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分化背景下农民合作社的益贫性
2019-01-08本刊评论员朋文欢
■ 文/本刊评论员 朋文欢
宁波大学商学院讲师
农民合作社由于其独有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往往被学界看作农村减贫最合宜且最合意的组织形态。诚如徐旭初、吴彬(2012)的观点,合作社作为主流形式的农村合作组织可以为中国的扶贫事业提供极为可取的发展路径。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以及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扶贫攻坚规划》都明确表示要将合作社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可以看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农民合作社农村减贫表达了诸多期许。
诚然,农民合作社能否发挥减贫效果取决于合作社的益贫性。作为政府推行农村经济、社会政策的有力工具,农民合作社是否具备益贫性关乎“十三五”期间依托农民合作社缓解农村贫困的政策路径是否可行,关系到农民合作社能否打通“精准扶贫”最后一公里,引导小农户,尤其是农村弱势农户参与到农业现代化发展轨道。传统的合作经济理论认为,农民合作社“天然地”具备益贫性,原因在于,合作组织运动最初源于一些思想家、社会活动家的倡导和推动,其初衷和宗旨从根本上说是益贫的;最初的合作社几乎都以互助性合作组织为主,以益贫为导向;合作社内部的制度安排大都强调维护弱者或贫困成员的组织主体地位,自我服务旨趣和民主管理权利(吴彬,徐旭初,2009)。
然而,农民合作社在中国的“本土化”实践中也偏离了经典合作制度,尤其是在中国经济社会结构正经历大变革、大调整的宏观背景下,农户的快速分化形塑了农民合作社成员结构的异质性特征,大户或农村精英领办、控制的合作社已成为主流形态(张晓山,2009)。这一背景下,合作社是否仍然具备益贫性遭受质疑。例如,有调查表明中国合作社的发展更有利于具有企业家特质和境遇较好的农民寻求新的市场机会,创造一种机制保护甚至增进弱势农户的利益越发困难。实证证据也表明,尽管农民合作社对成员福利有着明显的正效应,但高收入成员受益更明显(如温涛等,2015)。换言之,农民合作社理论意义上的益贫性难以得到实证证据的有力支撑。
本文以为,目前学界关于农民合作社益贫性的讨论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其研究视角局限于比较异质性成员入社的福利改善效应,而普遍忽视了农户分化背景下,农民合作社对弱势农户的可能性排斥。另外,尽管学界基于农户调研数据比较了合作社对异质性成员的福利改善效应,但作为深嵌农村社区的组织,农民合作社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对成员的影响,还表现为对非成员的溢出效应(Birchall,2003)。因此,在农户分化背景下对农民合作社益贫性的考察,应构建一个囊括“农户参与”和“福利改善”两个维度并综合考虑3个方面的统一分析框架:一是从“成员参与”的维度,考虑合作社是否排斥农村弱势群体;二是从“福利改善”的维度,重点回答异质性农户参与合作社谁将更受益,以及合作社对非成员农户,尤其是其中的弱势农户是否存在溢出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