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法在高校法学课程教学中的构想
2019-01-15聂玲
聂 玲
(湖南商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中国近年来的高速发展对法科学生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当前的法律人才培养普遍存在的高端人才短缺的问题。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我国当前高等法学教育存在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要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当“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按照市场需求和《若干意见》的要求,法学院向市场输送的法律人才不但具备基础性法学理论知识,还需要学生通过实践性学习提升运用专业知识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法学实践教学现状
法学实践教学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基于一定的传统理论学习基础,高校通过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教育和专业实习等课内外教学手段提升学生的技能,以期形成法律思维。总体而言,法学实践教学在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经历了长时间的实践,各法学院在多年的办学中均摸索了一套别具特色的实践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课、模拟法庭教学和大三大四阶段开展的专业实习更是为各个法学院所采用,以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为代表的高校自2000年开始探索法律诊所式教育,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浙江大学法律诊所、北京大学法律诊所、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等为代表的高校积极进行了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设。
二、法学实践教学的缺陷分析
基于《若干意见》对于高校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提出要求,要求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加大实践学分占比。然而,自意见出台迄今已有七年,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高校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环节薄弱,导致培养出的法科毕业生知识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无法满足社会需要的情况。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法学实践教育教学方式的实施存在以下瑕疵:
(一)案例教学课开展欠充分,法律思维“最后一公里”未能走完。事前案例教学法通过设置法律情景并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于案例之中实现解决问题的目标。在民法、刑法等多个部门法中进行案例教学最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在其他诸如竞争法、证券法等部门法中使用也有助于帮助学生理解晦涩繁杂的条文。各高校往往会在理论课程讲授完毕后或者单独为学生设置案例分析课程,如“民事案例分析”、“刑事案例分析”等。然而,案例教学法在实践教学中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限制:
1.案例编纂的缺陷导致了此种教学法效果受限。部分高校编纂了相应《典型案例分析》等相关书籍,然而因为资料的匮乏,书本的编写者一般仅摘出简单案情,并辅之以判决结果和简单的法理分析。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往往仅限于简单的资料阅读,很少展开思考,法学综合性分析能力的提升极为有限。相形之下,美国法学教育的案例教学要求学生课前进行案例资料的大量阅读,且并不仅指单个案例,而是类似的案例均要求学生事前熟悉,效果显然更优。
2.伪案例教学法被广泛使用。教师在讲授课程时使用的案例多为为导入法学理论知识的讲解做准备,此类案例缺乏完整性,仅为了说明某个法学原理或者法律规则做准备,并非真正意义的案例教学。
(二)模拟法庭流于形式阻滞了技能培训目标的实现。模拟法庭是组织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模拟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仲裁的过程。这一教学方式能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提高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提升学生应用能力。模拟法庭作为法学实践课程一般开设与第七学期,彼时学生已经完成了大部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学习,知识储备已经充足。然而,就各高校开展模拟法庭的课程实践来看,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模拟法庭教学流于形式,受益学生人数有限。以民事诉讼案件模拟为例,从角色分配来看,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合议庭、书记员、证人等,每组最多覆盖10名学生,一个行政班级需要分成四组完成模拟。而在模拟过程中因主要的角色有限,“配角”常不愿主动与伙伴进行讨论,仅在形式上出席,收效甚微。即便是“主角”也以表演者居多,通过网络查找剧本并照本宣科,限于流程不出错误。总体而言,案例选择不能实现其角色代入价值,程序法意义远甚于学生对于案情本身展开的思考,对于法律思维的形成难有助力。
2.模拟法庭的指导老师质素参差。模拟法庭指导一般需要教师投入较多精力,如案例的选择、法律关系分析、文书撰写等,一个四十人左右的行政班至少需要2名指导老师。在实践中,本校的“双师型”指导教师往往数量极为有限,且很多“双师型”指导教师有较多的社会事务无暇顾及模拟法庭,而非“双师型”教师囿于自身实务经验的缺乏,影响了教学效果。
(三)法律诊所教学与实践脱轨。诊所式法律教育自2000年从美国引入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此种教育方法是指法学专业学生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下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学生通过法律诊所教育获得与当事人接触、代写文书等机会,完成实践技能训练。然而,笔者认为这一实践教学移植在中国的发展水土不服。
1.法律诊所教学法律环境不匹配。目前,国家对各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建设的投入力度较大,高校法律援助中心获得的案件数量较为有限。当事人对于未取得律师执业没有办案经验的学生缺乏信任也导致了案源受限,因此即便《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行政诉讼法》第29条中有关于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进行公民代理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32条有关于人民团体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荐辩护人的规定,实践中当事人愿意委托学生作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情况仍极为罕见。
2.法律诊所教学参与学生和学生参与度受限。法律诊所需要老师对学生进行面授指导,且内容具体细致,依据广西大学法学院开展法律诊所课程实践,其每次法律诊所招收的学生为30人,可见基于诊所式教育的高要求,并非所有学生都有机会进入到这一教学环节。本科学生因未取得律师资格在进行公民代理时收到了诸如无法在侦查阶段进行会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未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不得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并且不得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行政诉讼中其他诉讼代理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无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可见,诊所教育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对于法律诊所教育的需求。
3.法律诊所教学机制不畅。高校法学教师更多侧重于理论研究,参与实务的人数较少,然而法律诊所教育需要有丰富律师执业经验的人士对学生进行指导。目前各高校虽然外聘部分实务界人士参与实践课程,但是基于时间、精力及缺乏对上述人士的约束评价机制,课程缺乏系统性且极具随意性,提升效果不明显。
三、法学实践教学发展建议
法学教育在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从最早的精英式教育模式转化为大众化法学教育模式,正循着职业教育为中心的目标迈进。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当前法学实践教育反映出来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一)完善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突出实践教学导向。教学大纲是人才培养的指南,通过制定符合法学实践教学规律的教学大纲、课程说明和考试大纲,加大课程体系中实践教学比重,将实践教学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是提升法学应用型人才的根本。华东政法大学经过实践,将实践实习类课程学分增至总学分的25%,部分专业达到40%。实践证明这一尝试在推动学生应用能力的提升上成效显著。
(二)加强专任教师实践教学理念培育,加大法学实践教学师资培训力度,提升专任教师实践教学能力。高校法学院教师在实务工作经验上的缺乏导致其在高校在实践教学环节上的薄弱,以至于对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上的欠缺。通过“双千计划”、教育部、各省教育厅的师资培训等项目输送教师前往实务部门和拥有较强实践教学能力的高校进行交流学习有助于弥补短板。此外,教师在教学中应当改变多年来形成的“满堂灌”痼疾,加大实践教学力度,尽量克服师资不够的困难开设小班讨论课。
(三)加强实务部门导师队伍建设,积极引入校外导师进课堂,推进“双导师型”人才培育模式。高校应当从实务部门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选聘高素质人才担任兼职导师,邀请他们走入课堂参与实践教学,具体形式包括自带真实案例走入课堂为学生开展案例分析教学、参与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指导。此外,校外导师还可以为学生的校外专业实习提供便利。
(四)加强法律诊所法律援助平台建设,推广法律诊所办案经验,建设与法律诊所相匹配的法律制度。高校可以通过与司法部门共建法律援助中心的方式加强法律实践平台建设,与媒体合作加大对法律诊所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报道力度,提升法律诊所的社会认可度。同时,作为三大诉讼法认可的公民代理制度,如能在相应的政府条例或者部委规章中认可法律诊所式代理制度无疑为学生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提供了路径。
(五)完善法律实践教学方案,加强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建设。我国法学本科人才期限为四年,学生在大三大四期间需要准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研究生考试。法学实践课程建立在一定的学科储备基础上,因此在整个课程安排上留给法学实践的时间极为尬尴。此外,教师参与教学实践课程却并不能为期职称评定及经济收入带来正面影响,导致了积极性的缺失。笔者认为,建立科学的实践教学考评制度和科学的高年级学生的实践教学方案将有效改善这一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