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弃海员的财务担保机制
2019-01-14吕永生何冬冬宋玉良孙隐
吕永生 何冬冬 宋玉良 孙隐
【摘 要】 为保障被遗弃海员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对被遗弃海员的财务担保机制,通过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及其2014年修正案中被遗弃海员财务担保的规定进行分析,梳理公约对成员国的要求,结合我国履约现状和操作实践,发现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并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改进:从法律层面对财务担保机制进行规定,包括在我国立法中增加“被遗弃海员”的概念,在法律法规中增加对被遗弃海员财务担保的规定及扩展财务担保的形式;完善现有操作机制,包括建立合理的担保机制及被遗弃海员索赔的统一标准。
【关键词】 《2016年海事劳工公约》;被遗弃海员;财务担保;履约
《2006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MLC公约》)于2016年11月12日对我国正式生效。《MLC公约》2014年修正案也于2017年1月18日正式生效,该修正案对被遗弃海员的权益作出了特别规定,规定以财务担保的方式为被遗弃海员提供保障。尽管实际中海员被遗弃事件发生的概率很低,但一旦发生,对海员的救助便具有紧迫性。
1 被遗弃海员的财务担保机制简介
1.1 被遗弃海员的定义
目前我国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规对被遗弃海員进行定义,《MLC公约》对海员被遗弃作了如下规定:船舶所有人未能支付海员遣返费用、未向海员提供必要的照顾和援助、以其他方式单方断绝其与海员的关系(包括未能按照合同支付工资)等。遣返费用须覆盖适宜和迅捷的旅行方式(通常是乘坐飞机),并包括提供从海员离船时至海员到家的食宿、必要的医护,以及构成遗弃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直到海员到家。
《MLC公约》采用列举式的方法定义了海员被遗弃的形式,海员的境遇符合上述3种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被遗弃。
1.2 《MLC公约》对被遗弃海员财务担保的规定
《MLC公约》2014年修正案对被遗弃海员的财务担保制度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对于成员国履约方面的要求可归纳为以下7个方面:
(1)对海员被遗弃的情形作出列举式规定,明确了海员处于哪种情况即为被遗弃,需要或可以得到财务担保资金;
(2)财务担保提供的帮助须足以涵盖相关范围,即明确财务担保资金具体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
(3)对财务担保的形式提供几种模式供成员国选择;
(4)明确财务担保以财务担保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形式进行证明,同时明确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要求的信息;
(5)规定财务担保必须达到的效果能为被遗弃海员提供直接的获取渠道、充分的覆盖范围及快速的财务帮助;
(6)规定财务担保的终止方式及财务担保提供方通过代位等方式获得当事海员本应享有的权利;
(7)财务担保实行的其他配套措施及具体规定。
《MLC公约》2014年修正案规定对被遗弃海员以财务担保的方式进行保障,并对成员国提出了很多要求。根据公约必须信守的原则,需要制定相关国内法律法规来对财务担保作出规定。
2 财务担保机制在我国的实践
2.1 我国对被遗弃海员财务担保履约方式的规定
目前我国履约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中,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关于我国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第一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对财务担保规定了临时性的履约措施,对于修正案规定的财务担保形式,在国家相关立法工作未完成前,我国暂确定为商业保险或其他类似的担保形式,认可下列两种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有效:(1)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或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成员(IG Clubs)出具的符合《MLC公约》要求的财务担保书;(2)我国合法商业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符合《MLC公约》要求的财务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对于财务担保,我国目前有两种法定的履约形式:(1)由船东互保协会或国际保赔协会集团进行担保;(2)由商业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担保。
2.2 由船东互保协会或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提供的担保
担保证书出具阶段,入会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缴纳会费,船东互保协会为船舶所有人提供担保,出具财务担保证书,接着船东互保协会对海员身份进行备案,以便于支付遗弃发生后的担保费用。海员在被遗弃后向船东互保协会申请财务担保资金时,须提供相应材料以证明其被遗弃海员的身份。只有当海员证明了自己被遗弃时,船东互保协会才会发放财务担保资金。
2.3 由商业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
商业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都是营利性机构,因此其提供担保必然会权衡成本和收益。交通运输部认可了商业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弊端:一是财务担保保险费用低但保额相对较大,利润相对较低;二是相比于船东互保协会对入会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的了解,商业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投保船舶的船舶所有人了解有限,风险相对较大;三是财务担保资金需要涵盖拖欠的工资,而支付工资后向船舶所有人的追偿比较困难。因此,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并未大范围开设相应的业务,实践中还是以船东互保协会的担保为主。
3 财务担保机制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3.1 入会担保的保赔范围与财务担保范围冲突
入会担保的保赔范围与财务担保范围见表1。
船舶所有人入会担保的保赔范围与财务担保的范围并不一致,但只要船东互保协会出具了财务担保证书,对外便表现为对相应船舶提供财务担保,如果发生海员被遗弃事件,根据《MLC公约》的规定,船东互保协会需要兑现全部财务担保费用。船舶所有人入会担保所享有的担保权利只包括工伤、死亡、医疗、遣返等4个方面的内容,并不足以涵盖财务担保的全部内容,至少海员工资并不包括在内。换言之,一旦发生海员被遗弃事件,需要船东互保协会提供财务担保资金的话,船东互保协会必须支付相应的工资费用,船东互保协会可以向当事船舶所有人追偿这部分费用。但是,追偿往往比较困难,而且国内缺乏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规定,容易导致海员拿不到《MLC公约》规定的4个月工资。
3.2 海员举证比较困难
海员被遗弃后,根据张贴在船上的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找到船东互保协会的联系方式,只要证明自己被遗弃就能拿到相关的财务担保资金。但是,我国并未对被遗弃船员身份的证明作出统一的规定,而是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原则来进行判断,这就导致海员遗弃事件发生后,海员不能根据统一的标准来证明自己被遗弃,每个人都可能以不同的方式来举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原则进行判定,难免会出现类似事件却认定标准不一的情形,容易导致部分被遗弃海员的合理权益受损。
4 对完善财务担保机制的建议
4.1 从法律层面对财务担保机制进行规定
(1)在我国立法中增加“被遗弃海员”的定义。可以借鉴《MLC公约》的定义模式,以列举方式进行规定,并且国内立法中被遗弃海员的范围至少要涵盖《MLC公约》对被遗弃海员规定的范围,明确我国财务担保对象的范围。
(2)构建保护被遗弃海员权益的法律机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对被遗弃海员财务担保的规定,提高财务担保相关规定的效力层级,完善相应的操作原则和程序,从法律层面构建保护被遗弃海员的权益机制。
(3)扩展财务担保的形式。《MLC公约》规定可以是社会保障体系或保险、基金等其他类似的安排,其形式需由成员国与有关的船舶所有人组织和海员组织协商后决定。我国可以增加基金模式,也可以增设符合财务担保需要的保险险种等具有可操作性的模式,避免船东互保协会发生独木难支的情形。
4.2 完善现有操作机制
(1)建立合理的担保机制。入会担保与财务担保的范围不一致导致实际操作不顺畅,加大了被遗弃海员取得财务担保资金的风险和难度。因此,可以尝试更改财务担保证书的出具条件,设立与财务担保制度相匹配的前提条件,或者扩大入会担保的担保范围,将财务担保的内容纳入入会担保中,也可以增设专门的险种来进行财务担保。
(2)为被遗弃海员的索赔建立统一标准。制作海员被遗弃的认定标准,规定海员被认定遗弃后财务担保资金的获取方式、途径、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