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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伦理学角度探讨共享经济中的问题

2019-01-15

山西青年 2019年6期
关键词:客体伦理物品

汪 楠

(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共享经济的繁荣不仅是对新时代发展理念的回应,也是解决目前中国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的理想路径,它所提倡的合作互惠、资源节约的经济伦理观为供求双方收益需求的满足提供了可能性。

如今的共享经济,大多是靠网络交易平台而非监管机构连接供应者和消费者,正是通过这种线上交易,线下使用的模式,才可以高速、节约、有效地完成交易行为,但也正因如此,网络平台往往只作为中介者,对上游和下游的管控能力有限,而供给者和需求者的量化和复杂化也对规范共享经济行为造成困难。要想在共享过程中进行有效监管,仅通过法律层面的规则限制和平台的内部约束机制,显然是不够的。共享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实践行为,必然有其伦理意蕴在其中,要解决这些伦理问题,还需在伦理层面对其进行研究,探索管束路径。

一、共享经济伦理问题成因探析

(一)共享经济主体权责分离

共享经济虽然也融于市场活动中,但它并非进行着物品或服务所有权的买卖。夏明月教授总结共享经济“是以科斯定理为理论基础产生的”。但是“科斯定理认为:清晰的初始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产权界定或法律与市场不可分离”①。而在共享经济中并没有出现所有权的转移,人们只需要付出相对较为低廉的成本,即可获得物品和服务的使用权,因此可以说共享经济是一种新的制度经济学理论。这种新的制度经济学理论其实面对的是一个“生产资料私有”,与“共享分配模式”的矛盾。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各种分配方式规则进行了限制,但一般会依照权利大小来匹配相应义务,并对不能均衡权力义务的情况进行处罚。但共享经济已经脱离“我拥有,我使用”的配置模式,它是把一些“私人物品”通过网络、平台等变为“公共消费品”,因而共享经济的主体会存在权责分离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权利义务的实施对等与否大多需依赖于主体本身的道德水平。

(二)共享经济客体流动频繁

共享经济提出将“发展为了人民”作为目的和归属,其发展过程在改变人们生活模式的同时,也提升了参与者的自由程度,使大众参与到共享经济的门槛降低,并且共享经济的客体内容和共享形式也越来越多。除了常见的“物体”形式的客体,还有立足于人们的文化、道德观念等所创造出的“精神”产品。这些客体依托于四通八达的网络所建立的供给者和需求方之间的沟通渠道,可以用更为快速、更为简单的方式直接向最终用户提供物品和服务。在这个剔除繁杂交易手续的过程中,互联网将大量分散的共享经济客体资源整合起来,通过促进资源的流动和配置提高了资源的使用效率,并且推动“交互使用”模式获得额外收益。就共享经济本身而言,原本可以降低资源的浪费,推动环保高效的经济增长模式,提升社会经济总量,并且有利于推动全员平等共享,让共享经济利益普及到全地区人民中去。然而在这个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共享客体成为了平台或交易者们获得经济利益的工具,而忽视了其为大众提供共享福利的宗旨,使得目前共享经济过多偏重于追求客体流转经济的最大化,其结果就造成诸多道德风险、内部人交易、风险转嫁等伦理问题。

二、维持共享经济的伦理规范

(一)诚信

共享经济通过网络交易打破了人与人面对面交流的空间壁垒,双方可以在完全不会面的情况下,经由网络数据和信息判断交易性质和内容从而订立契约,可想而知,如果在共享经济的过程中,供应者随意编造商品信息、平台擅自调控发布不实数据、使用者出于一己私利占用共享资源,那么共享经济活动显然将难以为继。因此,“诚信”是共享经济需要遵循的最重要原则之一。

从字面来看“诚信”二字有着两个方面的解释:其一为“诚”,即处事真诚,实事求是。其二为“信”,即信守诺言,言行一致。信用的内涵包括“对交易对象的重要道德品质人格信用的基本信任,即相信交易对象会如实的履行契约的责任,以及对交易对象具有履行契约能力的信任”②。落实到共享经济中,即是要所有参与者之间拥有足够的信任,平台要担负起交易者资格认定和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从而使用者可以安心使用平台的服务;交易者需提供真实的物品和信息,以便平台和使用者能高效利用其进行钱物交换和利用;使用者应秉持平台交易规则,不妄用、不私占、不破坏共享资源,按时支付指定报酬给平台或交易者。

(二)平等

由于共享经济存在规模经济的特点,即参与交易的人越多,共享物品的供给数量越多,交易越为频繁,那么参与者所分摊的成本就越小,所造成的资源闲置和浪费就越少。因而让所有人拥有平等的权利吸引其加入,是对共享经济全体参与者都有好处的。

共享经济所提倡的,是让全体人民获得共享经济带来的利益,因而人人参与才可能实现这一目标。如果仅一味追求完全的平等,而忽视了个人间投入与获得的均衡,那么显然,想要达成人人都尽力是不可能的。总体而言,共享经济中所追求平等,应该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人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使用共享资源。其二,共享意味着平等分配,这个平等体现在分配制度的统一且公正,而非分配比例的平等。其三,共享的机会是平等的,既是在共享经济的过程中,任何人都不会受到差异化对待,在付出同等条件的情况下能享受到平等的服务,因此这要求人们在享受共享经济服务的同时,还需要维护他人的共享权益不被侵害。

(三)公正

在共享经济过程中,所有参与者都需要受到相关规则的约束,这个规则必须遵循公正的原则,才可能实现对所有人的一视同仁。如果规则出现差异化,那么就很难保证所有人的行动出现一致的结果。共享经济的客体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但又不是单纯的公共物品。无论是公共物品还是共享经济的客体,有一点是一致的,它们所服务的主体是全体人民。但由于共享的本质是将一定物品的使用权,交给受规则限制的全体受众,因而在其中是存在利益关系的。共享资源让渡者获得闲置物品的盘活收益,共享经济的其他参与者则可用较小的成本获得较高的服务和收益,这部分就与纯公共物品的全民使用有一定的区别。纯公共物品具有非利益性、公开性、非竞争性等特征,而共享经济的客体大多是用来创造盈利,且因其仅有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只能为一名主体提供服务,故而还有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构建公正的共享经济环境,不仅有利于实现分配环节的“最大幸福”,还能刺激生产、促进经济整体繁荣。而一旦社会经济得到整体提升,就能够促进社会福利和剩余可分配价值的增长,这将对政府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强化制度安排和监督体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经济支撑。

三、保障共享经济良性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诚信记录监管体系

共享经济追求人人共享,但共享切不可随意无边际,为了规范共享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应采用制度和道德手段对共享主体进行管控和奖惩。诚信是经济共享过程中的一项可量化的指标,它既可以作为一种精神上的伦理需求,也可以作为一种工具化的手段来衡量和判断共享主体的行为。共享经济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进行物品和服务的传递、交易,那么必然会在平台上留下相应的行为痕迹,利用这些相对公开、透明的数据痕迹,监管方可以轻松的构建平台信用体系,而使用者则为了获得今后的交易机会,也将更加规范自身的行为。运用诚信监管的方式,不仅可增强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人与政府之间的联系,还将促使共享经济的参与方更加注重自身的信用水平。我们可以看到,目前银行方和政府方已经搭建了一个诚信记录监管的框架,下一步还需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推进共享经济领域的各个平台方主动打破“信息孤岛”状态,实现与全国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的系统对接,利用信息共享合作机制,推动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推动社会“自体化”监督

就现有法律来说,对伦理失范行为是有一定制止作用的,但由于共享经济中的伦理失范行为细小而繁多,在未能累计到一定数量和程度的时候,法律就不能对其立案进行管理和处罚。因而平台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会将这些可能形成损失的部分列入自己的成本之中,从而提高共享经济服务的代价。在共享经济流转过程中,共享平台企业越来越注重自身经济效益的成长本也无可厚非,因为为了维持共享客体的存量和平台本身的运营,共享平台往往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成本,不过在后期的维护之中,平台成本可随着投入客体量的增加而逐步减少,而受益将逐步增加。可由于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对共享客体的维护、维修、置换等成本随着投入量的增加未能如预期般合理的降低,这不仅会造成平台运营的困境,也会致使人民获得共享经济服务的难度加大。为了降低这种损失,运营平台需加强对共享物品使用源头的监管。朱富强总结主要监督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即运营商自己监督、聘用第三方监督、社会共同监督③。但是前两种方法不仅监管成本巨大,而且由于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极容易出现代理风险。而使用社会监督功能,则是利用人们的道德诫勉能力,将伦理失范行为扼杀在初期。当人们明白,其他人的伦理失范行为是在损害自身合理权益的时候,就会自觉去阻止类型情况的发生。

(三)深化培育共同价值观

基于人的个体特性,不可避免的,在社会交往之中,会呈现出利己特征,且人又是社会的人,因而实际生活中,完全的利己主义是不可行的。在共享经济之中,主体既然被要求互相合作、各取所需,利用共享使用权实现合作互利,那么就必然会呈现出利他特征。事实上,在这个共享经济的过程中,维系供给者、使用者抑或网络共享平台的纽带并不是简单的利他主义,而是共同利益,人们参与其中,是因为共享经济以其价格优势吸引共享经济的参与者们,为了持续获得共享经济带来的利益,人们才会自觉维持共享交易的存续和发展。但是,让社会成员们明白,就共享经济的享有方式和标准达成一致,形成共识和统一价值理念才是能让包含自己在内的全体成员获得最大共同利益的这一过程显然不可轻易地一蹴而就。首先,要以制度规定为手段,进行共享文化理念与经济共享意识的培育,使人们正确认识利益差和财富差的存在。其次,通过规范和道德约束满足人们的利益诉求,倡导理性共享,引导社会资源的自由、平等分配,以此消减人们由于差异化引发的价值冲突。再次,将共享德行教育植入文化培育之中,助推共享经济理念获得广泛认可。只有当全社会形成普遍可接受的、统一的共享价值准则,才能为共享经济的实现提供道德和文化支撑。

[ 注 释 ]

①夏明月,李伟.共享经济和“一带一路”的伦理学解读[J].伦理学研究,2018(1):57-62.

②王雨辰.市场经济与社会信用价值体系的建构[J].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2009(1):213-218.

③朱富强.共享经济的现代发展及其潜在问题:以共享单车为例的分析[J].南方经济,2017(7):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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