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历代告密的法律规定
2019-01-15丁静茹
丁静茹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0)
一、历代告密之法的梳理
(一)“商鞅变法”时期的告密法律
根据《辞源》释义,“告密”一词还有告发、告讦、告奸、举首等不同说法,是指基于某种目的将他人的不轨言行以及一些隐秘的行为告发于官府。告密在我国史书的记载,至少不晚于殷商时期。《史记》中有记载开告密之风之先河的是崇侯虎告周伯姬昌于商纣。
但西伯事件仅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相对比较孤立。而真正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把告密写进法律的第一人是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商鞅变法之一就是颁布“什伍连坐法”,该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这把“告奸”正式的写入法律,将其更加严密地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和法律义务来规范民众的日常生活。商鞅还将告奸行为与连坐处罚的制度捆绑在一起执行,使所有人都谨小慎微,一切有害于国家的行为都有可能都检举出来,从而让秦国一跃而成战国时期的一大强国。虽然商鞅把告密写进秦国的法律,但他最后也因告密之法而死,商鞅在逃亡时,因被他人告密,最终被车裂夷族。
(二)汉唐时期告密法律的强化
另一个出台告密恶法的非汉武帝莫属,汉武帝通过告密来解决财政困难。元狩四年,他下达了“算缗令”,向富商征收财产税。“告缗令”表面上为避免偷税漏税,实际上是鼓励民众告发那些藏匿财产的人,而且“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政府还会奖励那些告密有功之人,把被告者的一半财产奖励给告密者。这一政令的颁布让那些贪利者都红了眼,一时间告密者络绎于途,不绝如缕。通过“告缗令”的实施,统治者通过“告缗令”聚敛了大量财产,但也对中国的商贸业产生沉重的打击,“商贾中家以上大氐(抵)破”,其社会恶果可见多么严重。比这更可怕的是,“民媮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业”,百姓都不好好的耕耘畜牧,风行做政府的密探,企图通过告密他人来获得财富,使得民风逐渐败恶,诚信沦丧,汉武帝的政权从此走向下坡之路。
“告密”一词明确出现于法律条文中则是在唐代。在武则天当政时期,告密之风盛行。垂拱二年,篡唐立周的女皇武则天为胁制君臣,威服天下,竟然动用国家机器公然鼓励告密。为激发告密者的积极性,武则天还专门下旨,不论告密之事是否属实,告密之人身份如何,都会得到朝廷的重视和隆重接待。这样一来,告密成了一件不用承担任何风险还能得到好处的好事,告密没有了成本和风险,人人都告密,一时告密之风盛行。
(三)明清时期告密之风横行
大明王朝可谓是告密者的天堂,明朝的统治者又把告密之风推向了一个高潮,告密成为“晋身”的捷径。朱棣从侄子手中多的皇位之后为了稳固皇权,控制局面,设立东厂,恢复锦衣卫,大行特务系统,大兴告密之风,使得朝野内外均以刺探臣民隐私为乐事。告密不仅成为朝廷监视和统治臣民的有效手段,还成为告密者”晋身“的捷径。
明朝设立了锦衣卫、东西厂、镇抚司等独有的特务机构作为维护皇权统治专政机器,可谓是中国古代政治中最黑暗、最残暴的时期之一。特务机构“遣逻卒刺事四方”,将刺探的消息随时上报皇上或厂卫,使得人人都胆颤心惊,随时都会被置于危险的境地之中。
清朝康雍乾时期是文字狱最为惨烈的时期,而文字狱的形成与告密有着莫大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是告密构筑了文字狱。在长达100多年的时间里,这几代皇帝都大规模地实施文字狱,残酷地迫害文人,并大量毁灭承载华夏历史文化的古代典籍。文字狱的产生由告密开始,拥有相应文化素质的告密者以书籍和诗文为告密标的举报他人,使别的官员文人陷入牢狱之灾,甚至招来杀身之祸,造成了清代阴郁可怕的文化环境和学术氛围。
二、告密之法浅析
通过对古代告密法规的梳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认识:
其一,历代政府将告密入法的根本目的主要是为了打击各种犯罪行为,维护皇权统治和社会秩序。因为像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盗窃、杀人、犯赃等犯罪行为会严重威胁到封建统治和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因而历代政府都严厉打击这些犯罪行为。客观地从历代的法律规定看,鼓励告密未尝不是阻止或者减少这些犯罪的良法。
其二,告密的范围除了官场之外,还有平民邻里之间,通常多发生在熟人之间,除此之外的常人之间并无对犯罪行为告发的义务。对那些外来强盗和同行欲谋害他人者的举告,应当属于特殊情况,不能以常例视之。或许正是因为告密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导致告密的内涵逐渐由“密告犯罪”转变为“告发秘密(隐私)”。
其三,告发的罪行一般包括各种类型的犯罪,但是主要还是针对威胁到皇权统治和正常社会秩序的重罪。
综上可知,告密入法主要是为了打击各类犯罪,尤其是打击威胁皇权统治的犯罪,从而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其出发点与根本目的都是好的,因此对于告密者而言,告发犯罪自然也应该属于正义之举。但问题是:告密行为为何会日渐带有贬义色彩且为君子所不齿呢?笔者以为,这个问题原因不在于告密本身,而是告密行为所必然造成的对法律和社会的负面影响所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