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与挑战
2019-01-09张照新
■ 文 / 张照新
2018年是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元年,农民合作社作为农业农村领域数量最大的农民自组织,承载了产业发展、生态建设、脱贫攻坚等众多任务和角色,成为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
一是合作社成为引领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有机衔接的主要方式。截至2018年9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13.8万家,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比例达48.5%,成为服务农民、引领小农户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力量。
二是合作社成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骨干力量。顺应消费升级的要求,广大合作社引领农民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发展标准化生产,开展质量认证,培育产品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对于提升农业产业的经济效益和供给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大批合作社品牌脱颖而出,成为区域甚至全国知名品牌,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
三是合作社成为构建乡村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众多合作社尤其是从事特色农产品生产的合作社,积极利用互联网发展直销配送、会员制消费、微信营销等新兴模式,相当比例的合作社建立了自己的微信公众号,线上线下相结合,产品销售范围大幅度拓展,由偏远山区直接销售到京、沪、深等一线城市。很多合作社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体验农业,开展地产地销,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合作社还发展康养产业,拓展农业多功能价值,不但增加了自身的经济收入,还带动了乡村产业发展,促进农村产业兴旺。
四是示范社队伍体系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各地以示范社创建为抓手,通过国家、省、市、县示范社,树立了一批合作社规范标杆和样板。目前,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有近6300家,县级及以上各级示范社超过18万家。通过示范社,促进合作社健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完善成员账户,推动了合作社规范化水平提升。
同时要看到,现实中“套牌社”“挂牌社”“休眠社”“空壳社”大量存在,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甚至引发了对合作社发展前景以及支持的质疑,成为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建议采取综合措施,提升合作社发展质量。一是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空壳社”“挂牌社”问题。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自组织,应当允许农民自由联合,自我服务,不应设置各种限制条件。正如实践中存在大量休眠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一样,未来也会存在大量的“休眠社”,这是正常现象。与此同时,各地要改变做法,不要把农民合作社的数量作为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要以合作社尤其是示范社发挥的作用和功能作为判断的重要依据。二是深入推进合作社整县提升行动。通过壮大单体社、发展联合社、提升指导服务能力等,提升县域合作社整体发展质量。三是改革示范社认定标准。完善认定办法,更加关注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切实把那些真正与农民成员建立密切联系机制的合作社遴选出来。同时要通过动态监测,把“挂牌社”“套牌社”淘汰出去,净化示范社队伍体系。四是调整扶持政策。要细化支持办法,重点对合作社带动农户、服务农户的具体行为给予支持,并且把带动效果作为支持的依据和标准;要细化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合作社把政府支持资金量化到每个成员账户,确保合作社成员能够享受政府补贴的收益。五是强化县级合作社组织管理体系。组建县级合作社联合会,加强对合作社发展指导,强化管理和约束,进一步提高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