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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2019-01-10

民主与法制 2019年1期
关键词:名下委托人被告

律师智胜——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汪腾锋

巧用“顺手牵羊”之计

智破拖延执行欠款困局(上)

案情回放: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四川男青年刘某强独自来到深圳打拼谋生,在工作中结识了湖北女青年常某丽。一对年轻男女,在孤独无依的异乡,相互安慰,再加上青春激情,不久,两人就牵手相爱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和恋爱,刘某强和常某丽在2002年冬季喜结连理,组成了一个家庭。成家后,夫妻俩一面各自忙工作,一面在生活中相互磨合。

不幸的是,夫妻俩在互相适应的过程中,发生了很多矛盾,这主要源于两人性格有些冲突——常某丽性格热烈强悍,刘某强性格冷静温和。此外,双方在家人关系方面及钱财的掌控使用方面也有不少冲突——常某丽非要掌控家庭的经济大权,但每每会因为刘某强要照顾并接济父母、兄弟姐妹等亲朋好友一些钱财而发脾气、吵闹。

由于是新婚不久,还未来得及规划长远的生活,又尚未生儿育女,渐渐地,夫妻俩便情爱、性爱均变冷,后来就形成了分居冷战的状况。拖至2008年年初,夫妻俩在都无法继续承受这种僵尸婚姻的情况下,同意协议离婚。

2008年2月22日,刘某强与常某丽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约定: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在刘某强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常某丽,常某丽要一次性付给刘某强人民币45万元作为补偿。

夫妻俩到民政局办理完协议离婚手续后,刘某强就回到了原籍成都生活。名下那套房产交付给常某丽享有,只是等待常某丽履行付款及房产过户手续。

回到成都后的刘某强耐心地等待着常某丽支付那45万元现金。可时至2010年中,前妻常某丽始终占据着那套房产,靠出租获利,却拒不办理更名过户的手续,更不履行给付刘某强45万元现金的义务。

刘某强多次催讨也没有什么结果,忍无可忍,他决定通过诉讼讨回属于自己的45万元现金。2010年4月初,通过熟人推荐,他找到我们代理他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案。

此案提起诉讼后,定于2010年6月1日开庭审理。由于案情简单,办案法官主张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可是,由于被告常某丽打定主意拖延支付期限,致使调解当天未能成功。

2010年6月3日,办案法官约定双方再次见面时,恰逢原告当事人有事不便到场,而主办律师也因有事在先,只好指派实习律师先去配合办案法官。

不料,这位实习律师不仅缺乏诉讼经验,更缺乏应对办案法官的胆量和智慧。在委托人——原告当事人刘某强本人既没亲自到场、实习律师又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办案法官竟然让双方匆忙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提前签收了送达回执!

众所周知,一场诉讼就相当于一场战争,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双方代理律师自然就是博弈的对手,而办案法官有意无意的主观倾向很自然在客观上会与某方形成合力,审案法官的主观意向更倾向谁,谁自然会占据上风,取得胜果!

具体到本案中,办案法官早先明显地倾向于被告常某丽一方,因为原告当事人刘某强和代理律师未能及时到场,实习律师又经验能力不足,与对方争取的力度不够,结案心切的办案法官对被告常某丽过分迁就倾向明显也是可以理解的。

可是,调解当时,我方律师虽按法官要求电话征求委托人刘某强的意见,匆忙中刘某强勉强同意了对方提出的仍然拖延时间的分期付款方案,可是,稍一冷静思考,刘某强感觉十分不满,觉得女方恶意推延付款已经多年,现在都诉之法院了,对方还要拖延付款,并且法官还无原则迁就女方,越想心里越愤愤不平!于是,调解协议及调解书送达回执签字后,刘某强突然打来电话,表示强烈不满,要求法院改变前面已经签字的调解协议内容,要求女方一次性立即还清欠款,决不同意再延期分期支付!对此突发情况,我方律师陷入巨大的烦恼中——如何回应委托人?如何与法官交涉?几乎已是确定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想改变,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按常规的法律诉讼现实,调解协议及调解协议送达回执在进行调解时双方均已签收,就算正式结案了。因此,从表面上看,此案大局已定,很难翻转了。但是,每每在处于绝境、山重水复疑无路的情况下,我总是冷静思考着如何绝地反击绝处回生。于是,我在此案表面看上去的败局之中,找到了法官办案的明显错漏——调解协议书倒签送达回执和调解协议及调解书是由没有独立执业资格及没有特别授权的实习律师签名代办的,这两个特定环节均存在明显违法的情形!

于是,我方律师抓住这两个关键错误,果断地向法院领导及办案法官分别发送了《关于违法签收调解书无效应依法及时判决的律师函》,法院领导及办案法官在收到律师函后,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他们立即响应我方律师的要求,不仅以强硬的态度收回了被告——常某丽已经收执生效的调解书原件,而且还特别迅速地依法作出了正常、公正的有利于刘某强的民事判决。

由于本案纠纷事实几乎没有实质性的争议,只是被告方常某丽一直人为地拖延付款期限而已。所以,被告方常某丽对此判决也就没有再徒增诉讼费用的必要,没再做出无谓的上诉纠缠了。

然而,由于被告常某丽故意不做过户转让,其所分割到的房产一直仍登记在原告刘某强的名下。而被告常某丽名下固定资产与银行账户均查无实据,也就是说常某丽名下无资产可供执行。因此,正常情况下,刘某强无法申请对常某丽强制执行。所以,被告常某丽在法院下达了判决书后仍无所畏惧,打定主意,一个字——拖,心想:原告刘某强依然奈何她不得!

对委托人刘某强面临的这个无奈而又被动的局面,作为代理律师,我们自然不能容忍。

一番思考,我们再次以创造性思维,主张鲜明地撰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充分依法说理,有力阐述了应当强行拍卖原告刘某强自己名下的、实质却已归属被告常某丽所有、而且被告常某丽早已实际占有并使用收益的房产,以拍卖该房产所得收益款项给付刘某强,以实现其及时收回自己应得的45万元现金的诉讼目的。

我方律师连续向相关法院执行庭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投诉信函,阐明法理情理,终于引起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认真研究后认为,我方律师所提出的关于依法执行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观点符合法律精神,依法可以执行本案原告刘某强自己名下、实际却已归属被告常某丽所有的房产,以强行拍卖该房产变现的钱款充抵执行标的款支付给原告刘某强。

结果,被告常某丽在接获法院的拍卖房产通知后,见侥幸拖延付款之计不能继续得逞,而房屋一旦拍卖变现后由原告刘某强首先直接受偿,自己必将损失巨大,急忙回复法院,不需拍卖涉案房产,愿意主动支付原告人民币45万元。

为了教训和惩罚损人不利己、无情无义的被告常某丽,我方律师临时代表原告刘某强向常某丽额外提出增加8万多元利息损失及额外补偿金,更坚决地要求被告常某丽一并及时赔付,理亏被动的被告常某丽无奈表示接受。

最终,被告常某丽以多赔付我方委托人——原告刘某强8万多元款项之小损失换取了其离婚所得房产免于被强行拍卖所致的大损失。而且,被告常某丽是以一次性付清53万多元现金的方式彻底了结了本案的纷争。原告刘某强从开始被动到突然逆转再到彻底完胜,其离婚后财产纠纷堪称是演绎了一出“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悲喜剧。

值得我们自豪和骄傲的是,该案的结果是那么的如愿和圆满。我们“顺手”帮自己的委托人——原告刘某强“牵”到了他心中的“肥羊”——收回45万元本金外,还出人意料地多收获了一只“小羊”——8万多元利息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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