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 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⑼
2019-01-11
(二十)完善过程监管。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各地建立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向社会及时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健全家长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和解决家长反映的问题。健全家长志愿者驻园值守制度,充分发挥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作用,推动家长有效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管理。建设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十一)强化安全监管。落实相关部门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和监管责任,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幼儿园所在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园长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强化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家长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并通过符合幼儿身心特点的方式提高幼儿感知、体悟、躲避危险和伤害的能力。
(二十二)严格依法监管。加强办园行为督导,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幼儿园提供虚假或误导家长信息的,纳入诚信记录。对存在伤害儿童、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幼儿园,及时进行整改、追究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吊销办园许可证,有关责任人终身不得办学和执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规范发展民办园
(二十三)稳妥实施分类管理。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民办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分类管理政策。现有民办园根据举办者申请,限期归口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园或营利性民办园分类登记。在此期间,县级以上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衔接等工作,确保分类登记平稳实施、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