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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成为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原因及过程

2019-01-15韦懿航

山西青年 2019年2期
关键词:董仲舒经学指导思想

韦懿航

(渤海大学,辽宁 锦州 121000)

一、儒家思想成为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原因

汉朝在继承了秦代大一统的事实上又开创了封建王朝的新局面。在政治和法制建设上,汉朝在许多方面都进行了改革与发展,特别是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更是出现了诸多新特点,在此之前也有很多人注意到经学对两汉法制所产生的及其深远的影响,其中尤为重要的便是引经决狱,也就是“《春秋》决狱”。本文试图基于前人的研究并从内因、外因两方面来探究儒家思想成为两汉法制指导思想的原因。

(一)秦亡的经验总结和黄老之学不适应汉朝法制的发展

秦代的大一统以法家思想为基础大搞严苛酷刑,对民众施以暴行,最终使国家走向了灭亡之路。司马迁概括秦兴衰成败的关键在于一个“法”字,据史记载,秦朝制定繁琐严苛的法律条例,一方面促使秦朝的兴盛,另一方面也给百姓带来深重苦难。《容斋随笔》中也记录当时晁错也认为秦朝的灭亡与其严厉的刑法有密切的关系。

汉朝,黄老思想开始在统治阶层中广受欢迎,以致将其运用到了法律制度的建设之中。与秦代酷刑相比,汉代的宽松的法律政策更加为人民所接受。萧何对于汉律的贡献极大,其九章律成为汉代法律的基础,随着国家制度的健全,至汉武帝时期,汉律更为详细,仅死罪例就有13472条,可见汉律之严谨。相关的文书之多,就连当时的司法官吏都难以阅读完整,认真揣摩仔细斟酌之人更是少之又少,在这种情况下,被判有罪的人比比皆是,从而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与此同时,“无为而治”思想的影响还加剧了地方割据势力的扩充,即使在七国之乱被平定后,有些诸侯王仍然跃跃欲试,妄图与皇帝抗衡。很明显,黄老之学作为当时的指导思想越来越不能适应汉王朝法制建设的需要。

这一时期力主仁义德治的儒家经学便应运而生。以法家思想为基础的秦代法制主张“势”治,威势之下,民众难免会有不服的情绪产生,所以才会出现排山倒海的农民革命。汉朝的儒家学说经过了董仲舒的改良与先秦的儒家学说有所不同,形成了以儒法相融为特点的新儒学。其重在强调尊君尊长,宣传大一统思想,提倡德主刑辅之理论。这一新儒学的出现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巩固和汉王朝的统一。

(二)经义本身的法律属性是其成为汉代指导思想的内在原因

儒家经学之所以能够逐渐成为汉代法律的指导思想,究其内因还在于其本身的法律属性。

孔子作为儒家的创始人尤为注重“仁”,后又提出“礼”,以“礼”来规范人们的言行,在孔子之后孟子对于孔子的价值观做了更深入的解释,提出了“四心”说,即仁、义、礼、智四种品行,认为这四种品行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基本品行,到了西汉时期,董仲舒指出“夫仁谊礼知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脩伪也;五者脩饬,故受天之祐,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方外,延及群生也。”①提出了“五常”,认为仁、义、礼、智、信这五种品行不仅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还可以作为君王施政时所参考的准则。其中,“五常”中的礼区别于其他四个方面,仁义智信侧重于对人们内在的约束,礼虽然也涉及到对内在修养的要求,但更重要的是对人们外在行为的限制。从这一层面来讲,礼可以被视为一种法律准则。礼所强调的社会秩序是长幼尊卑有别的秩序,强调了下位者对上位者的顺从和尊敬。由此看来,礼所要求的不外乎“忠”“孝”两个方面。

汉代实行以孝为核心的社会政策,并将忠寓于孝中。两汉的皇帝认为“朝廷敬老则民作孝”②“民入孝弟,出尊长养老而后成教,成教而后国可安”③,汉代的统治者提倡尊老、养老、敬老,主要体现在诏令的颁布和礼制规定的践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举措就是“赐老者王杖”,例如鸠杖的授予,鸠鸟在我国古代有吉祥、长寿的象征,所以常用做杖首,这种王杖被颁发给八九十岁的老者,被施予者的年龄以及王杖的尺寸也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后汉书》中记载,“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玉杖,餔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王杖长[九]尺,端以鸠鸟为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④权杖的授予不仅显示了汉代对老者的尊重而且还授予了他们包括经商不纳税在内等新的特权。这些都体现出了汉代统治者对孝道的重视。

汉代统治者之所以推崇孝道,其目的是在汉代形成一个以孝为核心的社会秩序,并将忠寓于孝中。把家庭的关系扩大化,社会就相当于一个大家庭,所以一国之君便成为了这个大家庭的家长,君王与民众的关系也就变成了父子关系。由于对孝道的推广和和认可,从孝中衍生的忠便无可厚非地成为了当时社会人人都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忠’,在汉代社会,已经成为臣民们一种以下仰上、诚惶诚恐、毕恭毕敬的共同私理模式”⑤。为了强化这种君臣关系,董仲舒还从哲学方面加以阐述,他认为“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⑥。

汉代历代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在制度的制定、措施的施行以及政策的颁发上都竭力的强化忠孝思想,这种在礼的核心内容上精炼出来的忠孝思想逐渐的成为了汉代统治的重要思想基础。

二、儒家思想成为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过程

汉初黄老思想的运用使得在汉王朝经济出现了明显的好转,但与此同时其过于保守的思想弊端也慢慢显现出来,那么此时就需要通过改革提出新的思想来完善汉代法律。至孝武帝,以武安侯田蚡为丞相开始广招儒者,重新提倡对儒家思想的学习。

对汉朝法制儒家化贡献最大的人便是董仲舒,他从天地观、人间观、政治观这三观入手,由阴阳谈到天道,由天道涉入人事,由人事深入到政治、法制等各方面的具体实施政策。其实汉武帝从即位开始就亲自出题对读书之人进行试策,主要围绕道、术、用这三个方面提出问题、寻求对策。在解决道、体的问题上,董仲舒结合了《春秋》中一些天人感应的内容,总结出解决道、体问题的要素是天命与情性。他用“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的神学观点来代替法家的唯物主义自然观,他认为老天爷不会轻易放弃一个国家,而是先通过灾害来起到警示的作用,如果当朝的君主不能反省自己并引以为戒,老天爷才会选择放弃,所以一切天灾都是人祸的索引,如果当朝者能认真反思改良应对其实还是有挽回的余地的。董仲舒认为天地有阴阳之气,他们相生相克、对立统一、普遍联系又永恒发展,仁义礼乐属于阳的一面,法令刑罚则属于阴的一面,要解决道、体的问题就要顺应天、顺应自然、顺应阴阳,对自然界而言,阳在上,阴在下,所以我们要让仁义礼乐在上,让法令刑法在下,也就是德主刑辅,这样才能调和阴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站在老百姓的角度上,每个人都是千差万别的独立个体,性情、智商不同是很正常的。国君首先要端正好自身的言行,任用“贤人”,采用“贤人政治”去管理国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于此同时,董仲舒提出的“三纲”等思想采用道德情感教化的方式去创造差异并提高民众的自律,这样,就有效地克制了百姓的欲望从而去引导他们的天性。因为儒家提倡人性本善,认为人性的本质是善的,即使后天变恶了,也可以通过感化教育的方式来引导其回归本真,这就从天命和情性两方面总结出了处理道、体问题的对策。

董仲舒的儒学思想涵盖范围较为广泛,涉及社会历史、人与自然和君臣关系等方面,分别主张三统说、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等理论。他的这些理论虽然对君权也有所限制,但终究还是维护了君王的权威和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很符合汉武帝的口味。

在汉武帝时出现了“引经决狱”,“引经决狱”的原则主要有“原心定罪”、“君亲无将,将需必诛”、“诛首恶”、“亲亲得相首匿”、“恶恶止其身”、“以功覆过”这六个方面。经学参与汉代法制的制定与实行并渐渐地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在面对一些棘手的或者特殊性事件上,汉朝的统治者可以在利用经学,采用暴力与怀柔相互结合的手段去更妥善的解决问题。从这一层面来看,经学得到统治者的青睐并得以运用就更顺理成章了。同时这种德主刑辅的法制思想也有效地缓和了阶级矛盾。不仅稳定了当时的社会秩序,在一定方面上更是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董仲舒建议汉武帝:“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不使并进”。由此开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蔚然成风。建元五年始至五经博士,至宣帝时已经有五经博士达14家,即《易》立施氏、孟氏、梁氏三家;《书》立欧阳生、大夏侯、小夏侯三家;《诗》立齐/鲁/韩三家;《礼》立大戴/小戴、庆氏三家;《春秋》立颜氏、严氏二家。在这五经之中,汉武帝十分重视董仲舒的《春秋公羊学》。(《汉代的经学与法律》)。今文经学在西汉得到了快速发展,古文经学在东汉传播甚广,总而言之,两汉时期上经学繁荣昌盛的黄金时代,两汉经学在法制上的影响同样不容小觑。

[ 注 释 ]

①[汉]班固.《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第1906页.

②[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化记正义》,卷五十一《坊记》,第1410页.

③[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六十一《乡饮酒义》,第1632页.

④王子今.《秦汉社会意巧研究》.商务印书馆,2012.75.

⑤[汉]董仲舒撰,[清]苏舆义证.《春秋繫露文证》卷十二《基义》,第351页.

⑥[宋]范晔.《后汉书》,《仪礼中》,第2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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