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与遗产保护学
——以文化遗产学的学科范畴为中心
2019-01-10孙华
孙 华
(1.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北京 100871;2. 北京大学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北京 100871)
遗产保护,尤其是文化遗产的保护,经历了相当长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保护技术和保护实践已有长足的进步,也形成了一些业界共同遵守的保护原则或理念。但是,文化遗产保护在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上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有待于弥补和强化。文化遗产学乃至于遗产保护学迄今还不是一个成熟的学科,一些遗产的基本问题都还存在混乱。对于这些问题,长期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者和实践者恐怕会不以为然。但是,有些基本问题不解决,会影响遗产保护学作为一个学科的成立,制约该学科的顺利发展。
下面,笔者对遗产和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定义,以及遗产保护学和文化遗产学的研究范畴及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给出个人看法。
1 遗产及文化遗产的定义
说到遗产与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定义,长期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者和实践者恐怕会认为这是不成问题的问题。事实上,正如“文化”术语有许多不同的解释一样,文化遗产这一概念也有着不同的解读。不过,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由“文化”和“遗产”两个词组成,前者是后者的修饰词,以区别“自然”的遗产。就此便可说明,如果将文化遗产研究作为一种学问的话,它不应属于“文化学”,而应属于“遗产学”。文章将就遗产与文化遗产分别展开论述。
1.1 遗产的要素和定义
从字面理解,“遗产”是指留给后代的财产。另据考证,英文“遗产”(heritage)一词源于拉丁语,“父亲留下的财产”。该词语中外意义基本相同,都是指上一辈留给下一辈的财物[1]。《后汉书.郭丹传》记:“(郭)丹出典州郡,入为三公,而家无遗产,子孙困匮。”郭丹长期担任朝廷和地方的高级官员,但是为政清廉,没有多少财物留给子孙,所以其子孙生活困难。在这里,郭丹的财物只有当他已经留传给子孙后,才可被视为“遗产”。因此,遗产的第一个要素就是:完成了代际传承的财产。
“遗产”不等于“财产”,遗产的特点之一是需要完成代际传承,即上一代人遗留给下一代人的财富。一代人习惯上的年代跨度是30年,也就是说作为遗产必须要有30年以上的时间距离,当代的创造物不能作为遗产。这本来是遗产的基本性质,但一些从事遗产保护的专家似乎却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将一些本来没有遗产资格的当代建筑物当作了遗产。所谓“当代遗产”或“20世纪遗产”概念,就是这种认识的产物。当代“遗产”的始作俑者是巴西的文化遗产专家或官员。巴西的新首都巴西利亚,其基本建成时间为1960年,1987年就被推荐登录入《世界遗产名录》,号称“最年轻的世界遗产”。
当时的世界遗产委员会这样评价巴西利亚:“它是城市设计史上的里程碑。城市规划专家卢西奥.科斯塔和建筑师奥斯卡.尼迈尔设想了城市的一切,从居民区和行政区的布置到建筑物自身的对称,它表现出城市和谐的设计思想,其中政府建筑表现出惊人的想象力。”这些文化遗产的专家似乎没有在意这个新的都市是否具有遗产的性质,此外,当代人评价当代事物给人难以盖棺论定之感。从巴西利亚建成以后,关于它的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止过[2-3]。
受到巴西利亚成功“申遗”的影响,悉尼歌剧院才建成10年,澳大利亚就开始启动了申报世界遗产的工作。悉尼歌剧院以其特有的帆和贝的造型,衬托以悉尼港湾的地形,构成了极具视觉冲击力的建筑景观,成为悉尼市的地标性建筑。由于受到建筑界和公众的好评,澳大利亚1981年提名悉尼歌剧院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当时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以“竣工不足10年的建筑作品无法证明其自身具有杰出价值”的理由予以否决。一直到20多年后的2007年,悉尼歌剧院才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4-5]。
针对悉尼歌剧院申报世界遗产以及巴西利亚列入世界遗产所带来的问题,198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委托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研究当代遗产问题。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交了“当代建筑申报世界遗产”的文件,内容包括近现代建筑遗产的定义和运用已有的世界遗产标准评述近现代建筑遗产的方法。
随后,一系列关于“20世纪遗产”的会议相继召开。受国际思潮影响,中国在2008年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上通过了《关于保护20世纪遗产保护无锡建议》。2012年,由中国文物学会、天津大学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主办的“首届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研讨会”在天津召开。不过,尽管国际国内关于“当代遗产”或“20世纪遗产”的研讨似乎很热闹,但就“当代遗产”,尤其是“20世纪遗产”来说,其概念无疑是不严谨的,应当慎用或不用。首先,“20世纪遗产”概念距离现在的年代不明确,在提出“20世纪遗产”这个概念的时候,20世纪后期的创造物还没有完成代际传承,这与遗产概念的基本要素不合。当代的创造物,即便可以认定是优秀的代表作,也还不具备遗产的资格。其次,“20世纪遗产”这一概念具有衍生性,它会衍生出“21世纪遗产”等新的不确切遗产概念。20世纪遗产这个概念提出之时,已经是20世纪的晚期,跨入新世纪以后,如果认同“20世纪遗产”是一种恰当的遗产类型,“21世纪遗产”等概念肯定会应运而生。
实际上,“当代遗产”或“20世纪遗产”是一种以时代为标准对文物或遗产进行分类的方式。在世界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中,已有的各个遗产类型主要是古代遗产,近代遗产只提出了“工业遗产”这一个方面,不如中国文物分类体系在古代遗产之外另设“近现代建筑与史迹”恰当,后者包括面更全。由于先前已有近现代文物或遗产这一类型,只要完成了代际传承,具有年代价值,且经历了时间检验的近现代具有遗产性质的人类创造物,都可以纳入“近现代遗产”这一类型,与古代遗产诸类型区分开来,没有必要再设定“当代遗产”或“20世纪遗产”这个类型。文化遗产要具有历史感与年代价值,否则将与遗产的概念不符。当代人拥有的财富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自己创造的,一部分是继承先前的。在当代,只有后者才具有被称为遗产的资格。由此来说,2008年北京奥运会主场馆“鸟巢”,刚刚建成并启用不久,有学者就援引巴西利亚和悉尼歌剧院的案例,主张提名申报世界遗产,这显然不恰当。
遗产的第二个要素是:具有珍稀性的遗产。无论是地球自然演化的产物,还是人类创造的遗留,完成代际传递到当代的财富满目皆是。当代人需要消耗这些财产,不能将前代遗产原封不动地传递给下一代,应该有选择地保护这些财产中的一部分,将其传递到子孙后代。因此,在前辈留下的财产中,有可消耗财产与不可消耗财产的区分,需要有可以依据的标准,这就产生遗产概念的第二个要素——珍稀性。所谓珍稀性,就是作为遗产保护学界的遗产还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已经很少,变得稀缺,甚至濒危,不能再消耗这类先前遗留的财产。
以自然遗产华南虎为例。老虎,尤其是华南虎,历史上是分布很广、数量很多的物种。处在食物链顶端的老虎,在地广人稀的古代,时常危害人们生命安全。《北梦琐言.逸文》:“唐大顺、景福已后,蜀路剑、利之间白卫岭、石筒溪虎暴尤甚,号税人场。商旅结伴而行,军人带甲列队而过,亦遭攫搏。”老虎如此凶猛,连行军队伍中军人都敢当作食物,更别说一般的平民百姓了。因此历代人都将老虎作为害虫,鼓励消灭老虎,善于打虎的勇士自然就成了英雄,甚至可以列入正史①《清史稿.孝义二》:“任四,甘肃渭源人,农也。徙家狄道,父死于虎,四乃习鸟枪,誓杀百虎报父仇。……四已老,计所杀虎九十有九……卒时犹寝虎皮也。”。随着清代以来的人口繁衍,人们不断猎捕,原先分布很广、数量很多的华南虎已愈来愈少。新中国成立初期,野生华南虎的数量有4 000多头。经过20世纪五六十年代持续进行的大规模捕杀,华南虎种群遭受重创,基本灭绝[6-7]。在2000—2001年的华南虎及其栖息地调查搜索过程中,没有一只野生虎的身影。国外一些学者认为野生华南虎已经灭绝,但国内仍然没有放弃搜寻的希望,因而才有“周老虎”事件的出现。珍稀能改变人们对某物的认识,如果还有野生华南虎的话,其栖息地肯定会成为遗产,受到人们的保护。
再以我国的历史城镇为例。历史城镇属于集合了多种遗产类型的综合体,我国文物保护体系中的“历史文化名城”,世界遗产体系中的“历史城市”,都属于这个类型。中国的历史城镇是历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的驻地,是国家实施治权的网络节点,也是区域各种资源的汇聚之地和资源输送的各级枢纽。这样的历史城市直到近代还为数极多,直至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还可以说我国几乎所有的城镇都是历史城镇。经过“文革”的破坏,尤其是经过了近三四十年的城市化进程,我国县级以上城市基本上已经面目全非,仅余部分街区依稀可见昔日城市的风貌。正因此,那些受城市化影响相对较小、基本保持了整体风貌的小镇,便成为当代人关注的地方。
云南丽江是一座极其偏僻的古城,系历代木氏土司的驻所②(明)王士性《广志绎》卷五这样描述当时的丽江及其统治者木氏土司:“迤西土官惟丽江最黠,其地山川险阻,五谷不产,惟产金银……然千金之家亦有饿死者。郡在玉龙山下,去鹤庆止五十里而遥,然其通中国只一路,彼夷人自任往来,华人则叩关而不许入,一人入,即有一关吏随之,随则必拉以见其守,见则生死所不可知矣,故中国无人敢入者。”按王士性所说的“中国”是明中央政府流官直接管理区域,流官管理区域之人民称“华人”,土官管理区域之人民称“夷人”。。丽江能够成为引人瞩目的县城一级的历史文化名城,能够成为世界遗产,与它僻在滇西高原,交通不便,经济落后是分不开的。当然,丽江成为世界遗产的原因有多个,区位仅是其一。美国人约瑟夫.洛克(JosefhF.Rock1884-1962)为《国家地理》杂志撰写的介绍丽江的系列文章和他的《中国西南古纳西王国》一书[8-9],俄国人顾彼得(Peter Goullart)在丽江的一系列有影响的社会改造实践[10-11],以及丽江人本身利用世界遗产的称号来发展旅游经济的策略等,也都发挥了作用。物以稀为贵,当我国其他历史城市几乎荡然无存的时候,硕果仅存的丽江、平遥这样的历史城市自然就脱颖而出,无疑也是丽江古城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原因。
遗产具有珍稀性,越是年代早的文物越是如此。山西五台山的南禅寺,最初不过是一座不起眼的小寺庙,只因其位于偏僻的五台山南台一带,香火不盛,历代维修只能照顾到寺庙中用材较小、毁坏较快、且重建费用较低的附属建筑,主要大殿一直没有重建,因而基本保持了唐代的风貌,成为中国现存年代最早的木构建筑③关于五台山南禅寺大殿的年代,一般都认为是唐建中三年(公元782年),曹汛先生认为南禅寺大殿唐建中三年的题记干支纪日有误,题记为后人伪造,南禅寺大殿应建于大中六年(公元852年)。后来陈涛先生撰文进行对曹说进行了辨析,认为题记中干支纪日的错误应为建中三年当时误写,南禅寺大殿的建造时间还应以建中三年为准。参看:a.曹汛.中国建筑基础史学与史源学真谛[J].建筑师,1996(69):63-68;b.陈涛.五台山南禅寺大殿建造年代辨析[J].建筑与文化,2010(6):82-84.。其大殿建筑属于唐代,就连殿内的彩塑像设也都为唐代的遗物[12]。这在我国现存的4座半唐代木结构建筑中,只有同在五台山南台的佛光寺东大殿可以与之媲美。因此,南禅寺大殿与佛光寺东大殿都被列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五台山宗教文化景观的组成部分,现已成为世界遗产。这种物以稀为贵的现象是古代木构建筑的常见现象,木构建筑因木材本身属于会逐渐降解的有机质材料,并受到水与火的双重威胁,长久保存不易。因而,保存至今的元以前的木构建筑几乎都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受到比较严格的保护。
资产完成了代际传递,也使得它们具有了年代价值;在这个重复的传递过程中,原先众多的同类财物逐渐变得较少,从而使其又具有稀缺价值。既然遗产缺乏新物价值却具有年代价值,年代越古老就越珍稀,价值自然越高。那么,是不是年代不古老的事物价值就不高,就不用作为遗产来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遗产除了具有年代价值和稀缺价值外,还具有典范价值。某类完成代际传递的遗产尽管年代并不久远,存世数量也还较多,但该遗产在同类遗产中最具代表性,它也具有需要保护的遗产资格。遗产要具有典范性即代表性,也就是经典价值,这是遗产的第三个要素:具有典范性的遗产。
关于遗产的典范性,首先可以古籍善本为例。古代典籍是一种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它是一个族群、一个国家或一种文明知识、文化和传统传承的重要载体,因而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古代典籍中有“善本”一类,所谓善本是指受到读书人重视的价值较高的版本。古籍善本有两类:一类是文物性善本,这种善本或称之为“珍本”,是指年代较古老、存世较稀少的书籍版本,也就是张之洞所说的旧刻、旧抄本,具有稀缺性;另一类是校勘性善本,这种古籍版本的年代也许并不久远,但却是足本和精本,也就是没有阙卷或删改,经过精心校对、注释或印制的书籍版本,在同类古籍中具有经典性。文物性善本具有年代价值,但它当初可能只是粗制滥造的印刷品,属于劣本,只是经过岁月的洗礼,原先流行的这种书本今天只有一两本保存了下来,物以稀为贵,这种原先的劣本就成了善本。与此相反,那些精校精印的校勘性善本,其年代尽管距今并不太远,留传下来书本数量可能也还较多,但因其质量很高,错误很少,得到读者的信任,所以被当作阅读的范本,引用的模本,以及进一步校注和研究的底本。这种校勘性善本就体现了典范性在古籍中的意义和作用。
遗产应该具有典范性,这在近现代优秀建筑作品中尤为突出。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进行,每年都有大量的建筑被设计和建造。当这些建筑作品经历了一定的时间跨度,完成了代际传承而具有遗产资格的时候,就会面临着哪些建筑可以被拆除重建,哪些建筑需要保留和传承的问题。这时候,评估这些建筑作品的典范性就显得尤为必要。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年代在50年以上的建筑就要经过评估,以确定是否可以保留。那些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已经可以“盖棺论定”的优秀近现代建筑作品,因其在同时代的同类建筑作品中最具有创新性、独特性和代表性,尽管其年代并不早,并且同类建筑也较多,也要作为遗产加以保护。那些在全世界范围都具有典范性的近现代建筑作品,还可能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前面提到的悉尼歌剧院就是典范性遗产的例子。
通过以上讨论,可给“遗产”下这样一个定义:遗产是前代留给后代的财产。遗产保护学界所说的遗产是地球自然演进和人类发展过程中留传下来的、被人类这个主体认为有价值保存的客观存在。它是具有年代价值、珍稀价值和典范价值的物质或非物质的遗存,并因此而被人们收藏、保护和展示,因而也附带上了个人、社群和国家的情感价值。
1.2 “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定义
在给文化遗产下定义之前,需要先对文化遗产的修饰词“文化”进行解释。“文化”是人们经常使用的词汇,其中不少用法是将丰富多彩的“文化”简单化,如用“学文化”来指代读书识字等。下文将对“文化”这一概念展开论述。
文化是一个使用普遍的概念,因而关于文化的定义也很多。20世纪50年代曾有人做过统计,据说文化的定义有164种以上。在这些林林总总的文化定义中,人类学的鼻祖英国学者爱德华.泰勒(Edward Burnett Tylor)第一个从学术的角度对文化的定义。泰勒认为,文化是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其他作为社会成员所习得的任何才能与习惯的综合体,是人类为使自己适应其环境和改善其生活方式而努力的总成绩[13]。泰勒关于文化的解释,其核心内容包括两点:①文化是复杂的综合体,不是考古学家所说的一群特征明显且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共存的物质遗存;②文化不是与生俱有的,而是后天学习得来的。泰勒这个文化的定义非常经典,尽管有人质疑他没有将人类后天学习而来的语言包括在其举例内。
之后又有不少学者在泰勒这个文化定义的基础上对文化做过分析和解释。1952年,美国学者克罗齐和克拉克洪在《文化,概念和定义的批评与考察》一书中,对西方160多种文化的定义进行了评析后,提出了新的定义:“文化代表了人类群体的显著成就,包括他们在人造器物中的体现;文化的核心部分是传统的(即历史地获得和选择的)观念,尤其是它们所带的价值。”这两位学者是文化人类学家,他们强调了人类群体的创造物,这与我们考古学家所说文化类似;但他们也都指出,文化的核心是传统的观念和价值,而非物质层面的东西。这里,文章有必要探讨考古学“文化”的定义。按照考古学辞书对文化的解释,文化是一定时间、一定空间内经常共存的一群具有共同特征的古代遗迹和遗物的综合体。考古学家注重基于考古发掘出来的可视古代遗存,但这只是文化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时间上来说,这个部分是过去已经终止发展的人类遗存;从形态上来说,它只是物质层面的,没有包括行为和精神层面的内容。美国学者罗伯特.F.莫菲将文化定义为,文化是意义、价值和行为标准的整合系统,社会的人们据此生活并通过社会化将其在代际传递。文化具有以下特点:①文化定义的关键部分是它意指行为的规则和确定方式,而不是指行为本身;②文化是人们在这个世界上的行为导引,以及对这个世界经验的符号表达;③文化是所有知识、信念和生存技能的百科全书;④行为习惯的不同,以及某些特定的物质制品或艺术风格,可以使文化具有典型特征[14]。考古学的“某文化”往往只是文化表层物质现象的一个部分,不是文化的全部。
关于文化的解释,泰勒已经给我们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以后的学者又有补充和发展。据此,可以将文化的定义作如下表述:
文化是人类社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凝固下来在代际传承的价值观念、社会机制和行为规则,社会的人们据此思维、交流和行为,并且产生和创造具有特征的物质制品或艺术风格。文化包括了3个层面的内容,表层是我们容易观察的人们思维、交流和行为的产物,它使文化具有特征;中层是人们的思维、交流和行为,它使文化变得丰富多彩;深层是决定人们思维、交流和行为方式的传统观念和社会机制,它是文化的核心和价值的所在。
明确了“遗产”和“文化”的性质和定义,“文化遗产”的定义也就基本清楚了。遗产保护学的“遗产”,是地球自然演化和人类发展过程中完成了代际传承的具有唯一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的历史积淀的精华。“文化”则是人类为使自己适应其环境和改善其生活方式而努力的总成绩,是人类社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凝固下来在代际传承和习得的价值观念、社会机制、行为规则、思维行为及其创造作品的综合体。文化遗产的定义应为:
文化遗产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从前人那里承袭而来的人类创造和使用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是一种文化形态终结之后或一种文化传统延续至今的历史遗留。它包括人类行为产物、人类思维和行为以及行为规则和社会机制3个层面,物质、非物质和物质非物质兼具的3个种类,具有典范性、珍稀性,甚至唯一性。它是需要人们用心呵护和传承的人类历史积淀的精华。
文化遗产包括了人类历史上的物质创造,这就涉及文化遗产与“文物” “古物”这类概念的关系问题。
文物是我国使用最为广泛的一个概念。“文物”与“古物”相近,但不完全等同。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15];而文物则指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物质遗存的总称[16]。文物与古物相比,虽然都是人类的物质遗留,但前者所包括的近现代人类创造物和重要史迹的场所,则是后者所不具备的。不过,文物与文化遗产相比,其外延和范围又要窄许多,因为像非物质的文化遗产等都是文物这个概念所难以涵盖的。关于文化遗产与文物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曾做过表述,一般不会发生误解,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当的认识,如有学者绘制的“文化遗产与文物的关系图”[17],将文物与文化遗产并列,这就很不恰当。正确的文物与文化遗产的关系应该如图1所示。
图1 文化遗产类型关系图
2 作为遗产保护学的文化遗产学
遗产保护是一门既古老又新兴的学问,如果要上升成为一门知识界共同认可的独立学科,就必须有自己明确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式和研究目的。海德格尔指出,研究的本质在于认识把自身作为程式建立在某个存在者领域(自然或历史)中[18]。文章将介绍该学科的性质、范畴、方法、内容及其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2.1 文化遗产学属于遗产保护学
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悠久。早在人类社会形成神祇崇拜和英雄崇拜时期,随着古代国家形成和发展,出现了一些被族群和国家视为共同崇奉和纪念对象的神或人,与之相关的物品和场所就受到人们的关注和保护。然而,这些受到有意保护的对象和范围还是相当有限的,国家化和全民化资产的思想也还没被凸显出来。文艺复兴思潮兴起,尤其是法国大革命后,原先属于国王、教会和贵族所有的大量具有相当历史的资产归属国家,其中一些资产还在革命过程中受到了损坏,因而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并建立执法的相关机制来保存这些全民性资产。在该国文物保护过程中,文物范围逐渐扩大。原先不具有纪念性但具有历史性的资产,包括建筑物、雕塑、壁画等也都作为文物受到保护[19]。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保护过去既有的具有代表性和珍稀性事物的热忱不断提高,从人类创造的文化遗产扩展到了地球环境演变遗留下来的自然遗产,从人类创造的物质遗留到人类社会的非物质传统,保护的范围也不断扩大,遗产保护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显而易见,“保护”是包括文化遗产学在内的遗产保护学研究的基本内容。
遗产是一个范围极其宽泛的概念,世间所有完成了代际传递的事物都可归属遗产范畴。如果把遗产保护学定义为研究遗产,或将文化遗产学定义为研究人类创造或使用的遗产,就抹杀了这门学问与其他门类学科的差别。传统的基础学科——历史学和考古学,正是通过发掘、整理、分析前人遗留的物质甚至非物质的资料,包括地下发掘的实物资料、传世现存的文献资料,以及口耳相传的口碑资料,来探索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的问题。
研究文化遗产中包含的历史信息是考古学和历史学的任务,同样,研究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或者说遗产价值,也是考古学、历史学及其相关的社会学、人类学和哲学等传统基础学科才能完成的任务。遗产保护学及其所属的文化遗产学研究的是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遗产的价值保全和维系问题(包括与保护相关的遗产价值要素排序和遗产价值分级问题),至于遗产的管理则是为了保障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正如苑利所说,文化遗产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问。它与人类学、民族学、民俗学、建筑学、景观学等又有着很大的不同。因为上述诸学科无法解决或是不能完全解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所遇到的一些难题,于是才出现了这样一门专属文化遗产的新学[20]。离开了“保护”这个核心,包括文化遗产学在内的遗产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严格来说,“遗产学”只能是研究遗产保护的学科。
人类拥有的遗产有自然和文化两类,这两类遗产都是世界生命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都需要保护或传承。尽管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和理念都是相同或相近的,但是这二者保护各自不同类型遗产的方法和技术却有所不同。
相对长时段发展演变而形成的自然遗产,其自然生命力的延续也是长时段的。只要没有人为的干扰和破坏,这些自然遗产就可以长期延续下去。自然环境对自然遗产的影响,本身就是自然遗产演变的因素之一,必须保证这种影响力能够继续存在,而无须过多的人为干预。但由于人类活动过多介入到自然遗产中去,有原有地貌和景观被人为改变、砍伐森林导致动物生存空间缩小、空气和水源污染致使一些生物难以生存等现象的出现,才需要人类通过地区、国家甚至国际合作等组织结构,来制止或减少人类的不恰当干预,以便使有价值的自然遗产能够继续保存下去。
而人类行为留下的遗产,其存在年代相对于自然遗产来说是非常短暂的。人类行为能对这些遗产造成破坏,自然影响也会导致这些遗产最终走向毁灭。因此,保护者对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干预方式是不同的。自然遗产的保护只需完全排除人为干预和影响,保障遗产继续沿着其自然演进的道路缓慢进行便可;而文化遗产的保护,除了要排除人为有害因素对遗产的破坏外,也要排除自然对遗产的破坏,还要适当地施加人为干预以延长这些遗产的寿命。对于那些“活态”遗产,还应当采取特别保护手段,使其免受或少受全球化、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冲击,能够继续保持其文化的独特性。由于遗产本身有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分别,遗产保护方法也不一样,因此研究遗产保护的学问也应划分为自然遗产学和文化遗产学两类。文化遗产学是遗产保护学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之一。
遗产保护学是针对人类共有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自然演进或人类创用的遗存,研究其存在价值、保存状态和存在问题,探讨应该采取的保护方法、技术和管理机制,寻求要达成良好保护与传承所需要的法规、程序和行动的学问,属于兼具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特色的交叉学科。文化遗产学则是研究人类遗存的类型、价值、保护和管理问题,它是遗产保护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此,本文给遗产保护学下定义为:
遗产保护学是探讨遗产保护的理念和原则,研究遗产的形态和价值保全,发现遗产存在的不利于保护和保存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研究恰当的保护措施和路线,寻求正确的保护方法和路线,持续记录遗产的现状并监测其变化,并且在相关保护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框架下,建立恰当的保护机制和机构,以便对这些遗产实施良好保护和恰当管理的学科。
文化遗产保护学则是针对人类历史积淀的保护和管理科学,也是遗产保护学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2.2 遗产保护学是交叉学科
如果将遗产学或文化遗产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还需要理清它与既有学科的关系问题。关于文化遗产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目前主要存在以下3种意见。
(1)文化遗产学是文化学的分支,是文化学中保护文化信息及其载体的学问,是历史学、考古学、教育学和管理学的交叉学科 。这种看法与2009年颁布的国家标准学科分类目录部分吻合,在该学科分类目录中,“文化学”(代码85070)属于二级学科,其学科归属于一级学科“民族学与文化学”(代码850),“文化学”下有“文化遗产学”(代码8507030)这个三级学科。然而,按照大多数倡言文化学是独立学科的研究者的意见,文化学不研究文化的某一具体门类,而是研究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关系的学问[22];或者说文化研究成了探讨普遍社会问题的一种富有实践意义的交叉性、跨学科、总体性的研究方式[23]。在主流的文化学分类架构和研究领域中,也并不把文化遗产学作为该学科的组成部分[24]。此外,从“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来说,“遗产”是中心词,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是相关学科,将文化遗产学作为文化学的组成部分,并不妥当。
(2)文化遗产学与文物保护学和博物馆学都属于广义的考古学,姑且将此称之为“大考古学”的观点。在教育部高等院校的中学科分类中,过去是历史学门类(代码06)下历史学是一级学科(代码0601),考古学(代码060103)、博物馆学(代码060104)和文物保护技术(代码060106)都是其下的二级学科。在考古学和世界史上升为一级学科后,不少高校都将博物馆学、文物保护技术或文化遗产学作为其二级学科[25]。但是,尽管考古学与历史学的研究对象有所不同,研究方法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但二者的研究目的却殊途同归,都是从文献资料和实物资料中发现和提取历史文化信息,从而帮助人们认识过去人类的发展历程,甚至还可以“以古鉴今”。然而,文化遗产学(尤其是其中的文物保护学)与考古学虽然都使用了一些现代检测分析仪器(有的仪器还相同),但其二者的研究目的却完全不同。文化遗产学的研究目的是为保护人类历史留存的有价值遗产,从而将这些承载着历史和文化信息的载体保存和延续下去,这点与考古学和历史学大相径庭。因此,将文化遗产学(包括文物保护学)作为考古学的分支,显然是不恰当的。
(3)认为文化遗产学是一种独立的大学科,包含了考古学、文物保护学、博物馆学3个主要分支。考古学从事文化遗产的发掘与研究,发现和揭示遗产价值;文物保护学从事文化遗产的保存与维护,是遗产价值的保全和传承;博物馆学从事文化遗产的展示和利用,是遗产价值的呈现和实现[26]。这种“大文化遗产学”的构想,从学术逻辑上来说,是可以成立并自成一体的,较之将文化遗产学和博物馆学放于考古学中更为合理。然而,尽管考古学、文物保护学和博物馆学的研究对象都是文化遗产,但三者的研究内容却各自有别,研究目的也全然不同,要将3个不同的学科全都整合在文化遗产学的框架下,也不太合适。就如同将人类自身作为科学研究对象一样,同样研究的是人,医学、人类学、社会学、法学等研究的内容、方法、目的都不同,它们都归属不同学科,这也是显而易见的。
文化遗产学不能归于文化学和考古学,也不能去统领考古学和博物馆学。基于此,文化遗产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变成了一个疑问。李军教授从西方学术界的经验出发,强调从来不存在一门所谓纯粹的“文化遗产学科”,只能从某个具体的传统学科角度进入到文化遗产学的研究领域④转引自李菲.“文化遗产学时代”:问题与路径——中国高校首届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研讨会[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15.。但笔者以为,文化遗产学还是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正如李军先生所说,这个学科不能作为一门基础学科设置在大学本科,大学本科的学生必须修习一门传统的基础学科,如考古学、历史学、社会学、民族学、建筑学等,有了一个传统学科的系统训练后,到了研究生阶段才能较好地研习文化遗产学,或者才有能力从事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工作。换句话说,文化遗产学本身不是一门与其他学科判然有别的基础学科,它只是一门交叉学科[27]。
作为一门交叉学科,遗产保护学中的文化遗产学与自然遗产学,其二者研究对象、学科基础、适用方法、技术规范和管理形式可能都不相同,但二者的保护理论和保护理念却基本相通,属于同一交叉学科的两个不同专业方向。在高等院校,研习遗产保护学的学生应该来自遗产相关的不同学科的本科毕业生,他们基于自己的本科专业的知识基础,在研究生阶段研习遗产保护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其相关知识,获得遗产保护学硕士学位后,分别从事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中文化遗产还基于专业基础的不同,除了从事不同文化遗产类别的保护和管理外,一些理科背景的毕业生还专门从事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工作⑤遗产保护学的学科特点与老北京大学时期(也就是燕京大学尚未并入北京大学之前),那时的北京大学就已创办了博物馆专修科。当时的博物馆专修科培养层次只是硕士研究生,没有本科的博物馆专业。培养方案采取文、理分科培养的模式,有人文博物馆和自然博物馆两科,招生对象面向文科和理科全体愿意研修博物馆学的本科毕业生,他们通过修习一年的博物馆学课程,毕业后授予博物馆学学位,分别到人文综合类或自然科技类博物馆工作。。至于那些还要继续从事遗产保护理论、方法和技术(这主要指新的保护材料的开发、新的保护技术和工艺的研究等)研究的学生,在攻读完遗产保护硕士以后,又可以分别选择相关学科继续进行深造。换句话说,无论是遗产保护学还是其分支文化遗产学,它都是基于一个大的基础学科,只是在保护这个层面上交叉在遗产保护学,以后又还要回归至其他相关的基础学科。遗产保护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遗产保护学与其他相关学科关系图(来源:作者自绘)
从遗产保护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可知,文化遗产学的从业人员应具有某一基础学科的扎实专业知识,然后再学习和研究文化遗产的相关学问,以便能够分别应对今后考古工作的现场保护、文物建筑的保护修缮、石刻文物的保护加固、古籍文书的保存修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传承,以及各类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
3 结束语
文化遗产学科作为遗产保护学的组成部分,是研究如何保护和传承人类创造的遗存的学问。该学问以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研究为核心,以这些遗产的类型、价值及其与保护关系的研究为基础,以这些遗产如何才能实现最佳保护和管理研究为主体。正因为如此,文化遗产保护学的主要范畴,首先研究文化遗产的类型与分类、各类型遗产的共性与个性、不同类型遗产所面临威胁的遗产类型学,其次是研究文化遗产总体和各个类型遗产的价值属性、价值构成、价值阐释以及如何保持其价值的遗产价值学,然后才是基于不同类型遗产特征及其存在问题的遗产保护学,最后才是如何使得各类文化遗产的保护能够有法可依、有人可用、有规可行的遗产管理学。当然,在文化遗产得到良好保护的前提条件下,也还要研究如何使得这些遗产能够展示给公众,并为社会更多人所欣赏和分享的利用问题。
后记:本文是在笔者“文化遗产概论”课第一讲“导论”讲稿基础上改写而成的,该门课程的讲稿《文化遗产概论十五讲》计划2019年由上海书画出版社出版,在全部讲稿即将修订完成之际,将此导论抽出修改发表在《遗产与保护研究》上,希望能有助于正在进行的高校“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并希望读者能够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