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2019-01-09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当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一个国家级的移植法规。这个《条例》是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它最主要的就是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了人体器官不得买卖;二是器官捐献要自愿无偿;三是器官移植医生不得参与捐献者的死亡判定;四是各有关机构要对捐献者和受者的信息严格保密;其他还有关于器官移植技术标准和移植医院的准入退出机制的规范。
因为整个器官移植事业是由公民捐献和移植治疗两大板块组成的,社会组织工作是这个事业的龙头,没有捐献就没有移植,《条例》规范的这几个方面的问题,正是器官移植事业的关键所在,也是国际社会一直最关注的问题,所以我们把目光较多地集中在器官捐献问题上。
我们把时间推回到《条例》出台的2007年,当时我国器官移植状况是什么样呢?随着我国器官移植技术与国际差距的缩小,移植量的逐步增多,这个领域也越来越被国际社会关注。由于器官来源不光彩,有失伦理支撑,受到国际社会的批评也越来越多。那时供临床使用的人体器官还是以死囚为主,社会上还时有器官买卖、非法获取器官的现象发生,移植医院不规范的操作更不在少数。没有一个国家级的法规,就很难协调整个社会办好这个事业。《条例》的出台,实际上是向全世界发出了中国声音,我们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要怎么做,也就是把对这件事的基本观点昭示天下,对违法乱纪、违背伦理的现象中国政府绝不会坐视不管。同时让执法部门打击非法有依据,让企图违法作案的人有忌惮,让普通百姓参与器官捐献有遵循。也正是有了这个条例,经过我国各个部门的努力,与不法分子、邪恶势力历经多年的博弈,公平正义终于战胜了邪恶,公民参与度有了大幅度提高,临床移植量也跃居世界前列,死囚器官的使用也于两年前寿终正寝,国际社会也高度认同,彻底抛弃了对我国移植界的“三不”(不邀请参加国际会议、不发表学术论文、不在相关国际组织任职)政策。
这部《条例》,历时十数年,时过境迁,它已经很好地完成了阶段性历史使命,达到了预期目的,引领我国的器官移植事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国内走向国际。2016年10月,我国受世界卫生组织的委托在北京召开了国际器官捐献大会,2017年2月,黄洁夫主任受邀参加梵蒂冈科学院召开的全球反对器官买卖大会,我国器官移植模式被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誉为“中国样板”,真正迎来了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