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家庭教育立法?让法治助力家庭教育
2019-01-08裴秀芳郝晓玲
裴秀芳?郝晓玲
家庭教育立法可以将政府的指导意见、家庭的主体责任、学校(幼儿园)的核心位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社会力量的支持参与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从而真正促进整个社会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工作开展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关系到人口素质和人才培养。然而,中国当前的家庭教育现状不容乐观,家庭教育凸显出诸多与社会进步不相适应的问题和矛盾。家庭恶性事件频频发生、青少年犯罪呈低齡化趋势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家庭教育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有很大关系,无法可依成为家庭教育的一处“硬伤”。
目前,有些部门根据需要也在不断采取新的举措,推出新的政策来规范家庭教育。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要求,2015年10月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实施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为家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新的机遇。2016年以来,重庆、贵州、山西、江西、江苏等地陆续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家庭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9年教育部发布的工作要点,也明确提出要强化家庭教育,将启动家庭教育法立法研究与家校共育共治机制实践试点。由此可见,改善家庭教育已经形成全社会共识,家庭教育立法势在必行。
一、推进家庭教育立法的意义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构成了三位一体的完整教育体系,其中,家庭教育无疑是一切教育的基石,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无法替代的。然而,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社会结构的变化,传统家庭教育中很多理念及方法已无法适应当代中国。[1]家长重养轻教、重物质轻精神、重成绩轻成长,急功近利的思想让家长极容易走入家庭教育的误区,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不自觉地违背孩子的身心发展规律,最终导致亲子关系紧张、孩子心理与行为问题日益严重,甚至会造成整个家庭的悲剧[2]。2000年徐力弑母案、2016年吴谢宇弑母案、2018年吴兵疯狂砍母案等,这些骇人听闻的极端案件,给家庭教育敲响了警钟。还有,近年来,也有家长伤害孩子甚至致孩子死亡的极端案例发生,同样引发我们的深思。这些事件的发生与缺乏对家庭教育的法律规范不无关系,家庭教育立法刻不容缓!
毋庸讳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传统家庭形态发生改变,留守、流动儿童的数量激增,这些孩子的家长教育知识匮乏,而且平时忙于工作和生计,在家庭教育上力不从心,有些直接把孩子托付给老人监管,导致这些孩子极易出现价值观、行为上的偏离[3]。
家庭教育已成为社会变革中的突出问题,它与国家、民族、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已经成为政府必须重视与促进解决的社会问题。从这个意义上看,家庭教育立法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了立法干预的必要性。因此,无论是社会发展的需求还是家庭教育对儿童、社会的重大影响,都从不同侧面反映出社会迫切期望以法律的形式加快和持续性帮助家长提升家庭教育理念和水平。
从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上看,我国已经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进行了规范,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关于家庭教育的立法。家庭教育立法,有助于确立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同等地位,进一步推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融合,构建“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社会支持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既是完善公共教育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和固化家庭教育职能职责、家长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必然要求,是强化政府、家庭、学校(幼儿园)、企事业单位、社团的家教责任的必然要求,更是培养未来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的必然要求,是制度创新,更是民生立法。
另外,现行法律对家庭教育主体和责任规定不明确,没有明确家庭教育内容和职责,对不适当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无明确规定。从这个角度来讲,家庭教育立法是规范普遍性义务的需要。家庭教育涉及的是普遍义务,主要责任主体是广大家长,权利主体是未成年人,因此,家庭教育需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规范。家庭教育立法可以将政府的指导意见、家庭的主体责任、学校(幼儿园)的核心位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社会力量的支持参与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从而真正促进整个社会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二、家庭教育立法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现行法律为家庭教育立法提供了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也为国家制定和出台家庭教育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实践为家庭教育立法提供了可借鉴经验
台湾是目前世界上唯一通过正式颁行“家庭教育法”来推动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地区。2003年2月6日颁行,并于2004年公布实施施行细则。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包含20项条款,其主要内容阐释了立法目的,规定了家庭教育事项的实施范围,家庭教育的主管机关、家庭教育的推展机构、推展方式、推展人员的培训、家庭教育服务对象、家庭教育课程、教材的研发以及经费保障[4]。该法的实施使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的推展活动迈向规范化、专业化的轨道,打破了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三者相分离的状况,并使家庭教育以一种可量化的形式与学校教育相联系,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把补救进一步提升到了预防层面。其立法前提、立法精神、立法策略及法规内容对大陆出台家庭教育法具有重要的启示,提供了可借鉴经验。
(三)多个部门已经出台相关的家庭教育文件和条例,为家庭教育立法提供了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等部门在家庭教育工作中都在积极行动,陆续出台家庭教育方面的促进条例。2010年,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布;2015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全国妇联、中央文明办等9部门印发《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这些文件对家庭教育工作均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对加快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设,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有重要价值。
(四)全国妇联和部分省市已启动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为国家提供了可参照样本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国妇联和教育部早在2011年就启动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和建议稿撰写工作。重庆、贵州、天津、吉林、江西、辽宁鞍山、山东青岛等地已经针对家庭教育问题开展了相关立法或调研工作。这为国家出台家庭教育法提供了可参照性样本。
三、家庭教育立法的建议
(一)明确家庭教育责任主体,依法履行自身权利和义务
家庭教育是家长及其他家庭成员、受委托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家庭教育活动,有关单位、机构、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指导、服务家庭教育工作的规范管理活动。家长或监护人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应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严格遵循孩子的成长规律,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作为家庭教育的主体,需依法履行下列权利义务: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全新的家庭教育理念,系统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牢固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增强家庭教育本领;坚持立德树人导向,以端正的育儿观、成才观、成人观引导孩子逐渐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努力创设民主、平等、和谐的家庭氛围,用正确的思想、方法、行动教育引导孩子,形成互相支持的良好家庭关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创新精神、生活技能、热爱劳动、安全知识、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有下列行为:旷课、校园欺凌、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吸烟、饮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参加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商业活动;其他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
3.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教育。不能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委托有能力的其他监护人监护和教育未成年人;通过电话、网络视频、书信等方式与未成年人交流沟通;及时与学校或者受委托的监护人交流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身心状况等相关信息;定期与未成年人团聚;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主动加强与社区、幼儿园、学校的沟通联系,参与相关的社会实践,推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有机融合,形成教育合力。向幼儿园、学校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交往及生活情况,配合幼儿园、学校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二)明确各级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职责,科学建构家庭教育体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家庭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妇联组织,负责本地区家庭教育体制机制的创设、家庭教育工作的研究策划与督导评估,统筹安排家庭教育经费,表彰奖励和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2.中小学、幼儿园既要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庭教育工作实践中。还要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内容,开设一定学时的家庭教育课程或讲座,充分发挥其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工作指导,丰富学校指导服务内容。同时,要支持配合妇联、关工委等相关组织,在师资队伍、场所场地、教学计划、活动开展等方面给予协助,共同办好家长学校。
幼儿园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生活习惯。
小学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未成年人学习自我保护知识和基本自救技能,加强体育锻炼,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
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开展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生涯規划辅导,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5]。
(三)大力开发社会资源、扩大社会宣传,为家庭教育助力
1.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驻社区为家长提供及时便利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2.委托有条件的机构、学校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并对从事推广家庭教育的专业人员、行政人员及志愿人员,提供各种进修课程及专业训练。鼓励相关机构、学校研发各类家庭教育课程、教材,并将家庭教育课程列为家长必修科目。
3.积极利用媒体资源,加强线上、线下的宣传力度,编辑、发放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图书,使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和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深入人心。建立远程家庭服务网站,为偏远地区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陈鑫源.中国当代家庭教育的现状与对策[J].亚太教育,2015(31):281.
[2]单志艳,汪卫东.我国家庭建设与教育问题及政策建议[J].教育科学研究,2017(12):84-88.
[3]甄树哲.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及对策[J].中国家庭教育,2006(1):19-21.
[4]袁志芬.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立法的经验与启示[J].教育导刊,2014(5):39-42.
[5]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EB/OL].(2019-03-29)[2019-10-10].http://www.jsrd.gov.cn/zyfb/sjfg/201904/t20190404_512536.shtml.
【裴秀芳,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中小学德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郝晓玲,山西太原市知达常青藤中学校】
责任编辑︱秦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