,他们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能够自由地不受任何强制地和资产阶级签订合同。好一个自由!然而,“越是平静的湖面,越是暗流汹涌”。工人阶级除了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别无任何东西,除了接受资产阶级提出的条件只能饿死、冻死,再无任何选择的余地。最后,工人阶级突然惊醒自己不是所谓的“自由的当事人”。实际上,“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吸血鬼(资产阶级)就对他们决不罢休。

3.“终极的善”:无产阶级真正的自由

何谓“终极的善”?“终极的善”即“发展的最终目的”,指的就是为了“一切人的发展和人的自由发展”。“一切人的发展和人的自由发展”是人的个性得到全面张扬的发展,是人不断占有自己本质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自由的虚假性,表明了无产阶级所追求的自由,也就是要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只要有阶级存在,就不可能真正获得个人自由,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才能有个人自由,而个人获得自由的前提是占有生产资料。因此,无产阶级的任务就是要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变成公共财产”[3],去掉生产资料的“资本属性”,使其具备实现自由的“社会属性”。因此,无产阶级进行革命,进行解放斗争第一要务就是要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消除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经济不公平的根源——私有制。通过消除私有制,消灭阶级,最终建立新的社会形态。这种新的社会形态就是“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0]。在这个新的社会形态中,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之间、城乡之间和脑力劳动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每个人的积极性得到极大调动,生产力得到极大的发展,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真正实现了社会的公平,促进每个人自由的发展。

二、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发展伦理的当代价值

马克思关于公平正义的发展伦理思想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样的发展才是‘好’发展”的价值问题,启示我们在经济发展方面,必须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交易与分配的正义”;在社会发展方面,必须兼顾民主与法治;在个人发展方面,尊重人的主体性,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些发展伦理对我们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的价值。

(一)实现经济发展的正义:兼顾效率与公平,坚持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相统一

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的发展伦理带给我们的现实启示:在经济发展中,要真正实现“交易的正义”,就要变革生产关系,实现物质材料分配的公平。回归当下,经济发展要实现公平公正,也就是要坚持经济发展的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相统一。合规律性是指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遵循事物发展过程中所固有的内在的本质联系,以及其发展的必然趋势。经济发展的合规律性,就是人们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必须要遵循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其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的合规律性就是人们充分认识和把握市场和价值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实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大化。经济发展的合规律性表征为“效率”。合目的性是指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其实践的结果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终极的价值目标。经济发展的合目的性,就是人们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终极的价值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的合目的性就是经济的发展要符合全体公民的根本利益,着眼于全体公民的共同发展,以利于全体公民的共同富裕和美好生活的逐步实现。经济发展的合目的性表征为“公平”。因此,经济发展坚持的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也就是经济发展要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所谓“效率”,即“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亦“即多多益善。但这个‘多’须在人们愿意购买的范围内。”[11]也就是说“效率”不仅仅追求“定量的投入和最大的产出”,还要考虑一定的价值标准——满足人们的正当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所以,“效率”又分为“无效率”和“有效率”。“效率”如果仅仅只是追求“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比率”,枉顾“人类整体能力的发展”,“不以人的能力与发展为主旨”,“不考虑人类整体的未来”,“只见物不见人”,“只见经济增长无人类发展”,“以牺牲环境和后代为代价”,这样的效率就是 “无效率”[12]。反之为“有效率”。因此,我们讲的“效率”是“有效率”,是一种处理好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效率”。这样的“效率”,讲究“公平”。所谓“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或某一个人。经济发展的公平是指在利益和权利的分配上要兼顾全体公民的利益,要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平等,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关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有些西方学者认为二者是“鱼和熊掌”“斯芬克司之谜”,甚至把二者问题的解决视为“哥德巴赫猜想”。其实,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相互制约、相互影响,互为统一。在现实生活中,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消除“滴漏论”或“溢出论”(所谓“滴漏论”或“溢出论”,就是认为经济增长与社会公正之间存在不相容性,但这种不相容又只是暂时的)[13],坚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论”,这也是衡量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兼顾经济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的原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区别于资本主义的重要特征。经济效率可以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物质财富,社会公平能够让人民群众共同富裕,过上美好生活。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方面,深入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丰富和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另一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三大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供给侧改革,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实现机会平等、权利平等、规则平等,促使我国供给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党的十八大以来,经济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空前提高,人民幸福指数不断提升。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相统一所取得的成果。实践也证明,中国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正确的,今后,我国将继续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相统一,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实现社会发展的正义:兼顾民主与法治,坚持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的相统一

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的发展伦理带给我们的现实启示:在社会发展中,要实现“权利的平等”,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首先要实行民主与法治。何谓“民主”?“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在古希腊,公民享受“民主权利”,可以“参与和管理城邦”,掌握“国家最高权力”,“民主”就是“人民的权利”或者“人民进行统治”。但雅典民主政治的实质是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地位和利益,是少数人的民主,是“成年男性公民当家做主”,是妇女、外邦人、广大奴隶“遥不可及”的民主。到了近代,民主 (“德先生”)作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的基本要求,较之于封建专制制度来说,无疑是伟大的历史进步,但这种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是欺骗劳动人民的虚幻的民主。正如黑格尔主张 “人民与贵族阶级的联合”的民主一样(“人民”是“资产阶级”而不是“工人和农民”)。黑格尔强调“只有人民对外完全独立并组成自己的国家, 才谈得上人民的主权”[14]。也就是说,人民权利的实现,需要接受国家的统治,“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14]。这就是说,个人脱离国家统治,就会失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个人如果不服从国家的统治,就会丧失自由和作为市民的种种权利。很显然,这种民主是让众人服从君主立宪制的把戏,是为了维护君主立宪制所谓的合理性,其实质就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是虚假的民主。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君主立宪制下虚假的民主:“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君主制却不是民主制的真理。”“民主制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9]列宁对民主的问题进行了经典的定义:“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它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是“公民一律平等”,是“参政权利平等”[15]。笔者认为,民主是让人不断占有自己本质的一种国家形式,在这种国家形式中,人民是主体、人民做主、人民掌握权力、人民进行执政,人民平等相处、享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并就公共性价值选择做出决策和评议。“民主”之所以为“民主”,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于“主”,就是人民当家做主,这是决定价值选择的方面;其次在于“民”,就是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为中心;最后,就是“民为主”,也就是人民是国家政治价值的唯一的、最高的主体。因此,民主是要求体现价值合理性的,否则就不是真正的民主。何谓价值合理性?马克斯·韦伯认为,价值合理性就是通过有意识地对一种举止无条件的纯粹的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笔者认为,价值合理性就是人们在实践中所必须遵循的、以符合客体对主体的需要为主要内容的、特定的实践目标。民主的价值合理性是指民主能够满足人民平等享有权利的需要,能够满足让人不断占有自己本质的需要。民主的价值合理性其实质就是重视人的自由和平等,而这种民主的价值合理性不是天然能形成的,必须落实为法治。所谓法治,即依法治理,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法治是人民民主的“公意之治”,是体现人民意志的“规则之治”。在法治中,唯一的最高的主体是全体人民,代表主体的唯一最高形式是宪法和法律。在保障人民民主的真正的法治中,宪法和法律不仅仅是工具,更应体现合理性,也即工具合理性。所谓工具合理性指的是人们在实践中对最有效率的手段的寻求。法治的工具合理性就是人们对最有效的宪法和法律的寻求。宪法和法律若没能有效体现全体人民意志,或者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不以民主为实质和灵魂,不对人民的全部社会权利与责任加以落实和保障,就不是有效的法律,就难免成为少数人政治游戏的特权,难免沦落为人治主义的强力工具。所以,法治要体现工具合理性。而民主的价值合理性恰好需要法治的工具合理性保障。换言之,民主离不开法治,法治保障民主,民主与法治要成为一体。真正民主是价值合理性的体现,有效的法治是工具合理性的体现;真正的民主需要有效的法治固定下来,有效的法治是确保真正民主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先进的民主政治,是坚持民主与法治的政治,是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充分享受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党的十八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人民民主的旗帜,不断健全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有效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丰富“一国两制”实践,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新境界,进一步发挥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同时,党中央还站在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实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中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赢得了国内外普遍的赞誉。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民主与法治相统一、坚持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的相统一所取得的成果。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人民当家做主的实现,既要高举人民民主的旗帜,又要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必须坚持民主与法治相统一,坚持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的相统一。

(三)实现个人发展的正义:追求“终极的善”,实现人的自由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的发展伦理带给我们的现实启示:个人的发展必须是“善”的发展,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追求“终极的善”,即“人的自由发展”,这也是社会发展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人的自由发展”指的是人们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中,坚持以人的主体价值为指向,以让人不断占有自己本质为终极目标的实践活动。换言之,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必须关注人这个主体,关注人的发展,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是手段,人的发展是目的。坚持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首要价值是坚持人的主体价值,这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那么,“人的发展”中的这个“人”是指什么人呢?是抽象的人还是具体的人?是个人还是全人类?是穷人还是富人?是一切人还是特定的人?笔者认为,这个“人”是具体的、现实的、活生生的人,不是抽象的人;是“一切人”,而不是某个群体或阶层的人;不是特指穷人或富人,而是“共同体的每个成员”,是广大人民群众。所以,“人的发展”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发展”,是“广大人民群众自由的发展”。“自由发展”就是人的自由个性得到发展,人不断占有自己的本质的发展。所以,经济社会发展的终极价值目标就是使人的自由个性得到发展,让人不断占有自己的本质。社会主义社会自形成之日起,就把人的自由发展当作社会发展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言:“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6]人的自由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社会不仅仅着眼于人民现实的文化生活需要,同时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不断提高,通过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人的自由发展。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通过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16]。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奋斗目标,以为人民谋幸福和民族复兴为初心使命,不断推进民生的改善和创新社会治理,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道路。一是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就业到教育,从住房到养老,从医疗到社会保障,不断地开拓民生改善的新局面。二是实施精准扶贫脱贫战略。积极探索一套经得起人民推敲、实践检验的扶贫脱贫治理体系,不断推进共同富裕向前发展,同时又为全球有效进行减贫提供“中国方案”。三是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着眼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积极推进健康中国的建设。四是以人民幸福安康为基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建设安全中国、美丽中国。党十八大以来,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改善,人民获得感显著增强,人民的自由个性得到不断发展。这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坚持追求“实现人的自由发展”为终极价值目标所取得的成果。实践也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以人民群众自由发展为目的的,是以追求“人民群众自由发展”为终极目标的科学社会主义,是合目的性和合价值性的科学社会主义;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科学社会主义。

总之,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公平正义的发展伦理思想中得到启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消灭“私有制”,实现“交易与分配的正义”,实现经济领域的平等;通过消除“特别法令”,实现“地位与权利的平等”,实现政治领域的平等;通过消灭“阶级”,追求“终极的善”,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真正的发展是追求公平正义的发展,是追求共同富裕的发展,是让人不断占有自己本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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