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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研究

2019-01-14刘德宏

新西部·中旬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社会矛盾创新

【摘 要】 调解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道重要防线。文章以福州市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方面的实践探索为研究案例,认为福州市在这方面实践探索中取得了明显成效;分析了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构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改进工作机制,强化协调整合;打造素质过硬调解队伍;优化调解方式,打造智慧调解平台。

【关键词】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民调解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深改委专门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调解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道重要防线,能将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福州市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本文以福州市为研究案例,探讨了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问题。

一、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的实践探索

“治政之要在于安民”。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背景下,福州总体呈现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良好局面。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因经济社会结构变化引发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呈现出复杂性、群体性、多样性、专业性、面广量大、调处难度加大等特征。2017年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14762件,其中邻里纠纷4896件、损害赔偿纠纷2235件、婚姻家庭纠纷1123件、山林土地纠纷767件、劳动争议纠纷618件、征地拆迁纠纷575件、合同纠纷554件、房屋宅基地纠纷519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518件。[1]针对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福州市在调解机制创新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1、努力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在基层,早在2010年,福州市就成立了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下设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处置福州市城区43家省、市属医院及大型民营医院的医患纠纷。2018年福州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还成立了由22名法律专家、11名法医专家、799名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一旦发生重大疑难医患纠纷,第一时间启动专家会商程序,随机抽取相关专家,为调解双方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有效提升了调解的公信力,在解决医患纠纷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2]近年,福州市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依托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指导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在国土、环保、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18个行政调解量较大的部门建立253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依据《福建省推进品牌调解工作室建设暂行办法》,在80余个个人品牌工作室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县、市、省三级金牌调解工作室创建。

2、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化解矛盾纠纷需要较强的专业支持。2017年底以来,福州市以仓山、福清、长乐为试点在全省率先加快推行由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构成的“两代表一委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代表委员的优势,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提升城乡社区矛盾预防化解能力。同时,通过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探索完善调解员队伍建设激励机制,推动调解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调解员队伍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如,福州市医调中心连续多年举办全市医调工作人员培训会;2019年长乐区司法局举办专职人民调解员业务专题培训班,共计112人参加培訓;台江区融合法学会、街道、社区专职人民调解队伍和行业性调委会,以及村(居)法律顾问等多支力量,构建强大的调解人才队伍。

3、大力推动相关部门协调和沟通

积极完善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访调对接等工作机制,推动建设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联动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在市中院成立全省首家法律援助驻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市律师协会及福建瀛榕等6家律师事务所挂牌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截至2019年2月,福州市进驻派出所(边防所)调解室161个,设立法院调解室38个,检察院调解室9个,信访局调解室8个。整合公证、司法鉴定、律师、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力量,多方协同,合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福州市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2018年,福州市各级调解组织累计调解案件1.2万件,调解成功率99.9%;刑满释放人员4369人,衔接率89.33%;全年新增社区服刑人员3689人,解矫3558人,现在矫4216人,重新犯罪率始终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和问题。

1、调解工作合力不容易形成

涉及到行政调解范畴时,常常因沟通不畅、职能范围限制或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导致协作合力不足。诉调对接的操作程序、组织架构、诉调对接与其他诉讼程序的关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工作的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各类调解组织和社会团体及其相关人员等对接联动性不足问题,人民法院在诉调对接工作中面临许多阻力。“公调对接”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公安机关唱“独角戏”的问题。针对跨地区、跨单位、跨行业的纠纷,调解工作合力更不容易形成。

2、调解员队伍结构不够合理

部分县区调解员队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识较为缺乏、工资待遇不高等突出问题。面向社会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设定条件不高,但吸引力不强。2018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条件为男性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2019年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招聘专职调解员月薪2000元。实践中,部分基层调解员受文化素质、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很难保证所有委托、协助调解的案件都能做到公平、公正。

3、调解方式创新不足

2018年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开发建设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正式上线,并在全国法院试运行。全国许多省市在大力推进指尖下的信息化平台,创新推出“互联网+人民调解”“大数据+人民调解”新模式,推出“在线法院”APP或网页,畅通“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等信息渠道,实现大数据上的人民调解。目前,福州市矛盾纠纷调解方式还较为传统,调解工作存在信息缺失、监督困难、卷宗填写困难、案件上报不及时等缺陷,在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成果创新工作机制方法和新平台建设上有不足,缺乏有特色、有影响力的亮点品牌。

三、完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的举措

人民调解是司法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对今后社会稳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预防、调处和化解这些社会矛盾纠纷,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运用法律的、行政的手段进行调解,又要坚持传统手段与新方式的结合,针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纠纷,采取不同的方法调处和化解。

1、改进工作机制,强化协调整合

(1)提高意识,强化责任。为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必须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意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和平安建设巩固的作用。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尽快完善矛盾调处机制。当社会矛盾纠纷发生时,要及时有效地化解,做到有人管、有人调,并且调解规范,调有成效。首先,对适合调解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鼓励调解员提前介入,通过提供政策指导、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其次,综合组织相关部门的力量,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解决可能出现的衔接不畅、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进一步优化完善调解工作机制。

2、打造素质过硬调解队伍

在新形势下,面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复杂化特点,部分从事调解的人员工作参与意识不够,业务素质不强,需要进一步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首先,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担任,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因此,要更多从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员和退休的法官、警察以及其它行政机关退休人员中选任。其次,要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司法行政部门和调解员协会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以及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特点,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当前社会形势、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第三,要创新培训方式和载体,采取教师授课、交流研讨、现场观摩等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优化调解方式,打造智慧调解平台

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为矛盾纠纷调解方式的创新与完善提供了契机与条件。按照“互联网+”的战略要求,积极探索“互联网+人民调解”“大数据+人民调解”等新模式,把现代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到复杂化、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打造一个在线调解、在线确认、在线监督为一体的智慧调解平台,充分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便捷等优势,对那些久拖未决的矛盾纠纷,通过平台监督干预,督促及时解决,化解矛盾纠纷,提升调解工作的预见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1] 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人民调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EB/OL].http://sfj.fuzhou.gov.cn,2018-02-01.

[2] 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积极推进医患纠纷化解纳入法治化轨道[EB/OL].http://sfj.fuzhou.gov.cn,2019-01-21.

【作者简介】

刘德宏(1964—)男,汉族,山东青岛人,中共福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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