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考方案背景下对基础教育改革实践的再思考*
2019-01-14
高考作为适应我国现阶段国情的考试制度,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选拔人才,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人力资本基础。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做出全面部署。作为全国第三批启动高考综合改革的八省市之一,江苏省积极借鉴第一、二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成功经验,充分考虑本省现行高考模式、基础教育发展水平、高等教育和学科专业布局等因素,制定并发布《江苏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新高考方案)。新高考方案既是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实施衔接的重要依据,也是直接影响基础教育改革的重要政策。因此,需要梳理新高考方案的政策要素,研究分析其与基础教育改革的关联影响,形成对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和高考改革全面深入的认识,这将有助于我省教育改革以坚实稳定的步伐不断前行。
一、新高考综合改革要义
此次江苏高考综合改革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实行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积极推进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改革。到2021年,全省初步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
(一)新高考方案的基本原则
新高考方案确立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德树人导向,旨在遵循教育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的评价导向,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把立德树人融入教育教学各环节,贯穿教育考试评价全过程,促进高中教育和高考协同育人,形成更高水平的人才选拔机制。二是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旨在完善制度,形成全面监督机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公平、公开、公正,回应人民群众关切。通过合理安排考试科目和时间,在统一高考的基础上深化改革,追求更高水平的公平。三是提高人才选拔水平,旨在增加学生的选择权,增强高校与学生的相互选择的多样性和匹配度,促进选才更加科学。四是注重系统综合改革,旨在抓住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这一教育综合改革中的关键点,统筹谋划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和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新高考方案的核心内容
高考综合改革是对高考招生制度的整体设计,涵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考考试科目、综合素质评价、高考招生录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等五个方面的改革内容,具有综合性、全面性、系统性。
1.进一步完善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突出学业水平考试的重要性。
坚持继续发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监测学生学业成就水平和学习程度的功用,作为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还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纳入高校招生选拔体系,作为学生升学的重要依据。强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个体发展、高中教育质量提升、高校科学选才等方面的指向和意图。通过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在考试目的、考试科目、考试内容、以及成绩呈现和使用方面的协同,推动高中课程实践上“强化基础”和“突出个性”的统一。
2.进一步建立健全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内容、实施程序和使用规范。
通过学生在有关活动中的具体表现来反映德智体美劳发展情况和个体特长,突出体质健康和综合实践活动的要求。新高考方案明确“真实记录—整理遴选—公示审核—形成档案”的实施程序。新高考方案中的综合素质评价既是高中学校用于学生教育的方式,也作为学生升学的重要参考,以学生个人档案的建立为前提,将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具体使用权进一步让渡于高校。高校在统一考试招生中,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高等学校在考试招生中,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选拔录取参考、纳入综合评价内容。
3.进一步深化统一高考考试科目和招生录取模式的改革。
新高考方案中,计入高考总分的考试科目为“3+1+2”,第三批八个省市统一采用此模式。这一模式意图体现高校人才培养需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实际、学生多样化发展诉求和新老方案平稳过渡的科目设置目的。高考总分由统一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和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等4门再选科目将原始分按照统一规则转换成等级分后,计入高考总分,较好地解决不同再选科目之间成绩的可比性和可加性问题。
新的录取方式中,按照物理等科目类、历史等科目类,分列计划,分开划线,以平行志愿方式投档;合并一本二本批次,探索投档模式的改革试点,进一步增加高校招生和考生录取的双向选择机会。
4.建立和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制度是新高考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
由于高职院校与普通高校的办学定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发展,两者在人才培养目标、过程和模式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将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有利于高职院校进行技术技能型人才选拔和培养任务的实现,更好地形成自身办学定位和育人特色。通过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可不参加统一高考,实现学生的合理分流。改革后,将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和选拔制度,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高职分类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档案。
二、新高考方案催生对基础教育改革的再思考
(一)高考改革和基础教育改革的协同照应
高考改革和基础教育改革同属教育改革的重要领域,两个方面相互关联、彼此影响,需要在改革路径中协同照应。高考改革与基础教育改革作为探索性的教育改革行动,也必然受到来自教育内外诸多关联因素的影响。无论是高考改革还是基础教育改革,其实都是庞大的社会变革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故而,将高考改革与基础教育改革结合起来,才能在两者的不断发展中寻求动态平衡的变革路径。换言之,对于高考改革或基础教育改革的思考范畴,仅局限在各自改革的子系统内部是难以取得显著成效的,需要考虑子系统外的各种复杂因素,这实际上也是包括教育领域在内的我国诸多领域社会变革的普遍经验和规律。笔者认为,一方面从新高考方案照应全省教育改革整体,通过抓住高考综合改革这个“牛鼻子”,是对我国教育“大高中小幼一体化”全链条改革的整体谋划、系统设计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站在基础教育的立场上看待高考改革,高考必须肩负起导航基础教育发展的使命,必须担当起催生优质基础教育资源的重任,通过高考评价功能和选拔功能的协调分化,努力破解高考与基础教育间的简单联结,用高考改革助推基础教育本性的彰显,呈现出我省基础教育异彩纷呈的发展局面。
(二)全社会建立对“教育公平”的普遍认同
追求教育公平是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主旋律,高考改革始终朝向更加注重公平、科学选才、全面育人的方向发展。本次高考招生制度综合改革愈发凸显公平价值取向。根据我省现阶段高中段学校教育现状和学生个性初显、专长初露的群体特征,通过“学生根据高校的要求,结合自身兴趣特长”“选择性考试成绩以分数呈现”等改革内容体现教育公平。持续推动高中生评价从依赖单一的高考成绩转向“两依据一参考”,结合江苏实际,在持续改革统一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同时,对全面推行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并持续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这些政策要素有利于社会从表面的分数平等转向对学生个体发展内涵的追求,即:为不同兴趣才能的学生提供不同的发展空间;给同样的学生提供同样的受教育机会;为制度框架下的不利群体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教育。
(三)平衡高中课程的基础性和多样性
高中教育是介于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之间的阶段性教育这一定位,决定其既要面向全体学生个体全面发展的基础性,又必须回应大众与精英、基础与分流、规范与选择、均衡与特色的关系平衡问题。学生参加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所有学科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考查,以衡量高中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引导学生认真学好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保障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同时,新高考方案取消文理分科,根据高校招生要求和学生发展需求,按照物理等科目类、历史等科目类开设学校课程。通过学校课程调整,增强对部分课程的选择性,各学科分类别、分层次设计多样的、可供不同发展潜能学生选择的课程内容,以满足学生对课程的不同需求。在学校教育层面,在面对多层次的学生个体发展需求时,充分重视高考改革背景下高中阶段教育的基础性和多样性:一方面要按照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帮助学生达到高中学生学业质量标准,保障高中教育指向全体学生全面发展的基础性;另一方面要尊重高中学生个体差异的客观性,在综合考量学校、教师和学生的特点和实际,深入研究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的基础上,通过创新学校课程管理形成教育合力,加强学科课程的设计规划来优化调整课程结构,在课程层面上提升学校内涵发展。
(四)规范引导高中学生的科学选科
新高考方案背景下的课堂教学改革,需要积极研究应对当前学科教学普遍存在的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站在全面育人、公平选才、科学选才的立场,为学生、家长提供客观、准确、科学、及时的咨询服务。在课程改革不断深化进程中,学校应认真研究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形成完善的选科制度,加强对学生学业生涯的规划指导,合理设置各门课程,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向学生和家长介绍学校课程开设情况、选科程序、适合的学生对象和任课教师情况等。帮助学生对整个高中课程的开设情况和高考评价方案有深入了解,有助于学生依据学校课程确认适合自己的选修和选考科目。需要指出的是,要高度关注并防止“再选科目时,出现的选考人数比例悬殊”的极端情况出现,并将由此带来的教育输出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消除改革实际结果与预期之间的偏差。教育业界关注的选科人数比例问题,受高校人才选拔机制、基础教育育人机制和社会发展人才需求等关联因素的影响。选科人数比例悬殊问题,需要在持续深入研究基础教育育人机制、高校人才选拔机制和社会发展人才需求三者关联性的基础上才能得到真正破解。此外,各学科的课堂教学需要进行教学流程再造,开展合作学习,通过教与学方式的优化,激活创生各学科教学的新常态,真正落实新高考方案和课程改革方案,实现全面育人、科学选才的矢量统一。
(五)持续优化创新师生的评价机制
高考的评价功能映射到基础教育课程实践的各环节。评价机制和方式是影响师生行为的重要因素,持续优化和创新对教师和学生的评价机制,也是高中学校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在逻辑。学校建立对教师过程性与结果性相统一的综合评价体系,主要从三个方面着力:一是对教师创新意识的评价。教师要加强自身的创新意识,为学生创设宽松、民主、富有创新精神的创造氛围。二是对教师综合学科素养的评价。教师的学科素养具有立体性、时代性和前瞻性,尤其要评价教师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的更新能力以及校本课程开发能力等。三是对教师培养个性化学生能力的评价。教师要重视学生个体差异,能依据学生实际,充分挖掘不同学生的潜力,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的学习内驱力。
基于多年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高考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教育实践,学校除了传统的以纸笔考试作为评价学生能力的方式之外,往往通过制定各种评比、评价条例来引领学生的个性化、特色化发展。高校招生除综合考查学生的个性特点、发展潜能以及学生对学校未来的可能贡献等因素外,注重学生学业成就应是高中学校常态化学生评价的重要内涵。基于新高考方案中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于学生评价要理清学生综合素质与学业成就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充分重视对学业成就的评价,防止对综合素质评价在实践层面的误读和误解,杜绝将综合素质评价等同于“非学术性能力”评价的片面认识和实践。要强化对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过程性评价,创新对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评价手段。优化创新学生评价机制,从学生评价范畴上涵盖“学术性能力”和“非学术性能力”。两者有机结合、整体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