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私盐贩卖行为
2019-01-10李晓巧
李晓巧
盐是百姓日常所需,它的易耗性、必须性和生产限制性,决定了它的广泛市场和巨额利润,这被历代王朝所重视,同时也被很多商贩豪强、社会势力,甚至贪官污吏所觊觎。食盐专卖机制到了明清时期已然相当完备,而同时期贩卖私盐行为也最猖獗。
先说私盐的行销背景。自从盐课成为古代一项重要税赋以后,所谓的国家盐税正课、杂课花样百出,在食盐上陆续出现很多摊派与加征,同时地方政府还会在盐利上再分一杯羹。明清时期以官督商销食盐为主,盐商们包销盐,将缴纳官方的所有费用同自己的高利润综合起来,平摊到卖给百姓的每一斤盐上,这一来,导致了古代盐价长期居高不下。官盐很贵,而且质量还不好,多种因素综合,质量优于官盐且价格低于官盐的私盐就应时而生,明清时期的私盐贩卖现象非常普遍。
所谓私盐,是相对于官盐而言,贩卖私盐意即未经官府认可的非法盐业销售方式。从史料和文献来看,关于私盐的分类纷繁复杂,众说不一,但归纳起来,古代私盐可分为五大类:场私、商私、官私、邻私和枭私。
晚清名臣曾国藩关于私盐有两句话简明扼要:“出处防偷漏,售处防侵占。”商贩自己到食盐“出处”海滨盐场买盐,付给生产盐的灶丁盐价后,再按实买斤数到盐务衙门缴纳盐课,这是常规,如果商贩买了灶丁的盐后,不缴纳盐课、少缴纳盐课的部分就是私盐,属于“偷漏”税。“售处”就是官方规定的不同“出处”食盐的销售地,如清代太平天国运动期间,清政府规定湖南、湖北和江西等地应该销售淮盐,曾国藩认为:“主持淮政者,即须霸住三省之地,只许民食淮盐,不许鄂民食川私、湘民食粤私、江(西)民食闽私,亦不许川粤闽各贩侵我淮地,此所谓防侵占也。”以此类推,商私、官私、邻私以及明目张胆的枭私都属“售处侵占”的食盐非法销售行为。
场私,是指食盐生产区的贩私行为,也称“灶私”,就是上文曾国藩所说的“出处防偷漏”,因为在盐业官方垄断的大背景下,只有盐场才能出产盐,“场舍为产盐之所……除此而外,盐无他出”。清代官员认为:“官引之配销不足,枭徒之肆横行私,皆场灶多煎偷卖之所致。”所以,盐场成为私盐的源头,被视为“贩私之源”。其实,盐本身只是一种生活日需品,它之所以被称为“官盐”“私盐”,只是因为经销渠道、经销方式的不同,而被人为地打上了印记。
场私的出现,缘于官府所定食盐收购价格过低、盐商对灶户的剥削过重,或是政府授权的盐商没有全数收购盐的能力,再或者少数灶丁想多挣钱,和一些狡猾的商人联手偷煮盐,绕过官府管控私行买卖,危险极大,一旦抓住,有可能丢掉身家性命。同时,盐场盐官监守自盗行为也常出现,盐官与不法商贩勾结,在盐引之外再多配盐,并从中分利,剥削灶丁,贪污国课。
其次,商私专指盐商走私行为。盐商凭借向官方承包食盐销售的身份,常常会干些暗地里增加盐的重量、谎报盐斤运输途中沉没并以少报多骗取盐场补助,以及跨引地销售食盐等非法行为。因为盐商与官方联系密切,有很多商业特权,这就造成了商私的难以根绝。有清代官员一针见血地指出:“船私、漕私、邻私、枭私可以法戢,而商私不能禁。”可见,明清时期商私的问题实际上最大,而且从走私食盐数量上来说,也是最多的。
官私,是指官方人员借助职务之便的走私食盐行为。有实权的地方官员、盐务官吏利用手中权限走私食盐,一些缉私官役假名缉私,将没收的盐自行偷卖,还有一些漕运船丁等,在漕运船上偷带私盐,在运河沿岸销售獲利。这些都属于官方系统的食盐走私。明朝的刘瑾、严嵩,清朝的年羹尧、和珅等,这些大贪官都曾染指贩卖私盐。他们没有被查办时,人在台上,位高权重,普通官员根本不敢碰他们,即便知道他们在贩卖私盐。
邻私,自食盐专卖后,尤其是明清时期划定食盐销售区域(引岸)后,邻私就出现了,它是指相邻引地的食盐违法跨境销售。明代规定:“鬻盐有定所,刊诸铜版”“盐与引(岸)离,即以私盐论”。规定各个产地的盐必须在政府规定区域销售,否则就是私盐!
道光十八年(1838年),时任湖广总督林则徐写过一道疏奏:“其近(四)川近粤近潞之处,与两淮场灶皆远,而邻盐一踧即就,成本既轻,售价自贱。”这就是商贩非法侵入两淮盐引地销售食盐的一个例子。因为食盐销售区划的不合理,造成了一些偏远地方,法定食盐销售商无法及时提供官盐,而且即便官盐能到,“邻省盐课皆轻,(两)淮纲独重,即彼此同一官盐,亦必彼盈此缩。”不同省份不同盐引地的盐税高低不一致,也造成盐税重的两淮盐没有市场竞争力,可见,邻私是依靠售价和地理优势来同官盐竞争的。因为邻私的售价低、质量好、靠得近的原因,百姓更乐意购买私盐。
不同省份的官办盐务为了完成盐课或者说是多获取盐利,存在激烈竞争,这种竞争在明清时期一直存在。太平天国运动期间,湘军为了盐引地,甚至与一些地方政府动刀动枪“争地盘”。据《李兴锐日记》记载,同治后期,淮北盐商多卖一纲余盐,可获利润20~30万两银子,这在当时是巨款,其时官府雇佣的壮年夫役每月薪水才3两多银子。重利之下,盐商不惜铤而走险。
枭私,是指一些贪财婪货的奸猾强横势力利诱、裹挟一些商贩流民组成的贩卖私盐的武装团伙。历史上的盐枭不少,有些大盐枭还发动过大规模的社会动乱,如唐朝末年山东的黄巢,元末泰州的张士诚、黄岩的方国珍,明清时期,明火执仗、公然抗官的盐枭更是不少,明代曾出现“势豪多掺中,商人既失利,江南、北军民因造遮洋大船,列械贩盐”“私盐四出,官盐不行”的混乱局面。清代名臣林则徐认为:“向来匪类,大半出于盐枭。”综观明朝海盗、“倭寇”,以及清代各种会党,盐枭都是中坚力量。
除了上述几大类私盐之外,还有船私、军私等名目,但严格意义上来说都包括在商私、官私之内,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明清两代对于私盐的打击不遗余力。明朝规定:“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夹带越境者充军”(《明史》)。清代基本沿袭明制,并且对购买私盐行为也处罚:“犯法食私(盐),绅衿革功名,平民受满杖。”有功名的士绅买私盐,革去功名;老百姓买私盐,杖打一百下。如林则徐在两湖地区,着力整顿盐政,打击私盐贩卖,严禁民间购买私盐,“责成绅衿大户,及乡团牌保,互禁食私,犯者公同送究。”
私盐多则官盐滞,私盐少则官盐畅,“盐法之弊莫甚于私贩,盐法之要莫急于缉私”,尽管明清官方一直都强力打击私盐,但是在高额利润诱惑下,私盐贩卖一直都禁而不止,打而难绝。
其实,除了严打走私,明清时期也有些盐政机制上的疏通完善,一些有思想、有见识的官员实行过一些好措施。如清朝官员陶澍在两淮盐政上实行的“减价敌私”和票盐制,一定程度上减少浮费,打击盐政腐败,降低官盐价格,抵制私盐,保证了盐业销售,利民利国。
再如林则徐任湖广总督时,允许穷苦贫民单身肩挑一定数量的食盐到偏僻乡间售卖,具体操作程序是,先从官盐店取票装盐,盐卖完后再偿付官盐店的盐价,其差价利润以糊口谋生,创新了一个“官民两便”的好措施,给贫困百姓以一线活命生机。
总之,明清时期对于种类繁多的私盐贩卖行为,虽然严令禁止、着力打击,同时也有些盐务变通改革措施,但是直到王朝末期都难以根绝走私,原因复杂,而从根本上来看,是由当时有欠科学的盐政机制和暴利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