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党内法规教育创新之魂
2019-01-13任先国
任先国
(郑州师范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4)
广大党员干部良好的党内法规素质是改善党的领导的思想基础,直接决定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新时代党规教育要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围绕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培育党员党规意识,致力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带来的问题。
一、党内法规教育研究现状梳理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广大党员干部良好的党内法规素质是改善党的领导的思想基础,要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形成尊崇党章、遵守党纪的良好习惯。
“党内法规”并非一个新概念,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毛泽东首次提出。此后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刘少奇、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均沿用这一概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驶入快车道,并迅速成为法治“热词”。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制定修改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并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大内容之一,与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并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党内法规予以明确界定为“在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建设纳入依法治国系统工程。党的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内法规的体系出具规模。从框架体系形成了以一部党章为根本,以1部准则和22部条例为主干,以约1800件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为分支的庞大规范群。[1]
根据现有查阅的资料来看,对党内法规研究较多,在中国知网(CNKI)以“党内法规”为主题精准检索,共找到8926篇论文。对党内法规基本上是围绕概念、发展特征、地位、意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建设途径这几个问题来探讨。学术理论界对党内法规宣传教育的研究成果较少,“党内法规+宣传教育”为主题精准检索,共找到5篇论文。党内法规宣传教育研究落后于党内法规建设实践,已有的研究还较为薄弱、零散、缺乏深度。
学者姜明安认为党内法规”的基本性质属于社会法和软法,采用 “性质+作用”模式,“但是由于我国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的特殊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对党务的调整必然影响和涉及国务。从而,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又同时具有一定的国家法和硬法的因素。中国共产党依法领导国家,依法执政。依法领导和依法执政既要依国家法律,又要依党内法规。但党内法规应服从国家法律,国家法律优位于党内法规。[2]
关于党内法规宣传教育主要采用“意义+对策”模式研究。学者余华、杨渝君指出:党内法规宣传是党内法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党员干部严以做人、实以干事的智识支持和精神动力。推进党内法规的宣传教育,重在厘清国法教育与党规教育的关系,实现宣传教育的整体性和针对性的有机统一,以及在基层党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3]
从实践来看,党内法规宣传教育的定位是整体法治宣传的有机组成部分。201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将“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首次纳入国家宣传规划,内容突上出党章教育,方式上强调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目的是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各地方的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中均予以落实和细化。
同时,与党内法规教育相关性研究,如法制教育、廉政教育等研究较为成熟,对本课题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促动党规教育创新
党内法规教育在社会系统中发展,应顺应社会系统的发展规律。党的十九大对我国发展的历史方位和社会的主要矛盾做出了新的判断,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重大政治判断,宣告了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新要求,为党规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
随着新时代主要矛盾的变化,必然促使党规教育主要矛盾发生改变。也即日益增长的党规素养提升要求与党规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性。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的若干准则》、《中共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范制度的通过,标志着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初具规模。如何将这些法规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全面落实管党治党,为依法治国提供重要保障,成为新时代党规教育的主要矛盾。共产党员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先锋队,在实现“美好生活”过程中负有更多的责任和使命,更应消解在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中贡献力量。
相较过去,在国家日益由富到强、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党内法规教育应发挥出更大的作用,特别是增强党内法规意识、确立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实践能力方面。众所周知,教育实践的创新是镶嵌社会发展实践之中,教育的发展创新与社会发展规律具有趋同性。依据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党内法规教育不能停留于过去的做法和模式中,而是要有“问题意识”,在满足社会和受教育者主体需求中,为依法治国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三、新时代党内法规教育的返本开新
新时代党内法规教育创新,要结合党和国家教育发展战略来思考教育工作的初心和使命,将“党内”、“法规”、“教育”三个范畴统一起来,回到党的依规治党的初心上来。
(一)返本开新之一:回到党内法规理论,开创教育新境界
党内法规与狭义国家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体系的一体两翼,既不能用国家法律否定党内法规,也不能用一般法治教育代替党内法规教育。2013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进行了科学界定,指出“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从制度规范的角度来看,包含了制定主体、调整对象和表现形式等一般规范的构成要素。它与国家法在在调整对象、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实施方式、适用范围表现形式等方面具有区别。党内法规教育要回到党内制度上来,不是回到国家法的法治教育。
党内法规与党的政策文件有别。在党内法规概念没有正式被普遍认可、广泛使用之前,党内法规与党内政策少有严格的区分界定。党的政策与党内法规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但也有区别。政策体现的是一般原则和精神,党内法规是党内主体权利、义务、工作呈现的定型化、条文化的制度,二者在制定程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稳定性等方面不同。因此党内教育是党内法规的教育,不是一种抽象、原则精神的政策教育。要回到党的机关颁布的各种法规内容,科学界定与法律、政策的关系,使得党规教育不被其他教育取代,也盲目不越位。
(二)返本开新之二:回到中国依规治党的实践,开辟教育新思路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领导力量,在完成政治、经济的现代化过程中,颁布了大量符合中国国情实践的党内法规。从横向维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综合性的党内法规、党的建设的党内法规、党的组织人事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党风建设方面的法、党的反腐倡廉方面的法规、有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方面的法规、党的军事方面的法规。这些法规以党章、准则、条例、规则、办法等形式呈现,其效力层级不同、体系严密,是推进依规治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实践。[4]要实现党规教育的创新,要坚持返本之心,须臾不能离开我国法治建设实践,不能离开党内法规制定与实施的国情,在尊重依规治党、我国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开辟党内法规教育的新思路。
(三)返本开新之三:回到“如何教育本身”,避免教育异化
党内法规教育创新既包括理论的创新,也包括教育实践的创新。教育不能仅仅停留于抽象的演绎,而应在实践中生成和塑造。当前党内法规教育存在系统规范缺乏、素材教材少、载体手段单一、理论研究不足等问题,实践中,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存在严重的“两张皮”现象:实务工作者熟悉党内法规业务,但受时间精力和研究能力限制,无暇、无力开展研究,而一些对党内法规感兴趣的理论工作者有时间精力和研究能力,却因为不了解党内法规业务而望洋兴叹。如何避免教育的异化,必须要回到“如何教育”上来,科学处理好教育途径和形式问题、教育质量和效果评价、目的与手段、动机与效果、显性效果和隐形效果等问题。只有回到“如何教育”之时,党内法规教育才能走出可能异化的空间,真正实现“如何教育”的时代化创新。
综上,党内法规不能只限于写在纸上,关键在于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转化为党员干部的坚定政治信仰和行动指南,党内法规才能发挥出依规治党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