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制度修订的建议
2019-01-08崔东平
崔东平
对村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修订是新形势下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现行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是农业部于1996年颁布实施,现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1日实施。当前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逐渐铺开,新的农村财务及会计制度,要适应新时期农村经济环境,同时要满足农村未来发展趋势的需要。
新时期农村的经济环境主要有哪些变化呢?
第一,当前农业税已全面取消,村“两委”干部报酬主要靠中央转移支付,村级公益事业以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主要靠“一事一议”。
第二,当前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农村土地从实行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的经营权。
第三,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改革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实现共同富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面临的新经济业务需要准确核算,笔者认为或将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集体经济组织从农户手中流转土地,规模经营发展农业企业。土地流转将发生流转费用的支出,因已确权到户的耕地的特殊性,农户所得将会产生“保底+分红”收入,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保底收入可以直接流转费用支出,分红将通过利润核算及收益分配方案的比例来确定。集体经济组织需增加流转费用相关科目、农户的流转收入和流转入股分红收入相应科目。
二是农业企业可能涉及农、林、牧、渔中的一种或多种。关于农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会计业务,笔者认为可以适用《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发),单独进行核算,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年度报表,并上交利润,其对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相关核算范围、对象,以及相关联的科目设置已经非常清楚。修订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没有必要再增加相关科目,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业企业的各业经营项目同时核算,一方面工作量大,另外也容易混淆,不能明确反映各业的经营状况和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影响集体经济组织向好的整体运营趋势。现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关于农业资产的牲畜禽资产科目可以取消,因其缺乏必要性和全面性。
三是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其他经营项目,如乡村旅游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可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独立会计核算,与村集体其他农业企业一样,财务管理全部在村集体、监事会或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领导之下,提供会计报表,上交利润。
关于其他会计科目的增减设置,笔者认为,一是将税费改革前涉及“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等科目全部取消。二是产权制度改革后建立了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变股金,村民变股东,资源变资产”,将会产生股东股份份额,不设集体股的集体经济组织,将按照本经济合作社章程及收益分配方案,提取相应比例的公积金,同时进行股金分红,应该增加股金分红等相关的科目。
关于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需要分别设账,笔者认为,不是绝对的,有经营项目的,会计核算业务量大,有必要分别建账;没有经营项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暂时没有多少业务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分别建账;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根据需要分别设账。但不管是否分别建账都适用统一的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