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视阈下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路径研究
2019-01-13赵丹蕾
赵丹蕾
(苏州大学,江苏 苏州 215006)
前言:在低碳经济背景下,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新能源和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与利用等,前所未有的被同时提上了日程,与此同时,以低碳金融体系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也成了当务之急。本文以此为背景,从我国碳排放交易和碳金融的发展现状出发,对我国碳金融的发展障碍进行了系统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碳金融发展体系的推进设想。
一、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碳金融市场的产生
(一)高碳排放与经济发展的低碳要求
2007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揽子能源计划,将低碳经济作为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低碳发展目前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手段,对各国碳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推进作用。近年来各国在应对气候危机过程中,积极制定节能减排政策,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实施低碳发展,使碳排放量的增速有所减缓。国际能源署(IEA)最新数据显示,2016年全球经济增长3.1%,二氧化碳排放量321亿吨;中国经济增长6.7%,碳排放下降1%。近三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几乎可以持平,同时经济平均增长水平保持在3%。这意味着我们完全可以在保持经济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同时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我国能源消费、经济结构的内在低碳化发展要求
“十三五”期间是我国实现中高速增长向中高端质量转变的关键时期,国家将对钢铁、电力、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碳排放实施主动有效的控制,积极承担与基本国情、我国发展阶段和实际能力相符的国际义务,到“十三五”期末实现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累计降低18%。三次产业结构变化对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也都产生了积极影响。从产业结构来看,近年来,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较为稳定;第二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呈明显下降趋势,在2003~2017年这10余年间从46.4%降至40.5%,第二产业比重下降非常有助于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和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消减;而第三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则呈稳步上升趋势,在2003~2017年10余年间从41.0%增至51.6%,这将有助于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我国《“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提出,到2020年中国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努力争取提前达到峰值。为确保完成“十三五”规划提出的低碳发展目标,急需通过构建合理高效的碳金融市场运行模式,以市场引导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绿色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在保证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逐步形成碳减排和更高质量发展的经济体系,实现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二、我国碳排放交易与碳金融发展现状
(一)我国碳交易的基本状况
按照不同的业务模式,全球碳交易市场可以分为基于配额和基于项目的两种市场模式,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为主,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以减排量交易为主。进一步的,按照减排约束力又可将交易市场区分为强制减排和自愿减排两种,前者主要服务于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为其提供碳交易平台,后者服务于有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等考虑的国家或企业,为其提供自愿碳交易平台。[2]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并且一直到2012年以前,都是碳排放交易的净出售方。但是,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在联合国成功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计划就已经占到全球注册减排总量的一半以上,注册计划的数量和年减排量都位居世界第一位。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主要有以下形式:即环保部门指定的已存在的排放权交易所,环保部门授权成立的排放权交易所,环保部门与产权交易所合作成立的排放权交易所、环保部门以外的其他机构成立的排放权交易所等。
(二)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的交易,我国碳价信号已经初步形成。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功能是释放碳价格信号,反映碳减排成本。各试点地区价格比较悬殊,截至2014年8月22日,市场价格最高达到130.9元/吨(深圳),最低为20.74元/吨(天津),成交均价最高为70.2元/吨(深圳),最低为29.6元/吨(天津)。从价格波动上来看,深圳波动幅度最大,达到+80%~-62%,上海和北京市场波动幅度相对较小。各试点省市基本将履约期设定在每年6或7月份,2014年履约前最后一个月的成交量占总成交量的比重,除天津之外均超过了65%,这说明大部分交易集中发生在最后一个月,以履约为主要目的,交易集中度过高,市场有效性不足,难以形成公允的价格。由于碳市场参与主体为控排企业,因此企业的交易能力直接影响了市场情况。报告发现,目前企业主体已经感受减排压力,但碳资产管理意识和能力仍有待提高。
三、促进我国低碳转型的碳金融市场发展路径及举措
绿色低碳发展及产业清洁生产离不开金融支持。尽管我国碳金融市场得到一定发展,各试点碳金融市场整体表现良好,但所面临的碳金融市场发展支持政策完善、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构建、碳金融产品创新、参与主体活跃度提升、覆盖行业扩展等问题亟待解决。为更好推动全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尚需从以下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一)完善碳金融支持政策,加快碳金融市场法律法规的出台与落实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于2014年12月发布,并对全国碳金融市场的配额管理、排放交易、核查与配额清缴、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尽管2016年7月国家已在《办法》基础上完成《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的起草工作,但《办法》目前依然是我国碳金融市场运行和管理的主要依据。而《办法》仅仅只是一份框架性文件,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相关内容还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从全球主要碳金融市场和我国各试点省市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仅靠部门规章的约束是不够的,必须要从立法层面对碳金融市场的各个环节进行规定约束,使碳金融市场的运行和监管有法可依。
(二)构建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
从全球碳金融市场和我国各试点省市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碳金融市场的良好运转离不开成熟完善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我国各试点省市碳金融市场存在参与主体不活跃、交易产品单一、覆盖行业少、市场透明度不强等问题。交易的无序化与不规范、区域间的交易壁垒、市场信息公开的滞后性和不透明性,都阻碍了全国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因此,构建多层次、高效率、透明公开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对全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非常重要。
结论:综上所述,低碳金融是一个新事物,有许多问题需要不断研究、探索、实践和总结。金融监管机构要拓宽宏观视野,更新服务理念,转换监管方式,探索监管创新服务新思路。为此,只有加强经济新知识、金融新知识、市场新知识的学习,掌握宏观监管环境与微观监管环境的变化动态,才能满足 “低碳经济” 时代的监管素质要求,走出一条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的碳金融健康发展之路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