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人员交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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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人员交接是指会计人员调整或离职时,由离职会计将有关工作和各项会计资料交给继任者的过程(包括涉及到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以及辅助财务岗位的开票员、收款员等)。移交人员、接替人员分别对移交前、移交后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实践中,大部分的会计交接工作规范有序,都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但也有一些会计人员在会计交接中马虎大意,责任不清,或交接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会计资料不移交或资料移交不全,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有的甚至对簿公堂。会计交接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部门,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4.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
但下面三种情况要分别对待。
一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二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会计交接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这不仅涉及到会计工作的连续性,而且关系到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要求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以及其他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不得敷衍了事,马虎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