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普惠金融发展要点
2019-01-08邵群
邵 群
一、推进金融扶贫打好脱贫攻坚战
(一)加大金融扶贫资金投入
对扶贫开发实施倾斜性金融政策,创新贴近于扶贫企业、扶贫项目和扶贫户生产经营和实际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用好支农再贷款等政策性贷款支持扶贫工作,完善商业性金融综合服务,有效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独特优势,持续加大金融资源投入,保持贫困地区、贫困户信贷投入总量持续增长,实现信贷资金投放与脱贫攻坚项目计划、进度要求相匹配。对符合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实行扶贫小额信贷全覆盖,力争实现贫困地区各项贷款增速高于全市(县)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贫困户贷款增速高于农户贷款平均增速。优化调整贫困地区贷款结构,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增加中长期贷款,引导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中长期贷款比重,推动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早建成、早见效、见长效。加强金融服务渠道建设,针对脱贫攻坚项目的新方式、新特点,开发多样化的授信服务和融资模式、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化集群化发展。
(二)强化金融扶贫重点领域信贷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坚持绿色、生态、可持续的理念,大力支持种植业、养殖业、新兴业态等产业发展。对接贫困地区产业规划,加强区域龙头企业发展支持力度,支持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产业发展,发挥地方龙头企业经济引领作用,精准对接扶贫对象和扶贫项目的融资需求,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着力满足符合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需求,以乡镇为单位实行银行“包干服务”制度,保证信贷资金精准到户。加大对产业扶贫、电商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光伏扶贫等特色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支持能吸收贫困人口就业、带动贫困人口增收的特色产业发展。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服务,精准对接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人口安置、安居和就业创业各阶段的金融服务需求。加大对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支持力度,支持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能源、生态环境建设等基础设施和文化、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支持农村危房改造、人居环境整治、新农村建设等民生工程建设。推进实施教育扶贫,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贷款、贫困人口创业就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稳步拓宽精准扶贫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和民生工程建设,从大病扶贫、农险扶贫、产业扶贫等方面发挥保险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三)健全金融扶贫工作机制
实施多方联动增信工程,鼓励县级政府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贴息和补偿基金,建立“政府+担保+银行+保险”四方联动机制,完善金融扶贫工作推进、成效评价、监测统计等机制建设。要建立健全与脱贫攻坚战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制机制,找准服务定位,发挥好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在扶贫开发中的互补作用。鼓励农发行加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移民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贫等领域的资金投放,支持改善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其他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扶贫工作专门组织体系,建立扶贫专项工作机制,对目标任务、责任划分、进度计划、信贷政策、业务授权、金融创新、资源配置、跟踪督查等进行统筹安排。支持商业银行以政策扶持为支撑,主动对接扶贫开发项目,通过市场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农业现代化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化生产的支持力度。
二、加强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一)优化农村支付环境
规范“村村通”金融服务点,提升服务功能,综合运用便民服务点、电子机具、流动服务站、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服务空白行政村延伸金融服务,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向乡村延伸银行卡受理网络,持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鼓励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全市(县)农村地区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移动金融服务,开展金融IC卡技术创新,拓展金融IC卡在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支持网络支付机构与电子商务平台对接,拓展医疗卫生、交通罚款、生活缴费等公共缴费市场,提供小额、便民、快捷的支付服务。支持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网点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专业化支付清算系统。鼓励商业银行代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支付结算业务。支持农村支付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探索通过财政补贴、降低电信资费等方式,支持偏远、特困地区的支付服务网络建设。
(二)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
以农村和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建设为切入点,持续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评价和“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及结果应用,力争实现全市(县)农户和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查询服务全覆盖。要加快推进全市(县)信用体系建设,利用现有信息化系统,依法采集农户、城镇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的政务信息并推送至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积极培育从事小微企业和农民征信业务的征信和评级机构,支持有资质的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依法采集信用信息,构建多元化信用信息收集渠道。扩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降低征信成本。
(三)建立普惠金融监测统计体系
比照上级模式,加强普惠金融指标基础数据统计,在整合现有各部门涉及的普惠金融管理数据基础上,建立涵盖金融服务可得情况、使用情况、服务质量的符合本市(县)实际的统计指标体系。经济学家刘劲哲根据斯蒂芬·罗斯、罗伯特·默顿、黄奇辅等学者的套利和均衡理论指出:要开展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探索将普惠金融服务调查纳入社会人口、经济普查等调查活动,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建立普惠金融发展动态评估和评价机制,从区域和机构两个维度,对普惠金融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督促持续改进普惠金融服务工作。
(四)构建专业化金融服务中介体系
注重发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用,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农村产权要素交易平台,有效归集利用农村产权登记信息;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各类产权要素的确权颁证、价值评估、抵押登记、交易流转和风险处置机制,有效盘活农村现有资源。探索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的自助式动产、权利抵质押登记平台,推动开展动产抵质押融资业务。建立市(县)级农业保险管理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全省农业保险管理信息平台。培育发展农村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融资咨询、保险经纪等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构建专业化的中介服务体系。
三、健全普惠金融政策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
(一)发挥货币政策引导作用
积极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将新增或者盘活的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完善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管理,进一步增强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加强再贷款、再贴现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考评,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积极运用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小微企业金融债、“三农”金融债等方式,提升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资金实力,增加金融服务有效供给。
(二)强化普惠金融政策激励
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补政策,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信贷投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认真落实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政策,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支持贫困地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扶贫信贷等政策优势,服务下岗再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创业、贫困人口、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涉农和中小微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鼓励各级财政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政策措施,激励和引导各类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和民生尤其是精准扶贫等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在县域及以下新设专门服务于“三农”、小微企业、科创企业等普惠群体的专营机构、特色支行、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营业部,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新设奖励,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严格落实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相关税收优惠和补贴扶持政策,对普惠金融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在税收优惠、财政奖励等各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三)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完善市县级小微企业、“三农”等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推广企业、政府、银行和保险、担保等机构相互合作的金融服务命运共同体模式,优化普惠金融服务的配套机制。落实有关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和扶贫贷款损失,由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和财政资金,按分担比例共同承担。积极推动“政银保”合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保险增信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农业种养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的信贷投放,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保费补贴、超额风险补偿及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建立从事小额信贷业务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和正向激励机制,完善政府主导的多层次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鼓励银行机构与具有政策性背景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构建政银担合作新模式。
四、发挥金融监管合力
(一)实施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
强化正向激励导向,对业务和机构采取差别化监管政策,将普惠金融推进工作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高管履职评价等挂钩,引导金融机构将金融资源向普惠金融薄弱群体和领域倾斜。推动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落实尽职免责相关制度。对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实行更加宽松的准入政策。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服务、考核和核销方式创新,用好用足核销政策。积极发挥股权交易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作用,引导各类投资基金增加有效供给,丰富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方式。
(二)健全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组织等监督管理,引导推动地方金融组织不断放大普惠金融服务功能。扎实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衔接紧密、切实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服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为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普惠作用创造条件。
(三)严密防控各类金融风险
要承担起金融风险防控和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各类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加大各类风险隐患排查和化解力度。及时开展重点领域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和金融欺诈行为,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依法妥善处置金融风险事件,加强金融风险舆情应对,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防止风险传染,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落实地方政府维护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加大对恶意逃废债、暴力催收等危害地方金融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失信行为惩戒,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创新完善诉讼外金融纠纷处置工作机制,提高金融纠纷案件审结效率,解决金融案件积压和执行难问题。
五、构筑普惠金融教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一)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力度
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系统规划,统筹政府措施和民间行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为依托、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各类社会组织积极活动的全民全面金融知识教育模式,多渠道、多层面、广角度长期有效普及金融基础知识。实施基础金融知识扫盲工程,针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失业人员、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开展专项教育,使其掌握符合需求的金融知识,推动金融知识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注重培养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建立金融知识教育发展长效机制,将金融知识宣传和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动大中小学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鼓励高校开设金融基础知识相关公共课。
(二)增强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
持续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金融知识普及月”、“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和“保险公众宣传日”等活动,强化金融风险宣传教育,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防诈骗教育,提高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以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针对金融案件高发领域,运用各种新闻信息媒介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知度和辨识度,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推动培养金融消费者“收益自享、风险自担”观念,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
(三)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客户权益保护义务与责任,担负起受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争议处理机制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畅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发挥非诉第三方社会组织在解决金融纠纷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六、完善普惠金融发展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保障
建立金融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济本市(县)中心支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中小企业局、工商局、商务局、林业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残联、保险协会等部门、单位共同参加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普惠金融工作,制定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政策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根据职责分工完善并推动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实施专项工程
围绕普惠金融发展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集合资源,大力推进金融知识扫盲工程、移动金融工程、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程、金融扶贫工程、大学生助学贷款工程等专项工程,促进普惠金融加快发展。各县(市、区)可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条件下,探索普惠金融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发挥基层组织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三)加强监督落实
研究建立普惠金融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制定普惠金融发展评价标准。完善普惠金融发展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和普惠金融运行分析、执法协作平台,加强对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加快形成条块结合、运转高效、无缝衔接、全面覆盖的普惠金融发展监管协调机制,着力提升监管有效性。适时对普惠金融发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