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提出及其对环境法的影响
2019-01-15崔宁
崔 宁
(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一、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绿色原则,是以悲观主义的人类未来论为基础,承认资源耗尽的必然性和一定的可避免性,基于这种确信和限制民事主体对资源的浪费性使用,从而维持人类的可持续生存。①由此可知,我国《民法总则》第九条中对绿色原则的定义“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基本符合其本质内涵的。至于其确立,首先是基于传统民法理念的变革,具体的表现形式则是民法中原有的生态价值观念发生转变,以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中心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被不断加入到民法的生态价值观念之中,导致传统的民法理念逐渐发生变革,原有的民法模式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产生也不断发生改变。再有,绿色原则的确立也离不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家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自十八大提出“五位一体”建设方针以来至2017年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正式施行,生态文明这一概念已经上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民法作为小宪章,其绿色原则的引入更是不断加强了民法与环境法在法规方面的衔接,实现了公民对环境的新要求。
二、民法与环境法的相互关系
民法与环境法的相互关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环境法的存在可以调整许多民法不能调整的社会关系。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展,民事主体可以从事的民事行为不断增多,但是有一些不合理的民事行为的存在可能会存在破坏环境的现象,由于民法对于该项内容规定较少,所以环境法的存在很好地弥补了这个缺憾。其次,民法的部分规定也可以在另一个侧面体现环境法所保护的利益。以《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为例,该项原则的存在不仅有利于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受害人合理合法的保障自身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更是可以从源头上遏制了环境污染行为的存在,民法作为基本法律制度,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环境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不足,更好地实现保护环境的功能。最后,环境法与民法的完美融合将在最大程度上推动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绿色原则在民法中的纳入使得保护生态环境成为每个民事主体都应尽的义务,环境法与民法的融合更是推动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活动的不断开展。
三、绿色原则在环境法中的具体体现
绿色原则在环境法中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有对因环境问题造成的损失进行救济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个救济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不完整的救济,具有一定的狭隘性,绿色原则的出现则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这种限制,民事主体可以在发现自身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一时间即根据绿色原则的相关规定寻求法律救济,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各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其次是生态修复制度,当前环境法中对于生态修复制度的主要规定集中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对于其他方面则涉及的较少,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环境法相关规定的不足,民法典从更加广阔的视角出发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对当前环境资源问题的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再次是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当前对于该制度已经在《环境保护法》中予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环境和提高环境质量的作用,但是仍存在不全面和不完整的问题,而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引入则将该制度不仅从法律层面给予规定,更是从道德层面进行提升,法律与道德的完美结合进一步推动了民事主体保护环境义务的履行。最后是环境侵权应承担的责任,传统环境侵权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依靠环境公益诉讼,本质上这种做法是极易忽视社会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而绿色原则则另辟蹊径,确立了“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生态补偿责任方式,该种方式在融合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同时,也会极大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权利,具有深远意义。
四、结语
《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的确立,不仅提高了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环境保护的地位,更是从另一个角度为环境保护法的贯彻实行提供了指导和借鉴,同时,环境保护法中各个制度和《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的融合,也使得该原则在具体的贯彻落实层面有了更加扎实的社会现实基础,为该原则更好地落地生根提供可能。
[ 注 释 ]
①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诠释民法生态主义[N].中国环境报,2004-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