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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的自由观

2019-01-15征国忠

山西青年 2019年10期
关键词:密尔意志民主

征国忠

(扬州市委党校,江苏 扬州 225000)

在1859年出版的《论自由》中,密尔提出了在大众民主社会中个人自由问题,他深深感到民主社会的建立并不能自动地保护个人自由,必须预防社会多数对个人思想言论自由和个性自由的不当干涉,并就社会多数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作了深入讨论。

一、时代的“新”问题

密尔首先将自由划分为意志自由和社会自由。密尔一开始就提出,他在此文不讨论意志自由问题。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的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与曰社会自由,也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加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它远非什么新问题,不过随着人类比较文明的一部分进入到进步时代,它又在新的情况下呈现出来,而且要求人们给予不同且更为根本的对待。

从密尔开始的这段话我们知道,密尔《论自由》准备讨论的是社会自由问题,而不是意志自由问题,即形而上哲学上的自由问题,而是讨论社会现实关系中的自由,密尔讨论的社会自由还是一种区别于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的社会自由问题。从政治自由到社会自由,中有经济自由,政治自由主义通过自由导源于自然状态的天赋权利建立了宪政政府,苏格兰启蒙运动建立了经济自由主义。密尔对自由的探讨不再限制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扩大到民主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即探讨了社会自由问题。

过去,自由意味着对防止少数统治者的暴虐的防范,斗争发生在被统治的多数普通民众与处于统治地位的少数精英之间,为了使多数民众能够免于被少数特权阶级人士施加的政治迫害。也就是说,过去,统治者总是与要求权利的人民处于对立的状态。但是,现在,自由进入了新大众民主的时代,面临着新的问题。密尔的自由理论是发生在旧主题上的新变异,因此“自由与权力”这一问题需要不同的、更加基础性的对待,因为社会进入了大众民主的文明状态。

人们曾经以为当实现了民主政治,由于统治者是处于人民的选择、受控于人民,国家的各种官员若成为人们的租户或代表,可以随他们的高兴来撤销,权力滥用的问题已经解决,“一个民族无须对自身的意志有所防御”。如果统治者和人民在利益上是一致的,那么保障人民权利这样的问题也就不成其为问题了。

但是,政治理论和哲学理论,也跟人一样,常常因成功而把失败所能遮掩的错误和缺陷暴露出来。人们开始觉察所谓的“自治政府”与“人民自我治理权”等名词并不能反映事情的真实状态。人民的意志实际上只是大多数人的意志,或者是人民中最活跃的一部分人的意志;而所谓大多数又或者只是使他们自己成功地被接受为大多数的那些人的意志而已;结果就是,人们也会要求压迫总体中的一部分人。

也就是说,民主政治的建立并不能自动解决个人自由或曰社会自由问题,在新的时代的背景下,对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不再是专制时代的政治权威,而是大众民主中的社会权威,其不仅有可能带来政治性压迫,更可能带来社会性压迫,从而带来集体的平庸,需要在社会权力和个人自由之间划定一条界限,确保在大众民主下个人自由。这就是自由面对的时代“新”问题。

二、密尔自由观的内涵

为了防止民主社会多数的暴政,确保包含少数人在内的个人自由,密尔主张人类自由的适当范围:首先是人类内在的意识领域的自由;第二是品位和志趣的自由;第三是由个人自由可以推出在同样限制内个人联合的自由。从密尔关于自由的讨论来看,他的自由观实际强调的是两点:思想言论自由和个性自由。密尔认为,大体来说,如果一个社会不尊重这些自由,无论其政体形式是什么,都不能算是自由的。思想自由是绝对的,言论和行动的自由都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又因为一个人的行动比起其言论来伤害他人或社会的可能性要大一些,所以,行动自由比言论自由受到的社会限制也要多一些。

思想言论自由是防范专制统治的保证之一,而且还是认识真理及获得真理的重要途径。密尔在《论自由》第二章指出,在一个大众民主的时代,大众的意见已经成为了对思想和言论自由进行压制的力量,因为人们阅读着相同的书,受着相同的媒体和教育的影响,去往相同的地方,形成了一致的观念。

密尔论述思想言论自由,首先诉诸人类会犯错的事实,“那些想要压制它的人当然否认它的正确性,但是这些人也不可能是一贯正确的”,所有对讨论的打压都假设,打压者假设自身是对的,但是历史证明,我们并不总是对的。任何人的认识都有局限性、不确定性、无法保证自己的完全正确性。只有经过自由讨论和自由辩论,正确的知识才能形成。其次,密尔诉诸真理的价值。如果个人仅仅是由于公众不接受而害怕表达自己的观点,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我们的损失将会很大。如果全人类持有一种统一意见,而仅仅一人持有相反的观点,这时,人类要使那个人沉默并不比那个人使人类沉默更为正当。迫使一种见解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在于它是对整个人类见识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种掠夺。再次,他诉诸合理性的价值,他声称,即便一个意见包含了全部真理,如果它没有在公开的争论中遭受质疑,人们也只是把它作为一个成见加以坚持,并没有理解其理性根据,最后,他诉诸重要信念的价值,他声称,如果不与相反的意见碰撞,人们信念就缺乏真诚的观点所具有的说服力。

允许错误观点表达出来对我们有何益处呢?密尔回答,不管我们的观点是多么正确,如果不经常通过充分的和无所畏惧的讨论,那么它只是死教条而不是活真理,一个人对于一件事如果仅仅知道他自己的一方,他对那件事就所知甚少。对于一种意见,因其在各种机会的竞争中未被驳倒而假定其为正确,这是一码事;为了不许对它置疑而假定其为正确,这又是另一码事:它们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除非我们允许别人向我们认为是正确的观点挑战,或慎重考虑这些挑战,否则我们不能确定我们的观点是否真的正确或者我们的断言是否武断。

密尔在论述完思想言论自由后,紧接着论述个人按照着所思所想行动的自由,即个性自由。个性是个人具有自己意志,根据自己的所思所想和自己的利益对外界事物作出判断,而不是根据社会习俗和舆论作出判断。人类应该被允许按照自己的意见自由行动,其中包括能够依照他们自己选择的方式生存并且联合他们愿意联合的人,只要他们愿意自负责任和自担风险。密尔从人的自由、人性以及性格、社会进步等角度论证了个性,认为能够按照我们愿意的方式安排我们自己的生活是“人类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中一个十分主要的因素。

个性是幸福的首要要素之一,对于生物意义上的人也有积极的意义。人类要成为思考中高贵而美丽的对象,不能依靠把自身中一切个性的东西都磨成一致,而要靠在他人权利和利益所允许的范围内把它培养起来并发扬出来。相应于每个人的个性的发展,每个人自己也变得更有价值,对于他人也能够更有价值。因为他的生命有了更大程度的的充实,而当单位中有了更多的这样具有个性的生命时,由单位组成的社群自然也就摆脱了停滞而有了更好的发展。

密尔的观点当然不是说高度自主的人就必然幸福,而是说自主思考与行为是一个人的人生能够享受高级快乐的必要条件。自主选择是其幸福生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自由之所以是有价值的,部分是因为它是自主选择的构成性要素,部分是因为它是发现个性本质之多样性的工具。密尔强调,凡是压毁人之个性的都是暴政,不论它以什么面目出现,也不论它宣称是执行上帝的意志还是执行人民的命令。

三、密尔自由观的原则

人类之所以有正当理由有权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正当理由是自我防御。文明社会中的任一成员,之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违反其意志而不又为正当,唯一正当的理由是要阻止对他人的危害。

密尔在《论自由》中给自己设定的任务之一就是确定一个社会对个人合法干涉的界限。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理应受到管理,即他要就此对社会负责。在仅仅涉及到他本人的那部分,从权利上讲,其独立性是绝对的,个人就是最高主权者。当然,涉己领域不是指不影响任何人的行为领域,而是指他人的利益没有受到伤害性的影响。伤害意味着对他人或社会的伤害,尤指对社会和他人的安全和自治利益的伤害。

在划定了个人自由与社会权威的这一界限后,社会不能强迫一个人去或者不去做一件事,说是因为这样对他比较好或因为这样会使他比较愉快。因为这是别人的意见,不能因为别人认为是好的就具有干涉的正当性。这些别人认为好的理由,若是为了向他规劝,或是为了和他辩理,或者是为了说服他,以致向他恳求,那都是好的,但是不能借以对他实行强迫。反对社会干涉个人行动的最主要理由在于,公众不干涉则已,一旦有所干涉,则往往错误百出,且往往干涉它不应干涉的事。如果一个人的某些行为和某些性格,利害仅仅关系自身,而不会影响到与他交往的人,则他遭受的最大麻烦,必须限于众人的讥评以及随之而来的不便为止。

密尔在界定伤害时,首先将社会情感排除在伤害之外,有些行为对他人有所影响仅仅是因为人们不喜欢这一行为或认为其不合道德,他人纯粹的厌恶或情感的痛苦不属于伤害。其次,他人并不是有了某种利益,就自动地有了权利而得到保护,只有合法的利益才值得社会保护。在这里,检验标准不是看一个人的利益是否受到了他人的伤害,而是要看他的利益是否应当作为权利来保护。因此,密尔并不认为,如果一个人有一种利益,他并不就“因此”而拥有一种权利。密尔“伤害”概念的核心,是指对社会赖以生存的社会法则的侵权,对他人的伤害,理解为对他人至关重要利益的损害,最主要的是对社会和他人安全利益的侵犯。

总之,只要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了确定的伤害,或者有伤害的确定危险,行为便超出了个人自由的范围、而宜为道德或法律过问。当然,一个人行为并没有违反对于社会的任何特定义务,也没有对他人产生直接的伤害,而由这种行为产生出来的损害也只具有间接性、非必然或者仅具有推定的性质,那么,社会应该宽容这一点点的不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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