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改:为农村改革提供制度动力
2019-01-08李春艳
本刊记者 李春艳
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新法将于2020年元旦起施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三大制度性创新回答了记者提问。
土地征收:农民有了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根据宪法和原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此次修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魏莉华介绍说,“这次我们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在征地补偿方面,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样一个规定就改变了过去我们是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魏莉华指出。
在征地程序上,此次修法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直接入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直接入市,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一个重大突破,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魏莉华介绍说,新法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否会对土地市场造成冲击,杨合庆持否定态度,他给出了三个原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入市的土地要符合规划,规划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第二个,它必须要经过依法登记。第三个,它在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作出安排。另外,即使获得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之后的土地权利人也要按原来规划的用途来使用土地。
进城落户农民可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不得强迫
当前,我国对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此次修法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另外,这次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
在宅基地退出问题上,此次修法明确,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对此,魏莉华特别强调:“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